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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看着办

我该挽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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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2010 09: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难过,当我看到这个贴以及彷徨无助的楼主时。
楼主,我不知道你的老公是不是薪水很低,还是你一个月的月入非常高,譬如6K以上。
有那么高的收入,那么你的工作一定很繁重,工作时间应该很长,所以忽略了家庭,不懂得我的猜测是否正确?
你的老公应该不是不爱你,而是他觉得跟你在一起时,他应该很有压力,你的优秀令他抬不起头来。
本来如果你能够潇洒放下这个窝囊的男人,努力于事业,并且好好抚养孩子长大,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你放不下他,生活不能没有他,这样你唯一能够做的只有寻求婚姻辅导师的帮助,由第三者来处理你们的问题。

万一很不幸的,你们还是离婚了,那么不要难过,因为你是一个很有本事的女子,通常很有才能的女子都很坚强,你会度过难关的,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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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12: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说现在我做什么都已经太迟了
不明白他的太迟是什么意思
难道是外面的女人有了孩子么?
看着办 发表于 18-8-2010 07:05 PM

回复  solerzz
他否认第三者的原因是要保护那个第三者将来不必背着狐狸精的罪名而自己也不是抛弃妻子 ...
看着办 发表于 18-8-2010 07:37 PM

就因为我工作忙他就要出去外面找其他女人么?那些很忙的生意人的老婆不是全都出去找外遇了?
以前我工作到太晚,他天天都会煲粥给宝宝吃的,我回到家他和宝宝都睡了(不是每天)...
看着办 发表于 18-8-2010 07:11 PM


现在看来你还不明白我的意识,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来,你已经认定了他有第三者的出现,先入为主的一直会针对第三者的话题讨论,这样的讨论是没有任何结果的,也不会对你的婚姻带来任何挽救的成分.(其实看你的回复,我是觉得你比较自我为中心的,要特别注意这点,而且也可能是这点造就你成为女强人应有的特征.这点不需讨论,因为旁观者清.)

其实我的建议是非常简单的,就是要你放下身段,来换取一个非常心平气和的平台来沟通.如果这一步你办不到,那么悲剧就会跟着来了.因为这是最后一击,也是要你最冷静的思考和分析,而且也是最不计较谁对谁错.到了这地步根本不是第三者的问题了,问题是出在你们夫妻之间,你要明白一个道理,就是因为你们之间出现问题才会造成今天的局面.我也再重申一次,如果你们的问题没有解决方案,第三者就会不断的出现,她可以是任何人.

组织一个家庭在于分担,责任,爱心,关怀,包容等等...既然你选择了以事业为重,那么理所当然的你就会有所损失,这些损失往往对你是当局者是完全蒙在鼓里的,当你漠然回首却已经人事以非.在短短的这几句话里,你应该尝试回顾以前的你和现在的你到底已经有什么改变了吗?

你必须要很有层次的剖析,找出原因到底你对这个家庭忽略了什么呢?比如说是否是早出晚归呢?见面少了?家庭分担少了?房事问题等等(这只是作为参考,真正原因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先让自己清楚明白自己的弱点才是谈判最佳的筹码,而不是一味的指责丈夫的错或者是第三者/狐狸精的错.(其实本人不是说他们没有错,只是让你知道你应该用什么招式去应付.)如果你掌握的好,知道源头在哪,就可以一步一步慢慢的把他拉回来,尤其是当双方都是那么的疼爱自己的孩子时候.亲情永远都是最厉害的武器但要看你如何运用,要懂得珍惜.

怎么说你也是受害者,你的委屈大家都懂,不过如果要你委屈一时以换取永远的幸福,应该是值得去尝试的.在这里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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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8-2010 12: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7# queen_of_island


我不是女强人也没说过自己是女强人
难道我不小心的薪水高过他就叫做女强人么?
我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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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12: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你说得好。。。
我不是帮女人。。。。。我只是笑不懂law的人
queen_of_island 发表于 18-8-2010 09:22 PM



    献丑了,其实这些都是常见的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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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12:5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等你来
queen_of_island 发表于 18-8-2010 09:29 PM



    不敢,过奖了,雕虫小技何足挂齿,班门弄斧让你见笑了....
    谢谢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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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8-2010 01:1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说我的薪水比他多每个人都认定我是女强人了
那我是不是不要接受公司的加薪来配合他呢?
薪水高了我能怎样呢?我们从来不为钱而吵的
我在工作上一点野心也没有不过不知道为什么就是很有责任感了,常害怕东西做不好而被老板骂
p/s:我们个人的薪水都有5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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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8-2010 01: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我问错了,我是要挽回的所以该问:该如何挽回?
不过不知道如何挽回?没有人相信我的老公会变成现在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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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10: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和他之间的问题是什么会不会是你太女强人然后你老公受不了(男人的自尊心强,因为你的salary ...
queen_of_island 发表于 18-8-2010 08:49 PM



