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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1-2019 1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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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1-2019 1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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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5-11-2019 11:05 PM 编辑
他有說過不持立場, 也有委託發言人說這件事與他和聯合國無關.....
兩者的意思不一樣, 不要又指鹿為馬,
又再使用下三濫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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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1-2019 11: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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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收集和掌握的相关资讯看,受理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的临时仲裁机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2016年7月13日即仲裁结果宣布的第二天,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就指出,这个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毫无关系,与位于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一定关系,但不是海洋法法庭的一部分。2016年7月14日联合国官方微博声明,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国际法院同时发表声明指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所谓的南海仲裁案。此前,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也表示对南海仲裁案法律和实体问题不持立场。由此可见,接受南海仲裁案审理的临时仲裁庭根本不是能够有资格履行国际司法义务的“国际法庭”,它的组成和运作完全不具合法性和代表性,因此作出的所谓裁决也没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完全无效和无拘束力的一张“废纸”。这也是为何仲裁结果公开之后,只有包括日本在内的少数几个国家在兴风作浪,宣称这个裁决结果“有法律约束力”
你貼的你都不看嗎?
不持立場和不參與沒任何關係是兩回事, 你再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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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7: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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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8: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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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简单,如果你能出示联合国秘书长的声明,说他和仲裁官名单无关,那么我就有必要找观光部长拿个声明,说他和酒店名单无关!
你拿得出来的话,我就直接承认南海仲裁案非法了!
当然你不要搬出什么那些什么仲裁庭不是属于联合国机构,因此仲裁庭和联合国无关之类的声明。
联合国是最高机构,书面证据要specific的,要看到“联合国秘书长和仲裁官名单无关”或equivalent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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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8: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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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你也不敢反驳?
算了啦,你还是老老实实回到topic:你几时查证联合国秘书长,他没有预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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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8: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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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联合国官方微博声明,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国际法院同时发表声明指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所谓的南海仲裁案。 这里写的是仲裁庭不是联合国机构,仲裁庭只是依据UNCLOS Annex VII 成立出来的法律机构,独立于联合国之外,所以仲裁庭当然和联合国无关。
所以,仲裁庭只需要和UNCLOS有关就可以了!
不过,我反驳你的不是仲裁庭和联合国无关,而是“仲裁和联合国无关”
但他說聯合國與仲裁無關.....你再拗啊!!!!! 两个意思天差地远啊!又是鱼目混珠,下三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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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10: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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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aceng 发表于 6-11-2019 07:59 AM
又再把话说死了!只要你拿出书面证据,证明所有根据annex V 做出的Conciliation和根据annex VII做出的arbitration,在选conciliators和arbitrators 时有秘书长的预先同意书/非预先的同意书!
List of conciliato ... Under article 2, Annex V, of the Convention, a list of conciliators shall be drawn up and maintained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Every State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nominate four conciliators.....
笑話, 那條有寫預先同意書, 你英文都不會讀嗎?
條文只說在article 2, Annex V, 調解人名單由聯合國祕書長擬定及維護,
每個國家可以提名4個調解人.....
你只會胡說八道, 那條有提說預先同意書?
英文看不懂就不要以為別人也一樣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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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10: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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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aceng 发表于 6-11-2019 07:59 AM
又再把话说死了!只要你拿出书面证据,证明所有根据annex V 做出的Conciliation和根据annex VII做出的arbitration,在选conciliators和arbitrators 时有秘书长的预先同意书/非预先的同意书!
List of conciliato ... 这样的话,我就承认:旅游观光局的层次不高,不用书面证据,联合国的层次比较高,所有的东东,都是有书面证据的!
又再次自己的话玩死自己! 那就把同意書貼上來. 廢話那麼多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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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11: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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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6-11-2019 11:09 AM 编辑
非常简单,如果你能出示联合国秘书长的声明,说他和仲裁官名单无关,
喂, 不是這種扯爛污就可以過關的,
你要下流擺爛胡扯也不用在這裡show 出來!!!!
總名單是聯合國祕書長擬定的, 和他當然有關,
無關的是在南海仲裁案中, 自始至終, 聯合國任何機構都不曾參與
證據? 貼了千百次了, 現你貼的冬冬也有. 聯合國祕書長發言人說:
昨天联合国官方微博声明,常设仲裁法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国际法院同时发表声明指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所谓的南海仲裁案。
不就是冷飯一再重炒, 你煩不煩啊, 跳針又跳針,
跳了一年了.還在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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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11: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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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 你要臉不, 用兩個不同意思的詞句在扯爛污!
