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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卡螺丝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三部曲》(此帖内容仅供参考,回复关闭~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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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0 10: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等着一笔钱开刀,2200的薪金会是一笔小数目吗?就算是小数目,也已经是一笔开销了,不是每一 ...
CoeyL 发表于 28-11-2010 10:48 PM



你目前还在这间公司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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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目前还在这间公司做吗?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0:50 PM



    没有了。事隔两个月了,最近两天查看EPF所以我找HR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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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1-2010 10: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了。事隔两个月了,最近两天查看EPF所以我找HR问清楚
CoeyL 发表于 28-11-2010 10:52 PM



事隔两个月要他们认帐还真的有点难。。
可是我还是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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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10 10: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事隔两个月要他们认帐还真的有点难。。
可是我还是祝你好运。。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0:54 PM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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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0 06: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等着一笔钱开刀,2200的薪金会是一笔小数目吗?就算是小数目,也已经是一笔开销了,不是每一 ...
CoeyL 发表于 28-11-2010 10:48 PM



對.. 還是小數目.. 不要懷疑...
但是哦.. 你爭取歸爭取.. 在這個情況下.. 你爭取錯了對象 !!
我做個簡單的例子就好..需要2k 開刀.. 申請 JKKK 援助時間是 24小時以內..
你去爭取那個.. 時間肯定超過 1星期..

不要太激動.. 還有更激更 geng 的事情 kok...
就算需要面對2萬開刀費.. 隔天就需要的那種.. 我借啊 Long 我都去借..
人命先解決.. 然後再設法其他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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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11-2010 11: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有關物資代替工資制

25. 工資用錢幣付給..

(1) 除了得到此法令明確準許之外,雇員在其工作上所賺到的, 或雇主應支付給他的全部工資, 雇主必須以真正的錢幣付給. 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 將屬非法和無效..
(2) 任何雇員都有權向法庭, 或由總監引用69條, 去追討那些在第四章合法扣除款項后, 未用錢幣付給之工資, 或未用25A節下任何方式付給之工資..

25A. 經過銀行付給工資..

(1) 若有雇員書面允許, 第25(1)條不會使以下付給工資的方法不合法或無效:.
(a) 付進雇員在銀行, 或金融公司個人戶口, 或雇員與其他一位, 或多位雇員之聯合戶口. 銀行, 或金融公司, 是1989年銀行和金融機構法令下有牌銀行或金融公司.          .

(b) 用支票, 或記名支票付給;.


(2) 雇員可以在任何時間, 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 取消在此節所給的同意. 但此通知只可以在通知當天算起, 四星期后生效..
(3) 第(1)款所述之工資發給方法, 雇員不可以無理由地不肯給他的同意. 如果他的同意已被接受, 他不能無道理地取消,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
(4) 任何有關雇員是否對此工資付給方法,無道理地不給同意書, 或無道理地收回同意書之爭議, 得交給總監作最后裁決.
      
26. 任何限制工資用于何處,  怎樣用法, 用于何入, 的條例皆不合法.

雇主不可在服務契約中定下對工資應用在何處, 怎樣用法, 用在何人之條件. 而此條件皆屬無效和作廢.

27. 禁止預支抽利息.

凡是不超過一個月總工資之預支, 或預料可賺取工資之預支, 雇主不可以以折扣, 利息,  或任何同樣的費用的方法來:
(a) 作任何扣除;
或(b)收取任何款項;
      
28. 限制在某場所付給工資

雇主不可在酒店, 或其他同樣地方, 或娛樂場所, 或零售商品之商店, 或雜貨店付給工資,除非雇員工作其中.


29. 其他非工資酬勞.

