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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泳琪8989

3千以上的薪水就不需要跟labour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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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3-2015 08: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wl89 发表于 26-3-2015 08:53 AM
噢,谢谢您的分享

那我还好,虽然工资过 2k 后没有 x2x3

所以要感恩咯。。。。

基本上大马超过 90% 的私人企业的福利都比劳法的基本福利还要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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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3-2015 09: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會員+ 发表于 25-3-2015 11:18 PM
這個時候
你可能就需要老 @Ongss 來解答。

一般上,我是认为:

1)劳工法令保护的对象是蓝领,在1955年立法以前,这些从事蓝领的劳动阶级一般受教育的程度比较低,如果拿1955年殖民地时期的英文雇佣合同给他们签,10个中,恐怕10个都看不懂。因此,劳工法令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法令规定了基本的工资、休息日、病假、福利、等等条件。

2)在更改后的1955年劳工法令下,员工的定义是月薪少过2000令吉(以前是1500令吉),可是还有一个定义


Any employee employed in manual work including artisan, apprentice, transport operator, supervisors or overseers of manual workers, persons employed on vessels and even domestic servants is classified as employee irrespective of the amount of wages he/she earns in a month.


也就是说,即使是月薪超过2000令吉,只要符合条件,还是受到1955年劳工法令的保护。


3)所以,一般上,许多老板都会确定,员工的薪金、福利、等等都超过1955年劳工法令的基本条件以免第2定义为自己带来麻烦。当然,为了比较保险,老板都会在月薪超过2000令吉的雇佣合同写明Job Description和定义其他条件。所以,Job Description是非常重要的。

@卡螺丝 比我更有经验,或许可以给更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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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3-2015 09:20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6-3-2015 08:55 AM
所以要感恩咯。。。。

基本上大马超过 90% 的私人企业的福利都比劳法的基本福利还要高的

嗯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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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3-2015 09: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26-3-2015 09:16 AM
一般上,我是认为:

1)劳工法令保护的对象是蓝领,在1955年立法以前,这些从事蓝领的劳动阶级一般受 ...

啊卡最近忙着做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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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4-2016 04: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薪水超过2400,公司叫我ot,但没加班费。
我可以不要跟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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