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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马人通婚, 记得要先注册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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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006 11:5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与外国人通婚须注册后生育 孩子才有合法身份
2006-3-20 23:34:41
(吉隆坡20日讯)虽然马华公共服务及投诉部,于一年多前邀得专人讲解我国与外国公民通婚后,所生的孩生如何申请成为本国公民的程序,但至今还有很多国民不了解此程序,而令他们的孩子沦为“私生子”。

马华公共投诉及服务部主任拿督张天赐说,在2004年其部门共接获96宗类似的投诉,2005年则为58宗,今年至3月有11宗,这些个案往往会令有关父母在他们的孩子出生时没为他们申请成为我国的公民,而令他们在受教育及工作上面对很多困难,因此该部将再邀请国内事务部副部长拿督陈财和的高级机要秘书黄启栋再讲解一次。

黄启栋也曾于2004年12月2日在该部向传媒讲解我国公民若在外国生孩子后,应如何为孩子申请报生纸的程序,以让该名孩子能成为我国合法的公民。

通常我国公民会因与中国、台湾、香港、新加坡及其他外国人结婚生孩子后,没有及时为孩子申请公民权,而令有关孩子在长大后面对很多问题。

黄启栋今日再重申,按照我国宪法第13条,我国男子若娶外国女子时没注册,孩子出世后将被视为私生子,必须随母亲的国籍。

他说,孩子虽可在我国居住,但在受教育时必须以“外国人”身份缴费,不得享有我国公民的教育福利,甚至在他长大后工作也须申请工作准证。

他说,不过小孩在满18岁时,可向移民厅申请成为公民,条件是必须连续居住至少5年,并且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满7年才可申请为合法公民。

若夫妇在注册结婚后的9个月内孩子出世,为父者可在宪法第15条A向国民登记局为孩子申请公民权。这时只需等待批准即可。

至于在外国出世的小孩,黄启栋表示,家长可在一年内到当地的马来西亚大使馆或最高专员署呈报及索取“表格W”登记资料,随后到国民登记局和移民厅申请公民权,手续办好也得2年,孩子才获得公民权。

孩子在外国出世后的15天到42天,父母才到大马大使馆或大马最高专员署登记,将会罚款20令吉,43天到365天内登记则每日罚款5令吉,不过这些申请直接交由内务部处理,超过此期限的申请则由国内事务部长批准,不过一般不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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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2006 11: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做二奶的外国人才有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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