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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政府机密法令》(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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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2005 10: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实《政府机密法令》的用意和早前的《内安法令》以及《煽动法令》一样,除了确保政府和国家文件的隐密性,亦是马共对抗时代的产物,它的前身是1969年金融公司法令,并在1972年分隔出来自成一格,以更有效预防马共盗窃政府和国家机密,和《内安法令》以及《煽动法令》等强权预防性法令不同,这部《政府机密法令》是属于一种反间谍法令。

基本上会被该法令波及的平民并不多,就之前的案例来看,不少反对党人也曾经在该法令下被控,其罪成理由通常是“在没有获得授权下泄漏政府文件内容”,也就是《政府机密法令》的精华所在。

其实,该部法令和国内的其他钳制新闻自由的法令如《内安法令》不同,该法令在197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时,其意在保护国家机密文件,并没有和《联邦宪法》产生很大的冲突,反之,联邦宪法第25条文暗喻“协助国家敌人并泄漏国家机密的公民,联邦政府将会立即将之驱逐出境,以卖国流放处之”,为《政府机密法令》提供非常好的保护层,和《内安法令》相比,它的存在是相当‘名正言顺’。不会因为它是马共时代的产物而显得不合时宜。

更何况,美国在冷战时代通过的机密法令较我国的更为苛刻,他们当时在诠释判国罪时,更是以罪大恶极来形容,相比之下,我国的机密法令就相当温和。但是多好的法令都难免被有心人士滥用,而这类的案例实在不少。通常只要对政府展开调查,涉及官员会以《政府机密法令》自保推塘,这种现象有倾向严重的情况,但是由于外界人士包括媒体对这种法令着实了解不多,一般民事律师也对其了解不深,如此,舆论要监督这部法令,会较《内安法令》难上多倍。

因而,了解《政府机密法令》其实是当务之急,最低限度得至少知道其内容是什么,它和《内安法令》不同,在出现法令被滥用的时候,它和其他的刑事法相同,能够以法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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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2005 10: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谈《政府机密法令》1

就正如之前我所说的,《政府机密法令》要表达的东西其实非常简单,即是所有“在没有获得授权下泄漏政府机密文件内容”的活动,就应被视为抵触该法令。其实通过这个理由来控告涉及人士,根据该法令的不成文程序,被泄漏的‘政府机密文件’必须符合该法令第2(1)诠释。

根据该法令的第2(1)条文,‘文件’是:地图、蓝图、模型、图表、图画、照片、卡带、光碟(或其他可以记录声音/画面的媒介,拷贝的也算)、底片。而‘政府机密’则是由部长、州务大臣或州首席部长(或由在第2A条文下被该部长或大臣授权的政府官员)宣布为‘高度机密’(top secret)、‘机密’(分为2个层次,即是最机密的secret,以及较机密的confidential)或‘限制’(restricted)的文件才能够为《政府机密法令》所约束。

如果政府官员在犯错后即拿该法令推塘,避开调查,那么调查执法人员可以研究该法令是否已经在之前宣布为‘政府机密’,这是大部分人没有想到的地方。但是上述条文仍旧存在一些漏洞,因为只要相关部长(或被授权的政府官员)已经宣布该文件为政府机密,或在后期为了要保护自己的下属才宣布为‘机密’,那么执法人员就无从下手调查。反之告发的人或许还会被控,不过在这边我就不会太过注重探讨这种内部问题,因为我的目的只是帮助了解这个法令。

不过话已至此,我就顺便谈谈在该法令下被控的形式。它有2种形式,一是较轻微的普通罪名,二是最严重的间谍罪名。

在该法令第3条文下,举凡是威胁国家利益或安全的间谍活动(只要泄漏的政府机密文件关系到外交问题,就一概以‘间谍罪’处),如在被宣布为‘禁区’的地区活动(3(a)条文)、公布有助外国的机密文件(3(b)条文,这一条就非常模糊,不过我觉得应该是类似美国避免技术泄露的‘国家科技机密’),以及拿取、收集、录取、出版,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泄漏,政府机密文件内容,协助外国了解情况(3(c)条文),一旦罪成将被判终身监禁(没有其他的选择)。

而普通罪名就非常繁杂,有第4条文的“在禁区内拿取机密文件、录下禁区内的音源、拿取禁区内的调查资料”,罪成将被监禁不少过1年,不超过14年;第5条的伪造证件(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第7条文的在禁区内摄影(就算你当时没有拍照,只携带相机,也算。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第9条文的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穿戴执法和武装人员的制服(如军警的制服)、伪造政府文件(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7年或2者兼施)等。

