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一下,某天你在网上找到一份十分满意的工作,于是迫不及待投递了 Resume 申请。然而等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却没有回应,所以你只好退而求其次找了第二份工作申请,也很快地收到公司的通知去参加面试。
这个时候,相信你会陷入一阵苦恼,后悔自己之前 Offer Letter 签得太冲动。如果这个时候才来拒绝,究竟算不算毁约,会不会被告?这里就让我们用大马法律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这个课题!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的是,Offer Letter 究竟算不算一个合约? (PS:中间我们会向大家大概解释一下合约的定义,如果只是想知道会否被公司告的可以直接拉到下面去) 根据“1950年大马合约法令”的第 2 条文,只有满足了以下这些情况,合约(Contract)才算成立: • 对方接受该提议;和 • 这建立了双方之间的共识(Agreement)。 • 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Agreement)就归类为合约。 i. 因此我们首要讨论的,究竟什么才算是一个“Proposal”。 根据该法令,当某人同意做某件事情,或是同意避免做某件事情,以和对方达成共识,那么这就算是一个“Proposal”。 • 小明告诉小华,只要小华给他 RM10,那么小明就会替他洗车。 • 小明答应小华,只要小华给他 RM10,那小明就不会把车停放在小华家旁边的巷子。 从上面的例子来说,小明都给小华提出了“Proposal”。就正如公司给你发出 Offer Letter 的时候,公司也给你提出了一种“Proposal”。 根据该法令第 4 (1) 条文,“The communication of a proposal is complete when it comes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made”。 简单来说,只有当接收的那一方获知或收到了该“Proposal”,那么双方之间关于此“Proposal”的沟通才算完整。 这个时候,你有三个选择:接受、撤回/拒绝、还价(Counter-Offer)。 如果你选择撤回,那么这个“Proposal”的流程就到此为止;而如果你选择还价,因为你想要修改某些条款,想要跟对方商谈,那你就如同给公司重新提出一个“Proposal”。
ii. 那么,如果你选择接受,那么你和公司之间就算是达成了共识。根据该法令第 7 条文,只有在以下这情况下,那么这项“Proposal”才能算是获得了“接受(Acceptance)”: • 以正常和合理的态度表达接受的意思,除非该提议已定下接受的态度 所谓绝对性的接受,意即中间不能有任何先决条件或声明。好像下面这两种“接受”方式,就绝对不受法律承认: • 小明告诉小华,只要小华答应只跟他征收 RM5,那么小明才会…… 换句话说,像“如果你给我 RM500,我才会接受”此类的句子,在法律上不能算是“接受”。因为即使你说了“我接受”这三个字,但因为你是带着条件的,所以这就变成了上面提到的“Counter-offer”。 回到最原始的问题,如果你在接受了公司的 Offer(签了 Offer Letter),再来拒绝,那么公司究竟能不能采取法律行动对付你?答案是:YES! 只要你的合约具法律效力,而你却选择不履行合约责任,那么你就算是违反了合约。就像是任何毁约的情况,你这样违反了合约,就给了公司因损失而告你的权利和机会。这也有在该法令中清楚写明: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那么我会需要赔偿多少钱? 除非公司可以拿出什么实质的证据,向法官说明你的毁约导致他们损失了多少钱,要不然在大部分情况下,法官只会给他们提供象征性的赔偿(Nominal Charges)。(PS:也就是真的是数额很小的赔偿) 而在现实中,很多公司根本不会真的把你告上法庭,即便你确实毁了约。因为采取法律行动所需花费的费用,往往会比他们得到的赔偿来得多,这么做根本不划算。 另外,就像上面说的,有些 Offer Letter 根本算不上是合约。那是因为那些所谓的 Offer Letter,并没有清楚列明雇佣条款,同时也说了合约的准确内容,会因之后双方的商谈或附加的合约而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不会把这些 Offer Letter 视为真正的合约。 总而言之,如果你到最后真的不得已作出了这样的行动,最好的方法就是好好地跟公司道歉和说明。毕竟,谁都不喜欢被拒绝,更何况你是已经答应要入职了的。 最后要说明一下,此篇文章只能作一般参考之用,并不能用于法律用途。感谢 ASKLEGAL 为我们提供的资讯。你有其他与职场相关的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知道哦! *这篇文章由铁饭网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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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ie7 发表于 18-4-2019 11:27 AM
我公司之前有個new staff早上進來半天,中午丟信走人。理由是有其它更好 Offer。
Sammie7 发表于 18-4-2019 11:27 AM
我公司之前有個new staff早上進來半天,中午丟信走人。理由是有其它更好 Offer。
kel2b 发表于 18-4-2019 06:37 PM
很明显是公司里面没有俊男/美女的关系。
梦想之追求者 发表于 19-4-2019 09:31 AM
我猜,或许新人有通知说还是不要来上班了,哪里知道新雇主/hr不同意甚至恐吓说要提告
那么就容易咯,上班半天就辞职,probation period的notice很短而已,大家白忙一场
Engineer 发表于 24-4-2019 07:56 AM
没有听过有人签了OFFER LETTER后不履行合约而被告
梦想之追求者 发表于 25-4-2019 11:07 AM
有,cari有一个资深hr就曾经试过告几个了
don't play play啊
AhH00ng 发表于 1-5-2019 10:11 PM
所以最妥当的做法应该就是去半天丢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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