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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秘鲁

公司向我索赔离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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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015 11: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没交代还可以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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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015 11: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ngss 于 17-3-2015 11:46 PM 编辑
vongolia 发表于 17-3-2015 11:10 PM
讲厉害吧了,去问下那些做生意的如何对付那些拿了货不还钱人间蒸发的商家,报警都没用。
如果是如 ...

不读书,问题就来了,你怎能拿老板和员工来比较呢?这里的主题是老板向员工索偿,不是员工向老板索偿,更不是老板向另一个老板索偿!苹果跟苹果比较,不是苹果和橘子比较。
员工向老板索偿:为什么拿不到?
1)要找律师告拖欠薪水的旧老板
http://cforum3.cari.com.my/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18231
看看楼主在第46楼写什么? "原来公司已经换名字而且最重要的是她本身不是公司的董事,是利用前员工的名字注册为公司董事而已。" - 奸商老板懂得利用他们来免责,你怎样去找他/她?
2)还有如果公司倒闭,员工倒霉,不见得是老板倒霉,因为欠钱的是公司,不是老板,很多狡猾的老板都会将自己的财产分散到不同的公司。

做生意的,为什么拿不到?拿了货不还钱人间蒸发的商家
有两种Cases:
1)假IC,假公司,这种情况怎能比较?假的当然找不到。可是员工有EPF,Socso,PCB。每样是真金白银,怎样人间蒸发?
2)你明白什么是Sdn Bhd吗?一家2令吉资本的公司,如果有人要给了2百万令吉的货,公司倒了,2令吉资本的法律责任只是2令吉,没有人拿枪逼另一个商家给2令吉资本公司2百万令吉的货,亏了就是不懂做生意,报警有用吗?
3)还有,既然你会写“拿了货跑路的商家早就被判破产被充公财产了” - 这种情形是另一个老板笨蛋,做生意做到跟破产的人来往!
除非楼主不要自己的EPF和银行户口,换名字了。否则,怎么可能不能拿到法庭判决呢? 别误导那些无知的网民,最终你带他们去荷兰。人间蒸发,嘿嘿,等到最终要买车时,才知道自己已经被法庭宣判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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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koon + 5 谢谢分享
GiaWei + 5 我很赞同
8848 + 1 有个词叫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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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2: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ongolia 于 18-3-2015 02:43 AM 编辑
Ongss 发表于 17-3-2015 11:35 PM
不读书,问题就来了,你怎能拿老板和员工来比较呢?这里的主题是老板向员工索偿,不是员工向老板索偿,更 ...

乱比较的人是你,你给的case 是追债, 根本不是员工和雇主的case。
不想跟你口舌之争,这种case 自己看人家是怎样处理的

Dear KL Siew,
My company hav 1 staff resign without serve notice and abscond.. How to chase back the money of short notice? Could u pls advise next step to be taken?
Thanks!


Dear Alfred,
You can go to the Labour Office where you company resides and make a claim for indemnity for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without notice to get back the amount in-lieu of the notice from the absconded employee under Section 69C of the EA.
The Labour office will sent the letter to the employee and both you and the x-employee will be required to meet at the Labour Office to settle your claims. If you are lucky the x-employee will turn up but if they don't you don't have much choice. I have done it before and most of the time the employees did not turn up and after several tries the labour office close the case. So far thru my experience I have only managed to have 1 x-employee who came and he gave us a post dated cheque to settle his notice.  


总结:
薪水《=RM2000 去 Labour Department 跟员工索偿。 如果员工不出现,自己保重,Labour Department 试多几次不行,close case。
薪水 > RM2000 公司自己去找律师上法庭弄。 没问题的,等你公司发你律师信时才去还,你不会亏本的,相反你公司要亏律师费。

注意下你的前公司有没有做些什么违法的事,例如用翻版软件,电脑有AV 这些,去举报他。。。
成功举报盗版的赏金有5万令吉哦。而且举报人身份保密。。。

至于你所说的什么把这种员工诉到破产,充公财产,对不起,马来西亚真的没有这样的case, 前所未闻。
当然无可否认楼主也做得不够聪明,要早走可以有很多方法的。 没必要弄倒这样僵。
捣乱影响其他员工等,基本上公司会立刻请你早走,还送你钱走。 何必要这样麻烦搞到自己要欠公司钱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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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01: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猜他不敢回来 放炮了。。。肯定没有讲出真实的经过。。。主管2个月蒸发???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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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08: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8-3-2015 12:59 AM
乱比较的人是你,你给的case 是追债, 根本不是员工和雇主的case。
不想跟你口舌之争,这种case 自己看 ...