(1) 如果服務契約下有所規定, 雇主同意在工資上另外供給住宿,食物, 燃料, 電火, 水供, 醫藥照顧, 或任何設施, 或獲準服務, 此章不會令其不合法. 不過, 雇主不可以在契約條件下供給雇員酒類.
(2) 由雇主書面申請, 而總監以書面批準任何設施, 或服務, 為獲準設施或獲準服務. 在其批準中, 總監可以作出修改, 或定下任何他認為合理的條件.
(3) 任何人對總監之決定有所不滿意者, 可以在得到通知后三十天內, 向部長上訴.
(4) 接到在第(3)款的上訴后, 部長可以作出認為合理的決定,  或指令. 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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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10 05: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拿不回就当作买个教训。

下次记得:
进工要拿offer letter,
辞职要交resignation letter ...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0:27 PM


其實.. 如果員工真的會跑漏洞.. 他們當真24小時走人.. 雇主也不能怎樣的..
因為就算在利害再完善的 offer letter.. 最終也都跑不過 services contract 裡面的其中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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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2010 10: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 如果員工真的會跑漏洞.. 他們當真24小時走人.. 雇主也不能怎樣的..
因為就算在 ...
TheLamer99 发表于 30-11-2010 05:19 AM



如果每个人都像你这样叻(聪明),
律师们都要睡马路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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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2010 10: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工資優先權

31. 工資對其他債務的優先權.

(1) 凡是法庭在擁有抵押,或其他債權的債戶向其申請后, 把任何在此法令下有責任付給雇員工資, 和有責任付錢給二手包工的人的財產變賣, 或扣押到的錢, 法庭, 或管財人,或經理, 不可以把錢付給債戶直到查明, 和先付給雇員或二手包工.
      
不過, 此章只適用于下列工作場所之拍賣:

(a) 拖欠雇員工資的;

(b) 二手包工未付雇員工資的;

(c ) 欠二手包工錢的;


工作場所

還有:      
(a) 如果此人是雇主, 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  不可以超過任何一段連續四個月的工資;

(b) 若此人是主要業主(principal), 而雇員在第三十三節下向他追討工資, 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  是不可以超過在變賣, 扣押, 或債權扣押當天主要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額, 除非承包商也是二手包工

(c ) 若該人是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而拖欠二手包工的錢, 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 不可超過二手包工欠雇員在一段連續四個月的工作中所賺的款項. (這也包在此二手包工下的括其他二手包工)


(2) 就此節而言, 除了第二附有條款外, "工資"是包括停職和裁員利益, 年假工資, 病假工資, 公共假期工資和婦產津貼金.

32. 法庭委托總監

(1) 為了鑒定在第31條欠下雇員或二手包工款項, 法庭,管財人或經理可以將問題委托總監, 和要求他調查. 總監得把調查結果交給法庭, 管財人, 或經理. 總監必須從命.
            
(2) 為了舉行第(1)款的調查, 總監擁有第79(f)條所賦予的所有權力. 第80條的效力猶如在第69條下審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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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2010 11: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有没有权力把我们的notice period从 1个月换去2个月? 当初签offer letter 时,是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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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0 06: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每个人都像你这样叻(聪明),
律师们都要睡马路了咯。。。
卡螺丝 发表于 1-12-2010 10:30 PM


妳知道我在說那一段哦 ?? 哪也是女律師提醒我才會想到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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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2010 11: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有没有权力把我们的notice period从 1个月换去2个月? 当初签offer letter 时,是一个月
bluesky_1985 发表于 1-12-2010 11:20 PM



请紧记在你接受这份工作前所签的 offer letter 就是你和公司的agreement。

以此类推,
如果公司更改notice period 而没有给你签新的offer letter,
基本上无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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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2010 11: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妳知道我在說那一段哦 ??  哪也是女律師提醒我才會想到的..哈哈...
TheLamer99 发表于 2-12-2010 06:09 AM



原来你拿我的帖来consult你的女律师?

有甚么高见记得来这里share...
不要孤芳自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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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2010 12: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卡螺丝 于 4-12-2010 01:17 PM 编辑

前面分享了5个chapters, 基本上还是有一些朋友对offer letter, notice period 相关课题作出疑问。。

以下是我争对offer letter 所整理出的一些备注,case studies & QUIZ 以供参考:

Offer letter 又名 Appointment letter/employment letter,就是聘请合约。
合约里必需涵盖:
1。员工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职位, 被分配之部门与主管姓名
4。permanent / part time / temporary / contract
5。工作期限 (除了permanent staff)
6。聘请合约几时生效
7。薪金、津贴、超时津贴和其他福利
8。试用期
9。离职通知 - 有分试用期和 confirm 以后
10。年假 (一年最少8天)
11。病假
12。公共假期,劳工法令允许公司一年最少10天的公共假期
13。福利
14。工作时间

