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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宗教自由,父母一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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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6-2013 04: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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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会提呈一读的《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中,建议父母为年幼儿女改教时仅须获一方同意。

法案的核心课题是第107(b)条文,硬性规定只需父母其中一人同意,未成年子女就能改信伊斯兰教。这条草案震撼力极大,如被国会通过(国阵以133对89大多数票优势,肯定会通过),法案变成法令后,将赋予伊斯兰法庭绝对裁决权,决定配偶当中某方是否已经改教,民事法庭不能再为非伊斯兰教配偶的利益裁决,过后,也会祸延未成年孩子的信仰权利。

根据宪法第12(4)条文,18岁以下者的宗教信仰,必须由父母双方所决定,也就是单方面让孩子改信伊斯兰已违宪。

这10多年来,因配偶改教所引发的宗教纷爭,一而再地挑战著各族群的宗教包容度。其中近几年来各大媒体所关注的抢尸体、抢孩子及抢遗產的“三抢”问题,最为普遍。

日前,森美兰一名离家16个月、渺无音讯的印裔父亲,在皈依伊斯兰教后突然返回家乡,並从幼儿园带走女儿,成功单方面为2名年少女儿改教。

2009年4月,当时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曾代表内阁宣布,就算夫妻一人改信其他宗教,两人的孩子必须维持父母结婚时的共同信仰。

之前,政府也曾探讨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以确保未成年子女改教都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当时,国内发生连串父母单方面携带孩子改信伊斯兰教的案件,引起法律与非伊斯兰宗教界的纷扰,为了解决宗教争议,政府宣布会尝试修法。

后来,这项尝试被巫统政治化,惊动到统治者理事会,统治者宣称需要更多时间研究。再后来,总检察长将之无限期展延,至今还是不了了之。

这次的《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对于巫统来说,有一举两得之效。第一是纳吉为了在党选保持胜算,打出巫统伊斯兰教捍卫者的鲜明旗帜,通过法令剥夺民事法庭裁决权、允许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权利,并摧残宪法赋予非伊斯兰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第二是可以制造行动党与伊斯兰党之间的宗教立场摩擦。前者推崇世俗国体制和捍卫民事法庭制度,后者是以“伊斯兰真正捍卫者”与巫统争天下。通过这条法令,若能点燃火箭和月亮的火药库,便能牵制民联声势,让巫统取得喘气空间,伺机再起。

2009年4月内阁规定父母不能单方面为未成年儿女改教时,伊斯兰党联邦直辖区青年团曾在吉隆坡甘榜峇鲁回教堂举行集会,促请内阁收回成命。因此,在此议题上,只要巫统加以玩弄和煽动,民联内部针对这样的宗教议题,很有可能产生分歧。

虽然改教问题没有在华社引起热烈讨论,很多人对此宗教自由的权利也没有非常在意,但一旦法案变成法律,对以后非穆斯林社会的影响,将是无法估计。至少,在抢孩子的抚养权上,多了一个“新招”,一个影响孩子一辈子的“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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