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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各国接受国际法庭的仲裁
南海仲裁案:[size=0.95em](菲律賓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發布裁決︰[size=0.95em]今日,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賓共和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決。 [size=0.95em]該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的作用和海洋權利的淵源、某些島礁的地位及其能夠產生的海洋權利,以及菲律賓聲稱違反了《公約》的中國某些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考慮到《公約》對強制爭端解決的限制性規定,仲裁庭強調,它既不對任何涉及陸地領土主權的問題進行裁決,也不划定當事雙方之間的任何邊界。 [size=0.95em]中國反複申明“其不接受、不參與由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約》附件七規定,“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附件七同時規定,在爭端一方不參與程序的情況下,仲裁庭“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在整個程序中,仲裁庭採取了一些步驟驗證菲律賓訴求的正確性,包括要求菲律賓提交進一步的書面論證,在兩次庭審之前及庭審過程中對菲律賓進行詢問,指定獨立的專家就技術性問題向仲裁庭報告,以及獲取關於南海島礁的歷史性證據並提供給當事雙方予以評論。 [size=0.95em]通過2014年12月發布的《立場文件》和其他官方聲明,中國明確表示,仲裁庭對本案涉及的事項缺乏管轄權。 《公約》第288條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據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進行了開庭審理,並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其中對一些管轄權問題進行裁決並推遲對其他問題進行進一步審議。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著對實體問題進行了開庭審理。 今日的裁決審議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未決的管轄權問題和仲裁庭有權管轄的菲律賓訴求的實體性問題。根據《公約》第296條和附件七第11條的規定,該裁決具有終局性和拘束力。 请链接全文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760408 [size=0.95em]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760408 =============== 谁玻璃心破 快拿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