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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ISA和英国紧急状态及反恐怖主义法令对对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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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2006 02: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我在这里好象有看到有网友针对我国的内安法令而彼此展开舌辩,当中仍有人抛出我国乃唯一使用如此内安法令的国度(大意如此)。我想现在不少人应该都是这么认为的,因此为澄清这个误会,小弟不才,针对英国的情况和法令和我国内安法令做个大意分析和解释(因为英国在1920-2005年间所通过的内部安全的相关法令和我国内安法令相当接近,因此我就拿英国讨论,如果需要的话,我再开印度和美国的内部安全法令的帖)。

其实如果对我国的历史有所了解的话,大家都应该都知道ISA是英国殖民政府的产物,以协助马来亚对抗共产党,而其内部所拥有的紧急条例也是精华所在。相同的,英国在1920年所颁布紧急法令,也是和这份ISA拥有相当接近的意义,可是英国在当时设立如此法令是来对付当时工人阶级的暴动和维持世界大战后国家的社会次序,而今也已经演变成反恐怖活动的法令。

在这个帖中,我也不会多解释关于ISA,因为讨论和解释ISA的帖我已经在很久以前发过了,应该还在这里的,因此大家请勤劳点去找找看。而这个帖中只是我个人的浅见和对这些法令的认知,因此如果有出现什么问题或具误导性质的,还恳请各位大大多多指教。


[ 本帖最后由 惟诚 于 9-4-2006 02:20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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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4-2006 02: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1 我谈英国内安及紧急状态法令

英国在1920年至1970年代间颁布了不少的紧急法令,这当中则以〈1920年法令〉最令人感难忘,因其为英国往后的〈反恐怖法令〉铺路,也是法律界首份明文规定政府在不需要解散国会的情况下合法颁布紧急状态。英国政府首次引援〈1920法令〉是在1921年,当时是用做镇压工人阶级(矿工、公共交通职员等地位非常低微的工人)针对其老板决定大幅减薪所展开的示威,双方对峙状态升级演变成武装冲突,Lloyd George政府即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在之后的1926年、1948年、1949年、1955年、1966年、1970年、1972年、1973年,英国前后都有发生工人阶级的暴动,并个别颁布了紧急状态。

因动乱过于频密,当时的Tory政府有感于《1920法令》已经不合时宜,因此在1964年正式修改了该法令,名为《1964年紧急状态法令》(EPA),正式把法令的权限扩大,并赋予政府权力在怀疑国家有‘企图扰乱社会次序’的情况发生时,即可宣布紧急状态(之前是事情发生时才可颁布紧急状态),使英国的内部安全法令正式成型。

此外,这个法令也正式允许军方介入,在紧急状态颁布时可以‘国家利益为重’立刻前往事发地点部署(当时的1939年英国防务[武装部队]条规是不允许的,怕军人籑政)。

在1974年爱尔兰解放组织(IRA)向英国展开恐怖攻击,因此又通过了针对IRA的《1974年恐怖主义预防临时法令》(IRA的面子真大)。这份在1973年由英国工党国务卿(Home Sec,也称呼为Sec of States,此国务卿非美国的国务卿)Roy Jenkins提呈的法令,有3个部分,任何人和IRA挂钩必须监禁至少5年。

其2为赋予国务卿权力赦免被警方认为和恐怖活动有关系的人(如果不是英国国民,条件是他必须是英国的永久居民,并在英国居住超过12年以上才可获得赦免)的权力。其3为赋予警方扣留有关人等48小时,如内政部介入,可再扣留多5天,而其内容也在1989年时修改加强。

为有效镇压IRA的恐怖活动,英国政府又通过了永久性的《2000年恐怖主义法令》,取代之前的临时法令,并明文诠释、规定刑罚。而在2001年发生的911事件后,英政府又推出了《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令》,将国会在辩论《恐怖主义法案》后因认为侵犯人权而决定不采纳的条文,纳入在这份法令内,延续《恐怖主义法令》精神,也令我国ISA支持者眼前一亮,高喊大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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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4-2006 02: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2 英国恐怖主义法令和ISA对对碰

