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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2471∶毫不留情∶诬蔑行动党领袖是陈平亲戚的是巫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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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2009 08: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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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ame 于 21-5-2009 08:10 PM 发表 
原文是"This was yet another brush with the law that our son has got himself into over more than a decade."
Brush with the law,不代表犯法。那些静坐被捉,或是游盪街头被捉去警察局的,都算是brush wi ...
对,你可以说他不是犯大众所认为的“刑事“法,也有人认为那可以使parking没给钱或超速。
这样的话,我真的很佩服rpk可以那么幽默的把现在他儿子的刑事罪与那些parking没给钱或超速罪写在一起。
从这句《虽然这对我们来说是极大的失望, 但我们既无惊也无恐。这只是十多年以来,另一宗我们儿子涉及的违法事件》,我们是否可以说他儿子这次的罪对他来说不是什么“大不了”,就算不是《普通料或碎料而已》,也应该是《以前有前科纪录的》,《不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刑事案》等等。。。
难道不是吗?
可能我的中/英文水准还没有达到《盖一字眼也能翻译文章》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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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2009 08: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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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27_50 于 21-5-2009 08:26 PM 发表 
对,你可以说他不是犯大众所认为的“刑事“法,也有人认为那可以使parking没给钱或超速。
这样的话,我真的很佩服rpk可以那么幽默的把现在他儿子的刑事罪与那些parking没给钱或超速罪写在一起。
从这句《虽然 ... 希望你能分得清甚么是幻想,甚么是事实,
否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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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2009 08: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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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2009 1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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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09 01: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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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09 08: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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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亲生儿子在庭上承认犯下4宗刑事偷窃罪,《今日马来西亚》网站主编拉惹柏特拉今日偕同妻子玛丽娜(左图),向全体马来西亚人做出由衷道歉。
拉惹柏特拉在他最新的贴文中指出,这名被控偷窃摩哆与爆窃等罪名的拉惹阿兹曼(Raja Azman Raja Petra),其实是他的次子,不过已经在18年前与家人脱离关系。
次子离家出走招惹许多麻烦
“自从离家出走后,他惹上不少麻烦,这就是生活在吉隆坡街头,睡在后巷的结果。他那刺猬式的街头生活最终让他成了今天的他。”
“我的妻子对我们的孽子清楚表明,若他背弃家人,自甘堕落,那就是他咎由自取,怨不得人。这里无关罪行大小,犯罪就是犯罪。”
“我们已经警告过他,他只能自行解决自行招惹的麻烦,别期望他所抛弃的家人会维护他。他必须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
经常为网上贴文作翻译注解的中文部落客西西留,也已在部落格上转贴并翻译柏特拉的这篇“真情告白”。
强调不能表里不一贿赂警方
柏特拉声称,在几个月前,他俩夫妻曾接获一名警官的电话,向他们暗示索贿,不过却遭他们拒绝。
“我们被(警官)告知说,这是个小麻烦,可以很容易地就解决的。”
不过,柏特拉却强调,既然他大打旗帜要反对贪腐滥权,又怎能为了掩饰孩子的罪名而贿赂警官呢?
“当然,也许不会有人知道这件事,只要我给了钱,这件事就被深埋起来,没人知道了。但我知道,我的妻子知道,我的家人知 道,被贿赂的警官也知道。”
“若我表里不一,我还能大声评击这个国家所面对的危害吗?”
柏特拉表示,在他挂断该通电话后,已深知拒绝妥协的后果将会很糟,孩子既会坐牢,而家族也会蒙羞。
他还说,在他挂上电话那刻,“我可以清楚看到我妻子心中的痛。”
若不能言行一致便不能改革
无论如何,他指出,他必须做出这项“最艰难的抉择”,“若我不能心口如一,我还能继续做我在做的事情吗?”
