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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ri_TEL

同个电讯配套不同月费 民众:大闹一场后Ub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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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10: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AMOS5566 发表于 6-4-2016 07:31 AM
我目前使用016和012的預付配套,

一次過繳付RM30++,

可以讓你用上一年,

不必每個月強制進錢,

個人覺得很省。

hotlink有这預付配套??我也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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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10: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4u2c 发表于 8-4-2016 10:06 AM
hotlink有这預付配套??我也想要

千真萬確,如果你不會處理,可以找相熟的手機業者幫忙,個人覺得很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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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11:5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公司真的騙錢騙很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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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01: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4u2c 发表于 8-4-2016 10:06 AM
hotlink有这預付配套??我也想要

新的hotlink fast pack就有了只是保持1年活跃RM33
消费另外算

不过data贵用咯
maxis 3g在雪龙很多地方很KN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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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02: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engwai 于 8-4-2016 02:25 PM 编辑
Spykid233 发表于 5-4-2016 10:36 PM
有些人感觉电讯要用四大天网才高尚。
看不起MVNO公司。

不是看不起 MVNO租人家的发射站,PLAN能丢到什么价钱???这个和高尚没有关系...但和钱包肯定有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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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03: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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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04: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经济不好,不再是说忠实顾客的时候了,改变时为了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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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04: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在FB Live 看Maxis 的CEO 出来讲话。。
只能说。。“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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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6 04: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早就放弃了这间吸钱的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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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6 12: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u tak suka maxis,u keluar max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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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4-2016 09: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轉台了,网络較好就(怪烂)了~呢度的网速大慨都好晤到边度去,只係人有我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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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16 12: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電訊用戶消費權益無保障

早前鬧得沸沸揚揚、針對某電訊公司的不平等價格配套風波,對我而言只是冰山一角。此個案暴露的更大問題在於,雖然電訊公司用戶也是消費人的一部份,而事實上在這人手一機的智能手機普及化年代,手機用戶在這通訊領域的消費能力和比率,也絕對不輸任何其它消費領域。但很遺憾的,他們在這方面作為消費者的權益,並沒有像其它消費領域一樣獲得充份保障和維護。

若說該電訊公司早前的做法涉嫌在價格制定方面歧視特定用戶。那麼我只能說,我國現有的法律架構也很明顯地特意歧視手機用戶在通訊領域的消費權益。話怎麼說?

對於國內一般消費人,我們有消費人保護法令,也在該法令下設立了消費人仲裁庭,提供了一個非常簡便的准司法平台,專司審理任何不超過2萬5千令吉的糾紛。而且必須強調的是,上述法令為消費人提供的保護範疇異常廣泛,除了司空見慣涉及價格爭議的誤導性言論或促銷手法等以外,還進一步延伸到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安全甚至默示保證。

是的,在我處理過的一些個案可明顯發現,即便在一宗買賣交易裡,雙方沒有針對保證期簽署任何明文協議,但消費人仲裁庭還是可以援引上述法令為該商品制定一項合理的保證期包括特定的素質保證。

雖然類似判決標準非常容易引起爭議,尤其要如何定義所謂的默示保證定義,而且這在一般非常講求白紙黑字合約法爭議的司法程序裡,也實屬非常罕見。但持平而論,至少上述法令在處理商家與消費者的關係方面,主要還是親民的,給予勢力相對單薄的消費者更多的照顧。

但回到前文提到的電訊公司風波。究竟電訊公司的用戶,是否有受到消費人仲裁庭和相關消費人法令的保護呢?

從宏觀角度而言,無可否認,電訊公司用戶符合消費人的定義,即他們獲得有關公司的通訊服務包括通話、簡訊或上網等,作為本身或家庭用途(商業用途除外)。而根據消費人保護法令第12條文,一名商家針對其服務給予消費人混淆的概念,其實也是一種刑事罪行。但唯一比較引起爭議的則是涉及消費人仲裁庭的權限限制問題。
根據上述法令,消費人仲裁庭的其中一個權限限制,乃不能審理一些其它法令已設立相關仲裁庭專司審理的領域。而在這方面不能不提的當然是在通訊與多媒體法令底下所設立的相關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

若從部門分工的角度而言,無疑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是更適合處理有關任何涉及消費人與電訊公司服務糾紛的平台。而事實上多媒體法令第198條文也有明文禁止任何電訊公司向其用戶制定不公平和存有歧視性的服務價格。

但問題是,從整起價格風波延燒至今超過1個月,你看到我們的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做了些甚麼嗎?即便聲稱早已召見該公司高層,即便有其用戶包括我已正式致函當局作出正式投訴,但始終是石沉大海,毫無音訊。