那是如果通过labour department。 如果是直接法律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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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08:5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asecox01 发表于 17-3-2015 04:04 PM
我看会不会这笔账不还的话,会进CTOS吗? 突然想到的

如果发律师信法庭处理的话。。。是会进 CTOS 的。。 if LZ 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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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08:5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AlexCMS 发表于 17-3-2015 01:03 PM
都说了,你不赔,他们也拿你没办法。

第一, 先确定他们要你赔偿的理由是?

不能说不陪没办法哦。。。。

除非公司只是吓人而已。。。如果当真 take action ..LZ 是没完没了的。。

陪给谁那个自然是进公司账。。。if 如果跑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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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09: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披狼皮de羊 于 18-3-2015 09:08 AM 编辑
vongolia 发表于 17-3-2015 11:10 PM
讲厉害吧了,去问下那些做生意的如何对付那些拿了货不还钱人间蒸发的商家,报警都没用。
如果是如 ...

By Law 是一回事。。实际 apply 又是另一回事。。
对付一个拿货跑路的老板没那么容易。。要捏死一个员工还当真不是很难。。尤其是比较具备规模的商业机构。。。

很多时候。。站在公司立场并不一定要追那笔钱。。。律师的开支当然也是公司负担的开支。。
不过。。。整个过程重点在策。。并不是在实。。。

真的不必怎样的。。律师信一直给你发。。
时间到 LZ 要去法庭报到。。没去报到就更严重。。藐视法庭。。
一拖两拖就是好几年。。那个 Reputation 肯定传了出去。。
那么你觉得。。。谁是赢家谁是输家  ??

LZ 的公司这样做主要也是要发挥杀鸡敬猴的效益而已。。。
要不然 以 LZ 的薪水而言。。就算陪个 10个月。。我也不相信会超过 100K 咯

还有。。把员工诉到破产的 case 很多了 你没听过不代表没有咯。。。
只是毕竟那个家伙虽然破产了他也还想着行内捞。。
也不至于自己去爆自己的丑闻才没扬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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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ss + 5 老羊的话不听,吃苦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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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09: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本人刚出社会打工也才3年,今年22岁但是非常明白劳工法令的规则,因为你必须保护你自己,
逃避不是最好的负责,看来楼主目前应该很不喜欢现在的工作才会选择不给辞职信走人,
我在我的公司也快3年了,在2月我已经打好辞职信收着准备在过年之后给信,3月的第一天我丢信了,至少让自己的未来有个计划和交代,只要你有跟他讲或者白纸黑字交代不用怕他对付你,有什么不爽不满意可以直接谈,我直到现在都有在公司做工,这个月完我就离开了心理很踏实因为至少有交代~有些公司真的要对付你的话可能你接下来连工作都难找了,希望楼主下次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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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09:2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朋友的公司他上司男的。在上市公司上班,因为真的呆不下去每天上班都觉得不开心,
有一天他开1个月的支票还给老板直接说明天没有来了。老板当然没有第二句话至少你有交代~~~~
当然这个方法尽量不要学啦,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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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09: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为主管辞职就丢信咯, 丢封信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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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0: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8-3-2015 12:59 AM
乱比较的人是你,你给的case 是追债, 根本不是员工和雇主的case。
不想跟你口舌之争,这种case 自己看 ...

你也真好笑,狠的雇主,要“整”死一个前员工,还会去找劳工局?捞偏门都会找到律师,狠的雇主怎会可能找不到律师?
如果我要整死前员工,我会这样子做:

1)除了发出索偿信,公司也开内部调查,为何前员工会不给通知就即刻人间蒸发?
2)仔细调查前员工部门里的损失。当然,调查结果是库存里值钱的零件不翼而飞,内部调查当然是议决怀疑前员工监守自盗和畏罪消失。
3)接着公司到警局报案,目的当然不是要警察去抓,这是像老羊口中说的“手段”。
4)接下来,当然是登报通知,在某某日子来公司解决,否则后果自负。
5)拿着退回的挂号信、警局报案纸、公司的损失,入禀民事法庭求偿。以后的步骤,参考第39楼。目的不是求偿,是让CTOS和那些Credit Rating公司要将民事索偿记录黑名单。当然,要是前员工一直缺席和避开,就是好消息,可以要求法庭在被告缺席之下宣判。往后的步骤还是参考第39楼。


如果没有被雇主“整”死,就该感恩人家的宽宏大量。


没有经验,不要乱乱给涉及法律的意见,万一人家的雇主是狠的,你是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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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0: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不赔他们也拿你没办法的,只是你的记录就不好了,可能对以后有一些影响,死不了的啦。。。

当然最好是好来好去啦,山水有相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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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0: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你应该是犯了很大的过错,你自己也知道,所以很多细节你都没有讲。

你只是著重于如何赔偿,就可以知道了。

这样的话,上来这里问没有用的,自己去公司和他们谈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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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1: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ongolia 于 18-3-2015 11:25 AM 编辑
Ongss 发表于 18-3-2015 10:01 AM
你也真好笑,狠的雇主,要“整”死一个前员工,还会去找劳工局?捞偏门都会找到律师,狠的雇主怎会可能找 ...

