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提名日当天,最令人震惊的新闻,当属“蔡添强提名失败”!当时,选举官以“蔡添强先前侮辱警方一案被判2千令吉罚款”,不符合提名资格为由,宣告他提名失败。既愤怒又失望的蔡添强更是直接批评选委会的做法根本是在藐视法庭! 根据选委会援引的联邦宪法第48(1)(e)条款,任何一方如果被法庭裁判监禁不少过1年或罚款不少过2千令吉,且没有得到特赦的情况下,就会自动丧失竞选国会议员资格。因此,蔡添强被罚款2千令吉,到底是否符合竞选资格,也掀起了各方争议。 星洲日报报道,大马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格斯直指选委会做错了! 乔治指出,国会下议院议长班迪卡阿敏在法庭宣判蔡添强有罪,并判以2千令吉罚款后,依然允许蔡添强参与下议院会议,直至国会下议院结束,意味着国会仍允许他履行国会议员的职务。 “意思是说,蔡添强也有资格参与本届大选,选委会拒绝他的提名,是一项错误的做法。” “这是法庭的判决,法庭之前也曾宣判蔡添强咬伤警员案罪成,罚款2千令吉。可是,他当时并没有失去峇都国会议员资格,选委会不该双重标准,拒绝蔡添强在本届大选提名。” 律师公会前主席杨映波也认为,法庭之前曾判决罚款2千令吉者可在大选上阵,意味着该项判决也代表着现有的(existing)法律,因此,选委会必须遵守现有法律,准许蔡添强在大选上阵。 他说,如果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双方还可以针对“不少过2000令吉是否包括2000”做出字眼上的诠释和辩论,但高庭法官在蔡添强咬伤警员案的判决书中引述其中一个段落,也就是诠释“不少于”等于“超过”的意思,此事就不该再掀争议。 “高庭已经判决,选委会也没有针对判决提出上诉,意味着这项判决就是现有法律,也就是说只有罚款超过2千令吉,才会丧失议员资格。所以,选举官以上一届大选的条例不适用于本届大选,来否决蔡添强的竞选资格,根本就是毫无理由的。” “法庭的判决还没有被推翻或更换之前,该项判决都代表着现有法律。不论是5年、10年还是50年,只要判决没有被推翻,该项条例都不会改变。”
他也强调,如果法庭要针对这起事故审判,其实可以在1至2天内解决。 “蔡添强的案件很简单,他只需要上庭要求法庭指示选委会执行上次的庭令,只是看法庭要不要加快审判的程序罢了。” Loading FB Post... 时事评论员刘惟诚则表示,选委会用联邦宪法中的“不少过”大作文章,让蔡添强未战先败,这是本届提名日最震撼、也最莫名其妙的新闻。 “这个理由,让人傻眼。1993年最高法庭(现在的联邦法庭)审结梁英明案时,已对法律文件中的“不少过”词句,做出“不超过”的诠释,并在标号1MLJ177的判决书中决议,“此案可用作往后类似事件的案例”。如果再推前一点,1975年最高法院审结的范俊登案,相关议员也被法庭罚款2000令吉,但法院当时并没当庭宣判相关议席悬空。” 国内早年案例 1975年1月,民主行动党万里望前国会议员范俊登在《火箭报》刊载一篇文章被认为触犯《煽动法令》,导致身为主编的他被判煽动罪名成立,罚款2千令吉或坐牢6个月。当时,法官并没有对他的议员资格做出任何诠释,但选委会却在14天的缓冲期限内,自行宣布万里望国席悬空,并开始处理补选事宜。 2010年6月17日,蔡添强被控咬伤警员罪成也陷入相同争议。报道指出,吉隆坡高庭法官加沙里查当时宣判,维持蔡添强被控咬伤警员罪成的决定,但把原判监禁6个月和罚款3千令吉减至罚款2千令吉。当时蔡添强的代表律师南吉星指出,法官的判决已说明避免补选的意愿。 |
scooter 发表于 30-4-2018 06:35 PM
EC 千辛万苦弄酱多 pattern 出来,肯定会拖 tian chua 一直到选举后才审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