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到我打尿陣
我去查了查
这个威胁看起来很“专业英文+法条”,但在马来西亚法律上是典型的「用错法条 + 放大恐吓」**。
我分三层来讲:法律事实 → 他错在哪里 → 论坛可用的反驳版本。 一、先给结论(重点)网友 X 引用《刑事法典》第202条来威胁论坛“知情不报要负责”,
在这个情境下,基本不成立。
原因只有一句话: 👉 Section 202 只适用于“法律上有义务举报的人”,
而普通论坛、论坛管理员、企业平台,通常不在此列。 二、Section 202 真正的法律含义(被他用错了)《Penal Code》第202条的关键要件有三:⚠️ 三者缺一不可 ❌ 网友 X 的第一个错误:“任何知道犯罪的人都必须举报”——这是错的 马来西亚法律不是这样运作的。 不是“知道”就一定要报
而是: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你必须报”的人,才会触发 Section 202
谁才是“legally bound to report”?一般包括: 公职人员(某些职务) 执法机关内部人员 特定受监管行业(银行、反洗钱责任人) 法律明文指定的角色
👉 不包括: 普通网民 论坛管理员 网络平台公司 第三方企业(除非涉及特定法定义务)
不過chatgpt 的東西,參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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