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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illwong

<大专院校法令>认识程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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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2006 12: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请问一下,各大学的校规从那里可以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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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6 03: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13-3-2006 12:35 PM 发表
另外,请问一下,各大学的校规从那里可以得到呢?



可以上网游览,曾经下载过博特拉大学的工程学院校规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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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3-2006 08: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请教NILLWONG 或者亮帅或者其他人帮忙回答 #140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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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3-2006 03: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農民、勞工和城市貧民的利益為鬥爭目標!!!

佳文共赏,谢谢!


年輕人需要學問思想 ※作者:希桑姆汀       29/3/2006  

當時大學的自主權受尊重。學術人員升職不是依據關係,或因為他是這個或那個政黨的黨員。學術職位的擢升依據學術表現。學生領袖也由1萬名學生自由選出。學會也自由舉辦活動,因為當時有豐厚的資金。年輕人和大學生擁有不易被收買或賄賂的文化。我所說明的一切所能達致的結論是,那時大學的生活和文化是光輝燦爛的,它們成功教導年輕一代要擁有學識、有批判精神和成為負責任的國民。

兩個星期前,我讀到建議修改大專法令的新聞。這項法令成功哄騙了我們的大專學府超過35年。追溯歷史,大專法令自1971年起就強制性實行在我國學生、學術人員、大學和大專學府上。

這項法令的擬定,是因為當時的執政政府認為,學生的活動和學術人員的意見是洪水猛獸。在1969年的大選期間,大學生,尤其是馬來亞大學學生會(PMUM)已經推出了其宣言,以農民、勞工和城市貧民的利益為鬥爭目標。

有關該項宣言的內容和意涵的系列演講和說明會,獲得如潮水般的民眾和即將投票的選民的出席,他們想聽聽年輕人和大學生的意見。這些不偏不倚和無黨派的看法,讓民眾和選民耳目一新。他們終于有機會從另一個角度看到國家民族的發展方向。

舉辦史上最大規模說明會

直到今天,PMUM在1969年大選于檳城舉辦的說明會,在規模上依然是歷史上最龐大的。1969年馬大學生會宣言是歷史文件,展現了年輕人對我們這個才獨立10 年的新興國家的念玆在玆。

當國會因513事件解散兩年,而在1971年重新運作后,當時的執政黨(聯盟)就提呈了我們今天熟知的 1971年大專法令。1969年大選前的大學生活動和學生運動被視為執政黨幾乎失去執政機會的其中一個理由。

在國會,這項法令受到反對黨的反對,當時很多反對黨領袖正被內安法令扣留。只有一名聯盟議員,已故拿督蘇比擁有長遠的眼光。他勇敢地對當時聯盟的巫統、國大黨和馬華公會的要求發表相反的意見。

在1971年,我是馬來亞大學第一年的新生。當時政府正嘗試推行大專法令。但幾乎沒有一個學會或學生組織是不反對大專法令的。全國馬來西亞學生會(PKPM)和全國回教學生會(PKPIM)也堅決反對。這些學生會不理會大專法令。1972/73年任期的馬來西亞青年理事會(MBM)也通過了取消大專法令的議案。

在馬大,PMUM採取堅定的立場,不理會大專法令。當時的年輕人、大學生和學術人員清楚看到大專法令帶來的災難后果。因此所有的學生團體都不理會大專法令的存在,繼續如常舉辦各項活動。

結果,在1971年至1974年,剛推出的大專法令並無法局限或摧毀大學的靈魂,即作為意見、觀念和學術論文討論或辯論的學術中心的本質。當時追求學問的學生和年輕人的靈魂是靈敏而有活力的。

自由發言 勇于追求學問

對學術的重視也不止來自大學生或學術人員。所有政黨的政治人物都受邀在大學裏自由及開放地發表他們的看法。在歷史上,PMUM就曾經邀請直落昂(Telok Gong)的墾殖民, Tasik Utara的城市拓荒者和被解雇的工廠工人分享他們的經驗。

當時的馬大經常接待來自世界各地的學生組織、青年會及學術人員。我自己在1972年就曾經接待來自前蘇聯的青年組織。外國客人提出五花八門的意見,使學術氣氛更活躍。

巴勒斯坦的外長Farouk Khadomi也在1974年受邀到馬大來,解釋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糾紛的真正原因。當時大學的自主權受尊重。學術人員升職不是依據關係,或因為他是這個或那個政黨的黨員。學術職位的擢升依據學術表現。學生領袖也由1萬名學生自由選出。學會也自由舉辦活動,因為當時有豐厚的資金。

