|
我以前上班的公司在幾年前因版權問題被版權公司列為黑名單,由於公司是外資及本地人合資的;公司的運作則由外資負責,事件發生後雖然外資老板有到版權公司解釋及付罰款,但本地股東還是要求退名;我和另一位同事基於外資老板已付罰款而借出名字成為人頭股東.公司在2008年已結束營業,但今年11月22日版權公司寄來高庭判決列公司股東為第二答辯人;請問:
1.若官司輸了版權公司可否要求凍結我的私人資產?
2.公司是經營伴唱機生意的,而且有本身的歌曲,但會提供程式給代理商自行加歌用.版權公司是在其他營業埸所捉到公司的機器,而非在公司的範圍內捉到,版權公司是否可起訴公司?
3.公司已將機器賣出,使用者犯法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嗎?
希望各位能給予協助.萬分感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