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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Offer Letter却反悔,公司有权告你吗?让法律为你解答!

18-4-2019 10:43 AM| 发布者: CARI_SPL | 评论: 10|原作者: 铁饭网

摘要: 只要你的合约具法律效力,而你却选择不履行合约责任,那么你就算是违反了合约!
设想一下,某天你在网上找到一份十分满意的工作,于是迫不及待投递了 Resume 申请。然而等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却没有回应,所以你只好退而求其次找了第二份工作申请,也很快地收到公司的通知去参加面试。

面试的过程非常顺利,你想也不想地签下了 Offer Letter。正当你准备要开工的时候,偏偏这个时候你首选的公司给你打来了电话,说愿意给你提供 Offer。



这个时候,相信你会陷入一阵苦恼,后悔自己之前 Offer Letter 签得太冲动。如果这个时候才来拒绝,究竟算不算毁约,会不会被告?这里就让我们用大马法律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这个课题!
 
图来源:网络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的是,Offer Letter 究竟算不算一个合约?

(PS:中间我们会向大家大概解释一下合约的定义,如果只是想知道会否被公司告的可以直接拉到下面去)

根据“1950年大马合约法令”的第 2 条文,只有满足了以下这些情况,合约(Contract)才算成立:

•    给予某人的一项提议(Proposal);和
•    对方接受该提议;和
•    这建立了双方之间的共识(Agreement)。
•    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Agreement)就归类为合约。

i.   因此我们首要讨论的,究竟什么才算是一个“Proposal”。

根据该法令,当某人同意做某件事情,或是同意避免做某件事情,以和对方达成共识,那么这就算是一个“Proposal”。

举例说明:
•    小明告诉小华,只要小华给他 RM10,那么小明就会替他洗车。
•    小明答应小华,只要小华给他 RM10,那小明就不会把车停放在小华家旁边的巷子。

从上面的例子来说,小明都给小华提出了“Proposal”。就正如公司给你发出 Offer Letter 的时候,公司也给你提出了一种“Proposal”。

根据该法令第 4 (1) 条文,“The communication of a proposal is complete when it comes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made”。

简单来说,只有当接收的那一方获知或收到了该“Proposal”,那么双方之间关于此“Proposal”的沟通才算完整。

这个时候,你有三个选择:接受、撤回/拒绝、还价(Counter-Offer)。

如果你选择撤回,那么这个“Proposal”的流程就到此为止;而如果你选择还价,因为你想要修改某些条款,想要跟对方商谈,那你就如同给公司重新提出一个“Proposal”。



图来源:网络

ii.   那么,如果你选择接受,那么你和公司之间就算是达成了共识。根据该法令第 7 条文,只有在以下这情况下,那么这项“Proposal”才能算是获得了“接受(Acceptance)”:

•    绝对性,且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    以正常和合理的态度表达接受的意思,除非该提议已定下接受的态度

所谓绝对性的接受,意即中间不能有任何先决条件或声明。好像下面这两种“接受”方式,就绝对不受法律承认:

•    小明告诉小华,只要小华给他 RM10,那么小明就会替他洗车。
•    小明告诉小华,只要小华答应只跟他征收 RM5,那么小明才会……

换句话说,像“如果你给我 RM500,我才会接受”此类的句子,在法律上不能算是“接受”。因为即使你说了“我接受”这三个字,但因为你是带着条件的,所以这就变成了上面提到的“Counter-offer”。

因此,大部分公司发出的 Offer Letter 都被归类为合约(Contracts)。(PS:但仍有一些 Offer Letter 不能算是合约,往下看了解更多)

回到最原始的问题,如果你在接受了公司的 Offer(签了 Offer Letter),再来拒绝,那么公司究竟能不能采取法律行动对付你?答案是:YES!

只要你的合约具法律效力,而你却选择不履行合约责任,那么你就算是违反了合约。就像是任何毁约的情况,你这样违反了合约,就给了公司因损失而告你的权利和机会。这也有在该法令中清楚写明:

“When a contract has been broken, the party who suffers by the breach is entitled to receive, from the party who has broken the contract, compensation for any loss or damage caused to him thereby, which naturally arose in the usual course of things from the breach, or which the parties knew, when they made the contract, to be likely to result from the breach of it.”

图来源:网络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那么我会需要赔偿多少钱?

