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6-11-2011 05: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每次都送师傅,也是需要钱的,ok,没钱我不鸟你
伯虎点蚊香 发表于 6-11-2011 10:18 AM
没有办法了。参与者都是认同我的理念的人,所以是义务性的。 |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6-11-2011 05: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只是少数,梵蒂冈就肯定不会认同不合理性行为。
佛教倒是很宽容,因为这是业啊
伯虎点蚊香 发表于 6-11-2011 10:17 AM
宗教徒从来不是heterogeneous的。Vatican有她的立场却不代表每个属于天主教的信徒都会不接纳同志。
佛教徒也有基于种种原因支持或反对同志。支持的人也不一定是因为同志是业力形成而支持同志。 |
|
|
|
|
|
|
|
发表于 6-11-2011 06: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宣化法师是佛教里反同志最厉害的人。达赖喇嘛也曾经发表同志性行为是邪淫的言论,引起同志弟子和佛教徒 ...
lgbtreconcile 发表于 6-11-2011 05:44 PM
宣化法师是楞严经维护者的佼佼者,这我不评论。你提供的,都是个别僧人的意见。
泰国正是同性恋和变性人闻名东南亚的,但是那里的南传佛教里,我没接触过大肆反对和鄙视他们的僧团或个人。 |
|
|
|
|
|
|
|
发表于 6-11-2011 06: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徒从来不是heterogeneous的。Vatican有她的立场却不代表每个属于天主教的信徒都会不接纳同志。 ...
lgbtreconcile 发表于 6-11-2011 05:50 PM
不是支持,是谅解宽恕的共同存活着。 |
|
|
|
|
|
|
|
发表于 11-11-2011 09: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gbtreconcile
樓主你好,
我有興趣了解這份研究, 也願意站在佛教的觀點給予見解.
你可以pm我. 感謝 |
|
|
|
|
|
|
|
发表于 11-11-2011 10: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gbtreconcile
請問你想知道些甚麼呢? |
|
|
|
|
|
|
|
发表于 7-12-2013 07: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7-12-2013 07: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問 :-
你接受同性戀嗎 ?
答:-
我接受.
問:-
既然接受 ,那為甚麼你又不肯搞同性戀.
答:-
因為我跟菊花 ,向日葵沒有緣 ,我偏好蚌類. |
|
|
|
|
|
|
|
发表于 7-12-2013 08: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8-12-2013 12: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看已故达摩难陀长老的开示。
http://www.foyuan.net/article-875014-1.html
Dhammananda尊者(1919-2006, Venerable Dr K. Sri Dhammananda Nayake Maha Thera)来自斯里兰卡,多年担任马来西亚佛教大长老。以下为达摩难陀尊者与一位同性恋者的电子邮件通信。
2002年1月7日
尊敬的长老:
我在寻求您的指点之前,请允许我首先祝贺长老在佛教界五十年的服务,最重要的是,祝贺您对人类进步的贡献。过去几年中,我那些同为同性恋的朋友们一直向我提问,他们有兴趣了解佛教对同性恋的观点。在今日世界里,很难过地说,同性恋仍然被当成是社会唾弃的对象,认为这些人不干正事,只思淫欲。这种根深蒂固的形象造成了在工作单位上对同性恋的歧视,这在亚洲国家尤其严重。
根据我的理解,象伊斯兰教与基督教这样的宗教是谴责同性恋行为的,但是我常常自问佛教是怎样的态度。作为一个信奉佛教的同性恋者,我在这点上并没有清楚的了解。
我读过您许多很好的著作,也听过您的讲经,我甚至在网站上读过一些材料,但没有这方面的答案
我的问题如下。
1.佛教谴责同性恋吗?
2.假如一个真正的佛教徒,信奉佛教,然而同时也是一个同性恋,这算不算是破戒,特别是那条"戒不正当性事"?
3.假如两个男人相爱,是否有错?
