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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ri_TYR

为了讨生活 法律系毕业生到狮城剪草月入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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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5: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2-4-2016 05:38 AM 编辑
kalntaxer 发表于 11-4-2016 10:11 PM
sorry for not typing mandarin, my laptop doesn't support mandarin input.

carlosmak, it seems that you did your undergrad LLB in UK and are currently doing the BPTC. I appreciate you trying to give some info on the legal affairs in our country, but some if it is really misleading.

Like UK, Malaysia is also a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s you would have learned in year one, Malaysia, unlike the UK, has a written Constitution.
Unlike UK, Malaysia does not refer to its prosecutors as "Crown Prosecution/Prosecutors", but rather we call our prosecutors Public Prosecutors, Deputy Public Prosecutors, and other titles for lower ranking prosecuting lawyers. We do not use the word "crown" simply because "crown" has always been associated with the British Royal Family, and is never used in the context of our Royal family. The PP is the Attorney General under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Our constitution vests prosecution powers in the A-G. In UK, prosecution is associated with 'Crown' because in the absence of a written Constitution, the "Crown" has to vest prosecution power into the prosecution service, hence the name of the CPS -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For the above reasons, Malaysia does not bring criminal cases in the name of Agong (or crown), instead it is brought in the name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 That is why if you read up some Malaysian criminal cases, the case name is always PP v Tan Ah Kau rather than R v Tan Ah Kau.
Your claim about lay magistrates is also equally incorrect. That system exists in the UK, but it is not used in Malaysia.

Hopefully you realise that what you learn in the BPTC is NOT useful for practice in Malaysia. You have a lot more to learn if you come back. Also, please be careful when posting legal related stuff on forums - specify that you are a UK law grad who has not done any Malaysian law. Otherwise, there is the danger of misleading the public - and it goes without saying that the public's legal awareness in Malaysia is already ...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sharing your thoughts and clarification,you are being very helpful.

It will be more helpful to avoid misunderstanding if you can read my replies carefully before alleging me of misleading the public.

This is an academic discussion of judicial structure.I am not offering legal advice nor the participants' dominant purpose is to seek legal advice.
英国这里读bar的辩护律师学生都有学criminal prosecution,毕业后都有crown prosecution officer来brief代表crown去提控嫌犯。
当magistratw是不用法律背景的,所以叫Lay Magistrate,你搞错了啦。

It is very obvious from beginning I am discussing the judicial structure in the UK.
我们这里没有人用prosecution officer称呼上庭律师,所以你讲的我不懂,这里叫prosecution counsel。

I further explained I dont know Malaysia judicial system.

I am very confused in relation to your allegation of misleading the public.It seems to me you think I havent made myself clear in the quote. I am aware that a reasonable man will clearly understand the explanation in general terms contained in my replies.

It will be very helpful to you if you could understand the situation before making allegation. You are clearly aware legal advisors and lawyers are liable for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A wrong allegation will lead to a potential defamation or a waste court process.  

Amongst his titles, in the Judiciary, he is the fountain of Justice, he is also the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rmed Forces and is the Supreme Head of
Islam in the country.
http://go2travelmalaysia.com/tour_malaysia/monarch.htm

I am not sure if it is wrong in this website,it refers Yang Pertua Agon is the fountain of justice.Is it true the prosecution is not representing him?


I am not prepared to remain in the UK.I want to return to my home country to practice, I dont study to make "HIGH" pay.I study to make enough money for a living and contribute the Malaysia judicial system.Thank you for your kind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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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5: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KhunKaew 发表于 11-4-2016 10:44 PM
所以你拿到的是证书,不是学位?这就有点奇怪了。

司法结构不同。这里没有玩陪审团那一套,被废除了。所以这里的法官权力大,majistret的权利也不小。

你错了,crown不是diraja,diraja的正确翻译是royal才对。所有政府部门名义上的头就是最高元首,然后所有公务员的“老板”都是最高元首,不只是司法机构罢了。所有的公务员在做事的时候,都是berkhidmat untuk negara,类似大英帝国的on her majesty's service。

什么行业都是专业,修理电脑的也是专业,卖饭的也是专业。如果有一天你的电脑出了一点小问题,不过你那个修理电脑的朋友告诉你说要问问题可以,先拿钱来再说。想必你也会被气到没声出。

学位有啊,我说的证书是毕业证书啊。难道学位毕业没有毕业证书哦?
你错了,crown不是diraja,diraja的正确翻译是royal才对。所有政府部门名义上的头就是最高元首,然后所有公务员的“老板”都是最高元首,不只是司法机构罢了。所有的公务员在做事的时候,都是berkhidmat untuk negara,类似大英帝国的on her majesty's service。

据我所知哦,大马是三权鼎立地国家,就是司法,国会和执行,每个ORGAN都是不同老板的哦。国会和EXECUTIVE老板是NAJIB,司法老板是Chief Justice of the Federal Court。
不过自从老马在1988司法危机修改了宪法以后,三个ORGANS的老板都变了 PRIME MINISTER哦(这里就不谈这个危机)。所以你说所有公务员都是最高元首老板,真的吗?

