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胖龜 于 21-1-2010 01:04 AM 编辑
四個漢字皆源自中國的音讀法
沒有源自日本訓讀的發音
正確的漢字寫法為繁體的近親相姦
發音為きんしんそうかん
意思如下
近親性交(又稱近親相姦或家人戀)是指在近親之間所發生的性行為,在多數現代和古代文化的道德觀中,近親性交屬於亂倫。
但亂倫一詞也常被台灣媒體錯誤引用,做為近親性侵或家內性侵的代名詞,然而實際上,性交與性侵的意義相差甚遠。
但因為各文化對性行為和近親定義不同,所以對近親性交與亂倫的定義也有很大差異。
近親性交可能發生在同性或異性的家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平輩或不同輩分的家人之間。
近親性交的不同文化觀點一些文化認為近親只包括有出生血緣的人,另一些文化則認為近親還包括領養得來的家人和姻親。 一些文化只禁止同一家庭長大的人之間的性行為,一些文化則認為繁衍生育與性交尋樂是兩種事情,不該混為一談,因此近親可以性交,但不應該生育,另一些文化則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也都包括在內。
基督宗教文化觀主條目:創世紀
聖經創世記中記載若干近親性交。 例如亞伯蘭與撒拉是同父異母的兄妹、拿鶴與密迦是伯父與侄女的關係、羅得被兩個女兒灌醉後發生性關係生下兩個男孩、以撒與利百加是堂兄妹關係、以掃與瑪哈拉是堂兄妹、雅各與利亞和拉結是表兄妹、闢拉是流便的後母、猶大是他瑪的公公、他瑪是俄南的嫂子。 在這些例子中,有一些是比較正常的婚姻關係例如亞伯蘭和撒拉,拿鶴與密迦,以撒與利百加,雅各與利亞和拉結等。聖經記載他們都是耶穌的祖先。 聖經記載,耶和華創造亞當夏娃的時候,他們十全十美。耶和華定意全人類都由他們繁衍(創世記1:28;3:20)。 後來在摩西律法(大約在公元前16世紀頒布)中明令禁止近親通婚。 當時在由以色列民眾周圍的民族中,一直盛行各種墮落的習俗。 而在世界其它地區的人口中,近親結婚到19世紀甚至20世記還有發現。
古埃及文化觀一些學者認為古埃及近親性交盛行,他們主張許多紙莎草文獻的記載証明當時很多夫妻是兄妹,另一些學者認為那只是當時夫妻之間普遍的親暱稱呼,並不能証明他們有同一父母。 那些看起來比較像真正的近親性交事件主要發生在皇室裡。 Joyce Tyldesley認為古埃及皇室內有上嫁婚配傳統,在這種制度下雖然男性君主和王子可以和平民結婚,但公主或女王若嫁給比她自己低階的人就是不名譽的一件事,因此皇室女性往往只能嫁給自己的皇室兄弟,或無配偶的度過一生。 埃及第十八王朝其中一位法老哈特謝普蘇特與其同父異母的兄長圖特摩斯二世結婚;同一時代中的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曾和他的母親、表妹、女兒結婚。同樣的歷史亦出現在《聖經·創世記》,羅得一家逃出所多瑪與蛾摩拉之後,兩位女兒灌醉羅得之後同房,生下子嗣。有歷史學者因此認為希伯來人與古埃及人有文化上的共沿。
古中國文化觀在中國上古至中古,除了親生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以外的近親性交,有違道德但不是非法行為,男性與女性長輩性交稱為「烝」,與女性後輩性交稱為「淫」,漢惠帝劉盈娶外甥女為后,漢朝多名皇族成員亦有與近親性交。 南朝宋廢帝劉子業與姊姊山陰公主劉楚玉亂倫,又把姑母新蔡公主劉英媚改稱謝氏並立為貴嬪。 在中國古代文化中,表親表兄妹或表姐弟之間的表親婚姻(Cousin couple)一直被容許甚至鼓勵,視為「親上加親」。 漢武帝劉徹和首任皇后陳嬌就是姑表姐弟,南宋詩人陸游與第一個妻子唐琬是姑表兄妹。 古代女性對丈夫父母的稱呼「舅姑」也是源於姑表親婚姻。 北宋大文豪歐陽修甚至被指與外甥女亂倫。
現代法律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香港法例(第181章)規定,有若干血親(如直系和近親,但不包括堂或表親)和姻親關係者不得結婚(見第27條和附表5)。 如果跟血親和近親發生性行為,則屬亂倫罪(第200章47,48條),但不包括無血緣關係的姻親。 但亂倫及禁止婚姻二者的對像不相同,某些關係(例如娚舅)被禁止通婚,但不屬亂倫。 中華民國從1986年起禁止六等親以內的表兄妹或表姐弟結婚。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則將近親性交列為刑事訴訟法中妨害性自主罪中的告訴乃論罪,視是否有「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親關係者提告」為論罪依據,如無提告則視為合法行為。法國、西班牙、葡萄牙三國法律規定,如果成年人兩情相悅地發生亂倫關係,不會遭到起訴,近親性交是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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