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今日下午被带上法庭分别面对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4项贪污罪名控状及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下的21项罪名控状。 《透视大马》报导,这4项贪污控罪指向纳吉当年身兼首相及财政部长时,在一马发展公司(1MDB)的创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指示一马发展公司董事部以10亿美元购买沙地石油公司10亿股股票的交易有关。
这些控状也与2013年3月两项将26亿令吉资金转入纳吉私人银行户口的交易有关。 此外,纳吉也被控9项收取非法资金丶5项使用非法资金及7项将非法资金转移给他人的控罪。 纳吉在聆听法庭通译员念出所有25项控罪后说,他了解所有控罪,并表示不认罪认,要求法庭聆讯此案。 法庭通译员共花费35分钟来念完所有控状。 在首项控状中,纳吉被控在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滥用其作为公务员、首相、财长及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的身份,为个人目的,滥用6000万令吉。 纳吉被指在2009年4月1日通过内阁,向登嘉楼投资局(TIA)作出政府担保,使后者获取50亿令吉贷款。纳吉在2009年7月29日,作为首相,指示联邦政府接管登嘉楼投资局,并将其易名为一马发展私人有限公司,而纳吉在当中有直接利益。他因此在2009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24(1)条文下被控,他对此控状要求辩护。 在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1)条文下的第二项控状中,纳吉要求辩护。他被指滥用职权,在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接受9009万令吉。 纳吉被指以财长职权之便批准以下交易获取该款额,他在2012年2月9日批准一马公司以100亿6000万令吉接管丹绒能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接着在2012年8月10日批准一马公司以27亿5000万令吉接管Mastika Lagenda私人有限公司。纳吉被指过后批准一马公司发售价值17亿5000万美元的10年结构性贷款。 纳吉针对以下另项控状同样要求辩护:分别是:作为首相及财长,他滥用职权,从一马公司收受9000万令吉;他通过私人银行户口接受26亿令吉;他滥用作为首相及财长的职权,在2014年6月23日收取逾4900万令吉。 在此之前,纳吉已先后两次被控洗黑钱丶贪污及滥权,将来自SRC国际公司的逾4200万令吉存入其私人银行户口等共7项罪名。 |
三傻Samsung 发表于 20-9-2018 06:16 PM
老鸡有罪不认,完全没有羞耻心
cct2050 发表于 20-9-2018 06:23 PM
纳吉认趣,带领 UMNO 加入土团
无罪释放 根本不是问题
三傻Samsung 发表于 20-9-2018 06:20 PM
顶尖?别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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