我所知道的是武装部队,打战,控告都是阿GONG的权力来的哦,叫什么皇权,ROYAL PREROGATIVE。
CROWN是英国称呼,就是MONARCHY CONCEPT,在大马当然是最高元首,所以用CROWN来称呼AH GONG,CONCEPT来说对啊,他本来就是ROYAL FAMILY。

我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要朋友帮我做事,当然要给钱啦。难道你朋友吃饭养家不用钱啊?人情是人情,给你是人情,不给你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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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6: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2-4-2016 06:19 AM 编辑
kalntaxer 发表于 11-4-2016 11:53 PM
这位carlosmak虽然自称是bptc的,感觉上他连bptc, LLB是不同证书都搞不清楚 ==  以后怎么当律师。

你还真的要IMPROVE你看清楚的能力,在网友猜我是BAR学生之前,我从来没有自称是BPTC学生。
我只是说还有别的,考着执照而已等,没有提过我是BAR哦~
你看清楚了吗?
不过你说我自称,后来我又承认是BAR学生,那么唯有给点证据咯。

image1.JPG
不好意思,考完试还没收拾桌子,忙着打工赚取生活费。
我好像不见了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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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5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2-4-2016 05:50 AM
学位有啊,我说的证书是毕业证书啊。难道学位毕业没有毕业证书哦?

据我所知哦,大马是三权鼎立地国家,就是司法,国会和执行,每个ORGAN都是不同老板的哦。国会和EXECUTIVE老板是NAJIB,司法老板是Chief Justice of the Federal Court。
不过自从老马在1988司法危机修改了宪法以后,三个ORGANS的老板都变了 PRIME MINISTER哦(这里就不谈这个危机)。所以你说所有公务员都是最高元首老板,真的吗?

我所知道的是武装部队,打战,控告都是阿GONG的权力来的哦,叫什么皇权,ROYAL PREROGATIVE。
CROWN是英国称呼,就是MONARCHY CONCEPT,在大马当然是最高元首,所以用CROWN来称呼AH GONG,CONCEPT来说对啊,他本来就是ROYAL FAMILY。

我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要朋友帮我做事,当然要给钱啦。难道你朋友吃饭养家不用钱啊?人情是人情,给你是人情,不给你是道理。

连你自己都知道马来西亚名义上是个三权鼎立的国家,而实际上权利则掌握在某个人手里。不过这与公务员berkhidmat untuk negara没有出入,因为公务员真的是为了国家做事的。名义上所有公务员的“老板”就是最高元首。每个公务员在就职时,都必须要宣誓效忠最高元首,而不是效忠首相。这一点你可不懂吧?

上面已经有个真正的专业律师解释得很清楚,crown一般上指的是大英帝国的王家成员,所以马来西亚一般上是不会使用的。武装部队的最高统治者是最高元首,这话没错,因为我国军官的授衔仪式都是由最高元首亲自执行的。不过实际上国防部才是握有实权。若国防部不提议你成为军官,你以为你的表格会呈现到最高元首面前?

我只知道朋友之间还是需要一些情义存在的。如果是需要用到他很多时间来处理,那么给钱是无可厚非的。不过如果只是简单的一两个问题,却被要求收费,那未免不合情理了些。不过还好绝大多数的专业人士不会那么厚脸皮去要求别人一定要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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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2: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alntaxer 发表于 11-4-2016 11:53 PM
这位carlosmak虽然自称是bptc的,感觉上他连bptc, LLB是不同证书都搞不清楚 ==  以后怎么当律师。

俺相信他是在大英帝国念法律的,不过可能还十分年轻,所以对很多本地的法律细节不了解,也就比较固执一点。毕竟书上念的与实际上的practice总会有不同的地方。就像我公司的legal advisor也常说年轻的loyar一般上都会有那种性格,就像我那个问一两个问题都要收费的朋友一样。

看来我也应该去马大念一个B.Ju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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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2: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alntaxer 发表于 11-4-2016 10:11 PM
sorry for not typing mandarin, my laptop doesn't support mandarin input.

carlosmak, it seems that you did your undergrad LLB in UK and are currently doing the BPTC. I appreciate you trying to give some info on the legal affairs in our country, but some if it is really misleading.

