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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在網絡,上載作品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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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在網絡,上載作品有收入
網絡影音創作上載后,只能娛人娛己沒有收入?不,希望從現在開始!
許多提供網絡影音服務網站,尋求大馬音樂創作人保護協會(MACP)的合作,通過廣告收入或訂閱費用,以分享方式付費給創作人,預計明年開始后,創作人上載網絡的作品,若能夠獲得許多網友青睞,就有可能得到可觀收入。
一分耕耘,一分收獲,不要只是滿足于上載創作自爽,在網絡肯定自己的創作能力吧!
今年以前,大馬音樂創作人保護協會(下稱MACP)的網上版權收入紀錄是零,今年九月之后,該協會收到來自YouTube的季度報告,分享收入達25萬令吉!
相比該協會其他收入來源,這個數目不算大,但從零收入至25萬令吉,再加上已有不少串流(Streaming)媒體網站洽談版權合作,以便分享收入,2013年的網上音樂版權收入,相信能有更多驚喜。
串流媒體在國內運作
該協會總經理陳妙蘭指出,除了YouTube和iTunes等網上平台,多家海外和本地音樂串流媒體開始在國內運作,這將會形成一種趨勢。
截至今年為止,YouTube、iTunes、Sportify等音樂服務公司,已與該協會合作,網民下載或收聽其會員音樂作品,創作者將“有錢分”。
目前,其他與MACP洽淡的串流媒體網站,包括KKBOX(台灣)、Dezeer(法國)、Wowloud(大馬)。
對一直在積極創作,把作品上載至網上卻苦無收入的創作者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因為只要肯交出好作品,贏得口碑,獲得網民關注和點擊量,就能獲得相應的回報。
自從實體專輯,如音樂光碟銷量大幅度下滑開始,創作人開始在網上找出路,希望以此宣傳自己,獲得廣大網民或唱片公司關注,藉此找到一個實想夢想和獲得收入的機會。
但是,這些年來,大馬的情況並沒有獲得太大改善,而且實體專輯逐漸脫離人們的視野。
陳妙蘭表示,該協會收到的版稅數據,已從2007年2億令吉,降至去年的5000萬令吉。
為創作人帶來收入
越來越多互聯網影音網站,主動與音樂版權擁有者分享廣告和會員訂閱費的收入,避免觸及法律問題,同時也為創作者打開另一個版權收入來源。
本地網絡音樂達人吳錦華以其十余年的經驗觀察,音樂未來發展之路,已經越來越清楚。
“很多人不買唱片時,(唱片和創作人)找不到出路,數碼音樂發展到今天,已有很好的系統,今日做唱片,已可以不考慮實體,只是數碼(已足夠)。”這是他的經驗之談。
天無絕人之路,音樂銷售和經營方向亦是如此,透過發達的網絡,現在已有很多新方式賣音樂,吳錦華篤定地說:“不是CD不賣,音樂就沒有了。”
換句話說,互聯網已為音樂發展開了一個大方向,不只是提共分享或宣傳的空間,也開始為創作人帶來網上收入。
積極創作向MACP更新作品名單
上載作品至網絡,有了創造收入的機會,創作人應該積極創作,也應不斷向MACP更新作品名單,不然,網絡影音平台怎么知道作品是誰的?
陳妙蘭表示,隨著越來越多創作人變成獨立音樂人,沒有通過唱片公司發表歌曲,沒有專輯歌詞名單,因此必須在發表作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協會。
影音網站如YouTube,將會向MACP查詢歌曲詳情,以便確認是否要計算相關歌曲的廣告收入,如果MACP沒有記錄在案,即使歌曲有再高的點擊率和廣告收入,作者也無法獲得任何版稅。
“作者上載至互聯網的歌曲,例如在iTunes或YouTube,都應該通知我們。”她指出,上載至互聯網的創作,即算是發表的作品。
一首歌曲獲得網友青睞,翻唱的版權還是屬于原創人,因此影音網站會把它歸納在原創人的收入,如果作者未向MACP更新有關作品資料,將會有不小的損失。
多創作多上載多收入
MACP現有三千多個作者,成立初期是只要有一首通過唱片公司發表的作品,即可以申請成為會員;但是,近年來,該協會已將它改為必須有5首發表作品,才可申請成為會員。
陳妙蘭表示,一些會員只註冊一首歌曲,然后就不再有作品發表,同時期待每年可以收到可觀的版稅,這是不可能的事。
因此,該協會為了鼓勵更多創作,以讓作者能收到更多版稅,把申請標準調至發表5首歌才能成為會員。
由于作品並非一定要收錄在實體專輯中,只要上載至網絡即當成是已經發表,這個要求的門檻看來也不算太高。
上傳作品競爭力大
對于亞洲區來說,特別是我國,iTunes、YouTube等網站,提供了歌曲上載的平台,但因為它是全球共用的管道,競爭更為激烈。
吳錦華指出,網絡是實體唱片市場滑落后,創作人的另一道曙光,但這不表示可以輕易站穩市場一席位,因為聽歌的人不只是一個地區或國家,而是整個世界。
以華語歌曲為例,當一首歌在網絡平台上架后,各地網友可以下載或線上收聽,孰優孰劣,極快成為話題和評論。
因此,創作人上載作品,必須更加注重素質,從詞曲創作、編曲、演唱到制作,皆不能馬虎或草率,以免遭到劣評而被淘汰。
分享廣告等于版稅?
中國、港台,以至歐美國家,許多提供影音服務的網站,皆以免費為主打,吸引網友在網上聽歌,因此唯有依靠收聽或觀看前置廣告,才能賺取盈利,並且分發給唱片公司或音樂版權單位。
中國數個大型搜索網站,都設有免費聽歌的網頁,他們與相關版權單位簽約,以廣告盈利分享,獲得播放歌曲的權力。
即是說,這是廣告收入,並不一定根據點擊率計算,而這是否能視為版稅呢?
從商業角度來說,這是共享的收入,能否定義為版稅,確實還有討論的余地。
但是,如果從創作人的角度,以廣告收入肯定自己的作品,也不失為一個對創作能力的認同。
魚與熊掌,難以兼得,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種做法不失為雙贏的方式,在還未有更好的選擇之前,這應是至今為止最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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