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在再那阿比丁路廉价屋变建私人医院事件的上分析 民聯政府以(RM1150万)把大概1.15 EKAR的地賣掉,也就是大概每平方尺RM232令吉(232令吉x4万9794平方尺 ) 人家开的价钱就是所谓的他们觉得合理价钱,为何会以232就卖掉?RM577的東西賣RM232?(50% DISCOUNT?)簡單來說是否不符合合理的價錢定義呢?是否有ACT ON THE BEST INTEREST OF PUBLIC?而且以WHAT BASIC覺得Rm232就是合理價錢?
2.RM577的東西賣RM232,也就是說買家可以轉手就賺了1700多万
疑問就是這1700萬的差價真的符合所謂的CAT嗎?為何會以便宜的價錢賣給某人,這樣做法跟國陣便宜賣掉政府地是否有與曲同功之妙? 什麽都不需要做,只需要轉手出去就有RM1700萬的利潤是否跟國陣的ALIBABA有同樣地方呢?
3.該本來被規劃作為廉價屋的地為何會被批准兴建30层高的私人医院和酒店?
4.該地皮的私人醫院業主就是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Dental Corporation Sdn Bhd,而該HOLDER是林冠英目前租住位于宾鸿路的百万豪宅的主人。
疑問就是這是否就有所謂的CONFLICT OF INTEREST存在,而且價值是不合理的價錢,既然民聯說CAT,這樣做法是否有TRANSPARENCY? ACCOUNTABLE? COMPETENT?
這些就是我對於這個事件上看法,我所謂的問題就交給網友自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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