Like UK, Malaysia is also a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s you would have learned in year one, Malaysia, unlike the UK, has a written Constitution.
Unlike UK, Malaysia does not refer to its prosecutors as "Crown Prosecution/Prosecutors", but rather we call our prosecutors Public Prosecutors, Deputy Public Prosecutors, and other titles for lower ranking prosecuting lawyers. We do not use the word "crown" simply because "crown" has always been associated with the British Royal Family, and is never used in the context of our Royal family. The PP is the Attorney General under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Our constitution vests prosecution powers in the A-G. In UK, prosecution is associated with 'Crown' because in the absence of a written Constitution, the "Crown" has to vest prosecution power into the prosecution service, hence the name of the CPS -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For the above reasons, Malaysia does not bring criminal cases in the name of Agong (or crown), instead it is brought in the name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 That is why if you read up some Malaysian criminal cases, the case name is always PP v Tan Ah Kau rather than R v Tan Ah Kau.
Your claim about lay magistrates is also equally incorrect. That system exists in the UK, but it is not used in Malaysia.

Hopefully you realise that what you learn in the BPTC is NOT useful for practice in Malaysia. You have a lot more to learn if you come back. Also, please be careful when posting legal related stuff on forums - specify that you are a UK law grad who has not done any Malaysian law. Otherwise, there is the danger of misleading the public - and it goes without saying that the public's legal awareness in Malaysia is already ...

你的英语能力非常好,果然是个真正的专业律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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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6: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lntaxer 于 12-4-2016 08:24 PM 编辑
carlosmak 发表于 12-4-2016 06:07 AM
你还真的要IMPROVE你看清楚的能力,在网友猜我是BAR学生之前,我从来没有自称是BPTC学生。
我只是说还有别的,考着执照而已等,没有提过我是BAR哦~
你看清楚了吗?
不过你说我自称,后来我又承认是BAR学生,那么唯有给点证据咯。


不好意思,考完试还没收拾桌子,忙着打工赚取生活费。
我好像不见了水果。

我说你自称是我判断错误,不过你的言论中有说你在考着执照。
从照片中的书来看你在是英国念书吧。考了LLB后,有两个选择,可以念BPTC或者LPC. (你既然说还有别的,就在指LPC了吧)

问题是,BPTC和LPC都不算是“执照".
BPTC虽然名义上"called to the bar",不过不能提供法律服务,以后还有pupillage (或者会malaysia chambering)才正式算拥有barrister执照。
至于LPC,必须有两年的training contract才能获得solicitor执照。

莫非carlosmak你在英国有training contract了吗?不然年LPC可在浪费时间呢。否则,最合理的推断是你在念着BPTC(大部分马来西亚学生都会念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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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6: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lntaxer 于 12-4-2016 08:17 PM 编辑
carlosmak 发表于 12-4-2016 05:50 AM
学位有啊,我说的证书是毕业证书啊。难道学位毕业没有毕业证书哦?

据我所知哦,大马是三权鼎立地国家,就是司法,国会和执行,每个ORGAN都是不同老板的哦。国会和EXECUTIVE老板是NAJIB,司法老板是Chief Justice of the Federal Court。
不过自从老马在1988司法危机修改了宪法以后,三个ORGANS的老板都变了 PRIME MINISTER哦(这里就不谈这个危机)。所以你说所有公务员都是最高元首老板,真的吗?

我所知道的是武装部队,打战,控告都是阿GONG的权力来的哦,叫什么皇权,ROYAL PREROGATIVE。
CROWN是英国称呼,就是MONARCHY CONCEPT,在大马当然是最高元首,所以用CROWN来称呼AH GONG,CONCEPT来说对啊,他本来就是ROYAL FAMILY。

我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要朋友帮我做事,当然要给钱啦。难道你朋友吃饭养家不用钱啊?人情是人情,给你是人情,不给你是道理。

小弟,不要班门弄斧了。“三权鼎立”是我们中学或法律一年级最基本的概念。说出来给论坛的普通人听起来很够力,内行人看了就好比在看你背乘法表,有些好笑。更何况,我没说所有公务员都以最高元首为老板,而你的言论似乎没撇清理想状态和现实状况,更没反驳到我的论点。

The three branches of government中的司法在1988事件修宪后导致其可以被Parliament约束。严格来说,Parliament不能被executive牵制,必须独立。当然,以现实状况来看,首相以及背后UMNO的成员对executive以外的两权都有很大的控制。这是正式,理想状态和现实状况的差别。
但是,严格和正式上来说,马来西亚是一个constitutional monarchy。正式上来说,Agong拥有绝对的权利,所以他是"老板",但同时,宪法也是"老板"。在英国,由于没有written constitution,只有女皇才是"老板".当然,使用“老板”这个字眼也很具误导性,我只在沿用你之前的字眼。

正式上来说,女皇的权利是绝对的,是女皇赋予权利给三权。现实状况是,英国立法一权的权利最大。而在马来西亚,巫统的权力最大。

回到我们之前争论的,之所以马来西亚的criminal prosecution中没有用"Rex/Regina v Tan", 而用"PP v Tan",是因为正式上,宪法注明Attorney General (兼职PP)拥有prosecution的权力。请参考宪法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C ... 5:_Attorney_General)中的Art.145(3):
"The Attorney General shall have power, exercisable at his discretion, to institute, conduct or discontinue any proceedings for an offence, other than proceedings before a Syariah court, a native court or a court-martial."


