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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在国内和国外,哪一方需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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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2010 07: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coutfai 于 28-12-2010 07:07 PM 编辑

刚刚从报章上读到一篇新闻:
疑大頭鞋惹禍‧女童腳夾進電動扶梯‧消拯員費40分鐘助脫困

我发帖的目的不是要讨论这个特定案例,而是借助这个案例,讨论一个较一般(general case)的情况。

请考虑以下一个剧情:
冬菇头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机器,名字叫做马桶。在马桶第一次被发明出来,还没推出市场前,已经存有支配这类产品的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阐明了这类产品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马桶被发明出来后,成功通过了鉴定,符合这法律。因此法律上,它有资格被标旁为安全。
冬菇头公司后来把马桶机器卖给了厕所香公司。厕所香公司将马桶用在服务平民消费者身上。(附加:马桶由运输,安装,使用,管理,保养方面都依足法律规定的准则去做,没有偷工减料,疏忽,贪污等成分存在。冬菇头在把马桶卖给厕所香时,已经检验过马桶,证实符合标准;而厕所香在收货时,也检验过马桶,证实货物合标。)

一段时间过去后,有平民消费者因使用马桶而在厕所香公司受伤。这位伤者是完全根据厕所香公司提供的使用指南来使用马桶,而厕所香公司所提供的使用指南是完全根据冬菇头公司提供的指南创立,而冬菇头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指南是被法律鉴定过的。

调查显示,马桶的设计存在安全缺陷。但这安全缺陷却是在这件事情发生以前,完全没有人类想到过,或没有文献记载过。调查员认同,在事件发生之前,是没有人可以预测到这情况的,因为事件发生前人类所知道的科学知识,不足以导出这个推论,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新发现科学现象。

受害者对自己的遭遇提出对于厕所香和冬菇头的法律诉讼。请问:

1)厕所香需负上法律责任吗?
     (a)需要,因为事件发生在厕所香公司范围里面。
     (b)需要,因为受害者使用的马桶机器是由厕所香提供给受害者的。
     (c)不需要,因为是马桶导致受害者受伤,而马桶不是由厕所香制造。
     (d)以上的答案都不完全正确,正确的答案是:....... (请提供)

2)冬菇头需要负上法律责任吗?
     (a)不需要,因为马桶的拥有者是厕所香了。
     (b)不需要,因为冬菇头在事件发生前,所能尽的科学知识应用,已经用尽了,所以冬菇头已算尽责。
     (c)需要,因为受害者使用的机器,制造者是冬菇头。
     (d)需要,即使冬菇头已经用尽了事件发生前人类所知道的科学知识,只要是它制造出来的,就得负责任。
     (e)以上的答案都不完全正确,正确的答案是:....... (请提供)




出发点完全以法律角度出发,什么道德伦理,人性善恶,等等非法律项目,请排除在外。若你真的想从这个角度发表意见,请你清楚阐明。

我知道国内和国外的法律不同,这会导致不同的答案,因此回复者也可以阐明是以国内还是国外(哪一个国家)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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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0 03: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聚啊聚 于 28-12-2010 03:35 PM 编辑

应该是找律师问 ~
如果真的是产品出问题 !
是应该起诉发明产品的人 !
还要起诉鉴定部门 !
然后等法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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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2-2010 05: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找律师问 ~
如果真的是产品出问题 !
是应该起诉发明产品的人 !
还要起诉鉴定部门 !
然后等法 ...
聚啊聚 发表于 28-12-2010 03:30 PM

找律师问要钱啊。所以才发帖在这里和有法律知识的人讨论。
你主张应该起诉发明产品的人及鉴定部门,就换句话说你认为即使发明者和鉴定者在事发前所可能做的事都已经做了,只要是产品导致使用者受伤,就可以不理一切将责任归咎于发明者和鉴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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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0 05: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聚啊聚 于 28-12-2010 06:01 PM 编辑

回复 3# Scoutfai

因为真正实情是不知道 ~
或者在中间出现了小插曲 ~
尤其在运输过程导致产品受损 ~
如果是这样就是代理要负起这个责任了 ~

发明者或鉴定部门 ~
即使再三再鉴定也未必没错的 ~
又可能当中有疏突 ~
或研究产品不够全面 ~
或当中收了台低钱 ~

其实这样的官司所连累的场面很广~
所以才给意见你去请律师比较好 ~
让律师去查 ~
让律师再请相关专家去研究该问题产品 ~
让法庭来判断 ~

这些事情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判定谁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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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0 05: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聚啊聚 于 28-12-2010 06:02 PM 编辑

比如宠物的 ~
当一个消费者卖了回去 ~
而消费者当她抱着这个宠物很满意的离开宠物店时候 ~
而这个宠物一个礼拜死去 ~
宠物店也未必是最大责任的 ~
虽然表面上理应是宠物店要负起一般对消费者责任 ~
所以这般情况,最好就是带那个死了的宠物去验尸 ~
和请律师而已 ~
让法庭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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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2-2010 06: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coutfai

因为真正实情是不知道 ~
或者在中间出现了小插曲 ~
尤其在运输过程导致产品受损 ~
如 ...
聚啊聚 发表于 28-12-2010 05:43 PM

你的考虑非常周到和实在。但其实我心底里的想象剧情是厕所香公司买回来,安装后都符合指定法律标准,货物也没在运输和安装中损坏,正式投入使用后也没有管理保养失当的问题。当中也没有什么贪污和疏忽因素存在。我会编辑我第一帖的句子让它更严谨。
意外会发生纯粹是因为一个全人类科学知识的不足导致。

