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筷子 于 29-7-2011 12:29 PM 编辑
(布城28日訊)一名女作家申訴,她被汽車廣告誤導,以13萬令吉購買一台1300公升的Hybrid混合動力汽車;結果,汽車的IMA電池系統用不到兩年就損壞,根本與廣告指10年壽命相差甚遠,而入稟消費人仲裁庭以討回公道。
(布城28日訊)一名女作家申訴,她被汽車廣告誤導,以13萬令吉購買一台1300公升的Hybrid混合動力汽車;結果,汽車的IMA電池系統用不到兩年就損壞,根本與廣告指10年壽命相差甚遠,而入稟消費人仲裁庭以討回公道。
不過,由於起訴人沒有列明索償數額,並對答辯人在庭上建議的賠償表示不滿意,因而在庭主郭昌有的建議下撒銷控訴,以重新入稟納入索賠數額的新控狀。案件訂在8月23日重新聆審。 重新納入償額8月23開審 起訴人拉蒂花(54歲),在2009年1月以13萬令吉向本田汽車公司購買一輛1300公升Hybrid混合動力汽車。 她說,本田公司在促銷這款汽車的廣告上,把汽車描繪得非常棒,還聲稱IMA電池系統具備有10至12年的壽命,而她受到廣告誤導,再加上銷售員沒給予明確說明,導致她購買這一款汽車。 “在購買汽車後,銷售員也沒向我說明,本田所給予我汽車10公里或3年,視何者為先的保修期是包括IMA電池系統,而我也一直相信電池的壽命可以長達10至12年。” 她說,她是在2009年4月取車,在今年1月初,在汽車裡數達8500公里時,汽車的電池燈出現閃爍情況。她拿到本田車廠維修,車廠聲稱沒有問題,可以繼續使用。 “既然車廠說沒有問題,我就繼續使用。在汽車裡數達9900公里時,我再次把汽車送去最後一次保修期的維修,當時修車員依舊說,電池燈偶爾閃爍是沒有問題。” 她表示,在汽車裡數達10萬1公里時,電池持續亮著。她再次把汽車送到本田檢查,這時,車廠告知她,汽車的電池壽命已結束,她必須更換新電池,一台新電池的售價為1萬5000令吉。 她表示,本田車廠當時以她的汽車保修期已過,因此她必須自費便換新電池。“這令我感到非常氣憤。我在之前,兩度就這個問題提出置疑,車廠卻沒有正視或加以維修,把問題拖延至保修期結束,然後把責任推回給我,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拉蒂花說,她過後兩度致函本田,對方堅持其汽車保修車已過,不願承擔責任。 “本田還表示,如果我不更換電池,我還是可以繼續把汽車當一般的汽車使用。” 庭主建議重入稟索賠控訴 基於無法對“保修期”達致一致協議,答辯人又凡事必須請示總公司,消費人仲裁庭兩度休庭,以期取得一個雙贏的協議;惟最後起訴人仍不滿意答辯人提出的賠償,庭主郭昌有建議起訴人暫時撤回案件,以重新入稟納入索賠的新控訴。 答辯人起初提出總公司同意給予起訴人“免費更換電池,並給予1萬公里或半年,視何此為先的”保修期的賠償,但庭主郭昌有直斥賠償不合理,因為索償人把案件帶上庭,就是希望可以獲得更好的賠償,而不是比之前更差的賠償。 答辯人表示,該公司之前給予的建議確實比較優惠,可是起訴人並沒有接受,強硬把案件帶上仲裁庭,他們只能給予這項標准的建議,而不是之前更好的建議。 “本田的作業指南是任何新零件,都只是獲得6個月或1萬公里的里數的保修期,如果破例,將對其他顧客不合理。” 答辯人也聲稱,他們依舊是開放這兩項建議,由起訴人決定要接納哪一個建議。 在庭主的反對下,案件在答辯人請示總公司後再度開庭,並同意給予起訴人之前的賠償,即更換一台新電池,以及給予延長至14萬公里或5年的保修期。 起訴人仍不滿意這項賠償,她表示,她目前的汽車裡數經達12萬1000公里,若僅是獲得14萬公里的保修期,意味著她僅剩1萬9000公里的保修期。她在未上庭之前,也曾致電向本田反映她要求把保修期延長至20萬公里。 車性能減弱放棄駕駛 拉蒂花說,由於感覺汽車的性能大不如前,而且操作不順暢,她暫時經沒有駕駛該車,希望在消費人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才另行打算。 “我花費這麼昂貴的價錢,就是為了購買一輛性能好,可以更節省汽車的車輛。我沒想到電池的壽命這麼短,我認為,只要電池壽命有7年,就已經算是回本了。” 拉菲達是在7月15日入稟起訴本田汽車公司,案件在週四首度開審,本田公司派出依蘇丁辯護。(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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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2或3年就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