甚麼算了啦, 輸了就想轉移話題,
你說清楚啊, 你真的很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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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11: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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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是最高机构,书面证据要specific的,要看到“联合国秘书长和仲裁官名单无关”或equivalent的字眼! 聯合國發言人說自始至終與聯合國機構無關,
這就明確的証明南海仲裁的名單與聯合國無關!
你連基本的證據學都一蹋糊塗, 你的說法就好像你要求:
A 和 B 不是夫妻關係, 你要出示證據證明A和B不是夫妻.
要證有容易, 要證明A和B是夫妻就拿出結婚證書即可,
要證明無就無解, A和B不是夫妻是要拿甚麼文件出來證明????
用點腦啦, 教你證據學是證有不證無啦, 你又儍又笨,
教了你, 你自己懂得do, 用你的12 digits Citibank account
把幾千元的學費transfer 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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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11: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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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只是依据UNCLOS Annex VII 成立出来的法律机构 你連仲裁機構與法律機構都不清不楚, 你還能長篇大論? 你不笑死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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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11: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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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6-11-2019 11:32 AM 编辑
連UNCLOS的全名你都不清楚, 在拗甚麼?
UNCLOS的UN就是united nations.......再拗啊!!!!
要獨立於聯合國之外, 要獨立不如把UNCLOS聯合國海洋公約
改名叫tuaceng海洋公約, 世界各國重新簽約就可以獨立於聯合國,
與聯合國無關了!
所以, 從頭到尾都在唬爛胡扯硬拗,
拗到現在拗到UNCLOS都不再是聯合國的條約了.
再拗下去, 南中國海也會變成火星海了.
夠了啦, 耍白痴扮智障也一年了, 還在耍, 還在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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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8: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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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完全看不懂我的意思,我show这个的目的是要你证明,每次有根据annex V 做出的Conciliation和根据annex VII做出的arbitration的时候,当大家在选conciliators和arbitrators,都有秘书长的预先同意/非预先的同意书面证明!
如果有的话,就证明:
聯合國身為世界最高機構,
所有的冬冬, 都有書面證據 所以,这样我就愿意承认根据annex VII做出的南海仲裁案的秘书长的预先同意必须要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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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9: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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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已经说了,既然你说联合国的层次高,什么都有书面证明。
那么如果其他根据annex V 做出的Conciliation和根据annex VII做出的arbitration,在选conciliators和arbitrators 时是没有秘书长的预先同意书/非预先的同意书的书面证据,那么就是打脸你这句:
聯合國身為世界最高機構,
所有的冬冬, 都有書面證據 所以,是你要放上所有根据annex V 做出的Conciliation和根据annex VII做出的arbitration,在选conciliators和arbitrators 时是没有秘书长的预先同意书/非预先的同意书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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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9: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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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之前说的:
再回你给的:
一个是仲裁,一个是仲裁法院,到底是谁搞错?
意思可是天差地远啊!
你自己说错,就不要抵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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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9: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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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6-11-2019 09:25 PM 编辑
tuaceng 发表于 6-11-2019 08:59 PM
看来你完全看不懂我的意思,我show这个的目的是要你证明,每次有根据annex V 做出的Conciliation和根据annex VII做出的arbitration的时候,当大家在选conciliators和arbitrators,都有秘书长的预先同意/非预先的同 ...
都有?????? 條文根本沒有這個冬冬, 你休想自己亂加, 想胡混過關?
笑死人! 條文有再說, 沒有的話, 你不要不要臉的自己亂加! 丟人現眼.
你的文句說 : 都有! 那就表示你見過, 那就麻煩你就貼上來,
沒有貼上來就是車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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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9: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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拗這些作啥, 太無聊了嗎?
771樓的你好好答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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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9 09: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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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你都不敢反驳,我能怎样?只好算了咯!
好了我要开始倒数了,你必须提供两个证据之一,以支撑你的论点:
1)所有根据annex V 做出的Conciliation和根据annex VII做出的arbitration,在选conciliators和arbitrators 时有秘书长的预先同意书/非预先的同意书,
以证明:同样的,南海仲裁案在选仲裁官时,秘书长的预先同意是需要书面证据的!
2)你向秘书长查证,他没有预先同意名单让别人用。
你出示其中一样,就可以翻案!否则的话,就是表示:在无需书面证据下,秘书长预先同意别人使用名单,所以南海仲裁案合法!
我给你10次机会,从第775楼开始,你要在10次回复内提供证据!
来,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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