此外,第7A条文也允许政府提控‘知情不报’(7A(1)(a)、(c)、(d)、(e)条文)或在战争时窝藏敌兵者(7A(1)(b)条文),一旦罪成将被监禁最短1年,最长5年。而该条文在第11条有加于补充,并规定“人民有提供情报的责任”,不过也并不是每个人可以强迫人民依照这个规定,根据第11(1)(aa)、(bb),以及(cc)条文,要求人民履行提供情报的人士,必须拥有警长以上的警阶、正在执行任务的武装或保安人员,或由部长授权的政府官员。

通报者亦受第24条文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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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2005 10: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谈《政府机密法令》2

和《内安法令》不同的是,它相当注重法庭的权力。在调查过程中,法庭在第6(1)和(2)条文中被赋予特别的权力,允许法庭直接发出搜查令指示执法人员(在刑事程序法典里,法庭只扮演法律诠释的角色,搜查令的发出必须先由执法人员如警方提出申请后,才可以,法庭没有权力直接发出庭令)搜查或没收被怀疑有上述问题的文件。而在第15条文内,它也表示,控诉必须获得政府主控官(暂时来说,即是我们的总检察长)同意才可开始对涉嫌人士提出控诉。

此外,根据第14和第16条文,只要执法当局认为涉嫌人士有上述(泄漏机密或协助敌人)倾向,就可以先下手为强逮捕(不需要逮捕令)。

因为事关政府机密,如果法庭审讯这类案件,在第27条文之下,法庭可以进行宣布闭门审讯,外界人士包括媒体和其他无关人士一概不准在场聆听,触犯者将一律被控藐视法庭,以及企图泄漏机密。

针对《刑事程序法典》,《政府机密法令》的第30条也指出,《刑事程序法典》在机密法令中不能被视为限制关于机密法令的诉讼的工具(这同时也表明,《刑事程序法典》的人身保护令在《政府机密法令》是没有用处的)这是该法令美中不足的地方。

讲了这么多,或许有人觉得,其内容好象就是针对间谍活动的。其实不然,这只是他的部分功能,在普通的环境下仍然有用得到它的地方。就如控告反对党人泄漏政府文件和文件(打个比方,如果AP资料是反对党公开的话,而贸工部在之前或之后宣布它为‘限制’的政府文件,那么公开资料的那位仁兄,就触犯了第4条文,无论他目的达成了没有,官司就肯定少不了他的份)。

最后,请保护好你们的国际护照,因为恶意损坏自己或他人的国际护照,甚至是伪造这些文件,他将在《政府机密法令》第9(1)(d)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7年或2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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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j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2-1-2006 07: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好贴,没人回复???

法律总是错漏百出,而后被有心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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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mybe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4-5-2006 08: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各路英雄请了

路上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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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2006 08: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帮你顶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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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9-2006 10: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机密法令》《政府机密法令》好贴好贴好贴,
谢谢分享..帮你顶一顶....
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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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9-2006 05: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跟大道公司签的合约都是被纳入OSA?

[ 本帖最后由 Evergreen 于 30-9-2006 05:25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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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9-2006 05: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得一见的好帖!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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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9-2006 06: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惟诚 于 3-12-2005 10:48 AM 发表


就正如之前我所说的,《政府机密法令》要表达的东西其实非常简单,即是所有“在没有获得授权下泄漏政府机密文件内容”的活动,就应被视为抵触该法令。其实通过这个理由来控告涉及人士,根据该法令的不成文程序,被泄漏的‘政府机密文件’必须符合该法令第2(1)诠释。

根据该法令的第2(1)条文,‘文件’是:地图、蓝图、模型、图表、图画、照片、卡带、光碟(或其他可以记录声音/画面的媒介,拷贝的也算)、底片。而‘政府机密’则是由部长、州务大臣或州首席部长(或由在第2A条文下被该部长或大臣授权的政府官员)宣布为‘高度机密’(top secret)、‘机密’(分为2个层次,即是最机密的secret,以及较机密的confidential)或‘限制’(restricted)的文件才能够为《政府机密法令》所约束。
...



大大!我想问你两个问题~~

1.公布进行中的国会录影也会被控告吗??看过该文件的人也会被控告??(这帖(如果也会的话,麻烦大家赶快通知他~)

2.在文件未被宣布为‘高度机密’前,该文件内容就已经外泄了。那。。。。泄露文件的人会被控诉吗??




