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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略释》第六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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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敬录自《入菩萨行论略释》 寂天菩萨 造颂 如石法师 译颂 索达吉堪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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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品 安忍
癸三、怨害不嗔之安忍:
若苦由自取,而人皆厌苦,
以是诸有情,皆当无苦楚。
如果痛苦不是缘生,而是可以自主地取舍,那么世人都是厌恶痛苦的,以此一切有情应该都没有痛苦才对,但事实却相反。
或因己不慎,以刺自戮伤,
或为得妇心,忧伤复绝食;
纵崖或自缢,吞服毒害食;
妄以自虐行,于己作损伤。
有时侯,一些人因为自己不小心,为尖锐的刀刺等物戮伤;一些人为了求女色、财富,忧恼伤心乃至不思饮食;另外有些人则自缢、跳崖、吞服毒药和有害的食物,以种种非福业的自虐罪行,残害损伤自己的身体。
自惜身命者,因惑尚自尽,
况于他人身,丝毫无伤损?
如果受到强烈烦恼的驱使,极为护惜自己身命的人,尚会以自杀摧毁自身,更何况是对他人的身体,怎么会丝毫不伤损呢?
故于害我者,心应怀慈愍,
慈悲纵不起,生嗔亦非当。
因此对于伤害我的人,内心应怀慈愍,即使生不起慈悲心,亦不能对他生嗔恨心。
设若害他人,乃愚自本性,
嗔彼则非理,如嗔烧性火。
若过是偶发,有情性仁贤,
则嗔亦非理,如嗔烟蔽空。
如果伤害他人是愚昧世人的本性,那么嗔恨他们便毫无道理,如同被火烧伤者憎恶灼烧性质的火一样不应理。如果过错只是偶然产生的,有情的本性仁慈而贤善,那么嗔恨他们也不合理,就像嗔恨偶起的云烟遮障天空一样,极不应理。
棍杖所伤人,不应嗔使者,
彼复嗔使故,理应憎其嗔。
挨打者受的伤害直接是由棍杖(击打)所造成的,按理不应嗔恨使用棍棒者;而使棍者也是由嗔恨烦恼指使的,所以按理应该憎恨嗔心烦恼,而不应嗔恨人。
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
既曾伤有情,理应受此损。
从前我对有情曾作过类似的伤害,因此曾经伤害过有情的我,按因果规律应当受到同样的损伤。
敌器与我身,二皆致苦因,
双出器与身,于谁该当嗔?
怨敌的武器与我的身体,二者都是产生痛苦的因缘,既然由凶器与自身二者共同生出痛苦,那么挨打受伤时,到底该嗔恨谁呢?
身似人形疮,轻触苦不堪,
盲目我爱执,遭损谁当嗔?
人的身体像一个人形的大疮伤,轻轻的触及就会痛苦不堪,而我由无智慧盲目地爱取执著它,所以在它遭害受伤时该嗔恨谁呢?
愚夫不欲苦,偏作诸苦因,
既由己过害,岂能嗔于人?
愚笨的人虽然不想受苦,却偏爱造作导致痛苦的各种十不善业等恶因,既然现在为往昔的罪业而受害苦,那么凭什么憎恨别人呢?
譬如地狱卒,及诸剑叶林,
既由己业生,于谁该当嗔?
譬如地狱中的执刑狱卒,以及其他恐怖的剑叶林等刑罚,既然都是自己的恶业所化现,那么堕入地狱受苦者应该憎恨谁呢?
宿业所引发,令他损恼我,
因此若堕狱,岂非我害他。
由自己的宿业引发,导致他人前来毁损伤害我,如果损害者因此而堕入地狱,那样岂不是我害了他!
依敌修忍辱,消我诸多罪,
怨敌依我者,堕狱久受苦。
若我伤害彼,敌反饶益我,
则汝粗暴心,何故反嗔彼?
藉着怨敌的伤害修习安忍,能使我消除很多罪业,然而怨敌却由于我的宿业引发而造罪,以致堕落地狱长久受苦。如此则是我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而他人反而在饶益我,那么,粗暴无理的心啊,你为什么还要去憎恨他人呢?
若我有功德,必不堕地狱。
若吾自守护,则彼何所得?
问:若因我的过错而使人堕落受苦,岂非我将受恶报吗?答:如果我有如法发心修忍的功德,必定不会堕落地狱。问:他人助我修忍岂非他应得善报吗?答:如果是我自己发起意乐护戒修忍,那么嗔害者(无善意乐)除了造罪外还能得到什么呢?
若以怨报怨,则敌不护罪,
吾行将退失,难行亦毁损。
如果不修忍而以怨报怨,那么敌人不但不会修忍防护罪业,反而会更加生嗔造罪,以此我的修行将会退失,修安忍的艰难德行也因此而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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