亞洲最受尊重的學生組織

PMUM是當時最有組織和亞洲最受尊重的學生組織。當時學生會的資產包括巴士、印刷機、貨車、摩多、理髮室、書局、餐館、小食店和雙週刊,總值可能近200萬令吉。當我成為PMUM的會員或在1972至1974年領導PMUM 時,並沒有貪污或吃錢文化。當時的年輕人和大學生擁有不易被收買或賄賂的文化。

我所說明的一切所能達致的結論是,當時大學的生活和文化是光輝燦爛的。我國當時的大學和學院成功教導年輕一代要擁有學識、有批判精神和成為負責任的國民。

在1974年,大專法令再次修改。這是由于眾所皆知的華玲貧民示威事件所造成的。來自北部貧窮地區如華玲、錫(Sik)、樟倫(Changlon)、Tikam Batu等地的農民和割膠工人由于謀生艱難而出來示威。當時的膠價低落,基本物品的價格又攀升,引起了甘榜居民的怒火。

校園內外示威 風起雲湧

吉隆坡的學生和大學生對甘榜居民的怒火感同身受,也到首都市中心示威。在長達一周裏,每天都有大學生在校園內外示威,他們主要是馬大、國大和瑪拉的學生。最后警察和軍隊開入校園,數十名學生領袖、青年領袖和學術人員被內安法令扣留。

這次共產黨被指為在幕后操縱。大專法令再次修改,變得更嚴厲。1974年大專法令是毀滅我國大學和學術機構靈魂的奪命箍。

學生會癱瘓后,當權者就能夠更輕鬆地治理國家。政府不必再面對經常有相反意見,及常常勇于反駁掌權者看法的年輕人。今天我們校園的學術人員不再擁有高水準的學識水平,或以文字提出和部長意見相左的看法。

在于我,大專法令的后遺症已經十分清楚。我們不必再討論了。學生會已經提呈太多的備忘錄給掌權者,全部都要求廢除大專法令。30年,幾乎是兩代人了,大專法令成功使我們的年輕人思想乏善可陳,他們不是理應成為國家和民族熠熠生輝的開發者嗎?

大專法令最成功的,是誕生甘榜克靈芝的學術泰斗。他們有可以四處招搖的頭銜,但從來沒有在高水準的學術刊物撰寫文章。大專法令成功展示了擁有教授頭銜,卻從來沒有寫過學術著作的學術人員。因此今天在所有校園裏,大學生、學生和學術人員最推崇的書本,是以激勵為主題的。最暢銷的書本,就叫《獲取上司信任的百大招術》。

劉敬文譯


请点击东方日报:年輕人需要學問思想 ※作者:希桑姆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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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3-2006 03: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12-3-2006 09:02 PM 发表


如果根据第15 (4)条文:

Any person who contravenes or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 (1),(2),(3),(4)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on  conviction, be liable to a  ...



抱歉,迟到了,需要通过国会辩论,在3读后获得多数(不懂是否超过3分之2)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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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06 06: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请问这两道问题呢?

难道AKTA 赋予校长的权力高过AKTA 本身?

副校长可以通过校长赋予的权力开除一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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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2006 07: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12-3-2006 09:02 PM 发表


如果根据第15 (4)条文:


请注意HIGHLIGHT 的字眼。。。。 也意味着在AKTA 里面最高的刑法,难道AKTA 赋予校长的权力高过AKTA 本身?


这只是第15(4)条文的最高的刑法,可能未必是相关法令的里面最高的刑法!

如果只是依据单一法令赋予校长的权力,当然不会高过相关法令本身。但是,如果校长的权力法源并不局限于单一法令,则需要寻求进一步的权力阐释。


至于“副校长可以通过校长赋予的权力开除一个学生”的问题,我需要翻查法令一下。。。

[ 本帖最后由 nillwong 于 2-4-2006 07:26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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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06 08: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2-4-2006 07:25 PM 发表


这只是第15(4)条文的最高的刑法,可能未必是相关法令的里面最高的刑法!

如果只是依据单一法令赋予校长的权力,当然不会高过相关法令本身。但是,如果校长的权力法源并不局限于单一法令,则需要寻求进一 ...


如果根据之前几位大专生所犯的错误,是在第15条里所犯的错误,固然,最高刑法就是以上所提的。。。

何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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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2006 11: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2-4-2006 08:52 PM 发表


如果根据之前几位大专生所犯的错误,是在第15条里所犯的错误,固然,最高刑法就是以上所提的。。。

何来开除?



