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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0-2019 08: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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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24-10-2019 09:02 AM 编辑
引渡的確是會受到國籍的影響. 但你所提之案,
是涉及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非國籍引渡問題.
司法管轄權則端視一國之法律比較傾向屬人原則或屬地原則.
判斷誰有最高順序在國際刑法中非常重要,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作例子:
其刑法有載明:
刑法第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另外則有明確的屬人原則, 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在域外犯案,
也得追究其刑責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 對待本國國籍, 外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犯法
是採屬地主義
刑法第6条第1款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很明確的刑法原則是 :
對本國籍與外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犯罪,都採屬地則.
對本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 就採屬人原則
以上刑法原則, 也適用於中華民國(台灣)!
香港刑法則採早期殖民common law, 是完全屬地原則. 港人在那裡犯罪,
就由那裡的執法機關負責!!!! 香港的法律名言 (來自賭神中的陳金城):
"只有這艘船的註冊國家才能抓我, 而我這艘船是巴拿馬註冊的"
現在看陳佳同案, 國籍是香港, 犯案地是台灣.
因此,香港對陳殺人沒有司法管轄權. 是台灣對陳有殺人司法管轄權.
香港司法只對陳盜用錢財案有管轄權.所以, 陳一旦坐完牢,
對香港司法而言, 它己無權對陳採取任何額外的行動.
因此, 在2016年一案中, 以屬地原則來看, 犯罪所在地在香港,
所以港府有司法管轄權. 對台灣而言, 因其非中華民國國籍,
犯罪所在地也非台灣, 因此台灣則完全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
所以, 只能把港人因違背入境法與逾期驅逐出境.
所以爛菜政府要港府處理陳, 是強人所難, 要港府違法!!!!
一個法學博士, 為了政治算計, 連其法律專業素養都拿去典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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