或许我问错了,我是要挽回的所以该问:该如何挽回?
不过不知道如何挽回?没有人相信我的老公会变成现在这 ...
看着办 发表于 19-8-2010 01:13 AM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也許你們倆的感情很早就出現了問題,而你還自以爲是/一廂情願的認爲很好吧。就你早出晚歸的那一段日子,溝通一定很缺乏,所以出現問題而不自知。

參考queen_of_island的話。。。冷靜的坐下自己想一想。到底哪一點你做了什麽、或者沒做到什麽。緊張是辦不了什麽好事出來的,除了冷靜還是要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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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11: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13年的感情,说得不好听点是因为快要到“第二个7年之痒”

lz并非说你薪金高就是女强人,而是男人看到老婆工作上比他厉害(是他自己不尽责好了),难免会有点不是味道(对啦,是抬不起头)。
你们之间的感情,生活状况,生活态度和工作情况我们都不了解。能给你的也不过是我们个人的想法。
之前有人提起可以去找辅导员协调你们的事件,那也未尝不是一个办法。
“海阔天空任我行”说得很具体,你不想找辅导的话可以造他(还是她)的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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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11: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离婚,如果单方面提出,不需同意,分居后两年后自动生效.
海阔天空任我行 发表于 18-8-2010 03:40 PM

其实我想请问下,这个法律是那里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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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11: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想请问下,这个法律是那里看来的?
芒果冰 发表于 19-8-2010 11:24 AM


这个很多人的朋友都离过婚,多多少少都听过。
我记得我很小的时候,我堂哥(大我10多岁)单方面申请离婚要等3年。
后来我的另一个堂哥要申请时就听他说改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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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1: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想请问下,这个法律是那里看来的?
芒果冰 发表于 19-8-2010 11:24 AM


既然你问起,那么我只能说在大马的法律是如此的.

LAWS OF MALAYSIA

Act 164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PART VI


DIVORCE
Section

50. Restriction on petitions within two years of marriage

Restriction on petitions within two years of marriage

50.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2), no petition for divorce shall be

presented to the court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marriage (hereafter in this section

referred to as “the specified period”).

(2) A Judge of the court may, on an application made to him,

allow the presentation of a petition for divorce within the specified

period on the ground that the case is one of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or hardship suffered by the petitioner; but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the Judge shall have regard to the interests of any child

of the marriage and to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re is a reasonable

probability of a reconcili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during the specified

period.

(3)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deemed to prohibit the

presentation of a petition based upon matters which occurre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specified period.

用Google Translate :
"
提出呈请的限制在2年的婚姻生活
50。 (1)除第(2),没有离婚呈请书须
提交给法院之前,两个期限届满
从结婚日期(年以后在本节
被称为“指定期限”)。
(2)法官的法院可向他提出的申请,
允许离婚呈请在指定
期间,理由是案件的特殊情况1
或由申诉人遭受苦难,但在确定
申请的法官应考虑到儿童的任何利益
婚姻和对问题是否有合理的
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在指定的概率
时期。
(3)本条不得视为禁止
一个基于呈请之前发生的事项
指定的期限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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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1: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什么需要知道关于ACT 164的,我可以再贴上来让大家明白...
最重要是要让大家知道得更多.

不懂版主会加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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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1: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问起,那么我只能说在大马的法律是如此的.

LAWS OF MALAYSIAAct 164LAW REFORM (MARRIAGE AND
...
海阔天空任我行 发表于 19-8-2010 01:19 PM


在你贴的这个law of Malaysia ACT 164里面,我没有看到“分居两年离婚自动生效”这个字眼?
你贴的这个law里面阐明得很清楚:要办离婚必须在注册结婚期满两年之后,也就是说,结婚满两年才可以办离婚,当然也有例外可以参考(2),如家暴可例外。
相信你是新山人?看太多新加坡连续剧?
让我告诉你,在马里西亚,没有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法律,因为马来西亚没有“婚姻法庭”,马来西亚有的只是high court 和 回教法庭。

我在办离婚,所以我咨询过律师,这是律师告诉我的。
所以,在马来西亚要申请离婚,但方面也好双方面同意都好,请乖乖的找律师办手续等上庭,让法官审理然后发离婚证书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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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2: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4# 芒果冰


    不好意识,见笑了...贴错...

ACT 164
PART VI
DIVORCE
Section
Proof of breakdown
54. (1) In its inquiry into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alleged as
causing or leading to th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the court
shall have regard to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facts, that is to
say: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37
(a) that the respondent has committed adultery and the
petitioner finds it intolerable to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b) that the respondent has behaved in such a way that the
petitioner can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c) that the respondent has deserted the petitioner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at least two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petition;
(d) that the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have lived apart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at least two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petition.
(2) In considering whether it would be just and reasonable to
make a decree the court shall consider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conduct of the parties and how the interests of any child or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or of either party may be affected if the
marriage is dissolved and it may make a decree nisi subject to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the court may think fit to attach, but if
it should appear to the court that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it would
be wrong to dissolve the marriage it shall dismiss the petition.
****************************
Google Translate :
证明故障
54。 (一)在其为被指称的事实和情况调查
造成或导致的婚姻破裂,法庭
应考虑到一个或更多下列事实,即
说:
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37
(1)答辩人有通奸和
申诉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的生活;
(二)答辩人所表现出来的这样一种方式的
申诉人不能合理预期与生活
答辩人;
(三)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
在至少连续两年立即
前提交呈请;
(四)表示,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
在至少连续两年立即

