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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出席一个有关创业的研讨会,有与会者要我介绍一下合作做生意的经验。他知道我与我生意上的伙伴合作得不愉快,想知道有甚么教训值得记取。
我虽然有过痛苦的经验,但并不打算完全否定有合作伙伴的好处。我在商界打工仅仅两年就出来创业;当时不但累积起来的资金有限,商业知识与社会关系也未充分具备,自然渴望有人一起合作,可以有商有量,互相扶持,这样总好过单打独斗,孤身上路。
此外,每个人在性格上都可能有一些薄弱环节,如果没有合伙人的提点与互补,很容易在创业初期,在公司还是相对脆弱的时候,便对公司造成一些严重的伤害。
我认识有位做生意条件非常好的朋友,他只是性格上有些小缺点,令他很难与下属长期相处,以至无法建立起自己的管理班子,骨干队伍经常「散班」叛逃,以至他的生意做来做去都做不大。后来,他结了婚,老婆成了他生意上的合伙人,他的一些不近人情的做法就有老婆替他补救,公司才得到更好的发展。
不过,我并不赞成由婚姻上的伙伴同时充当生意上的伙伴,把生意上的矛盾带进家庭关系,只会把家庭关系弄得更复杂,更难处理得好。一定要避免家庭与生意同时出问题。家庭还是拿来起避风港的作用比较合适。
此外,当公司成长之后,老板在性格上的某些不足,可以由伙记或管理制度去补足,不一定要靠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功能,在创业初期最为重要。我认为,找合作伙伴,最好找一个性格上差异较大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互补长短。
然而,这个世界真是共患难容易过共富贵,一起创业的伙伴,一到公司成长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往往就会没法再合作下去,弄到非要拆伙不可。
因为,创业初期,公司可能连求生的问题也尚未解决,如果这个时候搞内部矛盾,可能未闹至拆伙的田地,公司已经生命也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争拗的双方,只好暂时忍一忍,先把枪口对外,做好生意,让公司活下来再说。
不过,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各个范畴都有独当一面的伙记,可以稳定局面的时候,老板之间就有更多的空间进行路线之争。大家都会认为自己的一套对公司长远的发展更为有利。
这种争论最终都会涉及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即Paul Tillich所说的Ultimate Concern。令争论变得愈来愈抽象,愈来愈没法调和。因此,世上的合伙人大部分以拆伙收场,能够像我与王文彦先生那样,争拗了逾三十年,至今尚未拆伙的,实属罕有。
文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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