我也理解一单官司由不同辩才的律师去处理,和不同经历的法官审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这里我没有要求各位提供一个拍胸口写保单的答案。即使以后真的有类似案件发生,而结果和各位主张的不同,我也不会回来吵架啦。我询问的是,以各位的看法,从法律角度出发而以,这样的案情,谁需负法律责任(赔偿,吊销执照等等)?和原因是什么?我要知道你们的看法吧了。但我希望主观因素如人情道德等都不要涉及,只从法律出发(国内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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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2-2010 07: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coutfai 于 28-12-2010 07:49 PM 编辑
比如宠物的 ~
当一个消费者卖了回去 ~
而消费者当她抱着这个宠物很满意的离开宠物店时候 ~
而这个宠物一 ...
聚啊聚 发表于 28-12-2010 05:58 PM

在你这个宠物的案例,当消费者买了回去,就是消费者的责任了,除非宠物店有说明在先,宠物买后的一段时间内如不满可以退货,不然就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了。如果我身为宠物店店家,即使我卖病狗,也是我的权利,你有权不要买这只病的狗。不要主张说干嘛卖病狗,听起来是有点废,但法律就是没有不允许人这么做。你身为消费者,你在买的时候就是你行使你一切身为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用你的方法去检验你看中的狗,你可以带仪器,带医生,问店家,那是你那时候享有的权利。只要你问店家的时候人家没有隐瞒,那就没有犯法。你若买,就表示这只狗的优弱点你接受了。之后你的脑袋怎么想,就不关世界上任何人的事了。


但你提供的案例,和我的剧情,不是完全符合。我的想象剧情,其实在现实世界,不断发生,尤其是当新知识被用来开发产品时。在那个初始阶段时期,这样的情况是最容易发生的。例子,在金属疲劳这种物质失败现象被人类发现之前,产品的结构只要符合静态受力测试就符合法律安全。人们一直这样用也相安无事。但当第一单因金属疲劳导致产品损坏而引发人们受伤的事件发生后,科学界才意识到有金属疲劳这种现象,对这种现象的研究才在那个意外后开始。以后才知道只是符合静态受力测试是不足够的安全标准,法律之后才被修改成必须纳入多一种测试。科学就是这样从意外学回来的,法律也是这样子逐渐进化的严谨。但,问题在这里,如果你真的这么不幸,成为第一个因意外受伤而揭发新科学现象的人,你是否能够被法律保护?你要知道,在你发生意外前,这个产品涉及的所有人与事,在法律上来讲,已经是属于尽责。你可以对尽责的人控告吗?还是你只能埋怨这是自己不幸运,和“开心”自己无意中成为了揭发新知识的人类?

现在我们都在吃很多种经过测试安全的药物,都是新产品来的。在法律中,它们已经是安全的。涉及的人,已经是尽责了。但,有些反应,是只有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会发觉(金属疲劳的例子正是),这也可能是一种新发现。那么,那时候,食用者怎么办?食用者已经是受害了,但厂家也是尽责了,在法律上,厂家没有犯法,你可以控告的进没犯法的一方吗?还是你要控告国会,制定保护不了人民的法律,违反了宪法赐予国会的责任?但,请记得,事情发生前,全球都没有人类可以预知这件事的,不知者无罪,不是吗,还是有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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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2010 11: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聚啊聚 于 30-12-2010 11:40 AM 编辑

回复 6# Scoutfai

全人类科学知识的不足 !
其实很多案例已表明这种答案 !
楼主可以拿来参考 ~
这些案例都关于发明者,和鉴定部门的不足~

1)日本丰田回收135万辆安全带或排气管有问题汽车~
2)中国三鹿毒奶粉 ~
3) 华尔街金融产品,麦道夫500忆投资骗局 ~
4)中国玩具涂层不符合安全标准~
5)日本血液污染丑闻 ~
6)美国次房贷丑闻 ~
7)美国强生(johnson )回收约四百万瓶漱口水 ~

还有卖病狗是犯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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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12-2010 01: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coutfai

全人类科学知识的不足 !
其实很多案例已表明这种答案 !
楼主可以拿来参考 ~
这些案 ...
聚啊聚 发表于 30-12-2010 11:34 AM

谢谢你提供的案例。
但这些案例都有一个无法和我提出的剧情符合的一点,那就是在这些案例里,事后调查都认为事件可以被避免,只是某方面的人忽略了,失责了。但我提出的情况,是事后调查都认为不可能被避免,只有在第一件事情发生后,以后同样的事情会被认为可避免(因为相关知识已经被察觉)。这是一个丁点的不同,但会否造成不同的结果,我就是希望在这里得到一些意见。

关于卖狗的特例,我不知道我国是否有明文规定的法律阐明在不论任何情况下,有任何病的狗子不可以被任何人卖给任何人。你是肯定在我国有这么的条例?
我相信在潜意识中,你在这个卖狗的特例里,所联想到的买者是平民消费者。其实,研究人员或团体,会有需要买入特定病情的动物的时候(可以是能成为宠物的动物)。为什么会需要买?这种非常特别的购买需要不是一般消费者心态可以理解的,但为了科研(或其它目的),愿意出钱让主人转让生病动物的情况,是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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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2010 02: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聚啊聚 于 31-12-2010 02:51 AM 编辑

回复 9# Scoutfai

遇上一个 !浪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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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12-2010 01: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coutfai

遇上一个 !浪费时间 !
聚啊聚 发表于 31-12-2010 02:09 AM

既然你无法符合题目的假设做出思索和提出批判性的意见,那么就不为难你了。之前你发出的回复和提供的资讯,先再次在此谢过。令阁下认为浪费了你宝贵的时间,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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