对于同性恋,我还有更多问题想请教您。长老的许多著作讲解了佛教的逻辑与智慧。我可否建议长老写一本关于"佛教与同性恋"的书,我个人觉得对这个问题有许许多多的人观点含糊不清。这样做,有益于纠正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
我在最后祝愿长老健康平安,希望长老继续指导我们走向佛法之路。
达摩难陀尊者电子邮件的答复,2002年1月15日
谢谢你的电邮。我很高兴你提出了这个问题,因为我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周围发生的一切极其重要。我们不能继续假装人类行为的这个侧面是件羞耻的事情,要是我们不理它,足够长时间后,它就会自己消失。我同意,这个问题应当有一本书作详细讨论,但这需要时间。在这期间,我希望这个简单的答复有助于你理解佛教对同性恋的态度。
首先,目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其主要影响来自英式基督教对圣经有关部分的看法,再加上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人以狭隘头脑所加以的夸大。在亚洲,特别是印度与中国,性事从来不被当成一种肮脏事件, 只能暗中享受, 或只为繁衍后代。在印度,印度神庙里的石雕足以证明,各种各样的性行为(包括手淫)是一种感官娱乐(KAMA-sensual pleasure)的表达方式, 在道德(Dharma-virtue)的某个限度里是可以享受的。我们作为人,有这个身体,渴望各种各样的享乐(不仅仅是性)――我们渴望食物,愉快的气味,美妙的声音,等等。假如我们硬要抵抗,当它们为罪孽,就好象用强力压制天性,这是有害的。人们受无明(Maya- ignorance)的影响,把身体看成真实存在,渴望满足自己对感官娱乐的追求。但是精神上成熟以后,无明被知识(VIDYA-knowledge)与智慧(PANNA-wisdom)代替。因此,在把身体看成虚幻印象时,自然而然就超越了这种执着。我们看见有些高明的人成熟起来以后放弃了性事,就象一个孩子长大后不再玩那些玩具。性事本身没有什么错。错误的是对它的执着(attachment)与受它的奴役,以为耽于性事可以带来最终的幸福。这是当今娱乐媒体对性事的渲染利用带来的问题――夸大了性事带来长久幸福这种神话。
我们佛教中每天持诵的五戒中第三戒是:“我接受这样的训诫,避免不正当的性事。”首先我们注意到,这里没有强制性,没有触犯神的法律而受罚的惧怕,但是在我们认识到执着于性事的危险后,我们自愿地采取步骤来脱离执着,也就是接受训诫。
下一步,我们来看看"不当性事"的意义-我们这里指的是不正当,并非指所有性事。对那些没有选择独身的佛家子弟,性事并不禁止。无疑这只是对那些不是僧尼的在家弟子所说。僧尼们已经自愿选择了戒除性事,把精力集中于修持。不正当行为的意思是,那些对行事的人或者对方造成伤害的行为。某一种意义上说,假如双方为成人而且自愿,就不构成伤害。在佛教里,我们不把任何事情看成是一种违反神圣法令的"有罪"。我们出于无明(Ignorance)而做错,因此做了"缺乏技巧"的事(unskillful action),它会延缓或者干扰我们的修行。由于我们对事物本质(这里指我们的身体)无明,这样行事从灵性上看是有害的。智慧与明辨会帮助我们避免有害的举措,无论心理上还是行为上。
与此有关的是,佛教并不承认婚姻是上帝许可的结合,似乎这样就使性事突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种人类活动,与天堂地狱无关。你要注意到,性事上的检点只是五戒之一。杀生要严重得多,因为你更为恶意地伤害了另一个生命。性事由欲望(craving)造成,类似于对食物,酒精,麻醉品,财富,权力的欲望。对其中任何一种的执着都构成了"缺乏技巧"。佛教劝告人们放弃任何这些执着,因为它们会把我们更紧密地束缚于轮回之下。而且耽于性事还会导致其它的恶果。从这里可以看见,佛教并不把同性恋看成是"错误",而异性恋就"正确"。两种都是用身体进行的性活动,都是淫欲的强烈表现,都增加我们对现世的渴望,使我们在轮回中陷得更久。无论是两个男子,或者一对男女恋爱,都出自相同的人身局限,也就是没有把身体看成空无实相。佛教并不谴责同性恋,就如同佛教并不谴责任何错事。我们出于对真相的无明而行事,因此所作只错在"缺乏技巧"。我们没有权利去谴责他人。我们的责任是帮助他人了解到,他们这样是出于无明,和怎样找到真正的快乐。我们没有权利去谴责那些与我们想法和做法不同的人,特别是当自己也身为其它感官娱乐的奴隶这种情形下。我们知道,我们一只手指指向别人,就有三只手指指向自己。
