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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2005 12: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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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usmatch 于 22-12-2005 10:16 AM 发表
Quote:-火仔
當時很明顯不是啟用這項條規...
因為是50分鐘30步...
過後是10分鐘20步...
根据亞州象棋聯合會最新棋規為準.在50分钟30步的自由时间内,包括限时的步数。也就是说50分钟 ...
请参考第18页第一项:
当时主办当局的规定是:
50分鐘30步,多馀步数不予累积
过后10分钟20步,可以累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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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2005 04: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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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毅豪的回复
以下是沈毅豪对所有回应此贴的网友发表他的意见:
I myself feel sorry for my behaviour that day..but under that circumstances I believe anyone will be angry.. I'm also happy to know other state players who made frens with me.. Hope we will have another chance to meet again.. I'm looking forward to more competitions like these.. N i also want to show my gratitude to the new era college for taking care of us during that short peri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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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2005 04: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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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sim 于 22-12-2005 04:15 PM 发表
以下是沈毅豪对所有回应此贴的网友发表他的意见:
其实他生气也没有人能怪他的,给我我是那样也会生气,不过之后他有和他对手道歉和他可以忍着气继续比赛,我觉得他很有棋手的风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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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2005 06: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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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ismart 于 22-12-2005 12:17 PM 发表
请参考第18页第一项:
当时主办当局的规定是:
50分鐘30步,多馀步数不予累积
过后10分钟20步,可以累积....
根据2003年11月出版的《象棋比赛规例(第三次修订本)》第11-12页的对局时间,
第二节:对局时间
一、采用计时钟
正式比赛应采用具有两个钟面的专用计时钟,分别累计双方的走棋时间。赛前明确规定每方在一定时限内必须走满一定的着数。对局双方必须在走棋後方可按钟,忘记按钟,裁判不予提醒。棋手必须用走子的手轻按钟。每局每方用时规定如下:(以下著数以有效步为准)
(A)要在60分钟前走满25着(以跌旗为准)
(B)要在75分钟前走满35着(以分针明显离线为准)
(C)要在90分钟前走满45着(以分针明显离线为准)
(D)要在105分钟前走满55着(以分针明显离线为准)
(E)要在120分钟前走满65着(以跌旗为准)
(以上时间可以累积)
(F)两小时後改为5分钟应走满10着,不用自行记录,由裁判代记。在此阶段,所有着数不予累积,剩余时间可以自由应用。裁判必须调钟。限时内所有不超过四次循环之“照将”均为有效步数。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走满规定着数者,按“超时”论判负。如举行快棋比赛,可由赛会自行似乎需要而决定时限规定。
二、棋赛开始前,棋钟双方调校在十二时正。棋钟放在红方左手旁,所有棋钟皆放在同一方向。先由裁判长宣布开始比赛,执黑子的赛员先按钟,然後由红方走第一着後按钟,以下继续比赛。棋钟开动後,比赛员如有问题提出,均须使用己方时间,不得按停棋钟,裁判在解释问题时,如认为有需要,可按停棋钟。
三、(A)每场比赛尽可能当场结束,如到完场时间仍未结束即封棋,并由该局先行的一方写暗着,由裁判写下棋图,并经双方认可,封存於信封内,当封棋时裁判及双方赛员应在场,红方在思考暗着时应利用自己时间,写好暗着交与裁判後方可按停棋钟,裁判将双方已用时间写在信封上,以备揭封时将时钟调校至相同时间。
(B)“揭封”继续比赛时,如发现红方所记下之着法有误而又解释不通,即应判负。但如有一方自动弃权,则作对方取胜。
四、在对局过程中,如发现棋钟出现故障,应立即提出,由裁判更换,若钟面误差较大,裁判应向双方明确表示女田可进行调整,取得一致同意後再予更换,如因棋钟故障而出现提前跌旗,由裁判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定。
五、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後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致超过时限,应按“超时”判负。
从以上的规例看来,主办当局的用时规定恰好和亚象联裁判组的用时规定相反比如亚象联的“5分钟应走满10着的着数不予累积”和主办当局的“限时10分钟走20步却可以累积着数”等等。
无论如何,我觉得西马棋会采用这种用时规定已经有一段时间,而西马棋赛硬是要采用不同于亚象联裁判组的用时规定肯定有其考量的地方。就像当年柔象总首开先河发明 “4+3”的赛制来遏制名棋手“买/卖保险”,而不是数十年如一日地每次照搬Chess的瑞士制来举行象棋赛的做法就很值得赞赏。2005年象棋名手邀请赛也开始采用积分编排结合淘汰(5+2)的赛制,这不啻是马来西亚的骄傲因为象棋水准最高的国家不一定才能对象棋赛制进行改革,海外国家如马来西亚一样也能。
不知道西马棋会代表是否曾在亚象联的裁判会议上提过这种用时规定?这可能要bismart去帮忙问问陈学勤先生因为他是2003年3月4日第三次裁判会议的西马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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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2005 08: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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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看法!