[ 本帖最后由 asiamy2 于 30-9-2006 06:54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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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9-2006 08: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siamy2 于 30-9-2006 06:26 PM 发表

1.公布进行中的国会录影也会被控告吗??看过该文件的人也会被控告??(这帖(如果也会的话,麻烦大家赶快通知他~))


这个就不会,因为国会辩论过程属于开放性质,每届国会辩论国会秘书处都会录制整个过程存档,联邦宪法第63条国会特权条文下,除了明确划分国会议员在辩论时的免控权[联邦宪法第63(1)至(3)],也暗喻了国会进程不能被封守,因此录影绝对不可能被列为机密。而国会议员的对答更不属于机密,因为他们在辩论时,那些附加提问的问题,甚至是答案,已经由秘书处准备好并在相关辩论近结束时,向媒体派发。

除非,当元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联邦宪法第63(4)条文],这些所有的资料,才可以被列为机密。

但内阁会议(联邦),甚至是州行政会议(西马)、州内阁会议(东马)的会议进程就属于机密。在会议进行时由阁员同意的资料或决定(如过路费涨价),才可以向媒体宣布。

2.在文件未被宣布为‘高度机密’前,该文件内容就已经外泄了。那。。。。泄露文件的人会被控诉吗??


一旦被列为机密后,在这之前已经拥有相关资料的人有责任立刻销毁(或交回给政府当局),并立刻向相关当局报告[政府机密法令第7A(1)条文]。无论你知不知道该法令已经被列为机密,只要当该文件被宣布机密后你才被逮到仍在使用这个文件,你就已经有罪。在政府机密法令第16(1)条文中说明了,不知道并不能构成一个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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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2006 02: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當今大馬針對回教黨預制定資訊自由法的報導.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57519

我想問, 州政府是否有權自行擬定 (先不說執行) 這等輿 osa 互有衝突的法令? 在閱讀當今大馬文章後, 我匆匆看過英國國會在 2000 年通過的資訊自由法. 該法令賜于人民(不分國籍)審閱絕大部分政府機關文件的權利. 假使回教黨能踏出這步, 這是人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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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2006 02: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當今大馬文中有兩段文字, 充分說明 osa 是如何的被濫用. 我引用文中一小段..

.....《官方机密法令》(Official Secrets Act)一直以来都倍受争议。尤其是它对“机密”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几乎任何的政府部门的文件或讯息都能成为国家机密。.....

.....机密这一回事对马来西亚的政府官员来说是非常普遍的。就连一些官方会议虽然没有正式表明属於“机密”,但也自然而然地被认定为“机密”。这导致资讯无法被传达出去。.....


文章里並沒有引述任何回教黨人士的說話, 仍無法證實回教黨真有此意. 期待當今大馬能跟進報導.

[ 本帖最后由 科學頑童 于 1-10-2006 02:40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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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2006 02: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惟诚 于 30-9-2006 08:45 PM 发表


但内阁会议(联邦),甚至是州行政会议(西马)、州内阁会议(东马)的会议进程就属于机密。



這有明確列明在相關法令中嗎?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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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2006 08: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惟诚 于 30-9-2006 08:45 PM 发表


这个就不会,因为国会辩论过程属于开放性质,每届国会辩论国会秘书处都会录制整个过程存档,联邦宪法第63条国会特权条文下,除了明确划分国会议员在辩论时的免控权,也暗喻了国会进程不能被封守,因此录影绝对 ...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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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10-2006 06: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科學頑童 于 1-10-2006 02:43 AM 发表



這有明確列明在相關法令中嗎? 多謝.


有。它列在该法令的“进程章”内。

原帖由 科學頑童 于 1-10-2006 02:43 AM 发表

我想問, 州政府是否有權自行擬定 (先不說執行) 這等輿 osa 互有衝突的法令...



州政府可以通过普通法令,这是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力(但如果和联邦法令出现抵触,中央特别是内阁有权力要求撤消,但东马州议会所通过的普通法令,联邦内阁只能够“advice”),但如果和OSA出现抵触,依照ISA的惯例,州政府在这方面会从主动转为被动,甚至出现OSA大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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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2-2007 11: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很多人似乎对<OSA>很感兴趣, 所以这个帖我再顶上来...不要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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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7 02: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謝 謝 分 享  , 好 帖 值 得  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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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7 02: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好深,好难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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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8 10: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贴,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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