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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2: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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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发表于 3-7-2016 01:43 PM
本來對這事只想看看, 不怎去仔細了解它,
因我對政治本來就興趣不高. 但看了你的貼文,
就去找找資料看看, 也還真的很有意思....
製作了兩個圖來供參考:
己知LGE是在兩個控狀下,
一是MACC Act 2009 section ...
P小姐的文告那不就只对P小姐不利咯?
是她一厢情愿租便宜
是她一厢情愿贴6千 X 12个月 X 几年
是她一厢情愿向淋冠英讨工程
是她一厢情愿卖便宜
是她一厢情愿发文告
是她一个人一厢情愿而已
从头到尾淋冠英都在她所有从住进淋宫开始后的一厢情愿的好处给尽
一个两个'不道德的授受关系'的知情下被逼接受的?
是P小姐有问题ONLY
淋冠英是被P小姐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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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2: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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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3-7-2016 02:35 PM 编辑
不懂你的意思.
不過, 先請你一項一項來討論:
一厢情願租便宜? 我的老老祖父就作過啊,
對當年到馬討生活的人, 都便宜租, 讓對方有落腳避雨之處.
當然LGE不比這些窮苦的人, 不能與之相比.
但租便宜有啥不對? 為了討好林氏夫婦?
你要懷疑也無不可, 但總要有明確的證據吧.
再來這和LGE case有任何對應的關係?
如果Phang是這麼一厢情願, 那一厢情願賣個超便宜又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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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2: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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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发表于 3-7-2016 02:32 PM
不懂你的意思.
不過, 先請你一項一項來討論:
一厢情願租便宜? 我的老老祖父就作過啊,
對當年到馬討生活的人, 都便宜租, 讓對方有落腳避雨之處.
當然LGE不比這些窮苦的人, 不能與之相比.
但租便宜有啥 ...
P小姐当然可以一厢情愿
换在强奸案里
你的意思就是说淋冠英被P小姐强奸咯
换成淋冠英的说法只不过是俩个人通奸罢了
嗯嗯嗯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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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2: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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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2: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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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人那么好愚弄吗?
不懂谁说过,在这里看到的。
以他的权限,他要做这些东西根本就不会有人知道。
如果要围绕他有没贪污这点来打,首先你要降低一下智商与逻辑才能参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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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2: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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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发表于 3-7-2016 01:43 PM
本來對這事只想看看, 不怎去仔細了解它,
因我對政治本來就興趣不高. 但看了你的貼文,
就去找找資料看看, 也還真的很有意思....
製作了兩個圖來供參考:
己知LGE是在兩個控狀下,
一是MACC Act 2009 section ...
'這點就有點奇怪了:
1) 土地未成功轉成, 圖利一事卻如何說起???
2) 沒成功卻收了好處, 買了便宜(爭議很大)的bungalow,
對價關係應不能成立才對.'
让我用一个例子来解释给'陪审团'知道你在尝试告诉他们你觉得没有罪的定义是甚么OK?
你的意思是说 你只是插入 可是没有完成射精 所以你们不是通奸
你的意思也可以解释成 你只是插入 你没有内射 所以你不算是强奸
法官与陪审团 我说话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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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3: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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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是神 发表于 3-7-2016 02:53 PM
'這點就有點奇怪了:
1) 土地未成功轉成, 圖利一事卻如何說起???
2) 沒成功卻收了好處, 買了便宜(爭議很大)的bungalow,
對價關係應不能成立才對.'
让我用一个例子来解释给'陪审团'知道你在尝试告诉 ...
不對, 射不射精在法律上並不形成強姦構成要素
依English law的定義:
(a) he intentionally penetrates the vagina, anus or mouth
of another person (B) with his penis
插入的行為才是
美國FBI的定義:
“Penetration, no matter how slight, of the vagina or
anus with any body part or object, or oral penetration by a sex
organ of another person,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victim.”
有沒插入, 同意不同意才是構成的要素.
LGE的case, 在LGE一方沒完成 (也不可能完成)下,
能否構成圖利罪實在是很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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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3: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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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5: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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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tte3948 于 4-7-2016 12:31 AM 编辑
沒用的傢伙, 只會玩扭曲, 無中生有, 談到至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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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5: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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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关个10年和安华作个伴,曼德拉之路需要付出些才会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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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6: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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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发表于 3-7-2016 05:31 PM
沒用的傢伙, 只會玩扭曲, 無中生有, 談到至此結束!
