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佳燕
请问佳燕大大,马来西亚有没有几个人合作或集团式合作养燕?如果有,那请问一般是怎样合作的? ...
leeseng 发表于 2-6-2010 03:29 PM
一般不是亲戚就是好友,组公司投资的还没有见到成功的例子。以下是一些以公司集资方式成立燕屋过后全部被骗的一些报道。
-----------------------------------------------------------------------------------
涉養燕投資計劃詐財‧拿督與董事不認罪 2010-03-18 19:22 ·
兩被告黃勝超(譯音,左)及郭世鴻被公司委員會官
員帶上八打靈再也地庭面控時神情自若,並未迴避攝記鏡頭。(圖:光明日報)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一名華裔拿督與公司董事因涉嫌違法通過“養燕投資計劃”吸引公眾投資,而被大馬公司委員會控上地庭,並面對兩項指
控,但拿督與董事雙雙否認有罪。 今日(週四,3月18日)下午,54歲的拿督黃勝超(譯音)先在八打靈再也地庭被控,隨後再與 Golden Nest Properties International(馬)有限公司的34歲董事的郭世鴻(譯音)一起面控,郭世鴻在兩項控狀中被指涉嫌與黃勝超同謀。 首項控狀指兩名被告於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10月1日期間,通過在2008年 11月開始營業的GoldenNest公司,在未向公司委員會註冊信託契據的情況下,以“養燕投資計劃”向公眾招募投資金。 未獲准買賣股票交易 兩名被告的上述作法抵觸1965年公司法令91(1)條文,且可在同法令84條文下同讀,並可
在同法令94(1)(a)下判刑,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第2項控狀指兩名被告涉嫌在上述同一時期,通過Golden Nest公司進行“養燕投資計劃”,而這所公司其實並未獲准進行買賣股票交易,與此同時,在公司法令363(3)條文下,這間公司被禁止推動“養燕投資計
劃”。 被告此舉違反公司法令363(5)條文,且可在363(9)條文下同讀,罪成者將面對最高坐牢10年或罰款25萬令吉的刑罰。 代表公司委員會進行檢控工作的主控官莫哈末依祖副檢察司,在庭上以兩人面對的指控非常嚴重的說
法,要求地庭法官將黃勝超的保釋金訂為10萬令吉,而郭世鴻的保釋金則訂為5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以及需把護照交由法庭保管等。 4月22日過堂 目前擔任某公司董事經理、育有兩名兒女的黃勝超在向法官求情時說,他的銀行戶頭遭公司委員會凍
結,所以他在一時之間籌措不到巨額現金,他希望法官能減少保釋金。 地庭法官阿斯蘭在考慮到主控官表明將申請把兩人案件聯審的問題後,最終接納控方針對保釋條件提
出的建議,即黃勝超和郭世鴻需分別繳付10萬令吉與5萬令吉的保釋金保外,並需一名擔保人作保,同時必須把他們的國際護照交由法庭保管。 法官擇定4月22日,讓上述案件過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