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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車場車子業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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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12: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國選項: 社會時事 [/td]


更新: July 5, 2010 22:43
若修法通過
泊車場車子業者須負責
(吉隆坡5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人事務部長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里指出,一旦通過2010年保護消費人修正法案,付費泊車場業者必須對泊車場內所有汽車負起保護的責任。 換言之,付費停車場內經常可見的“泊車風險自負”(Park at your own risk)字眼,已失去效力,而泊車場業者需對泊車場內的車子負上全責。 “消費人在進入泊車場的時候都會付錢,而泊車場業者與泊車者之間當然也應該有協議。若只因為泊車場內不起眼的‘泊車風險自負’而推卸責任,這樣就是不合理的協議條款。” 他今日于國會下議院針對2010年保護消費人法案修正二讀階段進行部門總結時,這麼指出。 另外,依斯邁沙比里較早前也針對網路交易的事宜作出回應,並提醒消費人應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墮入網路交易騙局。 他說,消費人在網路購物前,其實可透過該部免付費熱線查詢相關公司是否有註冊,以避免遇上銷售詐騙。
他也說,消費人有責任保障本身的權益,並應在消費前事先查詢公司的背景,例如是否有向政府註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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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7-2010 12: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嘞!{:2_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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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12: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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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01: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還有一個,漫天開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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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03: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看到对消費人有利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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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09: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消费者来说是个大好消息。。。。希望这法案快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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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09: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政府讲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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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09: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parking费要起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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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09: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算有看见一条像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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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10: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停車場收費
-有guard騎腳車跑來跑去
-卻跟你說,東西不見,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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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10:2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新山jusco terbau打击很大,那里时常发生爆车镜事件,不过是商场活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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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11: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新山jusco terbau打击很大,那里时常发生爆车镜事件,不过是商场活该的。
devilbat81 发表于 6-7-2010 10:22 AM



    是咯。。。 那里的治安不是很好咯!! 不时都听到朋友or朋友的朋友车被爆镜/打劫     有次我朋友的车还差点被偷掉,arlam全部都已经被解除了!!还好偷车贼要start车的时候开锁工具断掉卡在钥匙孔里。。。

   题外话:昨天我女友去那里shopping的时候手提包被偷。。。 应该是坐在椅子休息的时候中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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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11: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罢料啦...到时又不会生效的啦...中过不懂多少次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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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11:5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罢料啦...到时又不会生效的啦...中过不懂多少次招料...
Admirer 发表于 6-7-2010 11:53 AM


哎哟~~做莫酱的你...虽然是事石..A表讲到酱吗...给人家一次鸡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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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12: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他们取消收费。。。。就不需要负责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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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7-2010 01: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与其在这里表示怀疑,倒不如去Najib的Facebook大大夸奖他一翻,鼓励鼓励他,Feedback一下,给他一个理由去向老百姓争取更多福利,你们说对吗?

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 ... !/najibrazak?re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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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0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痴啦,park at your own risk早就没有效了

不信的话,可以去告停车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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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0 08: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话,没有业者要开停车场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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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7-2010 02: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新: July 6, 2010 22:05


私人泊車場須負責車主損失
業者:加重雙方負擔

報導:甄麗儀
(吉隆坡6日訊)商場業者認為,消費者保護(修訂)法案一旦通過,即規定泊車場管理者必須對車主遭爆竊等損失負責,業者及消費者都將同樣面對沉重負擔。

零售顧問陳志強說,作為商業廣場業者,他能體會政府修訂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出發點,但對業者來說卻有不公平之處。

他反問:如果私人泊車場管理人須對車主損失負責,那麼地方政府管轄的公共泊車場,一旦發生車子遭爆竊時,為何又可免于法律負責?

陳志強曾經擔任大馬購物中心和高樓大廈管理協會顧問。他今天接受《中國報》採訪時這麼回應。

週一,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人事務部長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里在國會下議院說,一旦修訂法案獲得通過,就算泊車場管理業者貼上“泊車后果自負”公告,還是必須賠償車主損失。

投保金額轉嫁消費者

換言之,泊車場的“泊車后果自負”(Park at your own risk),不能成為業者逃避保安責任及法律責任的藉口。

陳志強說,很多時候,事件的發生是由于車主疏忽所致,例如忘記鎖車、把貴重物品放在車內等,這些都不能完全歸咎于業者。

他質疑,對于車子損壞、失竊、內部財物遭爆竊,就算是報警讓警方鑒證,也難以證明是否為真正實例,不含欺瞞假造等疑點。

“就算裝置閉路電視,但有些死角是無法攝錄的,這責任該由誰來負?對業者來說,新法令對他們未來形成一條困難的道路。”

陳志強說,一旦法案通過,業者勢必購買保險自保,到時,昂貴的投保金額肯定轉嫁給消費者,最終使廣大消費者負擔加重。


業者收費須確保安全
律師:合情合理

執業律師李光輝認為,貿消部向國會下議院提呈消費者保護(修訂)法案,規定泊車場業者須對車主遭爆竊等損失負責,不僅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庭以往就此案例的判決。

他指出,英國早年已有類似案例發生,法官判決一般認為,既然泊車場業者向車主收費,就須對偷竊等事件負責。

“馬來西亞消費者不瞭解本身權利,二來礙于昂貴律師費,所以很少有這樣的官司。”

李光輝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泊車場入口處設立“泊車后果自負”告示牌,底下列出密密麻麻的條文,不但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他分析,按情理推論,車主領取停車卡進入泊車場時,如何能停下車子,慢慢細讀“泊車后果自負”底下10多項條例?

“這根本就是業者找機會脫身的藉口,修訂這項法令,就可規定業者既然向車主收費,就有責任提供保安措施,確保每刻每秒的安全。”

李光輝坦承,過去發生的類似案件,就因業者公告的許多條列,形成法律上的重重矛盾,使官司案爭論不休,難以解決。

如今,他補充,如果國會修訂重新立法,則將能化解各種爭端,給予事主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案。

提及業者對鑒證方面的質疑,李律師說,在法律上,絕對不能因為鑒證的困難而不立法,業者因為收取費用,就有責任確保安全,且須對事主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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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0 05: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1997年出产过一种汽车防盗系统,叫 Auto Taser。
可以将宵小连续电晕在车内几次,电到车主回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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