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道德
申命记廿二章十三至三十节
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14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16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17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18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19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20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21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2『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24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26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合,将他杀了一样。27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29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于,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我们再次发现这里定下对违法者非常严厉之惩罚。首先和最长的一段(13-21节),论的是一个男人指控妻子婚前不贞或与人滥交。这样的指控是极端严重的一件事——刑罚是死因此这项立法要辛苦去设法建立搜存证据。已有的传统可以用来作为试验的证据,即女方之父母在她结婚时所持女性童贞之证物。这项证据通常认为包含了婚后首次性交时染了血迹之床单;另一个可能是染了月经血液的衣服,这是表明妇人并未在她结婚以前怀孕的一项记号。这样的证明在今天看来似乎很难令人满意,任何人都想知道是否另有些公开证明之方式。无论如何,滥交明显是犯罪的行为,奸淫也是一样(22节)。廿二至廿七节有关奸淫的罪同时适用于结婚及订婚之女人身上。廿八至廿九节中强调有人强奸未许配的少女必须赔偿;他必须娶她作终生的妻子(29节),且要付给女方父亲当时所有新郎应付的聘金之全数。
三十节禁止一种古老的风俗;它不像是在攻击这般不道德之行为。
从这些律法中很清楚可以看见,以色列人拥有非常高超之性道德标准。婚外情是非法的,不同辈之间的婚姻也遭禁止(见利十八6-18中所列对禁止骨肉之亲通婚详表)。所有社会皆有一些这类的规定,虽然它们之间的差异很大。正当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许多自由和宽容,而每个国家仍以其身之方式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拥护婚姻之制度。在古代的以色列,我们还可看见这项立法背后两个附加的动机。(一)婚姻关系被视为上帝所赐予之制度——上帝给人计划之关系。因此,必须全然严肃而郑重地看待它。暗中破坏婚姻之价值,等于暗中确坏了圣约之下社会的组织。(二)不道德之性行为在旧约作者看来,是迦南人品德的表征,它是和他们的宗教仪式紧密纠缠在一起的。因此,以色列人必须制订更高之标准。
这两种动机获得新约的支持。耶稣痛切地指出离婚是完全违背上帝之计划的(可十2-12);而保罗亦痛陈不道德的性行为,正是哥林多这样一个异教城市典型之文化,参哥林多前书五和六章。在我们二十世纪,几乎很难指望对不合法之性行为订定严刑峻法;但是,在所有生活领域里,我们应当寻求建立明显的、比不信宗教的人更高的标准。我们拥有一个目标和一个榜样,这是他们所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