扭得过你
咸鱼也硬硬要加糖下去
你以为你在卖咸酸甜咩?
哗哈哈
哗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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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8: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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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3-7-2016 09:05 PM 编辑
在網上search LGE的case, 看到這些, 放上來.
原來當初MACC的調查也認為証據不足.
直到總檢察長退回報告, 要重啟調查.....
======================
這個消息,
間接証實了我的看法,
要控告LGE,
法律上的罪証其實是不足的!
======================
我一直覺得,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下, 粗暴的把
購屋價格直接與土地轉移的賄金掛鈎, 當
成對價關係是很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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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9: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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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也看到這個:
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
原來Phang 只是第三大股東...
最大的話事人是Tang Yong Chew.
所以AG用這種相對較弱的link來拼湊LGE的官商勾結,
則是弱掉了.....法庭能接受這麼weak的關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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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9: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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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jin 发表于 3-7-2016 12:53 AM
历史上规模比较大的冲突发生过两次,先是新加坡1964年和吉隆坡1969年,谈谈1969的吧,事后对华人更加不利,新经济政策的推出等等。
东南亚其他国家所发生的种族冲突往往就是政客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策划的,除了前 ...
不会发生513的,现在国债已经飙到六千多亿,如果再发动513的话,整个国家就崩溃了,受苦的是马来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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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9: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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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发表于 3-7-2016 08:58 PM
在網上search LGE的case, 看到這些, 放上來.
原來當初MACC的調查也認為証據不足.
直到總檢察長退回報告, 要重啟調查.....
======================
這個消息,
間接証實了我的看法,
要控告LGE,
法 ...
P小姐的文告案也是早上不告下午又告回呀
很奇怪么?
淋冠英向错UMNO的人求情咯
淋冠英不倒两暗三痛玩踢曝的话
UMNO部长会此恨绵绵无尽时呀
见好就收
见好就收
求财罢了
不必舍命陪骗子的
哗哈哈
兴啊
旺啊
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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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09: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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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发表于 3-7-2016 09:11 PM
網上也看到這個:
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
原來Phang 只是第三大股東...
最大的話事人是Tang Yong Chew.
所以AG用這種相對較弱的link來拼湊LGE的官商勾結,
則是弱掉了.....法庭能接受這麼weak的關 ...
WEAK的关系?
你外面有私生子么?
将来回来跟你正室争你的拖鞋与孖烟通都还有得FIGHT呢
你最好写便KUASA保护你的正室是你内衣裤的唯一继承人咯
嗯嗯嗯
兴啊
旺啊
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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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10: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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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真越來越有趣了, 又看了CM LGE的media statement
裡頭有說到, Phang售屋是有RM300,000的利潤.
這個消息好像都沒啥人提起.
如果一旦真的有利潤, 則對價關係則根本就是胡扯了.
該賺多少, 不是由甚麼嘴吧來估的.
買賣雙方可以自行議價.
只要賣方沒有不正常的嚴重虧損,
則對價關係(quid pro quo)就很難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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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10: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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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发表于 3-7-2016 10:05 PM
也真越來越有趣了, 又看了CM LGE的media statement
裡頭有說到, Phang售屋是有RM300,000的利潤.
這個消息好像都沒啥人提起.
如果一旦真的有利潤, 則對價關係則根本就是胡扯了.
該賺多少, 不是由甚麼嘴吧來 ...
哇
人家赚多少钱他也帮人算了喔?
还有人被告贪污这样打官司的?
厉害
厉害
为甚么淋阿扁就是偏偏不把陈老大带他去看房子然后才卖给P小姐这件事也公开让所有人知道呢?
嗯嗯嗯嗯嗯
兴啊 !
旺啊 !
发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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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1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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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到底他是真的因为买便宜了而被控吗?
他被控是因为他是公务员,如果他不是公务员更本不会搞得进。
身为公务员也不会避忌,他还是那么大尾巴的人。普通公务员都知道任何拥有利益挂钩嫌疑的东西都要小心和避忌。知道游戏规则是这样玩就因该明白会有人暗算。谁都明白那有政客不贪得但也要会贪吗。老林拿鸡因该向前辈学习。老马就是很好学习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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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16 10: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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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報章真的會很誤導:
請注意控狀1 :
在州......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
地段從農業地轉為發展地.... 土地的轉換常常都會發生, 是州政府與市議會的權限來批准,
這有犯甚麼法了????所以報章如此寫就有點莫名其妙了,
就連讀者最終都會搞不清楚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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