好笑的是你,在这里讲得再厉害也没用。
这种人间蒸发的员工多得是,尤其是马来员工。
你要屈人家吃死猫去到这样尽没问题的,小心自己过不到年就好。
这个世界未必样样事都必须经过法律解决的,尤其是大马。。。我建议你下次遇到这种员工记得照你所说的去做,别只是讲爽。

还有别以为CTOS 可以随随便便放人家进黑名单,如果没欠债却被CTOS 列入黑名单,CTOS 已经违反法令可以被控告
这里是当年CTOS 被控告的新闻

(吉隆坡讯)信贷情报服务有限公司(CTOS)及其属下3家公司的2名董事兼兄弟,以及2名执行员今日被控违反1965年公司法令,总共面对83项控状,惟4人均不认罪。

4人分别是CTOS总执行长郑自强(51岁)、董事郑自文(译音,49岁)、公司秘书李雪芳(译音,42岁)及简淘伦(译音52岁)。

2人未聘律师27日过堂

CTOS属下的3家公司,是信贷商业系统有限公司(CTOS Business System S/B)、信贷情报服务EMR有限公司(CTOS EMR S/B),以及信贷情报资料系统有限公司(CTOS Data System S/B)。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分别援引1965年公司法令的4项条文,包括:165(4)条文、169(1)条文、143(1)条文、121(3)条文,将他们控上法庭。

这4项条文依次序是没提呈公司年报、没提呈公司财政报告、没举行公司常年大会,以及没展示公司名字。

郑氏兄弟先后在地庭及推事庭被控,而李雪芳、简淘伦皆在推事庭面控,由于2人仍未聘请律师,因此法庭订于本月27日过堂。

在地庭,郑氏兄弟面对2项控状,同样在169(1)条文下被面控,并在171条文下治罪。罪成者最高被监禁5年或罚款3万令吉。

首控状指他们在常年大会的15个月内,未呈上信贷情报资料系统有限公司的2005年度财政报告;次控状则指2人身为信贷情报服务EMR有限公司的董事,蓄意及知情地未在常年大会举行的6个月前,呈上盈亏表。

地庭订于今年8月8日至10日,聆审此案。

随后,控方将4人提控时,因控方要求联审各项控状遭辩方反对,推事庭订于8月2日聆审此项申请。

屋漏偏逢连夜雨

●CTOS及其属下3家公司的2名董事兼兄弟,以及2名执行员,被控违反1965年公司法令,总共面对83项控状,惟4人均不认罪。

●一名公务员入禀高庭,起诉CTOS疏忽,错误将他列为欠债人,以致无法向银行贷款,索赔额超过200万令吉。

●一名前银行女执行员因不满CTOS,私下将私人财务资料出卖给前夫,愤而报警。

●内阁已指示国家银行,向所有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发出通知,即在查询贷款申请者的信贷记录之前,必须先获申请者的同意。

●内阁也指示财政部成立特别工作队,以研究修订法令,管制信贷情报公司如CTOS。

●内阁也建议贷款申请者或公众,可向信贷情报及资料公司,索取免费资料及查询。

■大马公司委员会援引1965年公司法令的4项条文,提控4名被告。以下是各条文详情及刑罚。

1.第165(4)条文--没呈交公司年报,最高罚款2000令吉。
2.第169(1)条文--没呈交公司财报告,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若在171条文下治罪,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3万令吉。
3.第143(1)条文--没举行公司常年大会,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
4.第121(3)条文--没展示公司名字,最高刑罚款1000令吉。

■4间被控的公司:

1.信贷情报服务有限公司(CTOS)
2.信贷商业系统有限公司(CTOS)
3.信贷情报服务EMR有限公司(CTOS EMR S/B)
4.信贷情报资料系统有限公司(CTOS Data System S/B)