Standard Procedure:
如过被录取,会先给 offer letter
然后第一天上班给 appointment letter
3 个月后给 confirmation letter

可是现实里有些公司就没有给offer letter,
直接给appoitment letter。。。。

Case 1
试用期是不用签聘请合约的,等到 confirm 了才签。
这个老板肯定是骗你的,任何一个员工就算是做 part time,temporary 或 contract,都必须在开工前签聘请合约,这除了保障雇员的福利,也保障雇主的权力,必须坚持。任何纠纷发生,都是依照合约里的条例走,不能抵赖的。

Case 2
没有合约,没有pay advice/pay slip,公司也没有帮你缴交公积金,也没有给你 EA Form,有天公司不发薪水给你了,你又如何追讨呢?

Case 3
A君到新公司上班,一个月过后才发觉条件刻薄,跟面试所承诺的条件不同。。。年假只有10天(之前讲14天),没有花红(之前讲有一个月的 contractual bonus),试用期是6个月,薪金原来包括手机电话费津贴和固定 travelling allowance (之前讲的薪金只是 basic salary,allowance 是另外算),commission 是1%而不是5%,底过固打销售额就没有 commission,如果顾客还没还钱也没有 commission,薪水是下个月15号才出,commission 是迟两个月才出。
没有签聘请合约,拿什么跟公司 argue 呢?

Case 4
有经济负担的A君偷偷的去应征别的职位,成功了,A君立刻丢信辞职,满怀欢喜的准备到新公司上班。在报到的前一天,新公司打电话给他叫他不用来上班了,他们已经找到更适合的人选,A君怎么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找到别的工作?
A君应该坚持新公司给他一份有雇主签名的聘请合约,同意里面的条例才向旧公司呈交离职通知,那如果新公司反悔,也可以告他们索取赔偿。
当然,签聘请合约前要仔细看完整份合约的内容,同意了才签,不要急,如果不是很明白那些内容,不妨把合约带回家看,第二天才拿回给新公司。如果觉得麻烦,不妨在签合约时让有经验的家人或朋友陪伴你,先让他们过目,OK了才签。

签了合约,你就要被合约里的条例约束,所以不能鲁莽行事。

Case 5
B小姐在一间著名的化妆品公司当销售小姐,之前有向公司追讨聘请合约,但就一直被拖。B小姐做了两个星期就不想做了,打了个电话告诉上司她要离职,上司叫她把制服还给她,也不要B小姐打辞职信就让她离开了。B小姐向她询问薪金的问题,上司就叫她自己向公司讨。怎知晴天霹雳,B小姐不知道离职需要给两个星期的通知,而且如果没做满一个月是没有佣金的。B小姐既然擅自离职 (因没呈交离职通知书),就要扣两个星期的薪水。
这件事明显的是上司欺骗B小姐,让她做两个星期的白工,但如果B小姐早点拿到聘请合约,知道里面的内容,就一定依照规矩给两个礼拜的离职通知,不会白白浪费掉两个星期的薪水了。

Case 6
Employment letter 列明 confirm 后要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当老板 confirm C小姐的时候,confirmation letter 里却改成 2个月,还有加薪20%,C小姐很清楚知道这个改变,但没有任何表态,也狡猾的没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当C小姐离职的时候,却只是根据 employment letter 给一个月的通知,狡辩说她没有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等于她不同意给两个月的通知。
虽然C小姐没有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但她在公司服务将近9个月,已经超过试用期 (她的是三个月),就会收到公司的 confirmation letter。当C小姐知道有条例改变而她不同意时,就应当立刻作出反应,如果公司坚持要改变条例,C小姐可以选择离职 (给试用期离职通知)。既然C小姐没有出声,也接受加薪而继续留任,这等于默认这份改变,所以不能反口说她不同意。

