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各州在进行州内的国会选区(c o n g r e s s i o n a ldistrict)划分的时候,必须遵循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标杆性裁定,那就是联邦各个众议院议席的人口数量必须近乎相等。各州从这个起点,开始跟进立法规定选区之间人数的差别,从最大的5%到最小的1%差距都被写入各州的州宪法。当然,当权的州政府依然可以循着政党支持率来划分选区,以为自身政党获取较大的利益,但充其量只能在宪法所限制的框架兜转。
回顾我国的情景,和美国雷同的是,马来西亚(马来亚)1957版的宪法第116条文清楚列明选区划分必须在最大程度上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州属的选区比例,必须和该州属人口在联邦的比例相符。我们举一个例子,假设雪兰莪州的人口占全国比例的五分之一,那么雪兰莪州的国会选区数量,也必须最大程度上占有全国总国会议席数量的五分之一。第二,选区人口比例分布,应该在最大程度上和联邦的人口比例相符。也就是说,假如现在联邦的总人口是50%马来人,30%华人,20%印度人,那么选区划分的时候应该尽力让每个选区都形成这个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