“我再也没有道德去谈什么改革和更好的马来西亚了。”
“我和(妻子)玛丽娜为我们的儿子的作为向国民道歉。身为父母,我和玛丽娜都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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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siakini 有看 。。 l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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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09 08: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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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叔强烈要求他做法定宣誓,说警官和他谈条件或索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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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09 08: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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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给不给贿赂是另一回事。
我想在这里问大家,有多少人有被警官开口谈条件或索取贿赂的经验的?
我自己体验的就约有十次。亲眼看的有五次,涉及款项最低有1元,最高是50元。
我认我是衰仔,曾有几次‘无奈’助长贪污风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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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09 10: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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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cs283 于 22-5-2009 08:52 AM 发表 
当然,给不给贿赂是另一回事。
我想在这里问大家,有多少人有被警官开口谈条件或索取贿赂的经验的?
我自己体验的就约有十次。亲眼看的有五次,涉及款项最低有1元,最高是50元。
我认我是衰仔,曾有几次‘无 ...
我就是不要给自己这样的机会。驾车神经兮兮的死盯住速度表。。。
考车考了几次才Pa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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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3-5-2009 10: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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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留情》唉…Hafidz Baharom不尊敬我。
出处∶http://mt.m2day.org/2008/content/view/22271/84/
作者∶Raja Petra Kamarudin
日期∶22-05-2009
原题∶Sigh… Hafidz Baharom does not respect me
今天,Hafidz Baharom的那篇《为何我不尊敬RPK》被登刊在星报上。很久以前,星报曾被称为‘东姑之声’ – 当时它只是一份槟城人的报纸。现在,当然,它则以马华之声而闻名,也变成了一份全国性报纸。
早在90年代,我也为星报写文章。那个时候我只是个《Cycling》的专栏特约作者。之后就在周末版写嚤哆机车的专栏。当时周末版的主编是Sharifah Intan。我觉得她就是东姑的孙女,但我从未问过她。
Hafidz弹的调子与许多巫统牌的人总在说的都一样: 理直则气壮。他的意思是: 我撒了谎。所以我就应该像个男人那样去面对一切,挺起胸走进监牢。首先,他们认为我撒了谎。第二,既然我撒了谎, 那我就应该面对指控,接受袋鼠法庭的判决,乖乖的坐牢。
好,那我们就先专注于一个课题。我们之后何时都能再谈另一个课题。
他们提起的课题是: 我撒了谎。既然法庭还没有下判,就让我们假设我是。这就表示说我需要出庭,好让法庭断定我到底有还是没有撒谎。
