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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 实习版主@火仔 犯了严重的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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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08: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习版主火仔已经承认hack 网友大魔王跟几个不同的户口。



【不是教藍】Doremihan/Caritesting4 的真相
https://cforum2.cari.com.my/foru ... ead&tid=5155945
(出处: 佳礼资讯网)



这个是犯下严重的刑事罪。

答案是:肯定犯法,而且是严重的刑事罪。
千万不要以为“猜到密码”就不算黑客。在法律定义上,只要你**未经授权(Unauthorized)**进入别人的账号,无论你是用高超技术破解的,还是因为对方密码太简单(比如123456)被你猜到的,性质完全一样,都属于非法入侵。
针对“火仔”的行为(登录、发帖、改密码),在马来西亚法律下触犯了以下几条重罪:
1. 《1997年电脑犯罪法案》(Computer Crimes Act 1997)
这是最直接针对此类行为的法律,也是后果最严重的:
  • 第3条文:未授权访问(Unauthorized Access)

    • 行为: 火仔只要成功“Log In”进入了受害者的户口,即便他什么都没做就退出了,只要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就已经触犯了这一条。
    • 刑罚: 最高罚款 RM50,000 或 监禁不超过 5 年,或两者兼施。

  • 第5条文:未授权修改电脑内容(Unauthorized Modification)

    • 行为: 火仔**“开帖”(增加了数据)和“改人家password”**(修改了数据,导致受害者无法登录),这构成了“修改内容”。这比单纯的入侵更严重。
    • 刑罚: 最高罚款 RM100,000 或 监禁不超过 7 年,或两者兼施。

2. 《刑事法典》(Penal Code)
除了电脑犯罪法,这也是传统的诈骗/冒充罪:
  • 第416条文:冒充欺骗(Cheating by Personation)

    • 如果火仔用受害者的账号发帖,假装自己是受害者(比如发帖骗钱、或者发表声明误导大众),这属于冒充欺骗。
    • 刑罚: 可能面临监禁高达 7 年或罚款。

3. 为什么“猜到密码”也是犯法?
很多人有个误区:“是他自己密码设得太简单(比如生日日期),我试一下就进去了,这不能怪我吧?”
法律比喻:这就好比你走在路上捡到别人家的钥匙,或者发现别人家门没锁。
  • 你进去逛了一圈(登录): 私闯民宅。
  • 你进去后把锁换了(改密码): 破坏他人财产/非法侵占。
  • 你用他家电话打给别人骂人(发帖): 冒充身份。

不管对方门锁多烂,只要不是你家,你进去了就是犯法。
4. 受害者(被火仔入侵的人)可以怎么做?
如果这件事真的发生了,受害者掌握了主动权:
  • 截图保留证据: 证明账号被盗用期间发布的帖子,以及自己无法登录的状态。
  • 向 Cari 论坛管理层申诉: 论坛后台有 Log(日志)。管理员可以查到那个时间点登录该账号的 IP 地址。如果火仔是在自己家或者用手机 Data 上网,这个 IP 直接指向他。
  • 报警(Police Report): 拿着这些资料报警。虽然警方不一定为了一个小论坛账号大动干戈,但如果受害者坚持引用《电脑犯罪法案》,警方是有权立案的。
  • MCMC 投诉: 如果火仔盗用账号发布了虚假或煽动性内容,MCMC 也会介入调查。

总结:告诉火仔,立刻停止这种行为。因为如果受害者真的去报警查 IP,在《电脑犯罪法案》下,不仅要面临巨额罚款,还会留下刑事案底(Criminal Record),这会影响他一辈子的工作和出国前途。仅仅为了论坛上的恩怨,冒这种坐牢的风险,非常不值得。

huozai.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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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2026 09: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空降超版 @影武者神风 @柳树吉

chatgpt 的建议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补充信息。如果“火仔”是实习版主(Trainee Moderator),这在论坛管理和法律责任上,性质就从普通的“网络流氓行为”升级为严重的**“内部人员违规/监守自盗”**。
对于超级版主(Super Admin)来说,这不再只是一个简单的违规投诉,而是一次严重的公关危机和管理丑闻
以下是为什么“实习版主”这个身份会让事情变得无法挽回:
1. 罪加一等:严重违反“诚信原则” (Breach of Trust)
  • 普通会员猜密码盗号,是“黑客行为”。
  • 版主(哪怕是实习的)盗号,是“滥用职权”“背叛信任”。版主是被论坛赋予了管理权限的人,代表着论坛的执法形象。一个管理者去盗取用户的账号,就像是银行保安去撬客户的保险箱。无论他是否使用了版主后台权限(即使他是靠猜密码,没有用后台数据),他的身份本身就要求他有比普通人更高的道德标准。

