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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所有讨论直销/传销集团的主题必须把注册和AJL号码设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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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04: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过内部讨论,

1。直销/传销版位里头所有没有显示AJL证件的主题将不被出体显示,直到在第一贴出示AJL证件后才会被粗体显示。

例子:
A:ABC集团交流区
   被粗体显示是因为第一贴有出示AJL证件的主题

B:XYZ集团分享区
   没被粗体显示因为没在第一贴出示AJL证件的主题

这个用意是提醒网友那个集团是没有AJL证件。

2。再次提醒任何一个集团被Enforcement列明的将不被准许再次作任何一切的交流与讨论。

各位网友,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在这个礼拜内(02/06/2008至09/06/2008)给于意见与讨论。讨论时限会视情况而延长。讨论完毕后会在7天内在直销/传销实行。

虽然还没正式施行,不过已经看到很多主题已经把自身集团的AJL号码放主题哪儿,谢谢合作。

个人建议,在加多一个公司注册号码,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例子:
公司名(注册号码)(AJL号码)- 网址
公司名(注册号码)- 网址

这是参考一处网站的


既然各位都没什么兴趣继续讨论这个主题,那么就直接作个总结如下:-

最终结论 :-
所有在直销/传销版位讨论直销与传销集团的主题都需要遵从开帖指示,如果没遵从主题将被直接关闭,直到楼主更改或者被当成旧主题删除。

例子 :
- 公司名(注册号码)(AJL号码)- 网址
- 公司名(注册号码)- 网址

版主会帮那些拥有注册号码和AJL的主题用青色高亮显示。

* 拥有AJL一定要拥有注册号码。

限期从11-06-08至18-06-08,没遵从的主题将会被关闭,直到主题更改为止。




[ 本帖最后由 世人 于 9-6-2008 04:30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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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05: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赞成。。。 这样就可以清楚知道哪一家合法,哪一家不合法的去经营直销/传销事业。

[ 本帖最后由 jackiko 于 2-6-2008 05:15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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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05: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这样,还要在主题列明没有ajl lesen或者列明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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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06: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世人 的帖子

好,我没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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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07: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置项。。。。。
这样就比较方便的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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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07: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在每个交流贴主题放AJL number,如 ABC (AJL ******), 然后贴上AJL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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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08: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是一样, 和之前的差别很多???

那么我随便注册一个domain ,然后setup 1个web site ,然后公布 plan ,就是传销公司???

那么不如把传销+电子业务合并, 不是更加好???
减少cari 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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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08: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最好在粗体的标题上直接放出A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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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10: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云如水 于 2-6-2008 20:34 发表
对啊,最好在粗体的标题上直接放出AJL


这个建议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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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10: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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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01:5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slayer_boxer 的帖子

你讲了很多次了!!
几时要去开啧?!!

*非常支持!!
  有AJL不代表其"经营手段"及"目的"合法!
  没AJL在网际网络的时代也不能被断定为不合法!
*区分的用意是让那些还活在"石器时代"的网友讨论更有建设性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davidoff_seong 于 3-6-2008 02:11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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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02: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这项建议! 版主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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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09: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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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10: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vidoff_seong 于 3-6-2008 01:58 AM 发表
你讲了很多次了!!
几时要去开啧?!!

*非常支持!!
  有AJL不代表其"经营手段"及"目的"合法!
  没AJL在网际网络的时代也不能被断定为不合法!
*区分的用意是让那些还活在"石器时代"的网友讨 ...

难道我在网络上面开一个website,然后写一个plan,贩卖白粉叫合法啊?
很多人还是不明白。
在大马经营直销,只要是大马境内不管是网上网下都必须要有执照。
就是ajl lesen!!
不然为什么很多网吧提供网上赌场一样被抓???
有ajl不代表经营手段和目的合法?
那欢迎你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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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10: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哈李发 的帖子

用不用酱麻烦。。。
http://www.kpdnhep.gov.my/index? ... Jualan_Langsung_sah
这里就可以了。。
还up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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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10: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EBELUM menceburi perniagaan jualan langsung, anda dinasihatkan supaya terlebih dahulu memahami secara jelas AKTA JUALAN LANGSUNG 1993 (AJL 93).

SEKSYEN 4(1) AJL 93

“Tertakluk kepada seksyen 14 dan 42, tiada seorang pun boleh menjalankan apa-apa perniagaan jualan langsung melainkan jika ia suatu syarikat yang diperbadankan di bawah Akta Syarikat 1965 dan memegang lesen yang sah yang diberikan di bawah seksyen 6”.
http://www.kpdnhep.gov.my/index? ... tri_Jualan_Langsung
大马的直销法令清楚指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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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10: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买了ajl lisen又还没来得及改名的话,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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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03: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lee_sy85 的帖子

这位大大。。
你活在的世界应该是经历了从没到有网际网络的时代吧!!
剩下的不需要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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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03: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否可以要求除了ALJ之外, 最少也要是一間在馬來西亞合法註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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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8 05: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vidoff_seong 于 3-6-2008 03:02 PM 发表
这位大大。。
你活在的世界应该是经历了从没到有网际网络的时代吧!!
剩下的不需要多说!!
那么你是不是认为没有ajl lesen可以在大马经营直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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