除非公司可以拿出什么实质的证据,向法官说明你的毁约导致他们损失了多少钱,要不然在大部分情况下,法官只会给他们提供象征性的赔偿(Nominal Charges)。(PS:也就是真的是数额很小的赔偿)

而在现实中,很多公司根本不会真的把你告上法庭,即便你确实毁了约。因为采取法律行动所需花费的费用,往往会比他们得到的赔偿来得多,这么做根本不划算。

另外,就像上面说的,有些 Offer Letter 根本算不上是合约。那是因为那些所谓的 Offer Letter,并没有清楚列明雇佣条款,同时也说了合约的准确内容,会因之后双方的商谈或附加的合约而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不会把这些 Offer Letter 视为真正的合约。

总而言之,如果你到最后真的不得已作出了这样的行动,最好的方法就是好好地跟公司道歉和说明。毕竟,谁都不喜欢被拒绝,更何况你是已经答应要入职了的。

最后要说明一下,此篇文章只能作一般参考之用,并不能用于法律用途。感谢 ASKLEGAL 为我们提供的资讯。你有其他与职场相关的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知道哦!

*这篇文章由铁饭网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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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ngss 18-4-2019 11:10 AM
"除非公司可以拿出什么实质的证据,向法官说明你的毁约导致他们损失了多少钱,要不然在大部分情况下,法官只会给他们提供象征性的赔偿(Nominal Charges)。(PS:也就是真的是数额很小的赔偿)"


小编,你这段文字有点误导:

(a) 一般上,所有合同都有 exit clause,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要毁约或辞职,都需给予 Notice Period,一般上赔偿都是以 Notice Period 和薪酬来计算。
(b)有些公司知道花的法律费用远远超过所能recover的数额,可是,如果开了先例,人人都能随便来或走,所以,有时是必须杀鸡儆猴。
(c) 如果公司打算采取法律行动,一般都是往民事法庭,这种方法的结果是:CTOS 的database就会显示,将来当事者向银行贷款,CTOS报告就显示有毁约和被起诉的记录。
(d) 如果公司聘请员工的目的是一项新项目,其他员工、资源、机械都已经就位,关键人物却临阵毁约,造成公司的项目无法跑动,而且必须赔偿客户的损失,上了民事法庭,只要公司拿出赔偿给客户的数额(也就是文中的“实质的证据”,毁约的人只能自己保重。

引用 Sammie7 18-4-2019 11:27 AM
我公司之前有個new staff早上進來半天,中午丟信走人。理由是有其它更好 Offer。
引用 梦想之追求者 18-4-2019 02:17 PM
Sammie7 发表于 18-4-2019 11:27 AM
我公司之前有個new staff早上進來半天,中午丟信走人。理由是有其它更好 Offer。

就是咯,如果你坚持要我来,那么我早上来就丢信,so?
我可以发呆1星期甚至1个月,你还是平白要出粮,何必呢?
引用 kel2b 18-4-2019 06:37 PM
Sammie7 发表于 18-4-2019 11:27 AM
我公司之前有個new staff早上進來半天,中午丟信走人。理由是有其它更好 Offer。

很明显是公司里面没有俊男/美女的关系。
引用 梦想之追求者 19-4-2019 09:31 AM
kel2b 发表于 18-4-2019 06:37 PM
很明显是公司里面没有俊男/美女的关系。

我猜,或许新人有通知说还是不要来上班了,哪里知道新雇主/hr不同意甚至恐吓说要提告

那么就容易咯,上班半天就辞职,probation period的notice很短而已,大家白忙一场
引用 Sammie7 19-4-2019 04:51 PM
本帖最后由 Sammie7 于 19-4-2019 04:54 PM 编辑
梦想之追求者 发表于 19-4-2019 09:31 AM
我猜,或许新人有通知说还是不要来上班了,哪里知道新雇主/hr不同意甚至恐吓说要提告

那么就容易咯,上班半天就辞职,probation period的notice很短而已,大家白忙一场


不不,我相信我們 HR 沒那麼霸道,怎樣都是有頭有臉的大公司,信譽也算OK,只是在同行中薪水確實處於中段位,有其它更好的offer 也很正常。

我會這麼說是因為我的部門也有試過,新人沒有在第一天上班的那天報到,然後才被 HR告知說他不來了,因為決定要出國深造哈哈。
引用 Engineer 24-4-2019 07:56 AM
没有听过有人签了OFFER LETTER后不履行合约而被告
引用 梦想之追求者 25-4-2019 11:07 AM
Engineer 发表于 24-4-2019 07:56 AM
没有听过有人签了OFFER LETTER后不履行合约而被告

有,cari有一个资深hr就曾经试过告几个了
don't play play啊
引用 AhH00ng 1-5-2019 10:11 PM
梦想之追求者 发表于 25-4-2019 11:07 AM
有,cari有一个资深hr就曾经试过告几个了
don't play play啊

所以最妥当的做法应该就是去半天丢信吧?
引用 梦想之追求者 2-5-2019 08:32 AM
AhH00ng 发表于 1-5-2019 10:11 PM
所以最妥当的做法应该就是去半天丢信吧?

应该是说,妥当的做法是好来好去,不要做也要提早通知人家
如果人家不接受,那么就去半天然后丢信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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