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19-7-2016 10:07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inreung 发表于 19-7-2016 09:56 PM
原來你有念過set的呀?怎麼沒學以致用呢?
我是以set的概念來說明其關係而已。
PS:set不是算出來的。set是把物件/事物之間的關係以數字的方式演示出來。概念都是一樣的。
看來你真的忘到光了。
是啊,我是忘光了,我是学到比较深一点的东西,我还是坚持是死者的错,证据收集比你的猜测还要多,你还是要面对事实 |
|
|
|
|
|
|
|
|
|
|
发表于 19-7-2016 10: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k,有一天一個人走在街上,嫌犯拿著手槍指著他,要他把所有值錢的東西都交出來,他會不交出來嗎?再不然,夜深了,他走進家人已經外出的房子裡,砸破玻璃,入屋偷竊,不行?
再不然,不用槍,就只伸手要錢「uncle,和我一扣」,總有人會給他錢的吧?
盜賊從來都不會衡量犯案是否100%成功。他們只看重成功後的成果。
罪犯都有賭徒心態:只有拼命一搏才會有可能成功,不試就永遠不會成功。
|
|
|
|
|
|
|
|
|
|
|
发表于 19-7-2016 10: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民主社會的法律精神就是未被定罪前,被告都是無罪。
嫌犯未經審判,也未經過精神評估,這是事實。
你說的「證據」和說法,都有很多的疑點和矛盾。
這是確實存在。
若嫌犯未死,被控上法庭,你認為沒人會不質疑這些疑點和矛盾?
別自欺欺人了。
|
|
|
|
|
|
|
|
|
|
|
发表于 19-7-2016 11:41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159 于 19-7-2016 11:51 PM 编辑
jinreung 发表于 19-7-2016 09:50 PM
剛好相反。
人格障礙不像其他精神病症那樣只需要幾個症狀就可以做出此診斷。它是必須符合所有的criteria(我是說ABCD那一種)
若以你的做法,依樣畫葫蘆,嫌犯也符合一些的精神分裂症和狂躁症的症狀咯。
很抱歉,我觉得你有一些理解障碍,我是说不能否定嫌犯符合大部分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特征。这样说的意思是现实中不可能100%吻合,当然你要说他有其他精神疾病也是可以的,甚至你要说他有爱滋病都可以。当然也请举出一些证据。 |
|
|
|
|
|
|
|
|
|
|
发表于 19-7-2016 11:42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uanlee_ooi 于 19-7-2016 11:48 PM 编辑
jinreung 发表于 19-7-2016 10:36 PM
呵呵。
民主社會的法律精神就是未被定罪前,被告都是無罪。
嫌犯未經審判,也未經過精神評估,這是事實。
你說的「證據」和說法,都有很多的疑點和矛盾。
這是確實存在。
若嫌犯未死,被控上法庭,你認為沒人 ...
那结果呢?他持枪连警察都不可以射死他?什么还没定罪,他早就被通缉了,若控上法庭都好,还是要收集证据提控他,什么惩罚都好,是不是死刑是法官决定,他必须为他的所作所为负责。不要说一样另外又是别样。你那么质疑媒体,百科,以及警察的做法,社会的态度,那么你现在找到有人支持你的理论?证据都不够你猜测和质疑来,不是我认为没人,而是我看到没有人证明与支持你的论点,因为你时常都在妙想天开 |
|
|
|
|
|
|
|
|
|
|
发表于 19-7-2016 11:51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159 发表于 19-7-2016 11:41 PM
很抱歉,我觉得你有一些理解障碍,我是说不能否定嫌犯符合大部分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特征。这样说的意思是现实中不可能100%吻合,当然你要说他有其他精神疾病也是可以的,甚至你要说他有爱滋病都可以。当然请举出一 ...
相信他,母猪会上树,就好像他的照片一样,他已经暗示我们别相信他 哈哈哈哈哈哈哈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12:02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uanlee_ooi 于 20-7-2016 12:05 AM 编辑
jinreung 发表于 19-7-2016 10:26 PM
ok,有一天一個人走在街上,嫌犯拿著手槍指著他,要他把所有值錢的東西都交出來,他會不交出來嗎?再不然,夜深了,他走進家人已經外出的房子裡,砸破玻璃,入屋偷竊,不行?
再不然,不用槍,就只伸手要錢「un ...
哈哈哈,又说到自己很了解贼这样,原来盗贼是没有目标的?就算看到半夜看到乞丐也照抢?屋子有人没人没做记录就懂?好心啦,太大的冒险谁敢搏?不是说100%,成功的几率贼大概也心知肚明啦,那么全部贼去抢银行不就好咯,又有效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06: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inreung 于 20-7-2016 07:09 AM 编辑
人格障礙的診斷,的確是需要符合那ABCD項。
所以要診斷人格障礙,是沒那麼容易的。
若及真的要診斷,我想你可能需要向嫌犯的親友進一步瞭解一下他的背景了。
你現在最多也只能說他有conduct disorder而已
至於要診斷愛滋病,這不是精神病,是需要抽血來檢驗的。
就算在解剖時檢驗其血液是否有這疾病,也不會公布。
因為這種私隱,是受到法律的保障。
任何人檢驗愛滋病也如此受到保護。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06: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從一開始就沒質疑警方的做法。我之前也說過了。
被通緝,不代表已經被定罪,你還是需要把嫌犯帶上法庭上受審,才被定罪。這是法律常識。
除非你活在專制的社會咯。。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06: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做違法的事,哪會有100%成功的事?
