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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0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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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0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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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dogman 发表于 16-12-2013 01:00 PM
回到事实,现在马来西亚不投国阵就是投民联。
你要民联做政府呢,还是要国阵做政府,就是一句话,英文就 ...
你继续往那边说,会把课题带走的。。。不过我觉得我能回答得到一些东西,同时把课题带回来,不过,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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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01: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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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里的流浪猫 发表于 14-12-2013 02:05 PM
那个的重点不在「上下班」,而是以「消费者」的立场去看待禁得合不合理。
马华人士若以「消费人」的身 ...
我相信我分享了足够的原因为何我会反对,我也看了很多你对“针对服装,不针对人”的说法。
。。有关党衣方面,除非我们还有什么重点没有分享。。不然,课题已经发展到“名正言顺”的歧视马华,请发表。
发表于 16-12-2013 02:11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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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em_666 发表于 16-12-2013 01:58 PM
我相信我分享了足够的原因为何我会反对,我也看了很多你对“针对服装,不针对人”的说法。
。。有关党 ...
只能说有些投机客的使然,原本属于个人选择性抗议行为,被马华敵对党有意政治化成评击工具。
发表于 16-12-2013 04: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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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em_666 发表于 16-12-2013 01:49 PM
你继续往那边说,会把课题带走的。。。不过我觉得我能回答得到一些东西,同时把课题带回来,不过,请稍等 ...
我会提到这里,是因为有些人喜欢动不动就囊叫:
1.后悔莫及投民联
2.如果是这样,休息我投民联云云
3.
最好是嘴巴讲爽而已,真的是这样想,就应该回去学校读回中文,“后悔莫及”到底是什么意思,“作践自己”又是什么意思。
好心啦,批评就批评,民联又不是批评不得,但是蠢到发表类似要吃国阵回头草这种言论,耳朵眼睛和脑袋就真的应该去检查一下。
发表于 16-12-2013 0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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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em_666 发表于 16-12-2013 09:26 AM
挥戈 :请参考 23 帖,方便我们所谓的“歧视”是同一个定义。。
--- 我不能接受崇拜 freedom, ...
或者说我写的不明白。我指的禁止穿MCA党服入内用餐是不是歧视。我看的是店主是不是在犯法。如果在本地的法律可以判店主有罪,那也是判断电主拒客是否有理。
加上LZ的法治意识也是很差。你相信就是法律可靠,,不相信就法律不可靠。你开帖还讨论个屁啊。自己在FB写就好啦。
店主不爽江作汉的言论,关UMNO屁事咩。
除非你觉得江作汉完全是UMNO的指示。
没有人要求MCA在UMNO面前抬不起头。
自废武功,没有MCA自己首肯,谁可以逼它?
我现在在NZ游山玩水。
由于要做到backpacker的味道(要省钱),我不能每天上网。
回到NZ的城市时还要接手做研究报告
等我有空理你时,我会看回这个帖。
本帖最后由 motor6620 于 16-12-2013 05:16 PM 编辑
发表于 16-12-2013 0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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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em_666 发表于 16-12-2013 01:45 PM
如果穿上马华党衣会像个小孩跑来跑去,高声呼喊,哭哭啼啼。。。。那么我也会赞成的。
。。另个说法 ...
由于做了卑贱的事被人看不起,叫做鄙视,不叫歧视。
只有没有做错事,却受到不平等的对待,那才叫歧视。
明知这个党被人鄙视,还要加入,就要接受被鄙视的现实。
加入了之后,还怕人不知道,穿着党衣四处招搖,那叫活该。
从法律观点来说,店主有权拒绝做任何人的生意,
因为开店做生意是invite to offer(treat),不是offer for sale/service,尽管很多店门口都贴滿了offer,sale的招贴。
即然是invite to offer,店主就有权力不接受你的offer。
更何况人家一早就贴告示,说明了不会接受你的offer。
A shop owner displaying their goods for sale is generally making an invitation to treat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Boots Cash Chemists (Southern) Ltd [1953] 1 QB 401 ). They are not obliged to sell the goods to anyone who is willing to pay for them, even if additional signage such as "special offer" accompanies the display of the goods.
本帖最后由 yame 于 16-12-2013 09:16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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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05: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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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e 发表于 16-12-2013 04:57 PM
由于做了卑贱的事被人看不起,叫做鄙视,不叫歧视。
只有没有做错事,却受到不平等的对待,那才叫歧视。 ...
VIDEO
你开头的points,让我想起黄秋生的访问。
16:30开始
本帖最后由 motor6620 于 16-12-2013 05:22 PM 编辑
发表于 16-12-2013 06: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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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em_666 发表于 13-12-2013 09:10 PM
dress code, 是一个 code,code 就是共识,是前人经过认同过后定下来的规矩。
衣着指南。。不是说你“ ...
