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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液沾手指 插私处怀孕 60岁奸15岁 三司判没罪 【最新新闻173楼. 5月1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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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6: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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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alaysia做什么事都是合法的hor?~
现在满脑子都在想做坏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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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6: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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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指当时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体内。。。” 擀啦!他説是就是嗎?有經過查證嗎?他不如說是隔空傳精更好!?法官和檢控官都有問題,有病還不快點去看醫生!醬都給這種人渣脫的了身!!哇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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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6: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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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6: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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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司法又能让强奸犯有借口洗脱罪名。
大马司法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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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6: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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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没有所谓的原告律师,只有检控官。有的时候检控官需要选一个罪名来起诉的,当时的证据确实都指向强奸罪。在这起案件中,很可能是查案官所搜索的证据有漏洞,所以辩方才逮着机会,帮助被告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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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6: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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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福 发表于 8-5-2015 02:23 PM
马来西亚能
真的很強的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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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7: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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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7: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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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7: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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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在想为什么检察官不一开始就以 '和未成年发生关系' 直接就告强奸了 (那么受害者自愿与否都不在考量之内)
那么只要证明他们之间有发生过性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现在这个是COA的决议, 要以'Question of fact' (案件事发经过) 再要上诉到FC几乎不会成功
只能用 Question of law 在用手指插入私处不=强奸的判定是否合法。
结论, 检察官你一开始在干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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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8: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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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ioukl 发表于 8-5-2015 03:31 PM
只能说“它”的律师厉害。。。
马来西亚打强奸案第一 ---- 奥古斯丁理昂律师。。。。
很好找吃了。。
那法官吃了多大的脑残药才会接受这种说法?人民应该开始怀念1995前的陪审团制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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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8: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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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兄弟冷静!!!!插河马会导致你精尽人亡的!!!!别那么大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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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8: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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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无能,造就以后的私法---私刑。。。问题是要做的干净,不要用C4 炸到满天满地都是,恶心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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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8: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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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我國的司法有問題,應該是檢控官的失策。我不是很懂法律,不過大概猜測法律對於強姦的定義也許必須是性器官有接觸才算,所以才不能定他罪。也許一開始檢控官就不應該告他強姦,應該援引刑事法典377E條文,即對未成年者進行色情猥褻舉止控告嫌犯,這樣才能告得進。
檢控官辦事不力不是新鮮事,參考朱玉葉姦殺案,為什麼死者體內找到嫌犯的DNA還是可以脫罪呢?因為他是被控謀殺而不是被控強姦,而謀殺的證據根本不足,所以才能打得掉,等官司輸了以後檢控官想再改控強姦罪時,嫌犯早已逃回去澳洲,不願回來接受聆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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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8: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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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上诉的咩?以其他罪名定罪啦
不然《加藤鹰之手》就可以被滥用来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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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8: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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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贝莉 于 8-5-2015 08:58 PM 编辑
事实不就是小过16岁=minor吗??? 那个检察官真的有够厉害, 一告就进的居然不用反而告一般强奸....
我还没有去看他们的judgement, 要先看看当初检察官想什么~
恩..... 他们真的水准高超(从看他们认为人类可以自己用手掐死自己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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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8: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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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知道那个代表律师的背景?有政治背景? 奥古斯丁理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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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8: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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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不过每次的控告罪名都是由检控官来决定的。既然决定了控告强暴,那就只能专注在这个法令上。现在还是有上诉或者使用另外一个法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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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9: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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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就应该先将all possible charges拟定, 全部都告。为什么要懒惰?
如果上诉到FC法官判手指插入不等于sexual intercourse的话, 那么这个case就掰掰了~ 不可能拟定别的charge了。因为只有一次机会而已(除非是在审讯进行时~), 一个人字可以因为他的行为被告一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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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9: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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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后那些性侵犯都用这个理由就能脱罪了 。。。。 没理由,没逻辑,没天理。
其实当法官相信精虫可以在肛门内生存三四天都不死的那天起 。。。。。 司法就已经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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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9: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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