起诉CTOS误列欠债人 公务员索赔逾200万

一名公务员今日入禀高庭,起诉信贷情报资料系统(CTOS)疏忽,错误将他列为欠债人,以致无法向银行贷款,索赔额超过200万令吉。

在云冰卫生局工作的祖哈利(45岁)声称,自己不曾欠款,但因CTOS提供指他仍欠下3060令吉的资料,导致银行将他列入黑名单,以致无法贷款。

他在诉状指他在今年6月初,因要购买车辆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申请却被驳回,理由是其名字已被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即使其他金融机构,情况还是一样。

农业银行于6月12日告诉他,根据CTOS获取的资料,他不获贷款的唯一理由,是因他仍欠下3060令吉。

起诉人强调从不曾欠下任何款项,有关资料不确实,答辩人在未经过他的同意及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其资料,并提供给金融机构,这是不正确的资料,犹如侵犯隐私和违反法律。

“即使答辩人有权收集这方面的资料,他们也不允许把资料提供给他人或与他人分享。”

祖哈利说,答辩人有责任在发现他没有负债后删除资料,但他们却没这么做。

“答辩人没有确保提供准确的资料给金融机构,而且也没向起诉人查询其财务状况及删去其名字。”

起诉人除了要求1030令吉特别赔偿(查询费),也要求包括加重和惩罚性的普通赔偿达200万令吉。

他说,由于答辩人疏忽,以致其蒙羞、丢脸、受辱、自尊和声誉受损。

起诉人除了要求法庭宣判其没有负债外,也要求宣判答辩错误列他为负债人。

祖哈利要求法庭发出庭令,禁止答辩人将其名字列为负债人,及在3天内删除其在负债名单内的名字。

起诉人也要求答辩人在主要报章,刊登长达3天的道歉启事。

起诉人称被陷害

祖哈利形容自己被陷害,因在没有欠债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我不曾欠款,也不曾涉及任何商业罪案。”

其代表律师莫哈末法兹利指出,他们采取法律行动是为了讨回公道,以便教训CTOS。

他说,今后或许会有上百宗类似的案件,会带上法庭。

不曾是董事或股东 简淘伦:莫名被牵连

其中一名被告简淘伦(译音)律师指出,他不曾是CTOS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因此不明白为何会牵连在此案。

他说,他看不到什么理由,让他牵涉在此案内。

但对于他的说法,大马公司委员会主控官聂祖乃迪指出,他们将提呈相关文件,证明他导致公司犯法的事实。

他说,事际上,简氏是CTOS公司执行员。

简氏指出,由于他也是在昨天才接到传票,一时间也无法确定是否要自辩,或聘用律师。

至于另一名被告李雪芳也还没聘用律师,因此,推事最后订期7月27日过堂,让两名被告聘用律师。

CTOS董事及执行员 控方要求联合审讯

虽然CTOS董事及执行员分别在推事庭和地庭被控,但因案中证人都是一样,因此为了节省时间,控方要求案件联合审讯。

可是,郑自强和郑自文(译音)的代表律师阿索坎迪亚,则反对控方提出的此项要求。

因此,推事莎琳订期8月2日聆审此申请。

来自大马公司委员会的主控官聂祖乃迪说,要求联合审讯是因这些公司都是有相同的董事,而且他们所要传召的7名证人也是一样,不同的只是公司而已。

但阿索指出,由于其当事人在地庭和推事庭,是以不同公司名誉被控,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虽然这些公司的董事可能是同一个人,但公司却不一样。况且,两个法庭涉及骶触的条文不同,因此,两个法庭程序中会有些不同。”

早前在地庭时,主控官纳莱那沙米也要求郑自强和郑自文,各自所面对的两项控状联合审讯,可是阿索也是以相同理由反对。

地庭法官拿督阿达尔订期7月12日,聆审联合审讯的申请。

银行查询信贷记录 须先获申请者同意

所有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在查询贷款申请者的信贷记录之前,必须先获申请者的同意。

内阁已指示国家银行,向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发出通知,遵守内阁指示。

内阁也建议,贷款申请者或公众,可向信贷情报及资料公司,索取免费资料及查询。

与此同时,内阁也指示财政部成立特别工作队,以研究修订法令,管制信贷情报公司如CTOS。

财政部发表文告说:“政府关注个人资料的权益问题,最重要的是,提供给客户的个人资料是正确与最新的。”

文告说,在过渡时期,内阁决定个别人士应在免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查核与更新关于信贷情报公司提供的资料。

“银行若要通过这间信贷情报公司,取得贷款申请者的个人资料,必须先获贷款申请者的同意。”

根据内阁决定,第二财长丹斯里诺莫哈末已在周四,与国家银行举行会议,以采取必要的行动。

CTOS总执行长支持决定

信贷情报服务(CTOS)私人有限公司总执行长郑自强指出,他支持财政部的规定,今后银行查询贷款申请者的信贷记录之前,必须获得申请者同意。

他说,这样做将能提升透明度,确保申请者的记录被查询时,受到通知。

“如果政府要(信贷情报公司)豁免信贷记录查询费用,我们将遵循。”

