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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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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猫 发表于 8-3-2013 10:22 PM
如果是claim自己的话,lesen过期了也是可以claim的
可以的咩? 确定吗?我知道问问题 不该怀疑答案
可是真的怕,如果去弄的时候才发现不能-。- 我要出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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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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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看一看你的license,再看一看你講的前幾天車禍,就懂你license過期了... 馬上先開你saman1張
話說license renew不是跟你生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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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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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929 发表于 8-3-2013 10:44 PM
警察看一看你的license,再看一看你講的前幾天車禍,就懂你license過期了... 馬上先開你saman1張
話說 ...
lesen上面有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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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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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AoMiinGz 发表于 8-3-2013 10:47 PM
lesen上面有日期的
不知道哪條政策是把license的逾期日子變成生日日期,可能到時候你去renew就會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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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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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929 发表于 8-3-2013 10:51 PM
不知道哪條政策是把license的逾期日子變成生日日期,可能到時候你去renew就會改了。
是这样哦?那么就简单咯
可是不能是现在T________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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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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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时间的话可以拿给你的教车佬帮你还的,但是要请人家喝几杯咖啡啦,下次记得,不要习惯说没时间。。。因为一旦习惯了就真的会什么都不用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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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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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AoMiinGz 发表于 8-3-2013 10:38 PM
可以的咩? 确定吗?我知道问问题 不该怀疑答案
可是真的怕,如果去弄的时候才发现不能-。- 我要出很多钱 ...
你错的话,你会中一个saman
你只是lesen过期而已
我驾车那么多年,连lesen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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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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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ke85 发表于 8-3-2013 08:43 PM
报警要在24小时以内。。你的case有点麻烦。。去报警,做个report先。。document可以过后几天才给警察。。所 ...
更正,车祸是可以在24小时后报案的。
刑事罪那里可能24小时后就不能报,那些强奸犯不是很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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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0: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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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1: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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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8-3-2013 11:20 PM
你住哪一區?
我一月尾的時候車子給人撞,很多workshop都講不能趕在新年前交車給我,只有一間workshop敢 ...
ampang的话可以啊,我住setapak而已,不过他们能claims多帮我付saman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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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1: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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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8-3-2013 11:22 PM
這個我不能回答你,你最好自己問他,我pm你那個聯絡人的電話號碼。
谢谢你的热心帮助,感激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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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1: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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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8-3-2013 11:30 PM
車禍是不能在超過24小時後才報的,不信的話你去試試看,不然你可以打給自己的保險公司問問看。
而且必須 ...
嘻嘻~
不用试,我肯定是可以在24小时后报案~
交通规矩来自交通法令,交通法令来自国会立法,ACT OF PARLIAMENT。
而且必須提醒你的一點是,交通意外並不是刑事罪,不要混淆,除非警察證實車禍的其中一方,是故意開車撞對方的,或肇禍司機被證實醉酒,涉及故意的人為因素才能算是刑事,普通意外而又沒造成人命傷亡的話只是民事。
不如我来提醒你一点,交通规矩是STRICT LIABILITY OFFENCE。
什么是STRICT LIABILITY OFFENCE呢?
一个罪行成立,必须是
CRIME = 犯罪行为 + 犯罪心态 + 没有辩护。
你说的故意开车撞,或肇禍司機被證實醉酒,涉及故意的人為因素,是闯祸人已经有犯罪心态,在法律上可以成为意图谋杀或者谋杀,或者伤人罪等。
而STRICT LIABILITY就是你没有犯罪心态但是也是属于犯罪,就好像你双白超车,违法泊车,不小心撞伤人,你犯罪时没有那个犯罪心态,但是由于是STRICT LIABILITY,所以你没犯罪心态也是属于犯罪了。
而以上所说的,就是刑事法。
如果交通意外不是刑事罪,那么你可以回答我为什么驾车发生意外,可以被告误杀?
为什么SAMAN是由警察发出SAMAN呢?
(马来西亚三权分立国家,JUDICIAL,LEGISLATIVE,EXECUTIVE)
警察属于EXECUTIVE,为什么是由EXUCUTIVE来执行?
或许你说人错之前,你有没有做好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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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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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以后报警也可以,三天以内报警保险都不会追问。
问题是你要确定是那方的错,如果你迟的话分分钟会给对方报你错。
千万不要相信什么“他讲他不会报警之类的”
三天以后才报警你就要准备一封解释信。
就算保单里没有名字也可以claim的,只是你需要出多一个四百块 excess。
然后所谓的claim saman就是单纯的他从你车claim回来中的利润扣除出来。
所以他会看你是什么车+什么保险。
李润高,他就帮你settle saman,低的话就你自己搞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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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3 11: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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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8-3-2013 11:30 PM
車禍是不能在超過24小時後才報的,不信的話你去試試看,不然你可以打給自己的保險公司問問看。
而且必須 ... 普通意外而又沒造成人命傷亡的話只是民事。
刑事罪行無論最終是否被定罪,都會留下刑事記錄,對你以後會有很大影響,民事案件是不會有記錄的,分別很大。
下次請做好功課才發言,發表錯誤的法
看来你要做功课。
普通意外没人民伤亡,可是财产被破坏(车子撞坏)也是刑事毁坏,刑事法一个。
交通意外是AGONG告你,可以是坐牢或者罚款。如果交通规矩不是刑事,那么为什么AES还会给告上法庭?法庭里谁告你超速,AES的承包商吗??