这份《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令》最具争议的是其第4章内的条文,即赋予国务卿权力逮捕和无限期扣留任何被认为和恐怖活动有关连的旅居英国的外国人(也包括永久居民,而政府的权力这点和我国的ISA相同)。另外,如果一个旅居在英国的外国人如果无法出示文件证明其旅居英国是《1971年移民法令》所允许的,即一概以‘a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论处,可立刻在这个法令下被政府扣留(非法移民危险),没有情面可说(手段相当霹雳)。

此外,《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令》也出现了和ISA类似的条例,在证据方面即为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而非一般法令的Burden of Proof。只要有充分理由怀疑,其证据尚为次要,可以立刻逮捕之,这和ISA非常接近。

尽管如此,和我国的ISA不同的是,《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令》赋予法庭审察内政部的决定(在这条文下逮捕的人等,不需要通过法庭所发出的逮捕和扣留令,可先斩后奏,而法庭也无法干预政府的扣留过程,此是英国的内安法令史中的最大改变,但相同的事情,我们前首相在1984年就干了)。尽管如此,政府也规定,在这个法令下被扣留的人,必须经过一项特别程序上诉,此法令颁布后即令英国司法界哗然,被认为是政府介入司法程序的行动。而政府在当时的解释为:内政部所获得的反策动资料是从非正常管道中取得,这关系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司法界可能不会了解上述的讯息可能涉及敏感课题和政府机密。

和ISA不同的是,执行这个法令的关键人物为英国第3号人物国务卿,而ISA却只需要部长级人马(在颁布紧急状态后甚至可由高级警官代劳,这是我认为ISA不合时宜之处)。

而英国上议院也在2004年正式挑战《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令》,英国上议院内设的上诉院(Law Lords,其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令的权利,在英国2005年进行的宪法修改中,已经转移去政府英国最高法院)以8对1票的成绩,通过宣布《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令》严重违反欧盟人权协议,因此被判非法无效。

为此。。。英国国会在次年正式通过了拥有16个条文的《2005年预防恐怖主义法令》,并在2005年3月正式获得英女皇的御准。该法令将备受争议的Prison Detantion修改为Control Orders(即限制行动),被扣留的地点也从拘留所改为在家软禁(House Arrest),而其余的内容也并没有做出什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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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4-2006 02: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3 我谈2005年英国预防恐怖主义法令(PTA)

尽管如此,由于上议院的反对,英国下议院在辩论PTA法案时相当小心,考量了检察署和工党后座议员的要求,做出了无数次修改。而在这些修改过程中,PTA保留了Burden of Proof(之前是相当主观的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而司法的独立审查权力也在PTA第3条被保留了下来。此外,英国国务卿在发出限制令的过程中不可以违法欧盟人权协议第5条个人自由权利(PTA第1[2][a]条文),而当法庭认为国务卿在过程中有出现贬低成分(derogating obligations),即行动限制令无效(PTA第1[2]和第1[10][a]和条文)。

只要确保上述的过程没有出现贬低成分(non-derogating obligations),国务卿就可以在法庭的同意并引援PTA第2[1][a]和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向被怀疑涉及恐怖活动发出行动限制令(根据PTA第1[4]条文的诠释,可限制的为:使用和书写文章的权利、行动和旅游的权力、使用任何可和外界沟通的设备的权利、拍照的权利,以及必须接受被政府委派的官员进行全天侯的监视等)。

必须要注意的是,政府仍旧保留了先斩后奏的权力,但法庭的审察权还是高于政府一等。据PTA第3[4]条文,任何在这个法令下被限制的人士,法庭必须在限制令发出后的7天审查国务卿的决定,而根据第8[2]条文,国务卿也有义务通知英国总警长并要求警方展开调查(根据PTA第2[4][a]和第6[1]条文,每次扣留最多只可以达1年,而如果期满后仍认为需要,就可以extend扣留的期限,但根据第2[4]条文,最多只可以extend 2年)。

而针对政府先斩后奏的权力,在PTA第3[3][a]条文中也有限制,即是如果在没有庭令的情况下发出限制令,国务卿有义务在事后即刻通知法庭。而第3[11]和第4条文更是重新强调了法庭在行动限制令的Judicial Review的权力。如果在调查过程中证实了嫌犯在干有损国家利益的勾当,即依照罪行而判处。最轻的有监禁6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第9[4][c]条文),而最重的就是引援刑事法典的刑罚论处。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的是,这个PTA的前9条其实只有12个月(根据PTA第13[1]条文,即是从去年3月发布宪报开始计算)的有效期。而应对去年7月7日的伦敦爆炸事件,英国国会已经在去年10月辩论新法令条文,为《2006年恐怖主义法令》铺路。