Case 7
跟个案(六)的C小姐一样,D小姐的 Employment letter 列明 confirm 后要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confirmation letter 里却改成 2个月。D小姐是在一间律师行做 Senior Litigation Secretary。同样的,D小姐完全清楚知道这个改变却没有反对,也没有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一年过后,D小姐要离职,同样也根据 Employment letter 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老板当然不肯,除非她补公司一个月的薪金,D小姐不答应,这事情就这样僵着。结果D小姐的工作态度360度转变,整天闹情绪,搞破坏,严重影响其他员工,老板很头痛,结果如她所愿提早放她走。因为D小姐做得太过分了,令律师行蒙受亏损,老板决定全面封杀她,D小姐是永远不可能在在律师行找到工作,新公司也拒绝录用她,D小姐被逼到其他领域工作,从头开始,好好的 Senior Staff 竟然要从新人做起,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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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10 12: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en77 于 4-12-2010 12:14 AM 编辑

谢谢你, 我等这领域的帖好久了。。。谢谢你contribute 你的强项。。。。好少人愿意这么做。。。

开这个帖的目的纯粹是与在座一些对本国劳工法令与条例有了解及认识的网友交流交流。。

在这里偶尔会见到 ...
卡螺丝 发表于 28-11-2010 12: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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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2010 12: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卡螺丝 于 4-12-2010 12:48 AM 编辑

以下的QUIZ综合在办公憩园这些日子以来看过的问题:


Q: 如果公司应该在三個月试用期後發出confirmation letter,可是一直迟迟不出,那如果我想离职的話, 是不是可以隨时不干? 而不用一个月notice?
A: 只要公司还没有 confirm 你,你依然还是在试用期,你可以根据你的聘请合约里的条例给离职通知,很多在试用期里都是给24小时或一两个星期的通知就可以了。但如果聘请合约里写明需给两个星期通知,而你坚决在24小时内“打包”的话,你是需要赔偿给公司两个星期的日薪。


Q: 听朋友说马来西亚的labour law其中有一点是,只要在一间公司做了超过六个月,就自然成为正式的员工(无论有或沒有发confirmation letter), 真的吗?
A: 假的。。只要公司没有 confirm 你,你依然还是在试用期,没有所谓的自动 confirm。除非聘请合约里写明试用期6个月后会自动 confirm,但没有公司会写出对公司不利的条例的。公司是有权延长试用期,但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两年后还是试用期。


Q:离职信是一定要給的嗎?如果公司还沒发confirmation letter呢?
A:根据劳工法令,离职就必须要给 written notice,就是书面通知,不管是在试用期还是已经 confirm,离职信跟有没有收到 confirmation letter 是不相关的。


Q: Offer Letter 裡面有一项是: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probation period, either party requires one(1) months' notice or salary in lieu to terminate employment. The company may terminate the employee's employment without notice if he/she violates any current company Rules adn Regulations or otherwise misconducts himselg/herself in a manner, which justify instant dismissal
这代表什么?就算过了probation,而还沒签confirmation letter的话,离职还是得给一個月notice嗎?
A:这里指当你过了试用期,公司已经给你 confirmation letter,如果你要离职就必须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或以一个月的薪水来代替,如果还没被confrim,那你还在试用期。请记住,confirmation letter 是不需要员工签名的


Q:那是不是只要我在公司交給我confirmation letter的之前或前一刻,把我的离职信交給公司,就不必給一个月的通知了?
A: 对,只要公司还没有 confirm 你,你就不用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只须给试用期的离职通知就行了。


Q:如果我在2月中把离职信呈交上去,表明说做到2月尾就不做了,公司是不是也有权力在我交离职信的时候,现场立刻(或二十四小时內)将我革职?
A:公司如果要goreng你,也必须根据聘请合约给你同样时间的书面通知或者以薪水代替,这点当你签聘请合约的时候要看清楚。通常他们会写 “Either party is required to serve XX days's notice, or salary in lieu of such notice during the probation period. After confirmation, the termination notice period is XX days, or salary in lieu of such notice is required." 如果你2月中交信,给他们两个星期的通知,你在月尾就可以拿完整个2月的薪金。
只要公司有合理的革职理由和证据,他们可以立刻开除你,而不用赔偿,例如你 misconduct,盗用公款,conflict in interest, 犯错而令到公司蒙受损失,超过48小时没上班也没通知公司等 (第3天没上班又没通知的话公司有权take action~ 这个之前讨论过了)。。
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开除你,你可以在两个月之内告雇主 unfair dismissal,要求赔偿。


