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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认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984年修改版。。欢迎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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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12: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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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为马来族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保留服务、执照等的份额
(一)最高元首负责依据本条的规定,保护马来族与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除第四十条及本条的规定外,最高元首得不受本宪法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按必要的方式执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赋予的职权,保护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并确保在公共服务的职位(州的公共服务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联邦政府给予或提供的其他类似的教育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并在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营业许可证或执照时,须依照该项法律及本条的规定,在许可证及执照方面,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
(三)为保证按第二款规定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在公共服务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育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的权利,最高元首得向按第十章规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负责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或负责提供其他教育或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的任何机关发出必要的指令,上述有关委员会或机关对于上述指令应遵照执行。
(四)最高元首依据第一款至第三款行使本宪法与联邦法律赋予的职权时,不得剥夺任何人担任的公职,或其所继续享有的任何奖学金、助学金或其它教育或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
(五)不得因本条而削弱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六)现行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许可证或执照时,最高元首得按必要的方式行使该项法律赋予的职权,向负责颁发营业许可证或执照的法定机关发出指令,以保证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份额的许可证或执照,有关机关对于上述指令必须遵行。
(七)不得因本条而剥夺或授权剥夺任何人已获得、享有或持有的任何权利、特权、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发给许可证或执照时,也不得因本条而授权拒绝任何人更换或拒绝向其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八)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如果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许可证或执照时,该项律得规定将一定份额的上述许可证或执照保留给马来族或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土著,但任何上述法律不得为此而:
1.剥夺或授权剥夺任何人已经获得、享有或持有的任何权利、特权、许可证或执照;
2.依据该项法律的其他规定,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时,授权拒绝任何人更换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阻止任何经营者将可转让的营业执照连同其所经营的行业或商业转让他人;
3.如涉及以前不需要许可证或执照即可经营的行业或商业时,授权拒绝向在该项法律生效前夕业已从事该行业或商业的经营者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者依照该项法律的其他规定,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时,授权拒绝任何经营者更换营业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营业许可证或执照。
(八)(甲)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如果颁发马来西亚教育文凭或其等效文凭的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当局对上述院校规定的任何学科的名额少于有资格申请入学者时,最高元首拥有法定权力依据本条向有关当局发出必要的指令,以保证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的入学名额,有关当局对于上述指令必须遵行。
(九)本条不得单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保留权而授权议会限制商业或行业。
(九)(甲)本条所说的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其涵义与第一百六十一条(甲)所指的涵义相同。
(十)有统治者的各州州宪法,得制定与本条相应的规定(及必要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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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12: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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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Y GOOD KEE, BUT IF SPACE SOME WILL BE BETTER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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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12: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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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1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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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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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地方
第八条平等权利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二)除本宪法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法律、任何公共机关职位的任命或聘任,或在关于财产的获得持有或处置、关于创办经营任何贸易、企业,或关于从事任何专业、职业或就业的法律的实施方面,不得仅以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为理由对公民实行歧视。
(三)不得以任何人为任何州的统治者臣民为理由,而规定其破格优待。
(四)任何公共机关不得对任何人以其在联邦境内的居住地区或营业地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为由而实行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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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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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并确保在公共服务的职位(州的公共服务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联邦政府给予或提供的其他类似的教育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并在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营业许可证或执照时,须依照该项法律及本条的规定,在许可证及执照方面,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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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平等权利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二)除本宪法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法律、任何公共机关职位的任命或聘任,或在关于财产的获得持有或处置、关于创办经营任何贸易、企业,或关于从事任何专业、职业或就业的法律的实施方面,不得仅以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为理由对公民实行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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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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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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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e5801 于 15-7-2008 01:03 AM 发表 
保护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并确保在公共服务的职位(州的公共服务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联邦政府给予或提供的其他类似的教育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其认为 ...
不懂可以不可以这样来解释~~
equality b4 the law 指的是普通法律,而Art153是宪法,所以Art8对Art153没有约束力~~(我想的罢了,不一定对~~要找authority confirm下~)
越来越有趣了~~~~找天买本textbook来看看(有钱的话~200-300一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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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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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每个LAW都有EXEMPTION 的,所以我觉得如何完美无缺都好,都会有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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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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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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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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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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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1: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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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2: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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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2: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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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联邦的国教
(一)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国教;但其他宗教也可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在联邦境内任何地区开展活动。
(二)除无统治者的州外,各州州宪法明文规定的各该州的统治者作为该州伊斯兰教领袖的地位及其享有的权利、特权和权力保持不变并不得削弱,但如统治者会议同意将任何宗教行为、典礼或仪式在全联邦推广施行时,则各州统治者必须以伊斯兰教领袖的身份授权最高元首为其代表。
这个也是研究一下。
回教是国教,我们不是回教国,而是世俗国。
可是在老马的解释我们是回教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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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2: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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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今天不可以了。。。。华文英文两边对。。。。密密麻麻的。。。看到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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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2: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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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2: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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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08 02: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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