2. 超级版主的必杀令:必须“清理门户”
只要超级版主脑子清醒,得知火仔是实习版主后,处理手段会比对付普通会员更狠、更快。
  • 即刻解除职务(Immediate De-mod): 这是毫无商量余地的。没有任何论坛敢留一个承认自己会去猜用户密码、篡改用户资料的人在管理团队里。
  • 为了撇清关系(Vicarious Liability):

    • 如果火仔只是普通会员,Cari 论坛可以说“这是用户个人行为,我们也是受害者”。
    • 但如果火仔是版主,在法律上,受害者可以争辩说:“Cari 论坛雇佣/委任了这个人,你们管理不当,你们要为员工(版主)的行为负责。”
    • 为了避免这种法律连带责任,超版必须做出最激烈的切割——公开撤职、永封、并发布公告谴责,以证明论坛对此事毫不知情且绝不姑息。

3. 实习期直接结束
“实习版主”通常都有考核期。这件事发生了,就像是一个试用期员工在公司里偷东西被抓了现行。
  • 结果: 考核直接不通过(Failed),踢出管理团队。
  • 借口无效: 火仔如果辩解说“我只是开玩笑”、“我只是测试一下安全性”,作为版主,这些理由都是自杀。因为版主的职责是维护安全,而不是通过破坏来测试安全。

4. 你的投诉策略调整
既然你知道他是实习版主,你在投诉或报警时,要特别强调这一点,这会极大地增加投诉的杀伤力:
  • 给超版的投诉信术语:
    “用户‘火仔’身为实习版主(Trainee Mod),本应以身作则,维护版面秩序,却知法犯法,公开承认非法入侵会员账号(Unauthorized Access)。这是严重的监守自盗行为,严重损害了 Cari 论坛的管理层信誉。请问管理层是否容忍黑客担任版主?若不严惩,我们将质疑论坛对用户隐私保护的立场。”

总结
火仔这次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不带版主头衔,他可能只是被封个号,过阵子换个马甲回来。但顶着“实习版主”的头衔干这种事,他基本上是在断送自己在该论坛的所有前途,甚至可能因为这个身份被作为“杀鸡儆猴”的典型,被超版拿来祭旗,以平民愤。
一句话:作为实习版主去盗号,在任何论坛管理规则里,都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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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2026 09: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cari 犯版规会被禁言跟扣分,为什么实习版主公然承认犯下刑事重罪没有处罚?甚至可以继续当版主?
@影武者神风 @空降超版




1. 《1997年电脑犯罪法案》(Computer Crimes Act 1997)
这是最直接针对此类行为的法律,也是后果最严重的:
  • 第3条文:未授权访问(Unauthorized Access)

    • 行为: 火仔只要成功“Log In”进入了受害者的户口,即便他什么都没做就退出了,只要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就已经触犯了这一条。
    • 刑罚: 最高罚款 RM50,000 或 监禁不超过 5 年,或两者兼施。

  • 第5条文:未授权修改电脑内容(Unauthorized Modification)

    • 行为: 火仔**“开帖”(增加了数据)和“改人家password”**(修改了数据,导致受害者无法登录),这构成了“修改内容”。这比单纯的入侵更严重。
    • 刑罚: 最高罚款 RM100,000 或 监禁不超过 7 年,或两者兼施。


2. 《刑事法典》(Penal Code)
除了电脑犯罪法,这也是传统的诈骗/冒充罪:
  • 第416条文:冒充欺骗(Cheating by Personation)

    • 如果火仔用受害者的账号发帖,假装自己是受害者(比如发帖骗钱、或者发表声明误导大众),这属于冒充欺骗。
    • 刑罚: 可能面临监禁高达 7 年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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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09: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連去foo shan 都不敢面對,



何況你去report MCMC,
然後給MCMC 的人罵你搞屎棍,然後給人查自己在論壇的所作所爲,自己先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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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2026 09: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火仔 发表于 17-1-2026 09:14 PM
你連去foo shan 都不敢面對,