对于4+3赛制,我个人觉得它存在很大的问题。
第一,这项赛制的出现是为了遏制棋手“买/卖保险”(防止造马的行为或是从比赛中获取个人利益),但是它却忽略了更多的时候,棋手们在进入了四强或决赛后为了得到更多的奖金利益,造成在比赛中出现放水的情况。买棋事件就在此时发生。
第二,由于这项赛制采用4+3,这就造成了棋手的水平高得很高,水平低的也有可能进入八强,这时就会有混水摸鱼的现象出现。如此参差不齐的水平,造成大马的竞技水平的低落。
第三,4+3的赛制在前四轮的比赛中,时间常常能安排妥当。当棋手们进入了8强后,常常出现慢棋和快棋都和棋的情况,此时裁判长就会要求使用抽签来决定谁将出线。这里要说明一点是,抽签的理由是因为赛会的时间不能拖延。问题就是产生在这里,抽签的结果并不能代表着出线的人技高一筹,而是双方棋手在赌着一场幸运游戏。运气高者进入四强,运气低的只能唉声叹气。这代表着这个赛制的不公平。要知道,和棋是双方势均力敌的体现,我们应该再使用快棋来分出最终的胜负,而不是酱儿戏的分出出线者。(因本人也是该赛制下的受害者)
本人的言论可能大家不认同,但是这是我参加这几次比赛的经验,大家对此发表一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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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005 09: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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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是最后的决定。
2) 抽签分胜負是有奌兒戯. 用包干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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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005 10: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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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psim,
有关“不知道西马棋会代表是否曾在亚象联的裁判会议上提过这种用时规定?”
在亚规的第18页第三章:比赛组织有列明:
承办当局在比赛应制订赛规并公布,包括.......、“对局时限”,......。
也就是说承办当局可以制订比赛用时,并不一定要按照第11页的对局时间来进行。
第11页的对局时间多是给国际赛采用的。
“主办当局的用时规定恰好和亚象联裁判组的用时规定相反比如亚象联的“5分钟应走满10着的着数不予累积”和主办当局的“限时10分钟走20步却可以累积着数”等等。”
这个调整牵涉到竞赛人员与时间的问题。
“5分钟应走满10着的着数不予累积”是每隔5分钟裁判就一定要来调一次钟。
“限时10分钟走20步却可以累积着数”对棋手有好处,不必怕跌钟,也不必每次找裁判来。
当时包括裁判长在内只有3个竞赛人员,两天半的时间要赛完13轮,还包括开幕与闭幕,选择“限时10分钟走20步却可以累积着数”是无可厚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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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005 10: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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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rliruya 于 22-12-2005 08:28 PM 发表
我个人的看法!
对于4+3赛制,我个人觉得它存在很大的问题。
第一,这项赛制的出现是为了遏制棋手“买/卖保险”(防止造马的行为或是从比赛中获取个人利益),但是它却忽略了更多的时候,棋手们在进入了四强或 ...
大马象总在12月初召开了一个会议,专题讨论赛制问题。
并做出了一些修订,主要如下
1.“棋王赛”取消了淘汰加积分编排赛制,以5+2取代。
2.“全国个人赛”与上仝。
3.“全国国庆赛”以6+2取代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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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005 10: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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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mbilan 于 23-12-2005 09:57 AM 发表
1)裁判是最后的决定。
2) 抽签分胜負是有奌兒戯. 用包干制吧!
包干制也会出现抽签的情况。
一个比赛并不能单单以一个因素来考量。
我们固然要高水平的对局或赛会,但有时候比赛天数会牵涉到经费问题,象全国性的大赛,几十个人员的住宿费一天要花好几千令吉。
竞赛组都是以整体因素来调整赛制,包括参赛人数、比赛天数、轮次、工作人员、配合闭幕时间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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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005 05: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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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ismart 于 23-12-2005 10:04 AM 发表
回psim,
有关“不知道西马棋会代表是否曾在亚象联的裁判会议上提过这种用时规定?”
在亚规的第18页第三章:比赛组织有列明:
承办当局在比赛应制订赛规并公布,包括.......、“对局时限”,......。
也就 ...
我明白承办当局是有权制定赛规,其中也包括“对局时限”。其实除了“对局时限”,象破平分(Tie Break)也一样,各个比赛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也不见得他们全部都以“象棋比赛规例”马首是瞻。
从这个贴的解释我知道这种“这种时限”的采用主要是针对工作人员不足而设计的。如果这一套做法比亚象联制定的更为优越(比如节省人力),希望将来能在裁判会议提出并被纳入“象棋比赛规例”(白纸黑字),形成各地统一的标准。
因为如果每个棋会都各有一套比赛标准,那么以后棋手在外地比赛每次都要适应当地的标准。这样不仅麻烦,而且裁判也要多费口舌解释给棋手听(不只“对局时限” 一项而已)。一旦有一些细节没有处理妥当,就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冲突。我觉得“对局时限”不是棋坛最大的问题,反倒是团体赛破平分的标准更容易引起纠纷,这些都是因为有棋会没有遵守统一标准所致。
如果大家都长期适应一种标准,领队会议就只变成例行公事,省时省力的多。即使棋手/领队缺席,也不会造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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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05 10: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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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sim 于 23-12-2005 05:58 PM 发表
我明白承办当局是有权制定赛规,其中也包括“对局时限”。其实除了“对局时限”,象破平分(Tie Break)也一样,各个比赛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也不见得他们全部都以“象棋比赛规例”马首是瞻。
从这个贴的解 ...