这让我想起多年前的一件事。。。
利物浦来马踢友谊赛,有位曼联球迷穿了件曼联球衣到利物浦的训练场地观看球员们训练过程,结果被一大票利物浦球迷围着喝倒彩,。最后在敌众我寡的形势下,该名曼联球迷不得不屈服于淫威之下,脱掉了上衣,光着身子。。。
发表于 16-12-2013 09: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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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6620 发表于 16-12-2013 05:21 PM
你开头的points,让我想起黄秋生的访问。
16:30开始
证明黄秋生的思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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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10: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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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里的流浪猫 : 其实我期待你更多的意见。
dogdogman : 投民联可以后悔,后悔却不可以囊叫;囊叫就要听一些难听的话。。。不是我的主张。
。。因为囊叫后悔投选国阵的,我没有好听的话给他听,也没有难听的。
挥戈 : 这问题早预备好了。。粉丝之间有 mutual understanding,MU 和 Liverpool 的楚河汉界是之间的默契。
。。如果球场被 liverpool 租下,售票让 MU 粉丝观看,他是有这个权利穿上 MU 的球衣。
yame : 文言是对 single individual,还是群体? 政党是一个群体,反歧视里面包挂了政治歧见。
http://en.wikipedia.org/wiki/Anti-discrimination_law
reserved rights, 告诉你保留的权利。。商家有商家的,消费人也有消费人的。
。。请参考 23 帖,方便我们所谓的“歧视”是同一个定义。。请爬帖。
motor6620 :这里是一个讨论,你说马华敢告店主,法律说可以了,下次巫统模仿,你不反对。
我说,我不完全信任法律,我不会因为法律判决了过后,我就没有意见。
。。我说我的,我什么时候说“你不反对”,你就应该讨论个屁??。。
。。或许我说不明白,我说 MCA 是店主敢针对的对象而已,umno 即使欺负上头,店主也不敢。
。。店主针对江作汉,因为它是 MCA的,因为是店主胆量范围。。。
。。店主所说的,不是听证会成立了的口供。。是我抱着怀疑的态度,你明白了吗?
。。如果你说话没有耐心,即使你从 NZ 回来,(即使国际法院公干回来),讨论缺乏你也没关系。
本帖最后由 mayhem_666 于 16-12-2013 11:06 PM 编辑
发表于 16-12-2013 10: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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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戈 : 这问题早预备好了。。粉丝之间有 mutual understanding,MU 和 Liverpool 的楚河汉界是之间的默契。
。。如果球场被 liverpool 租下,售票让 MU 粉丝观看,他是有这个权利穿上 MU 的球衣。
這不就反證我有權不給你進我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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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10: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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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118 发表于 16-12-2013 10:36 PM
這不就反證我有權不給你進我的店
那。。是不是代表 MC,chelsea,arsonal,可以进呢?
发表于 16-12-2013 10: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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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1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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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开门做生意,在合约法里面属于是invitation to treat
业主有权力拒绝做任何他不喜欢的人的生意而并不构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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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11: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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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118 发表于 16-12-2013 10:57 PM
可以,只要店主不反對。居然你會這樣問,表示你都知道店主是有理了
你是突然開竅了?還是在自打嘴巴 ...
这是我问的问题:那。。是不是代表 MC,chelsea,arsonal,可以进呢?
这是你回答的问题:可以,只要店主不反對。居然你會這樣問,表示你都知道店主是有理了
我哪里说了店主有理?
发表于 16-12-2013 1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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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em_666 发表于 16-12-2013 11:11 PM
这是我问的问题:那。。是不是代表 MC,chelsea,arsonal,可以进呢?
这是你回答的问题:可以,只要店主 ...
店主的行为不但有理,而且合法。
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在contract law里面属于是invitation to treat
餐厅有权力拒绝为某些特定的客人服务,而这不能被视为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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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1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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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zeA4 发表于 16-12-2013 11:15 PM
店主的行为不但有理,而且合法。
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在contract law里面属于是invitation to treat
餐厅有 ...
这问题我向 yame 发问过:是个案,还是群体?
发表于 16-12-2013 11: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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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em_666 发表于 16-12-2013 11:17 PM
这问题我向 yame 发问过:是个案,还是群体?
Invitation to treat 这个概念可以是针对个人,也可以针对群体。
反正它的意思就是店主打开门做生意,等顾客上门来接受服务,这并不被视作为进入了双方同意的合约程序,而店主仍然可以拒绝为上门的客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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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3 11: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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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zeA4 发表于 16-12-2013 11:24 PM
Invitation to treat 这个概念可以是针对个人,也可以针对群体。
反正它的意思就是店主打开门做生意,等 ...
。。那么,同样的概念,如果我纯粹拒绝供应给指定群体,如:女性。。。歧视是沾不上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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