以上我指的是宪法正式定义。正式记录上的写的是PP而不是Crown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要谈现实层面的话那是完全另一回事-身为法律学生你真的必须分清楚吧。


希望这里能解除你的迷惑。


我赞同律师给法律服务是必须收费的。但是法律服务当然要一定的水准。确保自己是一个有水准的律师先吧。马来西亚太多随便在外国读半桶水回来假厉害的法律学生、律师,社会大众没有必要敬畏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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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6: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hunKaew 发表于 12-4-2016 12:07 PM
俺相信他是在大英帝国念法律的,不过可能还十分年轻,所以对很多本地的法律细节不了解,也就比较固执一点。毕竟书上念的与实际上的practice总会有不同的地方。就像我公司的legal advisor也常说年轻的loyar一般上都会有那种性格,就像我那个问一两个问题都要收费的朋友一样。

看来我也应该去马大念一个B.Juris。

像我上面说的,很多马来西亚的law student很自以为是,读了一点法律,也不见得是精英学生,就以为自己很厉害了。

我见过很多差的法律学生,也见过很多顶尖的。顶尖的不会在外面班门弄斧,更不会固执 -因为法律太多列外了,很难没有仔细的research前给一个确定的答案。他们了解这一点。不是所有年轻lawyer都这样,是那些loser lawyer/student才会这样。


年轻又厉害的要不跑国外了,要不在顶级律所做工,不会在你公司做legal advisor (没有在贬低你公司的意思,只是大部分厉害的法律系学生不会那么快离开律所做in house).

还有我不是律师,也不是实习律师,只是一个法律系的学生。所以这方面,我看得比较清楚,也有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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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7: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alntaxer 发表于 12-4-2016 06:49 PM
像我上面说的,很多马来西亚的law student很自以为是,读了一点法律,也不见得是精英学生,就以为自己很厉害了。

我见过很多差的法律学生,也见过很多顶尖的。顶尖的不会在外面班门弄斧,更不会固执 -因为法律太多列外了,很难没有仔细的research前给一个确定的答案。他们了解这一点。不是所有年轻lawyer都这样,是那些loser lawyer/student才会这样。


年轻又厉害的要不跑国外了,要不在顶级律所做工,不会在你公司做legal advisor (没有在贬低你公司的意思,只是大部分厉害的法律系学生不会那么快离开律所做in house).

还有我不是律师,也不是实习律师,只是一个法律系的学生。所以这方面,我看得比较清楚,也有自己的意见。

果然是高手一出手,就知有没有。专业律师说的话果然不一样。

现在我国的私立大学好像都有法律系了,所以毕业生的素质良莠不齐也是正常的。你说得对,法律是文科科目,文科里面一般上没有一个最正确的答案,要凭着多年的经验才能给予别人最好的咨询服务。

其实你也没说错。我公司那个legal advisor以前是做政府的PO的,后来觉得薪水不高就跳来这里做了。他的工作大都是处理公司的员工与买卖contract,感觉上应该没有他以前做PO时那么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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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0: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hunKaew 发表于 12-4-2016 11:57 AM
连你自己都知道马来西亚名义上是个三权鼎立的国家,而实际上权利则掌握在某个人手里。不过这与公务员berkhidmat untuk negara没有出入,因为公务员真的是为了国家做事的。名义上所有公务员的“老板”就是最高元首。每个公务员在就职时,都必须要宣誓效忠最高元首,而不是效忠首相。这一点你可不懂吧?

上面已经有个真正的专业律师解释得很清楚,crown一般上指的是大英帝国的王家成员,所以马来西亚一般上是不会使用的。武装部队的最高统治者是最高元首,这话没错,因为我国军官的授衔仪式都是由最高元首亲自执行的。不过实际上国防部才是握有实权。若国防部不提议你成为军官,你以为你的表格会呈现到最高元首面前?

我只知道朋友之间还是需要一些情义存在的。如果是需要用到他很多时间来处理,那么给钱是无可厚非的。不过如果只是简单的一两个问题,却被要求收费,那未免不合情理了些。不过还好绝大多数的专业人士不会那么厚脸皮去要求别人一定要给钱。

名义上?
我们RUKUN NEGARA也是要效忠AHGONG,所以名义上我们学生也没出入吗?呵呵~
根据三权鼎立的CONCEPT公务员的老板是首相,这一点是明显的,就不用争论名义上是什么了。

上面的专业律师还有待看清楚我的回复呢。

CROWN是CONCEPT,既然是CONCEPT,就不要玩字眼。
不过实际上国防部才是握有实权。若国防部不提议你成为军官,你以为你的表格会呈现到最高元首面前?