Q:照上面的问题來看,如果公司真的在我交离职信的时候說要立刻terminate (炒)我,
那月薪水应该怎样算? 是不是只给我2月份做的那十五天?
A:如果公司在 15/2/05 开除你,你可以领1号到15号的薪金。


Q:既然你說confirmation letter可以在不需要员工的签名下成立,那如果当我交辞职信上去的时候老板告诉我其实他已经一早准备好confirmation letter並当场給我看,那我是不是变成得給一个月notice?
A: 是的。


Q:在怀孕期间,雇主有没有权力革职孕妇?
A: 雇主没有权力革职孕妇。有些无良雇主不要发 termination letter,怕有法律问题,会强制要求该孕妇自动离职。。雇主会准备辞职信,叫员工签名。就算员工被逼签名,也可以立刻到劳工部备案,争取赔偿金。


Q:我现在正要prepare一份comfirmation letter,不过我想知道Retrenchment有什么benefit(注:薪金超过千五的) 如被革职会有什么赔偿?
A:员工可以要求相同的薪金来代替解雇通知。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解雇理由,可以要求劳工部调停。如果调停失败,需要上工业法庭打官司,那法官就会决定赔偿公式。


Q:薪金超过千五的是under employment law还是labour law?如果是under employment law那我们可以在那里找到employment law的资料?
A: www.mohr.gov.my


Q:如果我沒有給EPF号码﹐他們可以查到然后帮我进EPF的嗎??
A: 可以。


Q:现在我一个星期工作5天﹐一天9个半小時﹐休息1个半小時﹐合理嗎?
请问休息的1个半小時包括在9个半小時里吗?如果是,那扣掉1個半小時的休息时间,你一天工作时间是8个小时,这合理。如果不包括,你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是 47个半小时,还是合理。
我工作性質是要轮班制的﹐有时要做夜班﹐12点後才放工﹐有時是夜班﹐要做到早上才放工﹐這樣的話有沒有shift allawance的?
A:劳工法令没有强制性规定雇主要付 shift allowance。可是劳工法令有列明另一个条例:女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包括晚上
11点之后。


Q:公司答应工作时间是一个星期5天﹐一天9个小時
可是由於他把這些pass給agency做﹐所以现在agency給我们的合约不一样﹐要一个星期6天﹐一天8个小時﹐如果他说签后才算﹐有沒有问题??

A:公司必需列明聘请合约里头的工作时间,如果要改变工作时间,必须事先征求员工的同意,除非合约里有讲明公司有权改变上班时间。你旧有的工作时间,一个星期47.5个小时 vs 新的一个星期48小时,没有太大的分别,问题是你要接受吗?如果旧合约里没有条例讲明公司有权更改上班时间,而擅自作出改变,公司已经违约了,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违约金。反之,如果你接受新的条件,只要在文件上签名,这份合约就生效了。

给楼上的网友~ bluesky_1985:

在 confirmation letter 里如果有什么条例要改变,公司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才行。confirmation letter 也必须有两份正本,一份公司收,一份给员工。如果在法庭打官司,公司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发 confirmation letter 给员工,而员工也同意里面的条件。所以很多时候,公司都会要求员工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避免被员工控告。如果 confirmation letter 里的条例是比较 favourable to 员工,那就没有关系,例如升职、加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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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2010 12: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 我等这领域的帖好久了。。。谢谢你contribute 你的强项。。。。好少人愿意这么做。。。
ken77 发表于 4-12-2010 12:13 AM



你来啦。。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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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10 12: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下脚印先,做记号看到那里。
第五章了,还有10章你要记得快点写哦。我收藏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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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2010 12: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下脚印先,做记号看到那里。
第五章了,还有10章你要记得快点写哦。我收藏起来了。。。 :lo ...
柠檬绿茶 发表于 4-12-2010 12:41 AM



谢谢支持,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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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10 05: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你拿我的帖来consult你的女律师?

有甚么高见记得来这里share...
不要孤芳自赏。。。: ...
卡螺丝 发表于 3-12-2010 11:47 PM


那種文字多多的東西.. 我看了頭會暈... 所以.. 只好找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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