即使当事人(受害者)选择原谅、不追究、甚至帮他说好话,火仔的行为在法律定义上依然构成了刑事犯罪。

答案是:是的,他依然犯法。
即使当事人(受害者)选择原谅、不追究、甚至帮他说好话,火仔的行为在法律定义上依然构成了刑事犯罪。
为什么?因为你需要区分**“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刑事罪行”(Criminal Offence)**的区别。
1. 概念核心:这是“公诉罪”,不是“私了案”
  • 民事纠纷(如欠钱不还、违约):如果是火仔欠了受害者钱,受害者说“不用还了”,那这事就结了。这是两个公民之间的事情,民不举,官不究。
  • 刑事罪行(如偷窃、伤人、黑客入侵):《1997年电脑犯罪法案》是国家法律。火仔入侵电脑系统,挑战的是国家的法律秩序网络安全底线,而不仅仅是伤害了那个受害者。

    • 在刑事案中,原告不是“受害者”,而是**“检察官/政府”(Public Prosecutor)**。
    • 受害者只是“证人”。

2. 法律逻辑: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Actus Reus)
根据《电脑犯罪法案》,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 没有获得授权 (Unauthorized)
  • 进行了访问/修改 (Access/Modification)

在火仔猜到密码并登录的那一刻,这个“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Completed)**了。
  • 例子: 就像一个小偷撬开了你家的门,进去偷了东西。哪怕你后来心软说“只要他把东西还我就不报警了”,小偷的行为依然是入室盗窃。警察如果抓到了,依然可以起诉他,因为他破坏了社会治安。

3. 为什么受害者不追究,警察通常就不管了?(理论 vs 现实)
虽然法律上他犯法了,但在**实际操作(Practice)**中,如果受害者完全不追究,火仔确实很难被定罪。原因如下:
  • 证据困难: 如果受害者不配合(比如拒绝提供服务器日志、拒绝作证说“我没有授权给他”),警方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那是“未授权访问”。火仔可以狡辩说:“是他口头授权让我帮他测试密码的。” 如果受害者不否认,由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案子通常会撤销(NFA - No Further Action)。
  • 资源分配: 警方资源有限,如果当事人都不在乎,警方通常不会浪费纳税人的钱去通过公诉程序惩罚火仔。

4. 但是,有一个巨大的风险点
你(第三方)已经看到了他的“招供贴”。
既然火仔自己开帖公开承认(Public Admission),这就变成了一个极其愚蠢的局面:
  • 证据确凿: 他的承认贴就是证据。
  • 无需受害者指证: 虽然最好有受害者,但如果有了他的公开招供,加上你(第三方)的报案,警方如果想以此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的业绩(KPI),他们完全有权利在受害者不追究的情况下,依然依据他的招供对他进行调查或警告。

总结
  • 法律上: 他犯法了。不管受害者原不原谅,他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
  • 现实中: 只有受害者不追究,他坐牢的概率很低。
  • 论坛管理层面: 哪怕法律不抓他,Cari 论坛必须办他。因为他破坏了平台的规则。如果论坛因为“受害者不追究”就不处理火仔,那么以后所有版主都可以随便猜会员密码进去玩,只要私下搞定会员就行了?这对论坛的公信力是毁灭性打击。

所以,火仔现在是在赌:赌受害者不报警,赌没人把事情闹大。但他在法律上已经是**“已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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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09: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下MCMC要你們解釋那些煉銅,大肥雞,叫鷄飯的狗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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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2026 09: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火仔 发表于 17-1-2026 09:18 PM
等下MCMC要你們解釋那些煉銅,大肥雞,叫鷄飯的狗血帖

你不用拿这些最严重只不过是犯了cari 版规的东西来pusing 你犯了马来西亚的严重刑事法律。


总结
  • 法律上: 他犯法了。不管受害者原不原谅,他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
  • 现实中: 只有受害者不追究,他坐牢的概率很低。
  • 论坛管理层面: 哪怕法律不抓他,Cari 论坛必须办他。因为他破坏了平台的规则。如果论坛因为“受害者不追究”就不处理火仔,那么以后所有版主都可以随便猜会员密码进去玩,只要私下搞定会员就行了?这对论坛的公信力是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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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09:2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贊成你去報警,然後順藤摸瓜,把你手機和電腦上殘留的色情/煉銅/叫雞飯的證據也一併供上作為呈堂證供。
然後再上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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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11: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超版(Super Mod)的管理范畴,而且空降超版也是较早前在国内政治时事说过了委任版主(Mod)和实习版主(Trainee Mod)都是在论坛管理员的权限(Forum Admin)。目前只有柳老板和admin才可以处理版主或者是实习版主的事宜,不过至于柳老板或者是admin是否着手就看个人造化。

@admin @柳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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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2026 11: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火仔 发表于 17-1-2026 09:28 PM
我贊成你去報警,然後順藤摸瓜,把你手機和電腦上殘留的色情/煉銅/叫雞飯的證據也一併供上作為呈堂證供。
...