我对这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在起初的时候,这就是我的煽动官司。颜警监报案指责我撒了谎。我被逮捕然后被控煽动都是因为说我撒了谎。然后我就打这指责我撒了谎的官司。
然后颜警监就叫上来作证。他不是我的证人,而是控方的。然后他就长篇大论地说他如何做出结论说我撒了谎 – 因此才报警指控我。
这是一宗昭然若揭的案件。拉惹佩特拉在他的文章内撒了谎。所以颜警监就报警指控我。他是阿坦杜雅谋杀案的调查警官。他知道该谋杀案的细节。因此他就知道我所写的都是谎言。
然后就轮到我们对他做出反诘问。他已为控方作证,现在轮到我们对他的供词做出反诘问的时候。
那就是他改变故事的时候。
不,他没有调查阿坦杜雅的谋杀案,是另一个人负责的。所以他对谋杀调查的细节不清楚。他只知道调查的一小部分的详情而已。
好吧,不过他说我撒了谎。那么是文章的那一部分是谎言呢? 我的律师根据颜警监的报案书,指出有四段文字。好,现在看看控状。控状说有七段文字是谎言。但这里只有三段文字和颜警监所说的是一样的。这表示说有一段文字与颜警监所说的不符。所以,颜警监说有四段,而控状说有七段,然后有一段是颜警监和检控官不能一致同意是否谎言。
下一步就是找出真相。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谎言。既然我被指控撒了谎,那我们就看看真相是什么。惟有在知道真相后,就能证明我是否撒谎。
但当颜警监被问及真相的时候,他拒绝回答哥宾星律师的问题。他只是不揭示真相为何。每一次被问及问题,他都回答说他不知道,或不知如何回答,或是不知要说些什么。
既然他不知道真相,那么他是如何知道我撒了谎呢? 他有此结论都是因为他从来没有遇上我所说的。这表示说,若我写雌性蚊子吸人血,而雄性蚊子吸果汁,不吸人血, 而他却从来没有遇到这些因素,这就表示说我一定是在撒谎,不可能有其他的原因了。
哥宾星律师然后就逐段逐段地念出整篇文章。他每念一段就问颜警监哪一些是谎言。然后就发觉颜警监不能告诉法庭谎言在哪里。简单来说,本来他所认为是谎言的,实际上都不是。
颜警监在报案的时候,怎么会有说那些是谎言的结论,而到了作供的时候却对他的指控站不住脚了呢? 别忘了,就是他的报案书中指出因为我撒了谎,因此才构成煽动的。
到了这个时候,看来控方以我撒了谎,因此构成煽动的立场是越来越不能成立的了。检控官站了起来就告诉法庭说事情的真相不重要。煽动和真相是没有关系的。即使我说了真话,所造成的煽动一样构成犯罪。
不过颜警监的报案书和供词都很清楚了。它是基于我撒了谎的因素。现在撒谎的指控不能成立,他们就要法庭忘了撒谎部分,专注在我是否写了那篇文章,即使那都是真的。即使那都是真的,他们还是要法庭关我起来。
更过分的是,检控官还要法庭无视四段或七段文字,还有一段是与控状和报案书不符的事情。而是要看整体的文章的。不是四段还是七段文字。
不过报案书很清楚地指出实四段文字。就是这四段文字构成了我的罪行。而控状者指出七段文字。这是为何我会面对官司。现在他们要法庭同意这些段落都无关紧要,要看整体的文章。
好,法庭就被告知要忘了我是否撒谎还是说真话。忘了那份报案书。忘了那份控状。让我们来看那篇文章。我是否写了那篇文章呢? 这才关紧要。若我有写了,那我就要被关入监牢了。
好,我们就这样做。我们就忘了我是否撒谎还是说真话。我们就忘了报案书。我们也忘了控状吧。让我们来看那篇文章。我是否写了那篇文章呢? 那就是我们要关注的。
控方就呈上那篇文章。根据控方,那就是我写的文章。那文章就是从《今日大马》那里下载的。
后来才发觉那篇文章不是从《今日大马》那里下载的。实际上是一份用打字机打出来的文章。这表示说这不是原本的证据,是制作出来或捏造的证据,不是从《今日大马》那里下载的。所以我没有写那篇文章。写的人是控方的人。那是一份拷贝,不是从《今日大马》中下载的正本文章。
但他们知道他们无力回天时,他们就要求展延,以便修改控状。这次在新的控状中将会有下载自《今日大马》的真实文章。
后来他们读出新控状。但是在新的控状中也有捏造的文章。他们没有从《今日大马》下载的原本文章。所以他们又半天吊了。到了这个时候,由于证据不足,控状不全,法庭本来就应该判我无罪的。
但他们不想放弃。因此再次要求展延,以便他们能够再次检验电脑。他们已经检验过电脑,但是找不到那篇文章。那篇文章就是不在。因此他们才捏造证据 – 因为他们找不到证据。
为何他们需要再次检验我的电脑呢? 好让他们能够证明我曾用过那电脑更新网站。这就能证明我发表那篇文章了。
到了这个时候,他们就被问说,他们是如何知道那台电脑是我的呢? 因为那台电脑是从我家中被没收的。可我是否独自在那间房子中生活吗? 不! 但他们搜查我的房子时,还有其他人在场。那么他们是如何知道那台电脑属我所有呢? 他们不知道,他们只是假设。
实际上,他们没收了两台电脑,其中一台是某个人的,电脑里的文件也证明了这点。但当他们没收这两台电脑时,他们没有问起我是否就是物主,我也没有说是。所以是谁拥有这两台电脑呢? 警察不知道。
他们然后就传召一位电脑专家来供证。他们要电脑专家证明那台警察没收的电脑是在文章发表那天用来更新《今日大马》的电脑。电脑专家却证明那台电脑从未在那天进入《今日大马》。实际上,在被指控的那天的前几天,那台他们没收的电脑都没有上网,就别说《今日大马》了。
他们对我的提控又不成立了。他们没收两台他们不能证明是属于我的电脑。即使那电脑都属于我的,也没有被用来发表那篇文章。实际上,在那两台电脑中没有那篇文章的拷贝,所以就没有我写了文章的证据了。他们不能证明我撒谎。他们不再对我是否撒谎有兴趣,因为他们不能证明我撒谎。那么他们要怎么办? 他们为何还要继续与我打官司,正当他们根本不能立案呢?
