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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009 1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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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台灣人 , 也是學法律的 , 剛好可以解釋二詞於台灣法律界之用法
聲請(声请)是用於原告或被告對法院或檢察署為一定請求之行為 , 如聲請羈押 , 聲請假扣押 , 假處分 , 假執行, 聲請返還擔保提存.......原被告既已聲請 , 法院就得為准(permit)/駁(reject)之裁定 , 故陳水扁之委任律師聲請停止羈押 , 但法院為駁回之裁定 , 阿扁只好在土城繼續蹲了
申請(申请)是用於人民對行政機關請求一定之行為 , 如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 , 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 , 人民既向行政機關請求為一定之行為 , 行政機關應對之為同意與否之處分 (此處分非處罰之意)
台灣法律很強調法律用語之差異及定義 , 不過坦白說 , 此二詞之區別實益不大 , 一般人即使混用也無妨
" 和 " 可唸為 he(ㄏㄜ /) 或 han(ㄏㄢ \) 例如日本為大和(he)民族(但不唸大和(han)民族) , 可唸為我和(he, han)你
台灣人還是習慣書寫正體字但簡體字看得懂不是問題 , 希望大馬的華人朋友諒解
[ 本帖最后由 shannon1 于 10-1-2009 11:28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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