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4日讯)华裔男子于2012年在南北大道上,驾驶五十铃轿车(Isuzu)撞向路旁一辆拋锚的灵鹿轿车,酿成2死4伤车祸惨剧,被告在修改控状下俯首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 控方原本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提控被告,此罪名的刑罚为监禁高达10年、罚款最高2万令吉及驾驶执照吊销, 惟承审推事苏查娜认为,控方所提呈的证据并不足以构成上述条文,因此將控状修改为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 在修改控状下,现年34岁的被告郑伟文(译音)被指于2012年2月4日傍晚6时45分,在南北大道巴莪通往吉隆坡方向138.5公里处,驾驶五十 铃轿车撞向一辆拋锚在路边的灵鹿轿车,导致2死4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条文。罪成可被判罚款4000 至1万令吉,並可监禁不超过一年。 当通译员在庭上向被告宣读修改控状后,被告俯首认罪,苏查娜较后宣判被告疏忽驾驶导致交通意外发生罪名成立,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就须以6个月监禁代替。 看是要控那条!signal 也没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