这个就不大对了,实权是在首相的手中,不是国防部。
这是因为打战是皇权,只有CROWN/AHGONG才能DECLARE WAR,而皇权是属于RESIDUE POWER,PRACTICE IN THE HAND OF THE PRIME MINISTER。

要他人专业服务你,就必须付费。就那么简单,说了很多次,就不用争论太多,你说朋友计较,难道看回你一直喋喋不休的投诉,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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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0: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alntaxer 发表于 12-4-2016 06:13 PM
我说你自称是我判断错误,不过你的言论中有说你在考着执照。
从照片中的书来看你在是英国念书吧。考了LLB后,有两个选择,可以念BPTC或者LPC. (你既然说还有别的,就在指LPC了吧)

问题是,BPTC和LPC都不算是“执照".
BPTC虽然名义上"called to the bar",不过不能提供法律服务,以后还有pupillage (或者会malaysia chambering)才正式算拥有barrister执照。
至于LPC,必须有两年的training contract才能获得solicitor执照。

莫非carlosmak你在英国有training contract了吗?不然年LPC可在浪费时间呢。否则,最合理的推断是你在念着BPTC(大部分马来西亚学生都会念这个)。

对啊,言语上我有提示。原因是我是带着一个学生的心态来讨论学习,也不想摆出UK GRADUATE,我有CLP的资格来说人家班门弄斧,讨论是重点,不是你的背景。

我说"相关执照",就是我不要明言太多,继续保持一个学生的身份来讨论学习,所以我不要说太多,就说相关,而不太明确。

我照片都放出来了,你还真的要IMPROVE下,CRIMINAL BLACKSTONE 2016和WHITE BOOK这么大的提示,你还要费那么多功夫去猜?
睁大眼睛看就可以了,如果不知道,UK GRADUATE不可能不懂去GOOGLE就可以找出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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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2-4-2016 11:04 PM 编辑
kalntaxer 发表于 12-4-2016 06:42 PM
小弟,不要班门弄斧了。“三权鼎立”是我们中学或法律一年级最基本的概念。说出来给论坛的普通人听起来很够力,内行人看了就好比在看你背乘法表,有些好笑。更何况,我没说所有公务员都以最高元首为老板,而你的言论似乎没撇清理想状态和现实状况,更没反驳到我的论点。

The three branches of government中的司法在1988事件修宪后导致其可以被Parliament约束。严格来说,Parliament不能被executive牵制,必须独立。当然,以现实状况来看,首相以及背后UMNO的成员对executive以外的两权都有很大的控制。这是正式,理想状态和现实状况的差别。
但是,严格和正式上来说,马来西亚是一个constitutional monarchy。正式上来说,Agong拥有绝对的权利,所以他是"老板",但同时,宪法也是"老板"。在英国,由于没有written constitution,只有女皇才是"老板".当然,使用“老板”这个字眼也很具误导性,我只在沿用你之前的字眼。

正式上来说,女皇的权利是绝对的,是女皇赋予权利给三权。现实状况是,英国立法一权的权利最大。而在马来西亚,巫统的权力最大。

回到我们之前争论的,之所以马来西亚的criminal prosecution中没有用"Rex/Regina v Tan", 而用"PP v Tan",是因为正式上,宪法注明Attorney General (兼职PP)拥有prosecution的权力。请参考宪法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C ... 5:_Attorney_General)中的Art.145(3):
"The Attorney General shall have power, exercisable at his discretion, to institute, conduct or discontinue any proceedings for an offence, other than proceedings before a Syariah court, a native court or a court-martial."


以上我指的是宪法正式定义。正式记录上的写的是PP而不是Crown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要谈现实层面的话那是完全另一回事-身为法律学生你真的必须分清楚吧。


希望这里能解除你的迷惑。


我赞同律师给法律服务是必须收费的。但是法律服务当然要一定的水准。确保自己是一个有水准的律师先吧。马来西亚太多随便在外国读半桶水回来假厉害的法律学生、律师,社会大众没有必要敬畏他们。

大哥哥,你读UK GRADUATE,大马CLP没有学到对着LAYMAN要用他们UNDERSTAND的LANGUAGE和GENERAL TERMS来解释给他们知道吗?
KHUNKAEW网友专业是会计,不是法律,所以我用最基本CONCEPT来解释讨论,如果基本都没有,如何去深一层,难道讲解基本也是也是班门弄斧,你见CLIENT第一次就直接给STATUTE不用解释啊?你LECTURER没告诉你LAYMAN很少会看得懂STATUTE吗?
有些好笑。更何况,我没说所有公务员都以最高元首为老板,而你的言论似乎没撇清理想状态和现实状况,更没反驳到我的论点。

有些好笑?我觉得最好笑是你,哈哈,UK GRADUATE,CLP~哈哈,不好意思,笑多两声了。是的,我是笑你。
我已经三番两次告诉你要看好我的回复,没想到话才落声,你就重蹈覆辙了。