前提交呈请。
(2)在考虑是否应该公正,合理的
法院作出了一项法令,应考虑所有情况,包括
在双方的行为,以及如何任何儿童或利益
婚姻的任何一方或子女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
婚姻解散,它可能使暂准判令受到这类
条款和条件,法院认为适当的重视,但如果
它应该出现在法庭,在所有的情况下,有
是错误的,应当解散婚姻驳回呈请。

**********************************
工作忙啊,人有错手...原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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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2: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新山人,我是住北海...我很少看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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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2: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芒果冰
d) that the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have lived apart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at least two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petition.

(四)表示,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
在至少连续两年立即
提交呈请
海阔天空任我行 发表于 19-8-2010 02:12 PM


我不明白为什么你都skip掉了“提交申请”这个重要的字眼。
我说了,在马来西亚,没有“分居两年离婚自动生效”的法律。
要办离婚,都要提出“申请”,找私人的律师也好,政府的律师(Biro Guaman)也好,都要“申请”,然后通过“批准”,即拿到离婚证书,才算有效。

我没有其他意思,只是想给要离婚又不明白这个法律的人一个提醒。
大家不要傻傻的以为“分居两年”就等于“已经离婚”,到时候自己犯了重婚罪都不知道。

p/s :我的资料来自于专业律师,不是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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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3: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x1117 于 19-8-2010 03:11 PM 编辑

回复 77# 芒果冰
他的意思应该是。就算单方面申请离婚。2年后。就算另一半不想离婚也做不到什么?
因为其中一方已经申请了2年。
所以。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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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3: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阔天空任我行 于 19-8-2010 03:13 PM 编辑
我不明白为什么你都skip掉了“提交申请”这个重要的字眼。
我说了,在马来西亚,没有“分居两年离婚自 ...
芒果冰 发表于 19-8-2010 02:56 PM
申请离婚,如果单方面提出,不需同意,分居后两年后自动生效.


有看我之前的回复吗?我skip你什么?什么是"申请离婚" ??
不要断章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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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0 03: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trina2399 于 19-8-2010 03:10 PM 编辑
回复  芒果冰


    不好意识,见笑了...贴错...

ACT 164
PART VI
DIVORCE
Section
Proof of br ...
海阔天空任我行 发表于 19-8-2010 02:12 PM


这一条是申请调解。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任 何 一 宗 婚 姻 发 生 问 题,男 女 方 都 可 向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申 请 婚 姻 调 解 须 先 向 当 地 国 民 登 记 婚 姻 注 册 处 索 取 P20 表 格 填 写,并 将 有 关 P20 表 格 填 妥 後 交 回 国 民 登 记 局 婚 姻 注 册 处。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申 请 调 解 婚 姻 之 四 项 理 由 於 下:
1.答 辩 人 已 犯 通 奸,而 申 请 人 已 不 能 容 忍 与 答 辩 人 同 居。
2.答 辩 人 的 行 为 已 致 使 不 得 合 理 地 预 期 申 请 人 可 与 答 辩 人 同 居。
3.答 辩 人 在 紧 接 提 呈 该 项 申 请 前 已 抛 弃 申 请 人 为 期 至 少 连 续 两 年。
4.该 项 婚 姻 的 各 造 在 紧 接 提 呈 该 项 申 请 前 已 分 居 至 少 连 续 两 年。


      国 民 登 记 局 接 获 婚 姻 调 解 申 请 後,将 会 致 函 及 附 上 P20 文 件,通 知 助 理 婚 姻 注 册 官 召 开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听 证 会。而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接 获 通 知 後,将 会 决 定 该 听 证 会 之 日 期,并 发 出 P21 表 格 通 知 当 事 人。

      要 求 调 解 婚 之 当 事 人 接 获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之 通 知,须 依 时 出 席。该 委 员 会 之 任 务 是 尽 力 劝 解,以 促 使 僵 持 中 的 婚 姻 各 造 和 解。

      当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确 定 该 宗 婚 姻 已 无 法 挽 救,或 任 何 一 方 不 出 席 有 关 调 解 会 议 时,就 会 签 发 P22 表 格 予 申 请 婚 姻 调 解 者。

      当 事 人 领 取 P22 表 格 时,应 将 之 交 至 当 地 国 民 登 记 局 婚 姻 注 册 处 缴 费 及 盖 印,然 後,当 事 人 即 可 将 该 P22 表 格 交 至 律 师 楼 或 政 府 法 律 援 助 局 律 师 处 正 式 入 禀 高 庭 提 出 离 婚 申 请。
   
参考资料:
http://www.chinapress.com.my/topic/family05/default.asp?dt=marriage&art=1025yb01.txt

http://www.cccm.com.my/Counselli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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