《2006年恐怖主义法令》是PTA的加强版,而其所制定90天的扣留期,也千辛万苦的通过下议院2读被改为最多28天,在扣留期中法庭必须每7天审查政府所发出的扣留令一次。其在今年3月正式发布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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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4-2006 02: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4 总结

和我国的ISA最接近的,其实是英国《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令》,当时时过911,人心惶惶,因此我认为是相当可以理解的。而英国政府也会根据时代和其他机构的意见进行修改,这是我国绝对无法办到的。而在这里,大家也可看到真正的3权分立是多么的重要。

在改良后的PTA,我们可以看得出,英国的PTA给予法庭相当大的权力,我认为这是最关键的地方。和我国没有法庭审查权的ISA相比之下,是显得渺小了点。在如此的对比下,希望大家可以领悟点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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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2006 01: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ISA早就過時了,現在是PCI,AGP的年代,現在最新還有PCI Exp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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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2006 07: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
謝謝樓主!
特此加入精華

請你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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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2006 08: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诚意分享--这些都需要时间和充足健全的基本意识来吸收和接收--我在认真反思着--谢谢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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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2006 09: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谢谢你的资料。
我只有一点想要补充。
英国的官职总称是副首相和国务卿。
但是一般上是不称国务卿的, 即使是在BBC的新闻报道, 也只是称呼副首相, DEPUTY PRIME MINISTER,而不是国务卿。

现任副首相是John Prescott.
http://www.number10.gov.uk/output/Page1376.asp

另外,关于这一条法令,
有兴趣者可以按这里看全文, pdf, 34页。
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 PTA
http://www.statewatch.org/news/2005/mar/uk-pta-2005.pdf

这一条法令主要是用来对付恐怖主义分子。
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making against individuals involved in terrorism-related activity of orders imposing obligations on them for purposed connected for prenvention or restricting of their further involvement in such activity; to make provision about appeals and other proceedings relating to such orders; and for connected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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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4-2006 09: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fg1group 于 9-4-2006 09:21 PM 发表
楼主你好。谢谢你的资料。
我只有一点想要补充。
英国的官职总称是副首相和国务卿。
但是一般上是不称国务卿的, 即使是在BBC的新闻报道, 也只是称呼副首相, DEPUTY PRIME MINISTER,而不是国务卿。

现任 ...


呵呵~~~我看原文是Home Sec或Sec of States,所以就一厢情愿以为他的中文译名为国务卿,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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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2006 09: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惟诚 于 9-4-2006 09:36 PM 发表


呵呵~~~我看原文是Home Sec或Sec of States,所以就一厢情愿以为他的中文译名为国务卿,受教了.

没有问题。大家互相学习而已。
可能你不在英国,所以不太清楚这里的报道习惯。

其实, 对于你所讨论的这个PTA, 当初在house of commons讨论的时候就引起激烈讨论。

而讨论的包括像你所讨论的,扣留天数, 劳工党, labour party比倾向于90天。而反对中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 conservative party, leberal democratic party则比较倾向于不同的天数(实际多少我忘记了,大概30天左右。)

另外,还有就是审讯期间的陪审团也引起民间人权团体和政府, 情报机关的激烈讨论。
陪审团假如我没有记错,是英国的产品。
可是,由于这些审讯设计国家机密和机密组织, 比如情报人员和组织的运作, 所以政府不想要公开或是涉及不必要的人物。可是民间不喜欢这种黑箱作业的方式。

PTA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另外,ISA 和PTA 有些不同的地方。
我今晚回去看资料,过几天再访上来和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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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08 02: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efui 于 9-4-2006 01:12 PM 发表
ISA早就過時了,現在是PCI,AGP的年代,現在最新還有PCI Express ......


ISA(Ikut Suka Abudull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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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08 07: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英国首相去死,你又不是要去死了?
那,美国首相去死,你又不是要去死了?
那,法国首相去死,你又不是要去死了?

不好的东西为什么要拿来比?
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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