KhunKaew 发表于 11-4-2016 10:44 PM
所以你拿到的是证书,不是学位?这就有点奇怪了。

司法结构不同。这里没有玩陪审团那一套,被废除了。所以这里的法官权力大,majistret的权利也不小。

你错了,crown不是diraja,diraja的正确翻译是royal才对。所有政府部门名义上的头就是最高元首,然后所有公务员的“老板”都是最高元首,不只是司法机构罢了。所有的公务员在做事的时候,都是berkhidmat untuk negara,类似大英帝国的on her majesty's service。

看到是谁讲吗 ?
然后去看我回复是谁,是KHUNKAEW网友,我只知道你网名是KALNTAXER,不是KHUNKAEW,除非你是他分身来(有可能哦,他这样赞你,可能是独脚戏自己赞自己,说说笑而已啊,别告我毁谤哦)。连回复是回复谁也搞不清楚,冯京当马凉,UK GRADUATE,CLP哦,还说人家小弟弟班门弄斧,没有反驳到你论点?
看清楚啦,专业律师。
这位KALNTAXER虽然自称是UK LLB and CLP graduate的,感觉上他连KALNTAXER和KHUNKAEW是不同人都搞不清楚 ==  以后怎么当律师。

很多马来西亚的law student很自以为是,读了一点法律,也不见得是精英学生,就以为自己很厉害了。
我见有个UK LLB AND CLP GRADUATE,也见过很多顶尖的。顶尖的不会在外面班门弄斧,更不会固执,也会看清楚了解清楚才发言 -因为法律太多列外了,很难没有仔细的research前给一个确定的答案。他们了解这一点。不是所有年轻lawyer都这样,是那些loser lawyer/student才会这样。
马来西亚太多随便在外国读半桶水回来假厉害的法律学生、律师,社会大众没有必要敬畏他们。

但是,严格和正式上来说,马来西亚是一个constitutional monarchy。正式上来说,Agong拥有绝对的权利,所以他是"老板",但同时,宪法也是"老板"。在英国,由于没有written constitution,只有女皇才是"老板".当然,使用“老板”这个字眼也很具误导性,我只在沿用你之前的字眼。

果然是高手一出手,就知有没有,专业律师说的话果然不一样
你去告诉先讲出"老板"的字眼的网友吧,看清楚哦,别再重蹈覆辙。
以上我指的是宪法正式定义。正式记录上的写的是PP而不是Crown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要谈现实层面的话那是完全另一回事-身为法律学生你真的必须分清楚吧。

谢谢解释,原来正式记录上是这样。
那么PP在CONCEPT来说是代表AH GONG控告吗?


小弟我不敢在您面前班门弄斧,因为以MISTAKE回复来说,大哥你是登峰造极,小弟望尘莫及。

小弟得罪了,不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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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2-4-2016 10:32 PM
名义上?
我们RUKUN NEGARA也是要效忠AHGONG,所以名义上我们学生也没出入吗?呵呵~
根据三权鼎立的CONCEPT公务员的老板是首相,这一点是明显的,就不用争论名义上是什么了。

上面的专业律师还有待看清楚我的回复呢。

CROWN是CONCEPT,既然是CONCEPT,就不要玩字眼。

这个就不大对了,实权是在首相的手中,不是国防部。
这是因为打战是皇权,只有CROWN/AHGONG才能DECLARE WAR,而皇权是属于RESIDUE POWER,PRACTICE IN THE HAND OF THE PRIME MINISTER。

要他人专业服务你,就必须付费。就那么简单,说了很多次,就不用争论太多,你说朋友计较,难道看回你一直喋喋不休的投诉,有何区别?

口头上说的“效忠”,与实际上签字的“效忠”是不同含义的。这就好像一些人嘴巴说是佛教徒,不过却连最基本的五戒与八正道都不懂,与真正受戒的佛教徒不一样。

公务员从来不会宣誓说自己效忠的对象是首相,也不会是政府。公务员效忠的对象除了最高元首外就是国家,这在公务员守则里有明确的写明。

不管是不是字眼上的差异,实际上的差异很明显的存在。我国的majistret必须拥有法律学位,我国的检控官是PP委任,与你的大英帝国不同。所以我们这里只有diraja,没有crown。

至于要不要付费,还是看个人的选择。今天你要求我帮忙,如果只是小事回答几个问题,那么收钱就不必了。我的会计学问的价值不会低于你的法律学问,不过我没像你那么厚脸皮一直强调必须收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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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hunKaew 发表于 12-4-2016 11:10 PM
口头上说的“效忠”,与实际上签字的“效忠”是不同含义的。这就好像一些人嘴巴说是佛教徒,不过却连最基本的五戒与八正道都不懂,与真正受戒的佛教徒不一样。

公务员从来不会宣誓说自己效忠的对象是首相,也不会是政府。公务员效忠的对象除了最高元首外就是国家,这在公务员守则里有明确的写明。

不管是不是字眼上的差异,实际上的差异很明显的存在。我国的majistret必须拥有法律学位,我国的检控官是PP委任,与你的大英帝国不同。所以我们这里只有diraja,没有crown。