总之,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起源于无明,当然没有基督教意义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对身体的淫欲,渴望,执着。有了智慧我们学会怎样脱离这些执着。我们不谴责同性恋是错的,有罪的,但是我们也不迁就它,这是因为它与别的性事一样,延缓我们从轮回中的解脱。
祝你在佛法修持中进步。
从佛教看同性恋
(或译:同性恋与上座部佛教)
作者:A. L. De Silva
Jimmy 翻译
正如佛教教导并期望其教徒遵守一定程度上的道德行为规范。对于俗家的佛教徒来说,最起码的要求被归纳为所谓的“五戒”(pancasila),其中第三条是有关性行为的。同性恋以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否违背了第三条戒规,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主题。
在古印度就曾有过同性恋的记载,毗尼律(Vinaya,即僧侣戒规)就有很直接的提及,并对此加以禁止,但同性恋并未被单独拿出来加以指责,被指责的还有一系列其它旨在泄欲的破戒行为。不管是同性间还是异性间,只要性器官进入了人体的腔孔(阴道,口腔或肛门),其行为的后果都是逐出寺院。至于其它的性行为,如相互之间的手淫,或夹股性交,虽然还不至于严重到被逐出寺院,但也必须在其他同院僧侣面前做出忏悔。
在毗尼律中经常提到一种叫Pandaka的人,从上下文可以清楚地看出,这是指那些在性事方面不遵守戒律的人。毗尼律也规定他们是不能入教的,如果他已经是佛门弟子了,那就理应被驱逐。根据教义,Pandaka充满了激情和不可抑制的欲望。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两性人或阉人,然而有人最近指出这个词可能就是指同性恋。古印度人很可能和当今大多数亚洲人一样,只把十分女性化并很外露的(现在惯常的说法是Screaming Queen)视为另类,而不那么显明的同性恋者就幸运得多,或者旁人只是认为他们并不象其他所谓正常的男子那样为女色所惑。由于佛教对人的本性有很深刻的认识,绝少有偏见的存在,而且也没有证据说同性恋者比异性恋者更放荡,更难保持洁身,所以似乎没有理由说佛教会排斥同性恋者,可见Pandaka应该不是泛指同性恋者,而是指那些过于女性化的、过份外露的和滥交的同性恋者。
俗家的佛门弟子并未被要求保持独身,但他们会被告诫避免某些形式的性行为。第三戒明确指出“Kamesu micchacara veramanisikkhapadam samadiyami”,Kama是指任何形式的肉体愉悦,在此特指性愉悦。这句话从字面上的解释应该是:“我接受这样的训诫,绝不误入歧途去追求性愉悦。”而这个所谓的“歧途”指什么,我们必须在仔细分析佛教的道德规范标准后,才可以准确定义。
佛教并不能象古希腊的哲学家那样对伦理作一个系统的哲学分析,但是在巴利语的tipitaka这部佛教教义的关键经书中,我们还是能从字里行间归纳出一个善恶的标准。佛陀仔细地考察了当时的社会(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现象,试图建立一种基于理智与善心而不是传统、迷信和禁忌的伦理体系。实际上,在著名的Kalama Sutta(中文经名未详)中,他就曾指出,宗教启示、传统、圣经书的权威性乃至个人的观点,都不足以用来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
仔细考究了道义的常规基础后,佛陀归纳出三个道德判断的标准。第一个可以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怎样对别人。在南传大藏经之中,这条原则被用来批判通奸。他说:“什么样的良行(Dhamma)会把人引向善的一面?……有良知的弟子应该懂得:‘如果别人和我的配偶发生关系,我感到不情愿,那么同样如果我想和别人的配偶发生关系,他们也会不情愿。就我来说不愉快的事对别人同样也是不愉快的,我又怎能将这些不愉快强加于人呢?’鉴于此,我们应该自己杜绝这种欲望,鼓励别人如此,同时也该褒扬洁身。”