根据第15条,第5节(Section 15, Sub-section 5)[不是第15(4)条文,也不是15(5)条文]的判决权是在法庭,不是大学当局。

根据第15D条,第1节(Section 15D, Sub-section 1),当有学生以刑事罪被提控,大学当局必须即刻“暂停”(suspend)该学生的学籍,审讯其间,不可以进入任何一间大学校园。

根据第15D条,第2节(Section 15D, Sub-section 2),当法庭裁决该学生犯下刑事罪后,大学当局必须即刻“终止”(cease)该学生的学籍。


换言之,在刑事罪名成立下,大学当局对学生的“开除”的依据是第15D条,第2节,不是第15(4)条文,也不是15(5)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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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06 11: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2-4-2006 11:35 PM 发表



根据第15条,第5节(Section 15, Sub-section 5)[不是第15(4)条文,也不是15(5)条文]的判决权是在法庭,不是大学当局。

根据第15D条,第1节(Section 15D, Sub-section 1),当有学生以刑事罪被提控,大学当局 ...


重点在于,在法庭还没有判在刑事罪名成立下,大学当局可以应用大专法令来开除学生?

这是否意味着校规大于宪法?

先斩后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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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06 11: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2-4-2006 11:35 PM 发表

根据第15D条,第1节(Section 15D, Sub-section 1),当有学生以刑事罪被提控,大学当局必须即刻“暂停”(suspend)该学生的学籍,审讯其间,不可以进入任何一间大学校园。

根据第15D条,第2节(Section 15D, Sub-section 2),当法庭裁决该学生犯下刑事罪后,大学当局必须即刻“终止”(cease)该学生的学籍。




根据第15D条,第1节,马大学生代表理事会前主席(2001/2002)在内安法令提控时就面对相关的处境,但是在事后允许继续学业。

根据第15D条,第2节,我们可以借用 ISA 7 的例子,印象中好象那7位学生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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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4-2006 12: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2-4-2006 11:55 PM 发表


重点在于,在法庭还没有判在刑事罪名成立下,大学当局可以应用大专法令来开除学生?

这是否意味着校规大于宪法?

先斩后奏??



在马来西亚,许多法令(内安法令、出版与印刷机器法令、警察法令等等)是有抵触宪法的内容,但是仍然执行不误。或许是因为没有人向法庭挑战政府吧?

[ 本帖最后由 亮帅 于 3-4-2006 12:04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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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4-2006 12: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nielngoo 于 2-4-2006 11:55 PM 发表


重点在于,在法庭还没有判在刑事罪名成立下,大学当局可以应用大专法令来开除学生?

这是否意味着校规大于宪法?

先斩后奏??



是“终止”(cease),还是“暂停”(suspend)?

如果是“终止”(开除),可能不是基于法令的第15条,第5节,及第15D条,第2节下的开除,而是个别大学的“开除”纪律处分条规吧???!!!

如果是“暂停”(suspend),则是依法处理(第15D条,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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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4-2006 01: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3-4-2006 12:26 AM 发表



是“终止”(cease),还是“暂停”(suspend)?

如果是“终止”(开除),可能不是基于法令的第15条,第5节,及第15D条,第2节下的开除,而是个别大学的“开除”纪律处分条规吧???!!!

如果是“ ...


校方有权力不顾宪法而实行本身不合理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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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06 02: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主题好像没有人继续探讨了,我的疑问也不了了之。。

希望大家熟悉这些ACTS 的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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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06 12: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亮帅 于 3-4-2006 12:03 AM 发表



在马来西亚,许多法令(内安法令、出版与印刷机器法令、警察法令等等)是有抵触宪法的内容,但是仍然执行不误。或许是因为没有人向法庭挑战政府吧?


对,但是,实现法本身,给与这些法律权利。简单的说,宪法‘允许’这些法律没收再part2所赋予的权利。
Article 149

Article 149 gives power to the Parliament to pass laws to suspend a person's fundamental rights vested to him in Part II of the Constitution if the Parliament believes that the person is a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 or public order notwithstanding the fact that the laws are conflicting with Article 5, 9, 10 and 13 and 79.  

Dangerous Drugs Act 1952 (Revised 1980)
Internal Security Act 1960 (Revised 1972)
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
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 1984
Sedition Act 1948 (Revised 1969)
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 Act 1971

这些法律都在article149下生效……
简单的说……
我国宪法给与了Statutory Law overrule Constitution 的权力……
你也可以说……宪法吓得part2,有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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