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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为社会和谐力保低犯罪率 亲属晒尸照涉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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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4-2016 02: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其做法和说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该案中警方人士遭舆论质疑,其实并不冤。

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正在宿舍玩电脑的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刚(化名)叫到了旁边的学习室,当人们再次见到芦海清的时候,他已经身首异处。 2015年考入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的芦海清今年21岁,来自甘肃白银的他,不但与滕刚是同专业的同学,也是同乡。

28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滕刚控制,此后这起被定性为“恶性杀人”的事件并未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直到18天后,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在网上发布了弟弟遇害的信息和细节。

3月28日凌晨1点10分,芦海强对这个时间点记得很清楚。四川师范大学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他,芦海清出事了,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我当时都蒙了,抓了衣服就往学校跑。”芦海强在成都工作,当他赶到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学生公寓时,芦海清仍躺在学生公寓东苑2栋一楼学习室的命案现场。

现场已经被警方封锁,弟弟此时是个什么样子,芦海强没有能够看真切。28日中午,芦海强的父亲和小叔等家人赶到成都时,芦海清的遗体已经被送至法医那里做鉴定。 “第一眼看到我弟,我根本没认出来是他。”芦海强说,弟弟的遗体“身首异处”,脸上有很多划痕,“我弟生前白白净净的,完全变样了。”芦海强说,他看到法医报告上显示,芦海清身上有50多道伤口。 成都航天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芦海清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4月15日通报内容的描述却有些出入:滕刚于3月27日晚11点50分用菜刀将芦海清杀死,3月28日零时17分让同学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 4月15日晚上,芦海强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声明”,“凶手砍伤我弟后确实让同学打电话报警”,不过他认为,滕刚“随后再次到行凶的学习室把门反锁后再次举起罪恶的屠刀”,对警方认定滕刚杀人自首的说法,他认为“欠妥”。 根据警方的通报,芦海清和滕刚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滕某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芦海清杀死,但并未提及案发的具体原因。

事发18天以来,芦家人一直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其间,4月9日芦海清的遗体被火化,4月11日芦海清的骨灰被带回了老家甘肃。 在警方的通报中提到,芦海清和滕刚都是甘肃白银人,他们不仅是同学,也是同乡。 “这么多天了,滕家人一直没出面联系过我们。”芦海强也有一丝怀疑,滕刚的家人也从事警察职业,这会不会对案情有所影响。

4月15日早上,芦海强在微博上发布了弟弟被害的细节和图片,惨不忍睹的遗体照片伴随着“肢解”“碎尸”等关键词迅速在网上传播。警方和四川师范大学也很快发布了情况通报。

4月17日,四川师范大学“遭斩首”学生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记者,他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要求就微博上晒出弟弟“身首异处”的照片而致歉,因为这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要求他提供微博的账号和密码。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确认了此事,表示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亲属晒被害人“身首异处”的尸体照片,虽事出有因,但确有不妥。诚然,被害人家属应是出于对本案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的某种担忧,才出此下策的,但是,将照片晒于网上,本质上是“示众”,即使执行极刑的罪犯,法律也规定不得“示众”;因此我认为,即使求公正心切,被害人亲属也没有权利将这些照片放到网上“示众”。

而警方人士所谓的“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也查无法律依据,难以成立。被害人尸体属于物证,成为案卷材料一部分没有问题,但侦查阶段的卷宗材料不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律师公开,不意味着它们都必然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当然,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其相关材料可能为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我们并未见到“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之规定及其公布,故办案人员的说法难以成立。

至于有警方人士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中第六条有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则完全是无稽之谈。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282条,该条只有一款零项,并没有所谓“第六条”(或第六款或第六项)。《刑法修正案(九)》倒是新增了泄露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该罪。

可见,泄露案件信息确有可能入罪,但需是“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应公开的信息”,故意杀人案是公开审理案件,不属于此类。而且,规定该罪的条文中还明确指出,犯前款罪,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也反推“案卷材料一般不是国家秘密”。

最后,公民违法或犯罪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形式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赔礼道歉只用于民事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之中。至于让被害人家属提供微博账号和密码,则更是不妥,公民若存在网络言论违法行为,也应网监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其做法和说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该案中警方人士遭舆论质疑,其实并不冤。来源:京华时报 - See more at: http://www.zaobao.com.sg/wencui/ ... thash.yhTsqli9.d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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