据Bahitika Sutta(中文经名未详)记载,有人问阿难(佛陀大弟子之一)怎样区分值得赞扬和值得指责的行为,他回答说,对自己或对别人有伤害的事就是该指责的,而不对自己或别人构成伤害(可以说有帮助的行为)的事情就是该赞扬的。因此这个说法是指,要辩明善恶,我们应该考察这个行为的现实和可能的后果,以及这个行为的主体和受影响的他人。在法句经(Dhammapada)中,佛陀也重申了这个观点:“哪些使人们事后懊丧和伤心流泪的行为是恶行,而事后不令人后悔而令人欢欣鼓舞的事则是善行。”这也许就是当今所说的“后果原则”(Consequential Principle),即根据行为的后果或影响来判定它的善恶。
第三条判断善恶的方法可称之为器用原则(Instrumental Principle),即我们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与否,是看它是否有助于我们达到目标。佛教的最终归宿是涅磐,是一种精神上的永恒平静和纯净的状态,而所有往那个方向指引的言行都是善的。有人曾询问佛陀,人死后又怎么可能知道他曾受过教导是真是假呢,他回答说:“只有那些教导我们无欲无求、安宁、平和、博识、觉醒和引向涅磐的教导才能称得上是理想的真理(Dhamma),是戒规,是大师的话。”
佛教教义对道德标准的态度是十分务实的,这表现在他们判评言行时,会更多的使用Kusala一词(意思是指“有技巧的”、“合适的”)或它的反义词akusala,而不是 punna和papa(意思指“好”与“坏”)这样的词。另外一个判评言行的重要因素是“动机”(cetacean)。如果言行是由善的动机(基于慷慨,爱心和理解)所驱使的,它就可称之为是“有技巧的”。用佛教教义来评判道德行为需要的不止是无条件地服从戒律,它还需要我们培养一种对旁人的同情心,对自己的思想和言行的自知之明,对自己目标和追求的明确认识。
在简要地考察了佛教伦理的理性基础之后,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什么样的性行为才被佛教看作是错误或“缺乏技巧性的”,以及其中的缘由。佛教专门列举了几种这样的行为,最常见的便是通奸,它之所以缺乏技巧性是因为它需要谎言和欺骗,它意味着婚姻缔结时的神圣誓约的破灭,它是一种对信任的践踏。在另外的一些文献中,佛教教义把第三戒具体化为这样的说法:“绝不能与仍处于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它亲属监护之下的女孩、已婚妇女、女性囚徒和已与别人订婚的妇女发生性事。”仍在他人监护下的女孩通常太过年轻,无法对性做出有责任的决定;囚徒身陷囹圄,无法作出自由选择;而已订婚的女子已和别人有婚约。尽管在这里只涉及到女性,但毫无疑问,对于相对处境下的男性而言,这个原则也照样适用。
由于在所有佛教教义的文字中(超过20多卷的巴利文字的英译本中),同性恋从未被明确的提及,所以我们只能认为,如果要对同性恋的言行作出评判,我们也只能借用对异性恋的道德标准了。实际上,这也许就是同性恋未被额外提及的原因。对于俗家的男女而言,如果双方是心甘情愿的,并不存在通奸行为,而性行为是基于表达爱心、尊重、忠诚和热情的方式的话,就算不上犯了第三戒。对于同性恋关系的双方,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不管是对异性恋还是同性恋而言,滥交、放荡和对别人感情的玷污,都会使性行为成为“缺乏技巧的”。所有我们用来评判异性之间关系的原则,都适用于同性之间的关系。按照佛教的精神,我们应该说判断性行为是否有技巧的决定因素,不是个人的性欲望,而应该是其中所包含的感情和动机的情况。
然而,佛陀有时候会反对某些行为,不是因为鉴于道德角度认为它们是错误的,而是碍于社会的世俗成见,把它们看作是不合常规或理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对于这样的情况,佛教教导说杜绝此类行为会使人们从焦虑和尴尬中摆脱出来,这些都是由社会的抵触情绪和担心被惩罚的想法造成的。同性恋想必也被归于这一类行为当中,就这种情况而言,同性恋者面临这样的一个抉择,要么认同社会所公认的,要么设法改变公众对此的态度。在西方社会,对于性的一般态度受到了圣经的很大影响,包括《旧约》中传统的禁忌思想和《新约》中思想偏激得具有神经质的如圣保罗等人所倡的思想,不难看出现在的主流趋向是应该改变公众的态度。
