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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世人

请注意,所有讨论直销/传销集团的主题必须把注册和AJL号码设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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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6-2008 07: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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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6-2008 08: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轻瞄弹写 于 5-6-2008 07:30 PM 发表
强词夺理


他就是那样的咯。。。

有了AJL ,然后传销白粉???
所以我才说他的 IQ 有问题的

传销已经被别人滥用了。
马来西亚的华人经济力量已经越来越弱了, 如果再被那些“money game” 吸走1大笔钱

后果很严重, 避免不了, 那么我们就应该尽自己的努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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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6-2008 09: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vidoff_seong 于 5-6-2008 19:23 发表

“你试下拥有AJL,然后偷偷卖白粉?!”
  


难而Emmax还没拥有AJL,就已经在卖疑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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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12: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mmax  不只沒有AJL, 連公司都沒有有註冊(ROC,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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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10: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vidoff_seong 于 5-6-2008 07:23 PM 发表
你的例子是对的。。但是不实际。。
就好像如果我问你。。
“你试下拥有AJL,然后偷偷卖白粉?!”
"有AJL但没有产品物流?!"
结果都是一样的!!
讲话不经大脑。
有ajl不代表你可以卖白粉。
有ajl但是不做生意却是允许的。
只要我还执照费,你管我做不做生意?你管我没有物流?我没有物流最多做不起,但是你没有执照是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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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11: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得,越来越不像样,简直强词夺理!没有执照也算合法?!有执照也算不合法?!头脑有问题啊?!

果然是干大事的!可以踩着自己家人、亲戚、朋友的尸体来成就自己!

小妹是旁观者也看不过去了!买JP人头500,000!Em-max领袖人头10,000!

这样才是杀一个救就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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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1: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我,我会解释。我们是在香港经营的,在香港不需要传销执照。我们使用香港的网路做销售。所以你会通过网站联系香港的总部。这样就可以咯。。。

给于某些人,醒醒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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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1: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香港不需要香港的执照?JP是香港港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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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2: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是不需要注册"传销执照"。公司注册肯定要咯。台湾也是不需要的。像中国肯定要但是不是很容易拿咯。。。只有几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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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6-2008 02: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还没正式施行,不过已经看到很多主题已经把自身集团的AJL号码放主题哪儿,谢谢合作。

个人建议,在加多一个公司注册号码,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例子:
公司名(注册号码)(AJL号码)- 网址
公司名(注册号码)- 网址

这是参考一处网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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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2: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轻瞄弹写 于 5-6-2008 07:30 PM 发表
强词夺理


哈。。
虽然明眼人一看就知是哪方在强词夺理。。。
但基于理性及交流,我才说不实际。。。
在网上经营生意或论坛交流,为何一定要是违法或煽动政治及社会安宁?!
根本是多来讲!!
当然,也请各位清醒点。。我何时说过有AJL是违法?!
如果连少许的智慧都不愿意拿出,只是一味地反驳,真不知道该怎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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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5: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angguangdadi 于 6-6-2008 01:34 PM 发表
如果是我,我会解释。我们是在香港经营的,在香港不需要传销执照。我们使用香港的网路做销售。所以你会通过网站联系香港的总部。这样就可以咯。。。

给于某些人,醒醒啦你。。。
你醒醒才对啦!!!!
不管怎样,你在大马从事传销的事业,就是需要拥有大马的ajl lesen,这是法律规定!
难道你讲在荷兰买卖大麻是合法,你通过网路买卖大麻,然后在荷兰注册,你在大马就不犯法?
开玩笑~~
用下脑啦!!
如果真的可以这样,usana不用千辛万苦在大马注册啦。。。
直接用美国或香港的网络不好?还要给几百万来注册??
香港大马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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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5: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ee_sy85 于 6-6-2008 05:12 PM 发表
你醒醒才对啦!!!!
不管怎样,你在大马从事传销的事业,就是需要拥有大马的ajl lesen,这是法律规定!
难道你讲在荷兰买卖大麻是合法,你通过网路买卖大麻,然后在荷兰注册,你在大马就不犯法?
开玩笑~~
用下 ...

lee_sy85讲得对。
在荷兰卖大麻是合法。
在马来西亚卖肯定是犯法。
一个荷兰人如果在马来西亚被抓到拥有毒品,他是会被判死刑的。
他不可以说:“我们荷兰拥有大麻是合法的。你不可以判我死刑。”
朋友入乡随俗。

你要在那里做生意就要遵守那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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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5: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明是强词夺理。
这楼明明就是在讲AJL
还一直要掰,心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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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5: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是所那些讲不需要的人醒醒啦。 不可太直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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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6: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知道,我也是在说那位讲拿AJL卖白粉的人,心术不正才会拿卖白粉来做比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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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7: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世人 于 6-6-2008 14:33 发表
虽然还没正式施行,不过已经看到很多主题已经把自身集团的AJL号码放主题哪儿,谢谢合作。

个人建议,在加多一个公司注册号码,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例子:
公司名(注册号码)(AJL号码)- 网址
公司名(注册号 ...


世人版主,是可以的。。我会比较累而已
那些都是我一个一个加上去的。。如果不是的话,我想也不知道要等到几时能做到
我会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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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7: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mipp 于 6-6-2008 19:02 发表


世人版主,是可以的。。我会比较累而已
那些都是我一个一个加上去的。。如果不是的话,我想也不知道要等到几时能做到
我会试试看。。



版主之间应该预想配合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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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09: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主题由 bmipp 于 6-6-2008 07:05 PM 下沉”

版主们列明分类AJL公司我没话说,可好像有个擅作主张的不断下沉没AJL的主题,我就奇怪,他到底是否专业了?

http://chinese3.cari.com.my/myfo ... ra=page%3D1&page=55


因为是第一次实行,所以就把有AJL的公司提上,让会员知道有AJL和没有AJL公司的差别
当然必须得到比没有AJL公司多的曝光率,而且如果EMMAX 有,把它放上,也会有一样的优待
为何会涉及专业性了?

而且世人版主允许没有AJL公司的讨论已经是很宽容了,如果北风沙一直有抗议,我想我们会考虑把没有AJL的公司的讨论先退入备份区,等有后在允许讨论。
各个版主都已经商讨没把EMMAX讨论贴移除的原因是让人有前车之鉴,不要再犯同样的问题而考量留着这贴的



[ 本帖最后由 bmipp 于 8-6-2008 08:09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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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08 10: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 北风沙 的帖子

我忘了他是不专业的无端端被摆上台。
那我就尽责的投诉好了,投诉他滥用职权好像不少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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