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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1-2005 05: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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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笼包,
你说生命是可贵的,
死刑是残忍的等。
现在我问你,
请你想一想,
当一个人杀了人,
别说酱远,
就说不好听的,
假如某一个人杀了你亲密的人,
你会怎样?
若他是特意的,
你难道会原谅他吗?
虽然佛教,基督教等宗教都提倡做人要有“包容之心”,
别人做错了要原谅别人,
但是,
别人特意杀了人,
难道要原谅凶手吗?
好,
你是主张消除“死刑”的,
你想想,
凶手杀了人,
他的结果只是坐牢,
终生监禁时最好的结果吗?
为什么凶手要杀人,
除了由外在的因素之外,
他不知道被杀的痛苦,
被杀的感受。
如果凶手的结果只是终身监禁的话,
那不是太便宜他了吧?
有一句成语叫“斩草除根”,
说明要消灭一种事物要消灭的尽,
一点也不能留。
同样的,
那些想要成为凶手的,
想到他们的结果只是“终身监禁”而已,
你猜他们会怎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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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1-2005 05: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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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ovel 于 8-11-2005 07:01 PM 发表
这个问题问得好。
为什么法律要死刑这个判刑?
早时代所立定的的死刑就是为了避免人杀人。
一旦有了死刑,一切就由法律来定夺,而受害者的家属便可以了断了报仇的念头。因此,在当时代的社会就没有什么仇杀 ...
对,你说得很好。
执行“死刑”就是要受害者的家属便可以了断了报仇的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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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1-2005 08: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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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annelsking 于 15-11-2005 05:50 PM 发表
对,你说得很好。
执行“死刑”就是要受害者的家属便可以了断了报仇的念头。
“终身监禁”而已 ??
除了 單純的监禁 之外 還是可以有其他的處罰 ?
誠如我之前所言 要讓兇手必須用更多的時間來彌補他的錯
再說 兇手被判了死刑了 那之後呢
受害者的家属得到了什麼 ?
還是回到了之前所說的 一時之快而已
生命是可貴的 亡羊補牢才是上策
讓更多的生命結束的報仇方式 需再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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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1-2005 11: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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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笼包 于 7-11-2005 12:25 PM 发表
如果死刑有效的,现在还那么多人还敢做犯法的事,所以死刑是没有效的,
竟然你都会说生命是宝贵的,那就应该废除死刑。。。
如果生命如此宝贵那他们有没有把别人的生命当成宝贵的东西?!
请清除解读!!!
死刑有效,犯法的人还这么多!那如果死刑消除了,犯法的人不是更多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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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11-2005 12: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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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稀砉 于 15-11-2005 11:53 PM 发表
如果生命如此宝贵那他们有没有把别人的生命当成宝贵的东西?!
请清除解读!!!
死刑有效,犯法的人还这么多!那如果死刑消除了,犯法的人不是更多了吗?
又不是说犯法的人不用受处罚,竟然你都会说生命是宝贵的,为什么还要判死刑呢 ,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法来处罚他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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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2005 12: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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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笼包 于 7-11-2005 12:25 PM 发表
如果死刑有效的,现在还那么多人还敢做犯法的事,所以死刑是没有效的,
竟然你都会说生命是宝贵的,那就应该废除死刑。。。
既然你说生命是宝贵的,那为什么罪犯在犯罪的时候并没有体认到生命的宝贵呢?
不是法律不珍惜他们的生命,而是他们自己断送了自己的性命。
换个角度来看,也正如你说恰恰因为生命是宝贵的,许多人才珍惜生命不去犯罪,因为他们知道犯罪会受到死刑,不是吗?在你提出“生命是宝贵的”这个论点的同时使否也意味着他对人类残生了阻赫的作用呢?