他们不只不想承认他们不能立案,他们还告诉法庭他们还有很多证人要传召。好吧,他们应该在官司开始之前就告诉法庭他们想传召谁做证人的。他们要传召多少名证人,他们又是谁呢? 他们还不知道。他们还在想,然后在决定后,才通知法庭。
是的,理直则气壮,这些人都这么说。如我‘理直’我就能‘气壮’地面对法庭。有啊,我有这么做啊,出庭了啊。我还让他们对我立案。让他们找出真相,好让他们能够证明我撒谎,因此犯了煽动罪。但他们次次都不成功。他们每次不成功后就要求展延,以便他们能够回去重新策划,弄出新的控状,找出新的证人,新的供词,新的证据,新的游戏规则等等的。但他们还是告我不进。
但他们不甘就此结束。他们在耍尽手段多次不成功后还是不认输。这个连袋鼠法庭也不算得上了。他们已经为本有的袋鼠法庭弄上一套新的标准。
是的,理直气壮。我理直,所以我气壮地离开这虚假官司,告诉他们去死吧。因为理直,我也气壮地面对不出庭的逮捕令。我也气壮地直接告诉他们: 别在胡扯了。我也气壮地告诉他们我拒绝让他们再次用内安法令扣留我。我敢做出这些,因为我理直。就因为Hafidz Baharom不尊敬我,挑战我是否理直气壮,我也不会因此睡不下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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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09 10: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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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没撒谎,你看阿叔也没说他撒谎。他很刁,是网络谣言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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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09 10: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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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09 12: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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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提控安华时,也是用这些卑劣手段,
先是修改案发日期,因为根据原本的控状,
所谓的案地点Tivoli Villa都还没建好。
把床墊搬来搬去后,才发觉不是安华的DNA,
又叫法官把先前的供词全部删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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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09 0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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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时间的话,到法庭吸收一下知识,见识一下袋鼠法庭吧!尤其是一些这样的案件。
之前到法庭庭审,亲耳听到颜警官如何被问的哑口无言。。。
和拉惹柏特拉说的一样。在场的人都听得清清楚楚。都很纳闷这个警官究竟是自己觉得不妥而报警,还是人家叫他报,他就去报。
回想起来,那位颜警官的反应,倒是和佳礼的2750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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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09 0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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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朋友说,警察充公电脑以作证据时,会把monitor也带走,不知道哪一款monitor可以储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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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09 01: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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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09 02: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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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31# 余霜儿 的帖子
大马的pendrive 也可以是胡椒喷雾了。。。
大马出品的monitor 有储存的功能,有什么好奇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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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3-5-2009 09: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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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留情》我无须多言
出处∶http://mt.m2day.org/2008/content/view/22289/84/
作者∶Raja Petra Kamarudin
日期∶23-05-2009
原题∶I rest my case
无论如何,我比较有兴趣要他回应我。若审讯是在不是雪州一部的吉隆坡,他会出现吗?