民事是要求赔偿,根据LIMATION ACT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有效期限是6年。
土地是12年。
刑事一世人,只有你死了才不能告你。
所以交通法令是刑事,怎么可能24小时就不能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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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13 01: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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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9-3-2013 01:04 AM
懶惰跟你講,你連“刑事”是什麼都不懂,開saman給你就是刑事?
AES為什麼要上庭?中了AES是不需要上庭的 ...
先回答你的案例。
案中的肇禍司機雖然撞死了一名前國會議員,這是不爭的事實,肇禍司機也承認這一點,
但由於無法證明肇禍司機作非法U-Turn,因此法庭宣判死者家屬即原告敗訴,肇禍司機無需負起刑事責任 然后再看看报道里面所说。
驗屍官說,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馬賽迪房車司機黃添富試圖作非法右轉,因此她無法裁決黃添富需負起刑事責任。
被告馬賽迪房車司機黃添富,没有证据证明他事发时做出任何违法驾驶,也就是说当时他并没有做错任何事,就是奉公守法在驾车而发生意外,撞死死者属于意外,所以肇禍司機無需負起刑事責任。
他都没犯法,如何告得进哦?
然后再回答你的问题。
其实这个报道已经证明交通事故是刑事,不然为什么肇禍司機会被告上法庭,要开庭审?就是让法官看他有没有犯刑事罪,法庭判他没罪,所以他才無需負起刑事責任。
以上已经说明了。
懶惰跟你講,你連“刑事”是什麼都不懂,開saman給你就是刑事?
你的说法很奇怪。
如果交通规矩不是刑事是民事,那么我们任何人都可以开SAMAN给任何公路使用者咯?
AES為什麼要上庭?中了AES是不需要上庭的,因為根本只是民事罪,
我2013年听过最好笑的笑话,超速是民事,民事是人告人的案件,那么既然是人告人的案件,不是大马政府的LAW,我们为什么还要守法?NO LEGAL EFFECTS~
那些要上庭的人,是因為過期了不去還罰款才需要上庭,在期限內還清罰款的話根本無需上庭自辯,
大错特错,上庭的人部分因为不认罪,所以才去法庭自辩。SAMAN纸上有写,不认罪可以上庭。
請你搞清楚,超速行駛不是刑事罪,拖欠罰款不還才是刑事
又一则2013年的笑话,既然超速行駛不是刑事罪,后来又可以变刑事,你是宪法吗?可以这样改?
你連最基本的都還搞不清楚,在這裡扮專家?
你自己打給你的律師問問看,因為普通疏忽造成的車禍,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算不算刑事。
对不起,我不是专家,原谅我。。。。。
Malaysia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http://www.kkr.gov.my/files/akta_subsidiari/9.pdf
如果这样都不能够证明交通规矩是刑事,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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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13 01: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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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9-3-2013 01:04 AM
懶惰跟你講,你連“刑事”是什麼都不懂,開saman給你就是刑事?
AES為什麼要上庭?中了AES是不需要上庭的 ... 還有,刑事毀壞在common law上是指涉及人為因素,包括醉酒、報復、追債或達到個人目的,而故意作出的毀壞他人財物動作,並造成他人超過25令吉的經濟損失,才能被算為刑事毀壞, 我的天啊?你知道什么是COMMON LAW吗?
COMMON LAW是CONTRACT LAW,LAW OF TORT之类。
是从PRECEDENT,过往的案例里发展出来的民事法~怎么这里会刑事毁坏合为一体的??
一般的車禍,車主在無心或不知道的情況下,意外的撞上了其他人的車子,並不涉及有預謀、有目的的破壞行為,請問如何構成刑事毀壞?除非你拿出證據,證明對方司機是有預謀、有目的的去撞你的車, 你知不知道什么是GROSS NEGLIGENT和STRICT LIABILITY啊?
我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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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13 02: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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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9-3-2013 02:00 AM
hahaha,我看你根本搞不懂我給你看的那單新聞,
裡面提到的是驗屍庭,不是法庭,
我想請問你,你懂驗屍 ...
我没说错啊~
要进行民事诉讼,首先你就是要证明被告是犯了刑事,他做错了,才可以向他进行民事诉讼。
为什么要让被告负上刑事责任,因为他涉及犯的就是刑事法啊~
不然家属就可以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了,为什么多次一举去驗屍庭,直接去SHAH ALAM COURT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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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13 02: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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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9-3-2013 02:03 AM
看來你根本不懂什麼是common law,
common law中文名是普通法,是英國自君主立憲制度後所一直使用的法律機 ...
哈哈,这里是马来西亚,你知道我们的刑事法典是那里的吗?
不是我们是共和联邦就跟英国的,我们的PENAL CODE是跟印度的~
要看去看大马的相干网页,去找百度?
COMMON LAW IS PERSUASIVE NOT B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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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13 02: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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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9-3-2013 02:10 AM
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说法很奇怪。 對,在法律精神下,除了警察和JPJ,你也有權透過民事訴訟途徑,向法庭起訴某人違例parking、衝紅燈、超速駕駛,然後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的罪行。
警察和JPJ則是因為被法令直接賦予行使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的權力,而無需通過訴訟申請,直接向你開出罰款。 我想自杀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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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13 02: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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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菇草 发表于 9-3-2013 02:14 AM
大错特错,上庭的人部分因为不认罪,所以才去法庭自辩。SAMAN纸上有写,不认罪可以上庭。
再次證明你沒 ...
你看到我写部分不认罪吗?
天啊,你去找个律师问啦~CONSULTANT FEES我帮你给。
不然你找天得空,我陪你去我学院上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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