如果真的废除死刑,其他的不说,单单是毒品贩卖走私的数字就很“可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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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2005 12: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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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nsor 于 9-11-2005 10:57 PM 发表
今天看了 BATMAN 還不錯看
女主角說 維護正義是讓社會和諧 報仇是逞一時之快
死刑說穿了 只是為了報仇而逞一時之快而已
對於罪犯 我們應該讓他有更多時間 或者讓他必須用更多的時間
來彌補他的錯
同意 ...
难道他就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
他杀人的时候难道不知道别人的生命也是宝贵的?
他为什么又不给别人时间?却奢望别人给予自己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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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2005 12: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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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2005 02: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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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1-2005 09: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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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un321 于 16-11-2005 02:40 PM 发表
我在想啊……如果我今天想要谋杀人之前,是不是应该想到我的生命是宝贵的呢?
我难道不知道我会死吗?当然,我知道,而我依然选择了这条路。
然而,当你选择了这条路,又要别人给你机会?我当然不希望自己死啊 ...
我的重點還是一樣 必須讓兇手有更多的時間去彌補他的錯 那才是他應有的處罰
今天 一個已經不想活的人 一個想自殺的人 殺了人 然後再自殺
請問 他已經受到了應有的刑責了嗎 ? 我不以為然
在他殺人之前 忽視了生命的可貴 那是他的錯 必須接受處法 這一點我同意
但殺了他 不代表錯就被彌補了 那只是一種消極的處理方式
生命是可貴的 亡羊補牢才是上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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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1-2005 12: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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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nsor 于 16-11-2005 09:41 PM 发表
我的重點還是一樣 必須讓兇手有更多的時間去彌補他的錯 那才是他應有的處罰
今天 一個已經不想活的人 一個想自殺的人 殺了人 然後再自殺
請問 他已經受到了應有的刑責了嗎 ? 我不以為然
在他殺人之前 ...
那死了的人呢?谁给他机会?
法律追究的不只是处罚,而是“公平”
有多少个人是改得了的呢?与其让他去伤害更多无辜的生命,倒不如顾全大局,法律讲的不只是同情、惩戒,它必须照顾到社会每一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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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11-2005 03: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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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un321 于 17-11-2005 12:53 PM 发表
那死了的人呢?谁给他机会?
法律追究的不只是处罚,而是“公平”
有多少个人是改得了的呢?与其让他去伤害更多无辜的生命,倒不如顾全大局,法律讲的不只是同情、惩戒,它必须照顾到社会每一个人。
过去的事已无可弥补了,更重要的是一个人改过自新后,能好好的活下去,那样我们岂不是让另一个生命有活下去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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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005 12: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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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个罪犯毫无忏悔之意,他还那需要那么多的时间来弥补错误吗?把他终身监禁起来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上阵子starhill色魔被判刑时那一脸不在乎的表情想必有读报纸的朋友都有看过。身为公民的我们每天挨生挨死为生活打拼,所赚的钱还要缴给政府,目的也希望可以用在更有意义的建设和用途上。我可不想把钱养一个犯了罪还不知罪的犯人身上。从经济角度看,那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或许,对某些人来说,死刑是很不人道的刑法。可是,一个罔顾生命的人就应该以同等的方法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也相信法官在宣判时,都会用他们专业的方法来assess犯人的想法,也就是subjective test。法律是维护社会的秩序,法律也不外人情,不同的犯罪程度就有不同程度的惩罚方式。
总的一句话,我不赞成废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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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2005 02: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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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笼包你不是很了解死刑,建议你多看点法律丛书。
转贴
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欧洲,都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废除了死刑。近年来,我国对是否取消死刑有许多争论。最近,司法部副部长张军认为,可以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徒刑,逐渐减少死刑;他还认为,在关押多年后,比如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犯罪激情”就没有了。
这是一种积极稳妥的好策略,我很赞同。不过,关于“犯罪激情”这个理由却有点疑问。“犯罪激情”没有了,当然就对社会无害了,可是罪孽就因此勾销了吗?