但这当然是不会的。那里还是有内安法令的威胁。
所以,RPK,你知道我会怎么为你做吗?
我会写信给内政部部长向他表明那种忧虑。也许来自他和警察首长的保证已经足以让你现身?
既然我们要看到正义得以伸张,也许律师公会可以站出来,偶尔也要表示积极一点。
还有,为何不要求检察官把案件转到吉隆坡呢?你现在不就是已经从雪州自我流放了吗?
若这些条件成立,RPK,现在又怎样呢?
作者∶Hafidz Baharom
摘自∶http://blog.thestar.com.my/permalink.asp?id=2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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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吉隆坡大使路的法庭的门厅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Muhammad Shafee Bin Abdullah律师(翻译成的意思是‘可称许的经纪,阿拉之仆之子’ – 你一分钟也别相信这样的胡扯) 向约20到30个记者说他要在法庭上见我。为了确保我答应上庭,他说他会容许我选择我喜欢的法官。若我没有钱给律师费,他会很乐意帮忙,为我缴付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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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fee Abdullah (图左)和其客户Razak Baginda
那些不怎么认识Shafee 的也许会认为他只是在吹嘘,就算他有一个‘可称许的经纪’的名字。要注意的是,根据这名字,他不是阿拉的仆人,而是阿拉仆人之子。他本身是可称许的经纪,然后任何可称许的经纪应该是物有所值,能够做点在马来西亚法庭内许久以来存在的问题,传闻已久的 -- 法官安排。
[img] [/img]
林甘和首席大法官Eusoff Chin以其在海外度假。
若我没记错,林甘录影丑闻也是有关法官安排。无论如何,在他们还没有找到法官来操纵案件之前,他们首先必须安排谁能升职。那些在不公正之宫的当权者有说,若你要操纵一宗民事案件,就去找林甘。若是刑事案件,就去找Shafee。不过就要准备用屁股作为偿还的代价,因为也许那就是你需要出卖的,以缴付昂贵的费用。
约在1998年左右,一封 ‘毒笔信’ – 据说是由一名叫做Syed Aidid的法官所写 – 在大马广传。在这封长信里,作者指出所有收受贿赂的法官还有他们迷恋的事物,例如权利,金钱和女人,但也不一定是那种排列,不过一般都是如此。Syed Aidid的信可以比较短的,也许大概半页,而不是四十多页,若他只是列出廉正的法官。
我们时不时都听到那些有关大马司法的故事,若这些比起在阿罗街操丑业的妓女的话,她们简直都变得好像特丽莎修女那样(我的意思是我听人说她们是在阿罗街找吃的)。 有时我们实在是不能相信这些是真的,他们一定是夸张了 – 就是那样,直到你最终要上法庭,然后发觉这不只是真的,而且比他们所说的还糟。
[img] [/img]
愿意提供安排我的法官的帮助的Hafidz Baharom
去读一读Hafidz Baharom 在他的部落格里说了什么。是的,就是那样。他可以帮助我安排把我许多的案件转到我喜欢的法庭。鸟,他算老几? 我的意思是,若是第一号混球,可称许的经纪,阿拉仆人之子的话,我就可以明白。他们毕竟没有白叫他做第一号混球,而他老豆也给了他一个可称许的经纪的名字。不过像Hafidz那样,一个不重要,非常无能的人, 一个在食物链最底层的人,能够为我提供安排法官的话,看来这个问题比我们所想像的来得严重。
我已不须多言。若你还对大马司法的糟糕程度还有疑问,那么我也许能够介绍你一些沼泽地,你应该尽快把你的全副家产投资进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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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09 10: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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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5-2009 12: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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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某党的律师,四十年来靠着走司法界的门路,赚取毒犯和杀人犯的钱,累积了个人财富,今日都成为人民英雄,阿叔就要呕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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