接下来我们要简要分析一下对同性恋的不同的抵触思想,然后从佛教角度提出反驳。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义中,最普遍的对同性恋的异议是说它“违背了自然的法则”,这个说法是没有什么事实根据的。对同性恋在英国的非刑事化起了关键作用的著名生物学米里安·罗斯查尔德(Miriam Rothschild)曾指出,同性间性行为在几乎所有物种的动物中存在。其次,有人会说性的生理功能在于生殖,但如今大多数的性行为的目的却不仅是生殖,而且是为了愉悦和情感上的满足,而那也是性的合理功能。尽管有人说,因为同性恋不会有生殖行为,所以它是反自然的,但对于同性恋者而言,性能为自我带来精神和身体上的愉悦,这却是再自然不过了。实际上对于同性恋者而言,要他(她)们从事异性恋行为反而是不自然的。再次,即使我们承认同性恋是违背了自然法则,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它的一些人类行为,包括一些宗教行为也是如此。罗马天主教廷一直在非难同性恋,认为它是不自然的,但孰不知它一直推崇的禁欲也同样是不自然的。基督教反对同性恋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它在圣经指责同性恋,也许这对全盘接受圣经中上帝是“绝对真理”的人来说是正确的,但对于不信基督教的大多数人来说,这样的根据是毫无意义的。毫无疑问,圣经中确实是指责了同性恋,但我们也该知道,圣经也同时规定了妇女在月经期间必须被隔离,双亲必须杀死信仰其它宗教的子女,在安息日(现在主要指星期日)工作的人必须被处死。现在很少有基督教徒会认同这些观点,尽管它也是上帝言论的一部份,但为什么要死死抱定同性恋不为圣经所认同而对此横加非难呢?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同性恋不是非法的,那么许多人会成为同性恋者,甚至包括年轻人。”这样的言论要么反映了对同性恋本性的一种极严重的误解,要么说话者本人就有潜在的同性恋倾向(但觉得需要加以抑制),但这样的话简直愚蠢到如同说:“如果企图自杀不被看作犯罪,那么所有的人都会选择自杀。”不管同性恋起因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有很大的争论),都没有人会去选择有一种同性恋的性欲望,这并没有象喝茶还是喝咖啡的取舍那么简单。和异性恋一样,同性恋要么是天生的,要么是在幼年时期发展形成的,但无论怎样改变法律的条文,也改变不了一个人的性取向。
也有人会说同性恋一定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否则也不会有这么多同性恋者有精神障碍的。乍一看这种说法象是有些道理,至少在西方社会就有不少的同性恋者有心理障碍、酗酒、过份追求性满足等问题,而且就整体而言,同性恋者的自杀率也是很高的。但观察家们同时也指出,在亚洲和非洲,同性恋者的自杀频率并不高于其他人的自杀频率,尽管同性恋在这些国家也存在,但少有提及。所以说有可能在西方社会中,同性恋者更多的是被社会舆论所伤害,而不是被他们的性取向所伤害。如果旁人象对待其它每个人的方式对待他们,同性恋者则会一样正常地生活。实际上,这是呼吁对同性恋者认同和理解的最强有力的理由。
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犹太教发源的*,它对于自我认定的道德沦丧和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给以了猛烈而公开的抨击。耶稣深受这个思想的影响,这也成为了基督徒们对公众的和个人的道德标准的普遍反映。它的最理想状态是,将这个基督教义用来抗议不道德的和不公平的现象,进而提高了西方社会的社会意识。它的最低级状态,就是对那些不信奉基督教义的人进行残酷的镇压。佛门弟子的信条与基督教是有很大区别的。佛教的职责是宣扬理想的真理(Dhamma)和以自己的生活方式给别人一个正确的生活典范。从这一点出发,连同佛教对于自己的伦理理想的追求,以及高度推崇对事物的包容态度,决定了在佛教国家中,社会对待同性恋的方式相比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区别。在中国、朝鲜和日本这样的国家,佛教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也曾有一段时期同性恋是不被认同,甚至是被视为违法的,但大体上对此的态度还是十分宽容的。