如果纯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似乎可以说,只要有合理的方法控制住犯罪率就可以了,因此,死有余辜的罪犯只要没有了“犯罪激情”,不再危害社会,就完事了。这多少暗示说,未来是重要的,历史则无所谓。但法律不仅是法律,还是一个生活事实,还需要进一步从生活的角度去分析。仅仅为法律而法律,人们不会满意。在生活事实中,人们要追究历史责任,假如历史可以不被计算在内,一个社会必定是对坏人更加有利的社会。显然,假如过去做坏事总可以被宽恕,而做坏事能够占更多便宜,选择做坏人比做好人就更容易获得成功。人们所以要追究既往,道理就在这里。
所以,要剥夺罪犯的多种权利,至少有两个缺一不可的理由:不再能够危害社会,为罪孽付出代价。不能随便删掉其中一条。西方法律正在逐渐削弱第二个理由,这是非常危险的,削弱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坏的社会。
取消死刑是删除第二个理由的典型危险动作。
许多人担心取消死刑就使法律失去真正的威慑。不过,这个问题似乎已经被既定思路僵住了,就好像只能争论要还是不要死刑,如此拘泥恐怕会忘记问题的本质。其实,死刑只是个表面问题,它似乎表示“极端惩罚”或者“人最怕的惩罚”,可人们最怕的真是死刑吗?恐怕未必。数年前,我曾与法国著名现象学哲学家利科争论死刑问题,我当时提出,为了避免卷入关于生命权这个过于敏感而又一时说不清的问题的争论,我支持取消死刑;但是要求另一种极端惩罚,即一种剥夺各种生活乐趣的永不赦免的无期徒刑。这样就可以发现死刑并非根本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是否需要一种让人觉得犯罪可能带来得不偿失结果的惩罚。后来,利科说这个建议使他失眠,因为他没有想过这个“生不如死”的问题。
极端惩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律必须能够保证使犯罪变成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否则,犯罪就会变成一个追求利益的优选策略。或者说惩罚不能弱于犯罪。考虑到人道主义问题,剥夺生命的惩罚可以被代替为剥夺生活的惩罚。生命与生活是两个概念,如果不应该以剥夺生命作为惩罚,就必须以剥夺生活作为惩罚。否则,拿什么去平民愤?可以说,死刑是不必要的,但一种终结生活的惩罚是必需的。
现在,西方流行的人权理论是偏袒坏人的理论。如果坏人的人权必须无条件得到保护,好人受损的人权如何才能得到弥补呢?假如仅仅为了让继续犯罪成为不可能而把罪犯关起来,但是他仍然能够有生活,有各种娱乐、有良好设施(比穷人甚至一般人的条件还好)、可以买好吃的、可以结婚、可以性交、可以探亲、可以假释、可以创造各种条件很快出狱,惩罚就根本不存在了。法律自己也要合法,法律要合的那个“法”就是公正,能够表达公正的法律才有合法性。
显然,我们不能忘记法律的元逻辑是公正,而不是宽恕和同情或人道主义。
经济犯罪被处死刑恐怕是不合理的,谋财的后果不能与害命的后果等同。否则,法律不能自圆其说。而且,虽然经济犯罪是一种获得利益的不公正行为,可社会中还有许多同样不公正的获利行为,区别仅仅在于,贪污被法律定义为错误。在不同的法律中对各种事情有不同的定义,比如说以前就曾把剥削定义成犯罪。把什么东西定义为有理的还是无理的,这有时代要求,关键是法律必须自圆其说,不能随便把非常可疑的观念当成依据。例如西方的人权观念,就在理论逻辑上漏洞颇多,不能随便就当成新宗教。(作者:中国社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 本帖最后由 junkpart 于 21-11-2005 02:22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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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2005 06: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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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th penalty' for police killers Nov 20 2005
The former head of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has called for the death penalty to be reinstated for police killers following the murder of rookie officer Sharon Beshenivsky.
Lord John Stevens says the killer of Pc Beshenivsky should lose his life as a punishment in spite of having always opposed capital punishment.
Writing in the News of the World newspaper, the former Scotland Yard commissioner said: "All my life I've bee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But after the cold-blooded murder of policewoman Sharon Beshenivsky, I've changed my mind.