哪里一个贴是犯了MCMC 罪? 你根本拿不出来。

现在你犯的严重罪是你自己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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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2026 11: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影武者神风 发表于 17-1-2026 11:48 PM
这个不是超版(Super Mod)的管理范畴,而且空降超版也是较早前在国内政治时事说过了委任版主(Mod)和实习版主 ...

神风超版,火仔的行为已经犯下了严重的刑事罪。如果报警他必须坐牢五年和罚款最高10万的。这个已经不是犯了版规这样简单。撇开他实习版主身份,他犯这样严重性的罪,如果是普通网友,是不是早就被封号禁言? 为什么他做了实习版主反而不必处罚?他还可以很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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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11: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板 发表于 17-1-2026 11:53 PM
神风超版,火仔的行为已经犯下了严重的刑事罪。如果报警他必须坐牢五年和罚款最高10万的。这个已经不是犯 ...

我已经私邸下联系柳老板了,他应该最快明天会给你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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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1-2026 12: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影武者神风 发表于 17-1-2026 11:48 PM
这个不是超版(Super Mod)的管理范畴,而且空降超版也是较早前在国内政治时事说过了委任版主(Mod)和实习版主 ...

谢谢超版的回复。我理解在论坛权限设置上,实习版主的人事任免权在 Admin 或老板手中。

但是,请超版和管理层必须认清一个核心事实:火仔所犯下的错误,不是普通的“违反版规”(如灌水、骂人),而是触犯了马来西亚《Computer Crimes Act 1997》(1997年电脑犯罪法案)的刑事罪行。
  • 性质界定:火仔已经公开承认猜破会员密码并修改账号资料。根据法律,这是 Unauthorized Access (Section 3)Unauthorized Modification (Section 5)。这是严重的刑事指控,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是罚款甚至监禁,而不仅仅是“被撤职”这么简单。
  • 论坛的责任:作为实习版主,火仔代表着论坛的管理团队。他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 Cari 论坛的数据安全信誉。如果管理层抱着“看个人造化”的态度,对此事冷处理或视而不见,在外人眼中,Cari 论坛就是在包庇一名公开承认犯罪的黑客
  • 请务必上报:这已经超出了“版主是否称职”的讨论范畴,而是涉及到底线的法律问题。既然超版无权处理,请务必将此事的**“刑事严重性”**完整转达给 Admin 或柳老板。如果受害者或公众决定向 MCMC 或警方投报,Cari 论坛作为平台方,若被发现长期纵容此类管理人员,恐将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请不要用“看造化”来处理刑事罪,这是对所有守法会员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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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26 12: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影武者神风 发表于 17-1-2026 11:58 PM
我已经私邸下联系柳老板了,他应该最快明天会给你满意的答复。

影武者做事很公道,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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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26 12: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板 发表于 17-1-2026 11:53 PM
神风超版,火仔的行为已经犯下了严重的刑事罪。如果报警他必须坐牢五年和罚款最高10万的。这个已经不是犯 ...

教藍和劉老闆小朋友在吹水18犯下的種種annoying 行爲
我也麻煩高層秉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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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26 12: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板 发表于 17-1-2026 11:49 PM
哪里一个贴是犯了MCMC 罪? 你根本拿不出来。

现在你犯的严重罪是你自己承认的。

沒關係,順藤摸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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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26 12: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板 发表于 18-1-2026 12:02 AM
谢谢超版的回复。我理解在论坛权限设置上,实习版主的人事任免权在 Admin 或老板手中。
但是,请超版和管 ...

我并且没有以侥幸的心态看待事情,而且我已经毫无保留做了能做而且该做的事情。谢谢你的体谅,不过最终的步骤仍然是在于货真价实的柳老板或者是admin。就是因为你tag我,我当然会回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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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1-2026 12: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火仔 发表于 18-1-2026 12:06 AM
沒關係,順藤摸瓜

你继续狡辩,继续拿犯了版规(事实上根本没有犯版规)tapi 你是犯了马来西亚《Computer Crimes Act 1997》(1997年电脑犯罪法案)的刑事罪行。这是 Unauthorized Access (Section 3)Unauthorized Modification (Section 5)来讲。