在英国殖民统治之前,信奉小乘佛教的国家如斯里兰卡和缅甸等都没有法律条文对成年人之间互愿的同性恋行为有过限制。而对于从未有过殖民统治历史的泰国,至今仍根本没有此类法律。这也让一些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觉得,在南亚和东南亚的佛教国家中,同性恋是相当被认同的。当然事实并非如此。在这些国家中,看待同性恋的态度更多的是带着善意的幽默并加以同情。西方国家中同性恋者时常要面临的歧视、恐惧和敌视,在这里是看不到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佛教教义中关于人善和包容精神的影响。 本帖最后由 白布飘扬 于 8-12-2013 01:00 PM 编辑
|
|
|
|
|
|
|
|
发表于 8-12-2013 06: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性恋不是佛教的课题而是属于社会伦理的课题。出家人肯定不能同性恋。至于在家居士是否可以同性恋应当从伦理的角度看待,不是从佛教角度看待。
同性恋是异常的。同性恋的人不能正常生育,就算领养孩子,父母是同性只会让孩子陷入错误的认知,与正常的社会格格不入。
我要强调的是 --- 同性恋是异常的!
从生理的角度来看,心理的角度来看都是异常的。异常的情况就要用异常的处理方式 --- 这个方式是必须保持低调。
但是现今很多同性恋者都想高调的处理同性恋的问题,甚至希望获得法律,宗教,道德的认可。个人认为这是不值得鼓励的。 本帖最后由 素还真 于 8-12-2013 06:56 PM 编辑
|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1: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8-12-2013 06:06 PM
同性恋不是佛教的课题而是属于社会伦理的课题。出家人肯定不能同性恋。至于在家居士是否可以同性恋应当从伦 ...
佛教之中,并不谈“正常”或“异常”,只谈事实与真相。
真相是,的确有很多同性恋选择不生育,但现在也有很多异性恋者、已婚夫妇选择避孕、不生育。而且,不少人口专家指出世界人口有过剩之忧,而且倡导节育的国家不在少数。反过来,根据资料,也有同性伴侣通过各种现代医学技术来生育后代,而这些方式与那些寻求生育的不孕夫妇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
在同性家庭长大的孩子的确很“非主流”,但真相是,社会已经容许许多单亲家庭、孤儿院等“非主流”的家庭抚养孩子。而且,目前世上已有允许同性伴侣领养孩子的国家,根据这些国家的经验,由这些“非主流”家庭养育的孩子也可以像一般家庭的孩子一样,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反之,同性恋家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异性恋家庭相比也没有性质的不同。
关于心理学,真相是,在过去,心理学界的确曾经将同性恋归类为精神疾病,但现在国际心理学界主流已经不再将同性恋视为疾病,反之,从现代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除了恋爱对象的性别不同之外,心理上并没有实质的不同之处。
关于生理上的差异,现代医学界的确有指出哪些性爱方式存在较多风险,然而事实上,这些风险同样可以在异性恋者身上发生,并不限于某种性取向,而事实上,同性恋者也可以选择健康的方式。
关于“鼓励”的问题,事实上,性取向的形成是根深蒂固的,异性恋不会因为“鼓励”而变成同性恋,就像同性恋也不会因为“鼓励”而变成异性恋,只有双性恋者才能从中选择。反之,异性恋已经“高调”地被“鼓励”了数千年,同性恋也被“压制”、“漠视”了数千年,但也无法令同性恋消失。
从世间法的角度来看,回顾过去,世人已经打破了“男尊女卑”的父权传统,也否定了“种姓阶级”、“种族隔离”等民族歧视的正当性,能打破血缘、出身与性别偏见都是符合世间善法的。
从出世间法的角度来看,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都是出于同样的无明及爱染,没有何者比较“正确”的问题,一样都会延缓众生从轮回中解脱的时间。在解脱道上,两者最终都应该被舍弃。
……
本帖最后由 白布飘扬 于 9-12-2013 02:12 PM 编辑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2: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9-12-2013 01:53 PM
佛教之中,并不谈“正常”或“异常”,只谈事实与真相。
真相是,的确有很多同性恋选择不生育,但现在 ...