一個已被逼入窘境的殺人犯,哪會跟你談什麼成功率?談什麼目標?
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大冒險,你懂不懂啊?
別那麼無聊啦……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07:22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inreung 发表于 20-7-2016 06:54 AM
我從一開始就沒質疑警方的做法。我之前也說過了。
被通緝,不代表已經被定罪,你還是需要把嫌犯帶上法庭上受審,才被定罪。這是法律常識。
除非你活在專制的社會咯。。
对,只是这个情况警察需要把他幹掉,对不对?因为他已经准备反击了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07:35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inreung 发表于 20-7-2016 06:59 AM
做違法的事,哪會有100%成功的事?
一個已被逼入窘境的殺人犯,哪會跟你談什麼成功率?談什麼目標?
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大冒險,你懂不懂啊?
別那麼無聊啦……
我不会再跟你讨论那些无关与肉眼看不到的事情,那么废的话就去多关心剩下生存的人,死人就让他去见阎邏王那边审判吧,上天堂下地狱都不关我们事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09: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站在精神科专业医生的角度,的确是需要这么做。
在这边,你本身也只是凭猜测的情况下说嫌犯患有精神疾病,可以免除罪责,不是吗?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09: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庆幸现今社会还有执法,司法制度,为正义,为公平公正,做最后的把关。
当天如果没有亲戚大义灭亲,此案可能永远都破不了。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10: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告诉我还有什么例子比这件事情更适合「自作孽不可活」、「死有餘辜」?
难道他是无端端无缘无故被警察射死的?
你认为警察是“流”的? 不用评估、不用设置、不用考量公共安全的?
我个人认为不适合用「大快人心」做文章是因为这件事并没有值得我们开心快乐的(死了那么多人)
我赞同你说的冷眼旁观,因为我们是人,不是神,我们打救不了他,可是重申
我们没有落井下石,若你觉得大众联手报警合力把他逮捕(不幸的在逮捕过程被歼灭,不是我们控制范围下)
属你说的落井下石,那我没话好说
回复你的:
人有三衰六旺,有運氣好的時候,也有運氣背的時候。
你會怎樣對待人家,改次人家也會怎麼對待你。
> 他是怎么对待家人的?不高兴就队冧家人?那警察不高兴也可以队冧他咯?
當你運氣背的時候,你又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呢? > 运气背不是队冧家人的理由
自己想想吧!> 我还真不知你要表达什么,管我淋事咩?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10: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键盘医生吗?
若真的是医师,那就敢敢就报上那个医学院毕业,现在在哪个诊所就业吧
再一句,不要识少少当代表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10:41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二刘 发表于 20-7-2016 10:37 AM
键盘医生吗?
若真的是医师,那就敢敢就报上那个医学院毕业,现在在哪个诊所就业吧
再一句,不要识少少当代表
这就要问当事人了。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10: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說他可能有精神問題,需要進一步評估才能衡量他需不需要為她的罪行負責。最主要的他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要點是他所做的一切,包括行徑,都無法以一個擁有正常思維、沒有精神失常的人的思維所解釋,除非你說他是傻的。(傻子,尤其是低智商的那一種,是無需要負上刑事責任的)
而精神評估是不需要什麼證據,只需要聽其言觀其行,然後進行分析而已。
若證實他有精神失常(psychosis),在現有的法律,他是不需要為他做過的負責。
僅此而已。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11: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二刘 发表于 20-7-2016 10:32 AM
那你告诉我还有什么例子比这件事情更适合「自作孽不可活」、「死有餘辜」?
难道他是无端端无缘无故被警察射死的?
你认为警察是“流”的? 不用评估、不用设置、不用考量公共安全的?
我个人认为不适合用「大 ...
沒有例子。「死有餘辜」,暗喻是死了後還不足夠,還得受更多的苦。這不是落井下石,是什麼?
因為我們是人,無權判定任何人是「死有餘辜」。
「自作孽不可活」,除非你看得到那個人前生後世,才能說得上。
也是同樣的道理,我們是誰?何德何能來對此下判?
至於你問的其它,始終我不認為他擁有常人的思維。
他殺人的手法、動機(尤其是沒有真正殺母親和侄子的動機),還有其事後的行徑,都不像沒精神失常的正常人會做的。
若他真有精神問題,嫌犯的所作所為都能被解釋得到。
|
|
|
|
|
|
|
|
|
|
|
发表于 20-7-2016 11: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 |
本周最热论坛帖子
|