至于要不要付费,还是看个人的选择。今天你要求我帮忙,如果只是小事回答几个问题,那么收钱就不必了。我的会计学问的价值不会低于你的法律学问,不过我没像你那么厚脸皮一直强调必须收钱罢了。

宗教的例子我就不回复了,怕混乱。

效忠和老板,是两回事哦,可以参在一起讲的咩?(我推测你的老板的意思是阿头,上司的意思啦)

开始我就是讨论concept,字眼可以不一样,可是最后concept还是一样,你一直强调字眼而不看重点,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我一直都很尊敬你的会计是专业,也认为你应该收费,你不收费是因为你给人情,我没说过你学问低于什么哦。
没讲过的事情你都可以拿来讲,你讲完咯,讨论还有什么意思呢?

我是站在你朋友的立场上为他说一句话而已,这是我的意见,你怎么能因为意见不和就攻击我本人说我本人厚脸皮呢?
这样是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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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2-4-2016 11:02 PM
大哥哥,你读UK GRADUATE,大马CLP没有学到对着LAYMAN要用他们UNDERSTAND的LANGUAGE和GENERAL TERMS来解释给他们知道吗?
KHUNKAEW网友专业是会计,不是法律,所以我用最基本CONCEPT来解释讨论,如果基本都没有,如何去深一层,难道讲解基本也是也是班门弄斧,你见CLIENT第一次就直接给STATUTE不用解释啊?你LECTURER没告诉你LAYMAN很少会看得懂STATUTE吗?

有些好笑?我觉得最好笑是你,哈哈,UK GRADUATE,CLP~哈哈,不好意思,笑多两声了。是的,我是笑你。
我已经三番两次告诉你要看好我的回复,没想到话才落声,你就重蹈覆辙了。


看到是谁讲吗 ?
然后去看我回复是谁,是KHUNKAEW网友,我只知道你网名是KALNTAXER,不是KHUNKAEW,除非你是他分身来(有可能哦,他这样赞你,可能是独脚戏自己赞自己,说说笑而已啊,别告我毁谤哦)。连回复是回复谁也搞不清楚,冯京当马凉,UK GRADUATE,CLP哦,还说人家小弟弟班门弄斧,没有反驳到你论点?
看清楚啦,专业律师。

很多马来西亚的law student很自以为是,读了一点法律,也不见得是精英学生,就以为自己很厉害了。
我见有个UK LLB AND CLP GRADUATE,也见过很多顶尖的。顶尖的不会在外面班门弄斧,更不会固执,也会看清楚了解清楚才发言 -因为法律太多列外了,很难没有仔细的research前给一个确定的答案。他们了解这一点。不是所有年轻lawyer都这样,是那些loser lawyer/student才会这样。
马来西亚太多随便在外国读半桶水回来假厉害的法律学生、律师,社会大众没有必要敬畏他们。


果然是高手一出手,就知有没有,专业律师说的话果然不一样。
你去告诉先讲出"老板"的字眼的网友吧,看清楚哦,别再重蹈覆辙。

谢谢解释,原来正式记录上是这样。
那么PP在CONCEPT来说是代表AH GONG控告吗?


小弟我不敢在您面前班门弄斧,因为以MISTAKE回复来说,大哥你是登峰造极,小弟望尘莫及。

小弟得罪了,不敢了。

朋友,想法不要那么天真。KALNTAXER是名律师,俺不是。俺也不可能会说出那么多法律的知识来反驳你。若你坚持要相信的话也行,反正俺正想学习的就是法律知识。
说公务员的老板是最高元首,这话可没问题。你没当过公务员,所以不了解罢了。你大英帝国的公务员文件里面的那句on her majesty's service是什么意思?难道当地的公务员不是为女王服务?首相可以换了一任又一任,难道公务员也跟着一起换?你叫别人看清楚你的回复,那请问你又有没有看清楚别人的回复呢?

总觉得你很爱辩论,然后挺固执的。上次你在另外一个版块与人起争执,就该知道你的个性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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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2-4-2016 11:41 PM 编辑
KhunKaew 发表于 12-4-2016 11:18 PM
朋友,想法不要那么天真。KALNTAXER是名律师,俺不是。俺也不可能会说出那么多法律的知识来反驳你。若你坚持要相信的话也行,反正俺正想学习的就是法律知识。
说公务员的老板是最高元首,这话可没问题。你没当过公务员,所以不了解罢了。你大英帝国的公务员文件里面的那句on her majesty's service是什么意思?难道当地的公务员不是为女王服务?首相可以换了一任又一任,难道公务员也跟着一起换?你叫别人看清楚你的回复,那请问你又有没有看清楚别人的回复呢?