CTOS公司从1988年开始操作,提供破产者、面对民事诉讼、清盘公司等资料。

郑自强说,CTOS并未否决或批准贷款申请,或把任何人列入黑名单,公司只提供参考资料。

1公务员起诉信贷情报资料系统疏忽

(吉隆坡讯)1名公务员今日入禀高庭,起诉信贷情报资料系统(CTOS)疏忽,错误将他列为欠债人,以致无法向银行贷款,索赔额超过200万令吉。

这名在云冰卫生局工作的祖哈利(45岁)声称,自己不曾欠款,但却因为CTOS提供指他仍欠下3060令吉的资料,导致银行将他列入黑名单,以致无法贷款。

他在诉状中指出,他在今年6月初因为要购买车辆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申请却被驳回,理由是其名字已被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即使其他金融机构,情况还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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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1: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工作多一天, 工作时间做十五小时左右,然后你可以离职了。就说公司让你工作超过制定小时,还不给ot钱, 那么你能顺利逃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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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1: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糯米鸡 发表于 18-3-2015 08:52 AM
那是如果通过labour department。 如果是直接法律诉讼呢?



薪水少过2000必须经过labour department
薪水多过2000 公司自己找律师发律师信, 不还的话才带上法庭民事诉讼追讨。

If his salary is not more than RM2000 you can go to the Labour Department and make a claim against him. If his salary is more than RM2000, you may have to sue for it in court.



建议是收到律师信才还,至少让公司亏律师费也好。
注意公司有没有做一些违法的事,例如使用翻版,下载AV, 逃税等。 记得去举报他。 你做初一我做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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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1: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8-3-2015 11:18 AM
好笑的是你,在这里讲得再厉害也没用。
这种人间蒸发的员工多得是,尤其是马来员工。
你要屈人家吃死猫 ...

有哪个老板会对那些连索偿书都不会读的劳工大费功夫呢?更何况,现在聪明的老板要避免头痛,通通都外包给外劳中介,劳工跑掉了就找外劳中介。
还有,你拿那些散工的经验来介绍给懂得上网求救的Supervisor?你的意思是说楼主的水准是和那些拿900令吉最低薪的劳工一样?

天下只有最笨的员工才会连辞职通知都不给就自动消失,结果给人塞了很多死猫。你以为只有狠老板会塞死猫?这是你的见识不够广阔而已,我就认识一个Salesman,平时会代公司收些几百块现金的账,然后将现金存入银行,后来和老板翻脸,赌气自消失,结果老板起诉他,因为很多客户都说账已经收了。好好的,最后搞到很难收拾,要做什么都不行。

还有,你都很傻的,人家要起诉CTOS,关老板起诉前员工什么事情?又将苹果拿来和橘子比较,老板要的“手段”,就是整死前员工,让他寸步难移。前员工不爽,起诉CTOS啦,关老板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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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2: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8-3-2015 11:39 AM
薪水少过2000必须经过labour department
薪水多过2000 公司自己找律师发律师信, 不还的话才带上法 ...

If his salary is not more than RM2000 you can go to the Labour Department and make a claim against him. If his salary is more than RM2000, you may have to sue for it in court.


上面的 can 是指一定要通过 Labour Department, 或是一个选择而已? 譬如, 老板有的是钱, 直接通过律师搞事主毁约, 假设事主薪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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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5 12: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8-3-2015 11:55 AM
有哪个老板会对那些连索偿书都不会读的劳工大费功夫呢?更何况,现在聪明的老板要避免头痛,通通都外包给 ...

老板才不会像你这样小题大做咯,还去报假案屈这种员工,笑死人。 
如果有这种老板,明天他起身可能会发现他的公司无端端火灾烧完咯。。。
拿瓷缸来跟烂石斗,最后自己吃亏而已。

还有你那个Salesman 嫩而已,存入银行是有存入副单的, 跟顾客收钱也是会开一张receipt 给顾客的。
这样都给人屈到,简直是笨死。

我当然是不会鼓励以人间蒸发的方式来辞职,这种方式通常是马来员工做而已,因为他们就是烂命一条。
这种方式只有两种结果,怕麻烦的公司就不了了之, 不怕麻烦亏本的公司就去请律师出律师信。当然也是看公司规模如何。
我本身是不介意给notice 公司,因为给了notice 后你就清闲没压力了,接下来就是轻松过日子等走人,通常公司会给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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