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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就用石頭將他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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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申命記所言
22:20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
22:21 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
申命記中的這幾段經文是不是耶和華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整段好像是說,若丈夫懷疑自己妻子的忠貞,則妻子的娘家就需要証明女兒的貞潔給別人看,方法是把布(貞潔的憑據)鋪在本城長老面前.若証實貞潔,男方將被罰100舍客勒作為不實指控的罰金,若沒有貞潔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他娘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
或許是我看不懂聖經?貞潔的憑據?妻子的娘家必須keep 住初夜落紅的布以茲証明?唉...
[ Last edited by 謙益 on 11-4-2004 at 06:29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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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04 10: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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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女人只要結婚時不是處女的就要打死,如果那個女人是被強暴的也將百口莫辯.若是因為其他原因,比如運動處女膜破裂,只要拿不出“那塊布”也將是百口莫辯要被打死了...是不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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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04 10: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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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怎么和回教那样残忍,以上的都是圣经说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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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04 11: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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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要肯定是不是圣经所记载的 .
如果是, 那我只好问, 你们基督教徒把女人当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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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04 06: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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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cool 于 10-4-2004 11:13 PM 说 :
首先先要肯定是不是圣经所记载的 .
如果是, 那我只好问, 你们基督教徒把女人当什么 ?
那段話是弔用自一本旁邊塗紅色,Title為“聖經”,由香港聖經公會印發.是我參加圑契時候的老師送給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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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04 06: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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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04 06: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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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2004 10: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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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4 04: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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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thow 于 10-4-2004 10:53 PM 说 :
哇,怎么和回教那样残忍,以上的都是圣经说的吗???
伊斯兰教并不残忍。。怎么可以说他人的宗教残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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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4 04: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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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4 08: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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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thow 于 13-4-2004 10:49 AM 说 :
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基督徒对这个课题发表一下???
你就別逼基督徒了,想到解釋了他們一定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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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4 08: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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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益 于 14-4-2004 08:47 PM 说 :
你就別逼基督徒了,想到解釋了他們一定來...
不会吧!这里那么多基督徒,要他们帮我解释圣经的其中一段真的那么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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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4 09: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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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thow 于 14-4-2004 08:58 PM 说 :
不会吧!这里那么多基督徒,要他们帮我解释圣经的其中一段真的那么难吗????
連慕容仰(100%基督徒)都說要回去問上帝才知道,你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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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4 09: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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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希望他早日问到给我,说真的我很想知道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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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4 09: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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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thow 于 14-4-2004 09:03 PM 说 :
那么就希望他早日问到给我,说真的我很想知道答案。。。。。。
我們一起祝福親愛的基督朋友弟兄姊妹們來早日啟示我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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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04 0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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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他们想到了怎样掰,就自然会来的啦
我看最会掰那个XX旅行家过几天就能想到了
大家耐心等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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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04 07: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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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道德
申命记廿二章十三至三十节
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14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16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17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18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19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20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21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2『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24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26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合,将他杀了一样。27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29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于,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我们再次发现这里定下对违法者非常严厉之惩罚。首先和最长的一段(13-21节),论的是一个男人指控妻子婚前不贞或与人滥交。这样的指控是极端严重的一件事——刑罚是死因此这项立法要辛苦去设法建立搜存证据。已有的传统可以用来作为试验的证据,即女方之父母在她结婚时所持女性童贞之证物。这项证据通常认为包含了婚后首次性交时染了血迹之床单;另一个可能是染了月经血液的衣服,这是表明妇人并未在她结婚以前怀孕的一项记号。这样的证明在今天看来似乎很难令人满意,任何人都想知道是否另有些公开证明之方式。无论如何,滥交明显是犯罪的行为,奸淫也是一样(22节)。廿二至廿七节有关奸淫的罪同时适用于结婚及订婚之女人身上。廿八至廿九节中强调有人强奸未许配的少女必须赔偿;他必须娶她作终生的妻子(29节),且要付给女方父亲当时所有新郎应付的聘金之全数。
三十节禁止一种古老的风俗;它不像是在攻击这般不道德之行为。
从这些律法中很清楚可以看见,以色列人拥有非常高超之性道德标准。婚外情是非法的,不同辈之间的婚姻也遭禁止(见利十八6-18中所列对禁止骨肉之亲通婚详表)。所有社会皆有一些这类的规定,虽然它们之间的差异很大。正当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许多自由和宽容,而每个国家仍以其身之方式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拥护婚姻之制度。在古代的以色列,我们还可看见这项立法背后两个附加的动机。(一)婚姻关系被视为上帝所赐予之制度——上帝给人计划之关系。因此,必须全然严肃而郑重地看待它。暗中破坏婚姻之价值,等于暗中确坏了圣约之下社会的组织。(二)不道德之性行为在旧约作者看来,是迦南人品德的表征,它是和他们的宗教仪式紧密纠缠在一起的。因此,以色列人必须制订更高之标准。
这两种动机获得新约的支持。耶稣痛切地指出离婚是完全违背上帝之计划的(可十2-12);而保罗亦痛陈不道德的性行为,正是哥林多这样一个异教城市典型之文化,参哥林多前书五和六章。在我们二十世纪,几乎很难指望对不合法之性行为订定严刑峻法;但是,在所有生活领域里,我们应当寻求建立明显的、比不信宗教的人更高的标准。我们拥有一个目标和一个榜样,这是他们所没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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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04 0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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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猪猪也 于 11-4-2004 05:21 PM 说 :
哦!!!!!
那种黄皮肤的华人也不见得很好哦!!!!!!
封建制度下
多少的妇女受苦!!!!!
甚至自杀!!!!
再加上慈喜太后也不是虔诚的佛教徒!!!!
看看历史 ...
你活在上世纪o马?
请用常理发言。
ps: 最少,"黄皮肤妇女"ge 受害率远远低过"深色皮肤妇女"受害率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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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04 03: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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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04 07: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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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soon 于 15-4-2004 07:55 AM 说 :
性道德
申命记廿二章十三至三十节
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14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 ...
所以?
看了這回帖(上下文),我同意fcthow說的“怎么和回教那样残忍,以上的都是圣经说的吗???”也認同venuscool的話:“你们基督教徒把女人当什么 ?”
重點是在公義.女人在這case中總是輸的一方.若証明男子錯了,只是賠錢,還可以娶或繼續享有那女人.若証明女方錯了,卻要賠上名譽,痛苦與性命.這是人的律法還是神的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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