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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中勇男

蔡英文让台湾陷入一国两制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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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04 发表于 8-5-2019 02:24 AM
不然, 你試著叫馬國檢察官提控一個死者看看.
主體死亡無法提控不表示它是清白的.

所以, 依法律原則, 不法行為不產生權力,
仲裁本身就不合法.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官还在,他们可以上庭被审判的。
如果中国要证实其非法,请依据法律途径请这些仲裁官上庭对质!
观光旅游局的list里的酒店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还要得到观光旅游局的批准?
仲裁官组成仲裁庭,自己用自己的仲裁服务,还要问过秘书长?
所以,你要称其偷盗罪,请拿出判决书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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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06 PM
偷盗当然不是事实,仲裁庭由这些仲裁官组成,所以要这些仲裁官提供仲裁服务,要问过的是这些仲裁官的同意,而不是秘书长的同意。
比如你从旅游观光局那里得到hotel的list,你要进去住,你要得到酒店的同意,而不 ...
一天不定偷盗罪,一天就是清白
犯罪事實己在....沒必要隨你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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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16 PM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官还在,他们可以上庭被审判的。
如果中国要证实其非法,请依据法律途径请这些仲裁官上庭对质!
观光旅游局的list里的酒店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还要得到观光旅游局的批准?
仲裁官组成仲裁庭, ...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官还在,他们可以上庭被审判的。
仲裁庭不等於仲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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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16 PM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官还在,他们可以上庭被审判的。
如果中国要证实其非法,请依据法律途径请这些仲裁官上庭对质!
观光旅游局的list里的酒店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还要得到观光旅游局的批准?
仲裁官组成仲裁庭, ...
如果中国要证实其非法,请依据法律途径请这些仲裁官上庭对质!

解散就等於法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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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8-5-2019 04:23 PM 编辑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16 PM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官还在,他们可以上庭被审判的。
如果中国要证实其非法,请依据法律途径请这些仲裁官上庭对质!
观光旅游局的list里的酒店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还要得到观光旅游局的批准?
仲裁官组成仲裁庭, ...
观光旅游局的list里的酒店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还要得到观光旅游局的批准?

是open的, 就表示己同意再先. 不需再度同意


和軟體一樣, 一旦你同意它是open software,
就表示人家可以用了. 不需再另徵求同意,
除非你有意作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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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16 PM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官还在,他们可以上庭被审判的。
如果中国要证实其非法,请依据法律途径请这些仲裁官上庭对质!
观光旅游局的list里的酒店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还要得到观光旅游局的批准?
仲裁官组成仲裁庭, ...
仲裁官组成仲裁庭,自己用自己的仲裁服务,还要问过秘书长?
名單出自聯合國產權.當然要問過,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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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16 PM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官还在,他们可以上庭被审判的。
如果中国要证实其非法,请依据法律途径请这些仲裁官上庭对质!
观光旅游局的list里的酒店向游客提供住宿服务,还要得到观光旅游局的批准?
仲裁官组成仲裁庭, ...
所以,你要称其偷盗罪,请拿出判决书出来!
我說犯了偷盜罪, 又沒說判了偷盜罪.拿啥判決書.
連基本法律冬冬都搞不清楚, 不要笑話了啦!


一敗再敗......你真的敗到剩骨頭而己啦. 哈! 哈!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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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04 发表于 8-5-2019 02:28 AM
我贏了啊, 但不過只學你, 你就開始爆怒了,
你開駡就可以, 我開駡就叫對人不對事?



你駡人時怎不說你在對人不對事?
雙重標準啊? 噁心!!!!

第一回合,是证明中菲在进入强制性仲裁之前,有讨论过南海解决争端的方法,我拿出证据证明了,我胜你败。
第二回合,是证明仲裁官是来自秘书长的名单,我拿出证据证明了,我胜你败。
第三回合,是你要证明仲裁庭犯了偷盗罪,但是你无法拿出判决书,因此其仍然清白合法,我胜你败。
你駡人時怎不說你在對人不對事?
雙重標準啊? 噁心!!!!
我只叫中国滚出南海,但是你叫我滚出佳礼。
所以我对事不对人,你对人不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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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04 发表于 8-5-2019 02:36 AM
源頭不合法,由此延伸的後面怎會合法呢?

偷盜事實存在. 當然只會是不合法

你必须证明源头不合法!
你证实不到,由此延伸的後面当然合法!
偷盜事實不存在. 當然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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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30 PM
你必须证明源头不合法!
你证实不到,由此延伸的後面当然合法!
偷盜事實不存在. 當然是合法

証明了, 菲國起始仲裁時用的名單, 由mongolia提名的judge.
聯合國祕書長說和仲裁無關. 所以可以合理推斷,
這個名單一定非由聯合國祕書長允許的!
此証!

