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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仔应该不是我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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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2-9-2025 05:20 PM |阅读模式
我没有认识品性这么恶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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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05: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謝謝,幸好不認識,不然你哭著叫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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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05: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种米养白种人,
不是每个人都合适每个人的。
可以在论坛认识,算是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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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06: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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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06: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给他欺负过,你可以去mcmc部门举报他,抓他坐十年监牢,报纸都有说过网络灞凌人要坐牢十年以上的,大家一起合起来作他把,我们不欢迎你这人渣火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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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06: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者 发表于 22-9-2025 05:33 PM
一种米养白种人,
不是每个人都合适每个人的。
可以在论坛认识,算是缘分。

哈哈哈,最好不认识这样的人渣火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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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08:3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umbleandlearn 发表于 22-9-2025 06:56 PM
我也是给他欺负过,你可以去mcmc部门举报他,抓他坐十年监牢,报纸都有说过网络灞凌人要坐牢十年以上的,大 ...

哈哈哈哈哈哈哈 , 讓我開心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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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08:3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報紙
2007年的報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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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09: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umbleandlearn 发表于 22-9-2025 06:56 PM
我也是给他欺负过,你可以去mcmc部门举报他,抓他坐十年监牢,报纸都有说过网络灞凌人要坐牢十年以上的,大 ...

说说看他如何欺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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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10: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卷有益 发表于 22-9-2025 09:59 PM
说说看他如何欺负你

他説不出了,因爲他把自己的留言Delete完。
帖子也給CB送去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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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10: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umbleandlearn 发表于 22-9-2025 06:56 PM
我也是给他欺负过,你可以去mcmc部门举报他,抓他坐十年监牢,报纸都有说过网络灞凌人要坐牢十年以上的,大 ...

馬來西亞
  • 《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CMA 1998, Act 588)
    • 第233條:禁止以任何方式發送具攻擊性、淫穢、虛假、威脅或辱罵性的通訊。違者可被判罰款最高 RM50,000 或監禁不超過 1 年,或兩者兼施。
    • 如果在社交媒體上煽動他人去霸凌、騷擾特定網友,可被歸類為「濫用網路服務」。

  • 《刑事法典》(Penal Code)

    • 第503條:刑事恐嚇。
    • 第507條:匿名威脅
    • 第505條:散布引起恐慌或滋事的言論。
    • 如果煽動他人集體攻擊某人,可能涉及「煽動罪」(incitement)




嗯,新知識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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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25 1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火仔 发表于 22-9-2025 10:55 PM
他説不出了,因爲他把自己的留言Delete完。
帖子也給CB送去朝鮮

我好像看过,他们说他是xxxm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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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2-9-2025 11:05 PM
火仔 发表于 22-9-2025 10:58 PM
馬來西亞
  • 《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CMA 1998, Act 588)
  • 第233條:禁止以任何方式發送具攻擊性 ...

  • 我知道你很厉害偷换概念的,然后恶人先告状,反过来扮受害人,再用你那狡猾的辩论技巧来解释得macam yes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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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2-9-2025 11: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2-9-2025 11:05 PM
    我知道你很厉害偷换概念的,然后恶人先告状,反过来扮受害人,再用你那狡猾的辩论技巧来解释得macam yes ...

    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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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3-9-2025 09: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humbleandlearn 发表于 22-9-2025 06:57 PM
    哈哈哈,最好不认识这样的人渣火仔。。

    现实我们有得选,在网络就没办法,但是网络不见面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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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4-10-2025 12: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mbleandlearn 于 4-10-2025 12:09 PM 编辑
    火仔 发表于 22-9-2025 10:58 PM
    馬來西亞《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CMA 1998, Act 588)第233條:禁止以任何方式發送具攻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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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4-10-2025 01: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説好的不要回復我呢
    fakename.png

    你還是忍不住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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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5-10-2025 07: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火仔 发表于 4-10-2025 01:02 PM
    説好的不要回復我呢

    没办法咯,你太可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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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5-10-2025 12:17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umbleandlearn 发表于 5-10-2025 07:28 AM
    没办法咯,你太可爱了。。。

    多點上來吹水,這裡還有匿名仔會陪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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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5-10-2025 12: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mbleandlearn 于 5-10-2025 12:55 PM 编辑
    火仔 发表于 5-10-2025 12:17 PM
    多點上來吹水,這裡還有匿名仔會陪你玩

    对不起,你的话我否定。。。不只我说你不好。。贴主也说你"品行恶略“,err。。你是否也需要检讨检讨自己了呢?hahah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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