总觉得你很爱辩论,然后挺固执的。上次你在另外一个版块与人起争执,就该知道你的个性如何了。

不好意思,我先说明,我以上这个回复不是针对你,绝对没有贬低你的意思,我是给你所谓律师给他知道他看错回复,说错人,所以才quote你的话给他看清楚,不是针对你,有误会请包涵。

你要说老板公务员,你口中的名律师已经讲解了,虽然他连谁先讲都搞不清楚一塌糊涂,可是他回复讨论的重点我必须尊敬,你可以回复他。

爱辩论,坚持事实或意见有问题吗?
至少我不会说人家班门弄斧,厚脸皮。

法律的principles其实就是从争论中发展出来的。
和大家分享一个文章。
http://www.taodocs.com/p-15874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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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2-4-2016 11:16 PM
宗教的例子我就不回复了,怕混乱。

效忠和老板,是两回事哦,可以参在一起讲的咩?(我推测你的老板的意思是阿头,上司的意思啦)

开始我就是讨论concept,字眼可以不一样,可是最后concept还是一样,你一直强调字眼而不看重点,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我一直都很尊敬你的会计是专业,也认为你应该收费,你不收费是因为你给人情,我没说过你学问低于什么哦。
没讲过的事情你都可以拿来讲,你讲完咯,讨论还有什么意思呢?

我是站在你朋友的立场上为他说一句话而已,这是我的意见,你怎么能因为意见不和就攻击我本人说我本人厚脸皮呢?
这样是讨论吗?

那是相同的道理。嘴巴说的与实际上做的不一样。公务员宣誓的效忠对象就是最高元首,所以老板当然也是他。难道你说的AhGong指的不是老板?那是什么呢?

问题就出在concept完全不同。crown的concept与diraja甚至PP完全不同,要如何相提并论?总觉得你很喜欢拐弯抹角,硬要证明你才是对的才甘愿。

俺对所有的专业都一样尊敬,不会因为你念的是高科技专业就特别尊敬你,也不会因为你的专业是炒面而看不起你。至于收费这个问题,俺认为还是要看你个人的原则与操守,对朋友不用那么计较,不然朋友是拿来做什么的?这也是俺一直以来的行事作风。你一直强调要收费,也是你说完了,哪还需要什么讨论?

俺可没有攻击你,反而是你先攻击俺说俺喋喋不休的。再来俺哪敢攻击你?要是你闲来无事出一封律师信给俺,那岂不是要俺花钱请律师来回应你?还好你是在大英帝国,不是在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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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hunKaew 发表于 12-4-2016 11:27 PM
那是相同的道理。嘴巴说的与实际上做的不一样。公务员宣誓的效忠对象就是最高元首,所以老板当然也是他。难道你说的AhGong指的不是老板?那是什么呢?

问题就出在concept完全不同。crown的concept与diraja甚至PP完全不同,要如何相提并论?总觉得你很喜欢拐弯抹角,硬要证明你才是对的才甘愿。

俺对所有的专业都一样尊敬,不会因为你念的是高科技专业就特别尊敬你,也不会因为你的专业是炒面而看不起你。至于收费这个问题,俺认为还是要看你个人的原则与操守,对朋友不用那么计较,不然朋友是拿来做什么的?这也是俺一直以来的行事作风。你一直强调要收费,也是你说完了,哪还需要什么讨论?

俺可没有攻击你,反而是你先攻击俺说俺喋喋不休的。再来俺哪敢攻击你?要是你闲来无事出一封律师信给俺,那岂不是要俺花钱请律师来回应你?还好你是在大英帝国,不是在马来西亚。

不好意思,head of executive和partliment已经确定老板是prime minister,详情请google。

我说crown的意思是yang pertua agong,我在网山看来看出,意思都是一样哦,唯一不一样的是我们agong是5年换一次,可是function和crown一样哦,不能相提并论?
那么为什么大马解散国会要ah gong允许,appointment of prime minister要阿gong做的?
英国crown也是一样做这些,不能相提并论?
奇怪。

我说你喋喋不休是事实,你每个reply都说你朋友这样那样。可是我没有像你这样攻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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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2-4-2016 11:27 PM
不好意思,我先说明,我以上这个回复不是针对你,绝对没有贬低你的意思,我是给你所谓名律师给他知道他看错回复,说错人,所以才quote你的话给他看清楚,不是针对你,有误会请包涵。

你要说老板公务员,你口中的名律师已经讲解了,虽然他连谁先讲都搞不清楚一塌糊涂,可是他回复讨论的重点我必须尊敬,你可以回复他。

爱辩论,坚持事实或意见有问题吗?
至少我不会说人家班门弄斧,厚脸皮。

法律的principles其实就是从争论中发展出来的。
和大家分享一个文章。
http://www.taodocs.com/p-15874988.html

你在那个回复中quote了俺的帖子,很难让俺不觉得你是在针对咱们。不过俺可不是小气的人,毕竟在论坛上什么人都有,大家互相尊敬就好。

既然你认为喜欢辩论与坚持己见没问题,那也是你的自由,俺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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