取而不告謂之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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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8-5-2019 10:50 AM
先聲明, 我用了不同的電腦上網, 就用了不冋的帳號. 不要奇怪.

首先要指出的是, 你的法律知識是一般普通人的常識而己.
所以都是自己爽的胡亂解釋法律....

法律不是這樣玩滴, 法律層面上所要關注的並非犯罪 ...

你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就是偷盗的行为本身是当被偷的东西本身是属于某方的拥有。
如果自己拿自己的东西,当然不算偷!
list里面的仲裁官成立了仲裁庭,如果要得到该仲裁官的仲裁服务,唯一要问过的人就是仲裁官他自己!
自己拿自己的东西当然不算偷!
所以你偏要称其为偷盗,请开庭对这些仲裁官展开审讯!
一天不定罪,就一天清白,就一天合法,就一天中国要服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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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8-5-2019 11:04 AM
你的見解不符法律要素,

這種阿里不打的見解不要拿出來讓人笑, OK!

重重打臉你:

你之前几次都是因为懒惰做功课,在那里虎烂,我搬出实际的会议记录,联合国秘书长的名单,都是实际的证据。
把你打得哭爹叫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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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8-5-2019 04:18 PM
犯罪事實己在....沒必要隨你起舞.....

从旅游观光局那里找酒店,不经过旅游观光局的同意,不叫做偷盗!
因此是合法行为,不造成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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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8-5-2019 05:01 PM 编辑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28 PM
第一回合,是证明中菲在进入强制性仲裁之前,有讨论过南海解决争端的方法,我拿出证据证明了,我胜你败。
第二回合,是证明仲裁官是来自秘书长的名单,我拿出证据证明了,我胜你败。
第三回合,是你要证明仲裁庭 ...
第一回合,是证明中菲在进入强制性仲裁之前,有讨论过南海解决争端的方法,我拿出证据证明了,我胜你败

你拿的是菲國的記錄, 不是主辦國, 中國的會議記錄.
來源本來就很可疑, 且貨又不對辦,

你要把魚目當成珍珠, 堅持這個也行, 我有啥辦法?


第二回合,是证明仲裁官是来自秘书长的名单,我拿出证据证明了,我胜你败。

錯, 我說的是小list, 大list, nominaton list則由vol 2617收集的treaty所提定.
你硬要把大list當成小list, 我也無法阻止你要賴皮.

第三回合,是你要证明仲裁庭犯了偷盗罪,但是你无法拿出判决书,因此其仍然清白合法,

都強調了, 主體己死亡, 不會有任何法律程序可用了. 但有著的是犯罪的事實.
是你口口聲聲的說沒定罪, 一天都是清白的, 反而是你要證明你的說法, OK!


綜合以上, 明顯的是賴皮你勝, 道理是我勝.
你不過每次自我賴皮, 以為打敗我而己..........
賴皮勝利, 就讓你了, 道理勝利才我我要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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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36 PM
你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就是偷盗的行为本身是当被偷的东西本身是属于某方的拥有。
如果自己拿自己的东西,当然不算偷!
list里面的仲裁官成立了仲裁庭,如果要得到该仲裁官的仲裁服务,唯一要问过的人就是仲裁官 ...
就是偷盗的行为本身是当被偷的东西本身是属于某方的拥有。
list是聯合國所有, 聯合國祕書長為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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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8-5-2019 04:18 PM
仲裁庭不等於仲裁官.

仲裁官代表仲裁庭行事!
公司犯法行为,公司老板为其犯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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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36 PM
你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就是偷盗的行为本身是当被偷的东西本身是属于某方的拥有。
如果自己拿自己的东西,当然不算偷!
list里面的仲裁官成立了仲裁庭,如果要得到该仲裁官的仲裁服务,唯一要问过的人就是仲裁官 ...
如果自己拿自己的东西,当然不算偷!
當然, 但list的擁有權在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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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36 PM
你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就是偷盗的行为本身是当被偷的东西本身是属于某方的拥有。
如果自己拿自己的东西,当然不算偷!
list里面的仲裁官成立了仲裁庭,如果要得到该仲裁官的仲裁服务,唯一要问过的人就是仲裁官 ...
自己拿自己的东西当然不算偷!
是聯合國的東西,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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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8-5-2019 04:19 PM
解散就等於法人死了.

仍然可以向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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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9 04: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8-5-2019 04:36 PM
你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就是偷盗的行为本身是当被偷的东西本身是属于某方的拥有。
如果自己拿自己的东西,当然不算偷!
list里面的仲裁官成立了仲裁庭,如果要得到该仲裁官的仲裁服务,唯一要问过的人就是仲裁官 ...
所以你偏要称其为偷盗
拿了聯合國的東西, 就是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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