"I genuinely never thought I'd say this, but I am now convinced that the monster who executed this young woman in cold blood should, in turn, be killed as punishment for his crime.
"For the first time in my life, despite 40 years at the sharp end of policing, I finally see no alternative.
"Such an extreme act of pure evil can only be met by the most extreme of responses - and that can only be death.
He adds that if the death penalty is not imposed then "wrong really has finally totally triumphed over right, and all civilised society, all we hold dear, is the loser".
Lord Stevens headed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from 2000 until January this year. He was credited with turning the force's fortunes around following the Macpherson Report which branded it "institutionally racist".
But he sparked controversy in September by attacking David Blunkett in his memoirs.
He claimed the former home secretary knew little about policing when he took up the post and leaked damaging stories about him to the press.
The UK & World News feed is provided by The Pres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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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报导意味着无辜的生命已经牺牲了,或许废除死刑是一个大误。也许要惩罚谋杀犯并没有更好的方法,而死刑是必然的刑罚。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24-11-2005 07:21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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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1-2005 08: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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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ournal22nd Nov 2005
"I think there has to be the ultimate. There has to be the death penalty, or life meaning life. If we don't do that there is not a big enough deterrent..." - per Lord Stevens.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23-11-2005 08:21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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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005 07: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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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nsor 于 10-11-2005 10:46 PM 发表
何謂應得的惩罰 ? 死了真的一切仇恨都了斷了嗎 ? 活著就不能了斷一切仇恨了嗎 ?
犯罪就應該受到惩罰 ,這我同意...
了断仇恨是死刑其中的一个意义;治标是死刑的另一种意义,等等。要停止严重罪案,死刑是必然的刑罚,因为人是永远为自己的利益而着想,所以死刑就是罪犯心目中最可怕,最坏利益的刑罚。因此,严重罪案便可以压制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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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005 07: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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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nsor 于 10-11-2005 10:46 PM 发表
如果你想了解罪犯在犯罪時的心態 那很簡單
你吃過肉嗎 ? 對豬,雞,魚 而言 你是重刑犯 你的行為使它們震惊
如果有一天 豬,雞,魚 主管了這世界 你認為你該被判死刑嗎 ?
想想 你在犯下這重大罪案的時候 你的心態是什麼 ?
...
首先,我要向背向天的动物(除了驼背的人)“默哀”一会儿。
××××××××××××××××××××××××××××××××××××××××××××××××××××××××××××××××××××××××××××××××××××××××××××××××××××××××××××××××××××××××××××××××××××××××××××××××××××××××××××××××××××××××××××××××××××××××××××××××××××××××××××××××××××××××××××××××××××××××××××××××××××××××××××××××××××××××××××××××××××××××××××××××××××××××××××××××××××××××××××××××××××××××××××××××××××××××××××××××××××××××××××××××××××××××××××××××××××××××××××××××××××××××××××××××××××××××××××××××
辩论是辩证,并不是卡通或梦幻世界。
就有如你的说法真的有这一天,你已经离题了。依据你的假如,这是属于 REVOLUTION,有没有死刑就由鱼虾蟹定夺吧。
罪犯心态是一本书,去找来读一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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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5-11-2005 03: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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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ovel 于 23-11-2005 08:19 PM 发表
The Journal22nd Nov 2005
"I think there has to be the ultimate. There has to be the death penalty, or life meaning life. If we don't do that there is not a big enough deterrent...&qu ...
这里不可以用英文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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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0-11-2005 08: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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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ovel 于 24-11-2005 07:35 PM 发表
了断仇恨是死刑其中的一个意义;治标是死刑的另一种意义,等等。要停止严重罪案,死刑是必然的刑罚,因为人是永远为自己的利益而着想,所以死刑就是罪犯心目中最可怕,最坏利益的刑罚。因此,严重罪案便可以 ...
我帮novel解答
严重最案,也可以用其他方法来减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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