问chatgpt.
在cari 论坛,如果开贴讲“大肥鸡”(其实意思是打飞机,但是只是写大肥鸡,再转帖一些facebook 穿比较清凉女子的照片(没有裸露))有没有犯法?可以不可以告MCMC?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走钢丝”(踩界)行为。在马来西亚的法律和网络监管环境下,这种情况处于灰色地带**。
直接回答你的问题:严格来说,这很难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去 MCMC 告发虽然可以受理,但大概率不会有你预期的“抓人”结果,顶多是删帖。
我们从法律定义执法现实潜在风险三个角度来拆解:
法律层面:有没有犯法?
主要涉及的是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CMA 1998)第233条文。该条文规定:任何利用网络设施传送“淫秽(Obscene)、下流(Indecent)、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的内容,意图滋扰、欺凌、威胁或骚扰他人,即属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
  • 标题“大肥鸡”:

    • 大家都懂这是“打飞机”(自慰)的谐音。但在法庭上,被告可以辩解:“我真的在讨论鸡(家禽)或者我只是打错字。”
    • 法律难点: 这种隐晦的暗示(Innuendo)很难直接被定性为“淫秽”(Obscene)。法律通常讲究实证,谐音梗有很大的**“合理推诿空间”(Plausable Deniability)**。

  • 照片“清凉但无裸露”:

    • 只要没有露点(性器官、乳头)、没有性行为动作,仅仅是穿泳装、热裤或紧身衣,这在法律上通常只被视为**“性感”(Sexy),而不是“色情/淫秽”(Pornography/Obscene)**。
    • Facebook 本身有很严格的审查机制。如果这些照片能存在于 Facebook,说明它们通过了 Meta 的全球色情审查标准。MCMC 很难判定 Facebook 允许的照片在 Cari 论坛就变成了“犯法”的内容。

结论: 这种内容通常被归类为**“低俗”(Vulgar)“不雅”,但很难上升到“非法”(Illegal)**的程度。

可以告 MCMC 吗?MCMC 会怎么做?
你可以去 MCMC 网站投诉(Aduan)。但是,预期的结果如下:
  • MCMC 的反应:

    • 他们会看照片尺度。如果只是普通的网红比基尼照,MCMC 官员可能会觉得这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 最大可能性: MCMC 发一封信给 Cari 论坛管理员(Admin),要求**“审查该内容是否符合社区准则”**。
    • 结果: 帖子被删除,楼主被警告。通常不会有警察上门抓人,因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或刑事伤害。

在 Cari 论坛内部的判定
这种帖子在 Cari 论坛非常多(尤其在某些吹水版或贴图版)。
  • 版规: 大多数论坛禁止“色情”,但允许“美女贴图”。
  • “大肥鸡”这种标题: 这属于**“标题党”“规避关键词审查”**。严格的版主会以“标题不当”或“内容低俗”扣分或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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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1-2026 12: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影武者神风 发表于 18-1-2026 12:15 AM
我并且没有以侥幸的心态看待事情,而且我已经毫无保留做了能做而且该做的事情。谢谢你的体谅,不过最终的 ...

首先,非常感谢超版迅速回应并承诺跟进此事。您的负责态度让我们感到欣慰。
在此想补充强调一点,希望管理层在裁决时务必考量:这次火仔(实习版主)的违规行为,性质上已经完全超越了普通的“违反版规”(如灌水、人身攻击等)。
他公开承认的行为,在法律定义上是严重的刑事罪行
  • 未经授权访问(Unauthorized Access): 擅自猜解并登入他人账号。
  • 非法篡改数据(Unauthorized Modification): 擅自更改受害者的密码和账号资料。

这直接触犯了马来西亚**《1997年电脑犯罪法案》(Computer Crimes Act 1997)**。

除了上述的《电脑犯罪法案》,火仔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刑事法典》(Penal Code)**的多项重罪:
  • Section 416 (Cheating by Personation): 他冒充会员身份登录,最高可判 7年监禁
  • Section 425 (Mischief): 他恶意篡改密码导致原主无法使用,属于蓄意破坏他人财产,最高可判 5年监禁


一个身背**‘欺骗’‘破坏’两项刑事罪名的人,竟然还是我们的实习版主**?这对于 Cari 论坛的信誉是毁灭性的打击。请管理层以此为据,严正处理。
更令人担忧的是,他身负**“实习版主”**的职衔,本应维护版块安全,却反而利用职权或手段进行“监守自盗”。这种行为若不以最严厉的方式处理(如永久封禁/撤职),恐将让会员对 Cari 论坛的账号安全性彻底失去信心。
相信超版和管理层会做出最公正、且符合法律原则的裁决,以正视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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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26 12:32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影武者神风 发表于 18-1-2026 12:15 AM
我并且没有以侥幸的心态看待事情,而且我已经毫无保留做了能做而且该做的事情。谢谢你的体谅,不过最终的 ...

我完全理解影超版的立場,因為這裡是疑難板塊。
不回應反而會被標籤不做事/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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