若進一步打給該委員會的投訴專線,並進一步分析其投訴結構,相信一定會像我一樣被氣得捉狂。原來,當局只是扮演傳達訊息的郵差服務,把用戶的投訴輸送給相關電訊公司,然後要求該電訊公司回應,並再回傳給投訴者。

這種明顯對於電訊公司過於友善的親商立場,根本無法有效保障電訊用戶的消費權益,更遠遠無法跟擁有准司法權力並可作出有司法效應判決的消費人仲裁庭相比。這也難免令人想起早前通訊及多媒體部長沙列賽益所提出的謬論,即認為大部份大馬人由於選購價格相對便宜的網絡配套,所以才無法享有更高的網速服務。

看來,我們的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應該易名為“電訊公司聯誼會”,不是更名正言順嗎?因為我們尊貴的部長竟然連基本的網絡服務常識也沒有,或凡事皆以電訊公司(而非人民)利益為本。拜託,仔細分析各電訊公司配套不難發現,網絡配套的價格多寡,只是與上網的用量配額有關,但網速基本上都是同等並受限於基建設備。

事實上,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的制定,還有相關委員會的設立,原意理應是為了更專業地維護電訊用戶的權益,分擔消費人事務部的壓力。但令人始料不及的,如今前者的存在反而成為了電訊用戶保障本身權益的主要絆腳石,所作投訴不但無法獲得前者的有效處理,即便後者也因而撇清關係,相互推搪,導致國內眾多電訊用戶陷入猶如棄嬰般的投訴無門窘境。

無論如何阿Q一點來看,此次的風波也帶給了我們意外收穫。例如日前我走進該電訊公司柜台查詢,就發現我歷來選購的同樣價格配套,如今的上網用量配額已被提昇了整整5倍。

當然,這我認為必須歸功於網民與輿論的力量,導致大家終於醒覺,我們過去享有的網絡服務價格,其實已被嚴重高估,並最終迫使該電訊公司作出讓步以求自保。(星洲日報/民主至“喪"‧作者:吳健南‧執業律師)

點看全文: http://opinions.sinchew.com.my/node/39857#ixzz47Beabs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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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16 03: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竞争消费人受益

近几年来,电讯行业的明讯、数码网络、天地通如三国时代般各占一方之外,一些新的移动电讯公司如Tunetalk、YES和U Mobile等都纷纷冒出头来。由于移动电讯慢慢地走向“何时何地人人都能上网”的大趋势,通话及简讯基本上都免费,新的移动电讯公司想在市场分一杯羹,成为三大电讯公司的潜在的竞争对手。

最近,明讯因以不同配套优惠对待客户遭到网民炮轰,用户纷纷转用其他电讯公司的配套。明讯高层被逼在脸书上进行视频直播并向用户公开道歉,并承诺会提升配套素质。

但是,道歉不但无法平息这场风波,反而引起更大反弹。

消费人选择最好服务

明讯的风波,引起同行为了迎合市场“价廉物美”的需求,进而“抛价”推出以更低费用获取更多优惠的配套。如果明讯再不调整策略,恐怕面对的损失会越来越多。明讯为了应付同行的“抛价”战,让原有配套的用户享有更多的福利。

各公司进行“抛价”的当儿,业内引起竞争风波,受益最大的当然就是消费者人了。

明讯的“不公平”对待用户的信息传开后,其用户纷纷转台,同业公司看准时机,趁机推出更加便宜、优惠的配套,趁机抢夺用户。

大马电讯公司似乎也受到移动电讯公司互相竞争余波的冲击,马电讯一直以来因网速不能与泰国及柬埔寨等国相比,引起用户的不满及埋怨。

但是,固定电话市场长久以来由大马电讯公司垄断,它无论如何都能够在市场中得取最大的利益,大可不必理会用户的投诉。但由于新电讯公司的兴起,消费人有了新的选择,用户并不必在乎是否拥有固定电话,而是如何去得到“价廉物美”的网路配套。

市场电讯公司不断增加,竞争也变得更激烈,各公司都会想尽办法留住原有的顾客并吸引对手的顾客。对于消费者来说,则因为有很多选择,可以按个别公司的优与劣,选择最好的服务。

•侯正伟 http://www.nanyang.com/node/759549?tid=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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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8-2016 06: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死拉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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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8-2016 06: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AMOS5566 发表于 8-4-2016 10:25 AM
千真萬確,如果你不會處理,可以找相熟的手機業者幫忙,個人覺得很划算。

不是每个HOTLINK配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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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6 08: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pykid233 发表于 5-4-2016 10:36 PM
有些人感觉电讯要用四大天网才高尚。
看不起MVNO公司。

不是四大天网高尚 是MVNO公司没线…才硬着头皮用“四大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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