我的看法是 佛教根本没有必要涉及同性恋的课题。佛教是出世间法不是世间法。佛教也没有必要强加观点在世俗的伦理与价值观。
关于世俗的伦理道理,价值观,我认为儒家,易学思想最好。
第一:从生理学角度来看,男性器官,女性器官的交合才是自然之道,和谐之道。
第二:从家教与心理角度来看,父亲(男),母亲(女)组成的家庭才是正常的家庭,也符合自然法则。
第三:同性恋,恋童,恋物等等都可以从易学,儒家的角度加以否定,所以是异常的情况。
异常的情况处理方式就是低调,这样才符合和谐之道。
本帖最后由 素还真 于 9-12-2013 02:09 PM 编辑
|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2: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9-12-2013 02:06 PM
我的看法是 佛教根本没有必要涉及同性恋的课题。佛教是出世间法不是世间法。佛教也没有必要强加观点在世俗 ...
从易学的角度看,世界并非只有极阴或极阳,也有少阴或少阳,而且少阴或少阳并非少数的“异常”情况。
从儒家的角度来年,“男尊女卑”是正常的,妇女“三从四德”也是正常的,但从现代注重“性别平等”的普世价值来看,这些“传统”都是不正常的、病态的歧视。
所谓夫妻制的“正常”家庭,也只不过是其中一种传统产物而已,事实上,还存在其它少数的非主流婚姻制度,如母系社会还存在“走婚制”,如摩梭族人,孩子并不和父亲一起生活,而是由母亲家族抚养,由母亲和外婆、姨婆、舅公、舅舅、阿姨等一起负责教育。这些家庭,都不需要“一父一母”或“一男一女”来维系。
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男女性器结合只是“自然”的“生育方式”,然而性行为本身已经超出了生育的目的。事实上,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许多灵长类动物都会通过各种同性性行为来表达友好、和解、促进种群融洽的现象,而这些现象也可以在其他哺乳类、鸟类的身上找到。“性行为只限生育”已经成了某些人类一厢情愿的片面说法而已。
最后,出世间法不离世间法,就像僧团不能脱离居士而独存一样。出世间圣者也是从世间而来,促进世间善法,和推广出世间法是相辅相成的,并不能一刀切割。
本帖最后由 白布飘扬 于 9-12-2013 02:50 PM 编辑
|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2: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9-12-2013 02:33 PM
从易学的角度看,世界并非只有极阴或极阳,也有少阴或少阳,而且少阴或少阳并非少数的“异常”情况。
...
你会这样想因为你根本就不理解自然的阴阳之道。在佛教法音,我相信Moonboy会理解我i的意思。 @Moonboy
另外我要告诉你,这世上有很多法,是佛陀没有说的,比如说风水学,物理学等等。
佛陀在最初不打算建立比丘尼僧团,理由是会缩短正法寿命肯定是有理由。这些法佛陀都没有公开。
不要从佛教概念来包装世人的价值观。这仍然不是佛教的东西,而且也与其他的法无关。
|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4: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4: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9-12-2013 02:50 PM
你会这样想因为你根本就不理解自然的阴阳之道。在佛教法音,我相信Moonboy会理解我i的意思。 @Moonboy
...
