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想到一个有趣的圣经矛盾的问题,这个问题基督徒应该从来没有想过的
这个问题就是
圣经告诉我们,得救本乎恩,不在于自己,也不在于行为
可是,圣经也告诉我们,当审判的时候,要按照我们的行为来审判
接下来问题来了
既然救恩是完全依赖恩典,不在于行为,那么为什么审判的时候却要按照行为来审判呢??
您们知道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吗?
毕竟,一切都是恩典,没有行为因素,那么为什么又要按照个人行为来审判个人呢??毕竟一切都是恩典在起作用
如果审判是按照个人行为来审判,那么恩典就不再是恩典,恩典中还要行为,否则审判的时候就没有行为可以审判了
这是一个巨大的冲突与问题
那么圣经学者难道没有发现自己的圣经标准框架出现逻辑悖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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