非常欣赏你的看法。
我想世界各地的棋界都很想往这个方向发展。
然而有却不易实现。
单单在中国各地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赛制,一下子红方贴时,一下子黑和2分黑胜3分等等。就连棋规与亚象联不同。听说当时世象联成立时也想弄一套自己的棋规。
有关棋手不能适应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我的看法是如果该棋手不能适应“临时补充或修正”,我认为他并非是一个好的棋手。在亚规第八节第二条有写明:比赛员了能..............及其他临时补充或修正的规定,在出现问题时,不得以“不了解”作为推卸的藉口。由此可见,适应“临时补充或修正”的规定也是一位棋手必须负起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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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05 05: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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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ismart 于 24-12-2005 10:10 AM 发表
非常欣赏你的看法。
我想世界各地的棋界都很想往这个方向发展。
然而有却不易实现。
单单在中国各地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赛制,一下子红方贴时,一下子黑和2分黑胜3分等等。就连棋规与亚象联不同。听说当时世 ...
除了你之前所说的种种,我还记得胡荣华在1995年五羊杯曾提起一旦和局,他建议黑方应得0.6分,红方只能得0.4分。这些都是各种各样的尝试,我认为这些都是适当的。没有尝试,何来成果?
至于棋手适应能力不是问题的说法,我当然同意(不然我就不会说不是大问题)。问题现在不是棋手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有没有需要的问题。任何活动在推行时都会面对困难,我明白你的问题,我不明白的是大专的“对局限时”制度不是近一两年的事才采用的,为什么在西马棋赛多次采用的制度没有被接纳在《亚洲象棋规例》(如果认为比现有的更好),曾在裁判会议提出过吗?
中国多种时间制度和大专“对局限时”的制度在本质上有一定的差别,因为中国他们的那一套通常都是昙花一现(除了中国棋规),尝试性质的,能坚持多久还是问题。除此之外,还有马来西亚棋赛有时因为时间问题,以抽签取代包干制(假设中国棋赛是以包干制处理)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也和“对局限时”的本质上不同,不能相提并论。不能因为有几种不同的问题同时出现,而将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笼统地归纳为困难。
你是象总的其中一分子,不知道你知道其中的原因吗?
注:我曾参于砂沙埠际赛的筹备工作和主办超过200人中小学生赛,所以对棋赛中一些困难是理解的。我这里不是要求盲目地遵守《亚洲象棋规例》,因为有时需要依情况变通,不过这只是权宜之计,事后可以做赛后检讨,以后将解决方法记载在《亚洲象棋规例》使其更完善(例如在某某情况,以A 方法处理,在另外一种情况,以B方法处理),不是很好吗?再退一步想,如果棋赛都不以《亚洲象棋规例》为最后的权威,这样《亚洲象棋规例》岂不是名存实亡?至于为什么一定要求白纸黑字列入《亚洲象棋规例》是因为一旦出现纠纷,《亚洲象棋规例》就是最好的凭据。如果主办当局采用自己的一套做法,固然这是本身的权利,可是难免背后会遭人闲言闲语,难道这是主办当局希望看到的结果?固然我们有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圆,不过我们也要自问难道事情真的没有解决的方法?何况这些还是建立在所有事情都在领队会议上解释清楚,如果一旦一些细节没有照顾到,不是很多事情要去烦?
我本身也觉得你们的制度相当不错,将来或许可以改进到不论是自由时间和限时都可以累积步数也说不定。当然,这要有去做才可能有那么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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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2005 12: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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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间和限时都可以累积步数) 可以节省人力
大马象总在12月初召开了一个会议,专题讨论赛制问题。
并做出了一些修订,主要如下
1.“棋王赛”取消了淘汰加积分编排赛制,以5+2取代。
2.“全国个人赛”与上仝。
3.“全国国庆赛”以6+2取代5+2。
A)我本身也觉得这制度相当不错
B)整局棋之時間可以累積 (自由时间和限时都可以累积步数) 可以节省人力
e.g 比赛员须自行记录开赛前时间系由12时开始.每局每人须在50分钟前走满
30步,60分钟前走满40步,70分钟前走满50步,第51步开始每5分钟须走满10步,
直至赛完为止.整局棋之時間可以累積.比赛 员互监督对方之用时,如发现对
方超时(分針明顯離線為準)请即刻向竞赛外报告以便 做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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