六十四卦,卦卦皆有变卦,只要存在,必然有其因由,岂是“正常”、“异常”二元分法就能概括之?
如果真要从出世法来看,这些形而上的外在哲学并不能涵盖所有事实真相,真要追根究底的话也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
有些版本的经典说正法本来可以传一千年,有了比丘尼,只能传五百年,然而现在已经过了两千五百年,于是又有了一万年VS五千年等新说,又或者,干脆说已经是末法时代了。
无论是哪一种信仰、哪一种传说,最后都不如事实真相来得有力。
无论佛陀是否真的曾经不愿意建立比丘尼僧团,最后事实上还是建立了。就像佛陀最初也有不说法而入涅槃的打算,但最后还是说了四十多年的正法。
关于同性爱慕的事件,经典中也有提及,比如曾经爱慕佛陀色身而被佛陀斥责的比丘瓦卡利尊者,最后在临终前,佛陀探望他并为他说无常之法,最后也证得阿罗汉。
佛陀并未尝试建立一个孤立于世俗之外的宗教,反而为比丘制定了促进僧俗互动的俱足戒律。四众弟子,除了出家僧团,也包含了在家男女居士。
事实上,除了出世间法,世尊也为居士广说善生经、兴邦治国七不衰法等等世间善法。
莲花还需自汙泥出,出世间正见还需依于世间正见,佛陀也在人道而成。
世间善法固然不能取代出世间法,但如果佛弟子完全不理会世间法,那么出世间的正法也将无法久住世间。
本帖最后由 白布飘扬 于 9-12-2013 04:19 PM 编辑
|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4: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9-12-2013 04:15 PM
六十四卦,卦卦皆有变卦,只要存在,必然有其因由,岂是“正常”、“异常”二元分法就能概括之?
如果 ...
白布飘扬版本,没什么好争。我只能说对阴阳五行的道理你是门外汉。你拿什么64卦出来,参杂佛理都没用的。
|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4: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9-12-2013 04:45 PM
白布飘扬版本,没什么好争。我只能说对阴阳五行的道理你是门外汉。你拿什么64卦出来,参杂佛理都没用的。 ...
素素 ,
您江郎才盡 ,又玩翻臉 ,可憐鳥 . |
|
|
|
|
|
|
|
发表于 9-12-2013 04: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archivist 发表于 9-12-2013 04:05 PM
有誰可以告訴我為什麼會有LGB嗎?
众生的习气是过去业的累积,性取向也是如此形成的。
据说,有些人在过去曾多世生为某一性别,并爱慕异性,但今世的性别和前世不一样了,却还留着前世的习气,于是变成爱慕同性;也有多世不同性别的,于是发展成了双性恋等等,如此如此,不一而足。
当然,这些理论,对我们这些没有宿命神通的人而言,无法立即证实,只能将信将疑而已。
我们只能依自己的能力观察,同性恋者大多是由异性恋者生的,也大多数在异性恋主流的教育环境下成长,但还是发展出了和异性恋不一样的性取向,只能说,这些性取向的确不是单靠成长环境形成,而且往往根深蒂固,不能靠外在强迫压力来改变。背后的原因的确复杂,现代医学和心理学也有各种不一样的理论,是先天遗传还是后天形成,一时也说不清楚。
无论是过去业力而是今世业力,都已经是一种业果。果报是已经发生的事,无所谓善恶,而在于我们如何看待。
同性恋者对同性的执取和异性恋者对异性的执取一样,都是出于无明及爱染的。凡是出于无明及爱染的事物,都是无常的、苦多乐少的、充满过患的、不属于自己的。如果我们能如实地察觉、明白这些过患,从中出离,不偏执、放下、舍下,观察欲念的生生灭灭,必然会有见法之时,乃至证得最终解脱。
本帖最后由 白布飘扬 于 9-12-2013 05:02 PM 编辑
|
|
|
|
|
|
|
| |
本周最热论坛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